鼓励与孤立:妇女在山东地区对伪军的争取和斗争(1940—1945)
2022-06-18张晓华
张 晓 华
(北京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5)
毛泽东在1935年12月27日瓦窑堡会议上指出,要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就要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千千万万的民众,调动浩浩荡荡的革命军,是今天的革命向反革命进攻的需要。只有这样的力量,才能把日本帝国主义和汉奸卖国贼打垮,这是有目共见的真理。”[1]毛泽东所说的“千千万万的民众”,自然包括广大妇女群体。1937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妇女工作大纲》中明确指出妇女是抗战的重要力量,要以“动员妇女力量参加抗战,争取抗战胜利为基本任务”[2]。1940年,中共山东分局也指出:“要争取民族解放,就必须把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动员起来,参加民族解放战争。”[3]一,45目前,关于抗战时期妇女情况的研究多集中在妇女解放、妇女在生产方面的贡献以及拥军拥属等方面,而关于妇女在争取、瓦解伪军中所起的作用,鲜有人关注。
事实上,在争取、瓦解伪军的过程中,中共发现了妇女独有的优势,并通过社会舆论、婚姻观念及政策等引导妇女,以实现上述目的。那么妇女在争取、瓦解伪军上有哪些优势?在中共领导下,妇女又是如何发挥这一优势的?社会舆论、婚姻观念及政策又是如何引导妇女争取、瓦解伪军的?这就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另外,山东地区伪军数量在1940年后不断增加,这也是本文选择山东地区作为考察范围的原因。
受国民党所谓“曲线救国论”及“宁匪化,勿赤化;宁亡于日,勿亡于共;日可以不抗,共不可不打”[4]141口号的影响,大批敌后国民党军、地方杂牌军以及绿林、土匪武装显得意志薄弱,战局稍有不利便蠢蠢欲动,打算投降日军。而遭受日军残酷掠夺、严重灾荒等打击的大量无业游民,则将加入伪军作为谋生的手段。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日军大量南调,日军在华北遂更多使用伪政权、伪军人员,甚至将大量小的据点直接留给伪军驻守,希望以此“大体确保现占领区稳定,尤其是主要资源地区、城市及交通线附近之治安”[5]775。在此背景下,山东伪军人数从8万猛涨到15万人,到1943年更是多达20万[4]140,“冠于华北各省”[6]。因此,争取、瓦解伪军,遂成为当地中共的一项重要工作。而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中共注意到了妇女的特殊作用。1940年,中共山东分局提出:“在敌占区内要有计划地利用亲戚朋友各种社会关系进行敌伪宣传与组织工作,通过敌伪家属争取瓦解敌伪军及敌伪组织。为实现这一工作,各区需要有计划地根据各地情形建立妇女敌伪军工作组,担任敌伪工作者必须忠实可靠,并要保守秘密,不夸张不性急,及时迅速地争取伪军伪组织反正,以免敌人发觉工作即要受到破坏。为便于开展这一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训练敌伪工作干部。”[3]一,51随着这项工作的展开,妇女的作用也日益明显。
一、妇女在争取伪军上的优势
妇女在争取伪军上的优势体现为三点。第一,相较于男性,伪军对妇女的警惕性更低。这种低警惕性,一方面是由于妇女天生的外貌、性格特点;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几千年来男女不平等的情况下,男性长期轻视女性。1940年,中共山东分局在一份报告中指出:“直到现在,一般男性对妇女还采取轻视的态度”[3]一,47;1941年,彭德怀指出,在华北各根据地有些男性的头脑中“还存在着许多的旧社会轻视妇女的遗毒”[7]496。根据地尚且如此,伪军对妇女的轻视更是可想而知。改变男性对妇女的轻视态度,是妇女解放工作的重要议题,但在争取伪军的工作中,伪军对妇女的轻视则恰恰成为妇女的优势。
第二,女性群体情感丰富,妻子、母亲等身份象征着温暖的家庭,极易令身为人夫、人子的伪军动容。毛泽东指出:“妇女在抗战中有非常重大的作用,教育子女、鼓励丈夫、教育群众,均需通过妇女。只有妇女都动员起来,全中国人民也必然会动员起来,这是没有问题的。”[7]149在八路军为争取伪军印发的一张传单中,呈现了一名站岗的伪军正在思念家中的妻儿的画面,并附文如下:“新年到,雪飞飘;还得替鬼子站岗放哨!思想起,我的家;撇下娇妻幼子无依无靠!”[8](见图)
图 八路军为争取伪军印发的一张传单
第三,妇女能够为中共领导下的妇救会、抗属与伪军家属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因为妻子、母亲的身份使两者间存在着一定的共同语言,而被动员后的伪属则可继续动员伪军。1940年,山东《大众日报》就刊文指出,妇女可以“动员伪军的家属,把他们说服以后,让他去想办法使他的儿子脱离伪军,还可以影响其他的伪军……可以利用抗属去说服伪军家属,我们对抗属之优待和教育,容易打动伪军的家属,在两种不同情形的对比之下,很容易使他觉悟,进一步能动员伪军家属劝自己的丈夫儿子从伪军中逃跑或反正”[9]。
二、鼓励:妇女对伪军的争取
(一)妇救会对伪军的争取
在1940年的《山东妇联总会成立宣言》中,要求各级妇救会“开展瓦解敌伪军的工作,宣传教育伪军家属动员说服他们的丈夫儿子归正,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与封建团体,打进敌伪军中去瓦解他们”[10]。妇救会干部、成员采用唱反正歌、发放传单、直接策反等方式,积极动员伪军,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42年前后,沂水县岸堤区妇救会会长李桂芳带领几位成员来到重山桃墟敌伪据点对伪军唱反正歌,歌词中的“人家军属有优待,缺吃少穿有安排,你家大嫂真苦情,喝得凉水没人抬,赶快回家来呀”[11]79正抓住了伪军对妻子的牵挂心理。而山东“有的妇救会还组织老大娘到敌伪据点散发传单”[11]79。1943年春,沂中县李家营子村女党员李淑美打入葛庄据点,主动接近伪军队长田相德,对其说服教育,田相德最终带领全队28人并携枪支弹药反正,其部队被编入鲁中二军分区[11]81。同年,威海文城镇西坑村妇救会会员隋玉凤则积极劝其在日军据点当伪军的丈夫反正,在她的劝导下,“其丈夫主动与抗日武装联系,带领一个排的伪军投诚到抗日部队”[12]。
(二)妇救会对女性伪属的争取
1942年春节期间,沂蒙地区各地妇救会纷纷举行伪属座谈会,以了解伪军内部情况,并宣传抗战形势、八路军对弃暗投明的伪军的宽大政策,公布伪军若携武器来归的奖励办法。在沂南县妇联举行的伪属座谈会上,几位女性伪属表示:“回去一定想方设法把丈夫找回来,把孩子叫回来。”[11]79据1942年在鲁中军区临费沂边联县高里区妇救会工作的刘敏回忆,当时她成功动员了一名伪村长的妻子,进而策反了这名伪村长。刘敏对这位村长的妻子苏大娘讲道:“大娘,咱们可都是中国人,中国人不能帮着鬼子来打自己人。再说,鬼子疯狂是暂时的,鬼子的日子长不了,当伪军、汉奸要想想后路!咱八路军和抗日军民是有力量的,能够恢复和保卫好根据地的!只要你丈夫立功赎罪,我们既往不咎,不会伤害他的!”接下来,刘敏的回忆典型地体现了妇女动员妇女的优势之所在:“女人的心是相通的。我在给她讲些抗日道理的同时,也对她的情况表示了同情和关心,还谈了些家庭的事情。苏大娘在我的工作下,她很后悔自己和丈夫一时糊涂,走错了路,并向我表示,一定要把丈夫劝回来,让他为八路军做些工作。”[13]通过苏大娘反复做工作,这位伪村长最终反正,并为八路军提供了附近据点的一些重要情报。尽管伪村长不属于狭义上的伪军人员,但这个案例也证明了妇救会成员通过动员女性伪属进而争取伪军的可行性。
(三)女性伪属对伪军的争取
首先,情感牵挂是伪属能够争取伪军的第一个原因。显然,很多伪属从情感出发并不希望家人当伪军。1943年,日伪在临淄地区大批抽拔壮丁,伪军王六部要求每个抽拔壮丁的村庄限期将人送到,否则罚款并逮捕。因此,大柳乡的百姓都“在哭天号地,舍不得叫自己的儿子、兄弟和丈夫去当伪军送死,都在眼巴巴地盼着八路军拯救他们”(《群众报》1943年10月9日,第1版)。
其次,日军对伪属的虐待是伪属能够争取伪军的第二个原因。据美军观察组的了解,八路军为激发伪军的民族意识,会特别向伪军讲述日本人的暴行:“特别强调了——并且很明显是真的——即使是伪军的家属也难逃被强奸和其他虐待”[14]508,“伪军的家属也都被拘留使用了”[14]511。据王亚春回忆,1943年,15名日军带着100多名伪军到昌邑龙池镇抢粮食。日军将包括伪属在内的村民们赶到打谷场上,宣布不分男女老少,每人平均交出两斗粮食一只鸡,否则就要脱光衣服跪在烈日下烤晒。当日军的刺刀插进一个伪军父亲的胸膛时,这个伪军大叫着扑上去,紧接着也被日军捅倒在血泊中[15]。1944年,龙池战斗结束后,八路军俘虏了一部分伪军,这些伪军的家属来认领伪军时也道出了日军对伪属的虐待:“前几天打仗,孩子他爷叫你们捉来,第二天鬼子就不叫吃饭了,把俺赶出来,饿得俺发起火牙来。这回俺可不叫他当汉奸了,八路军多好啊!捉了汉奸来还优待,这回俺非叫他干八路军不可。他不干我杀了他。”[16]
最后,伪属与抗属境况的落差,是伪属能够争取伪军的第三个原因。1940年的《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规定,要“减轻人民负担,敬养耆老,优待抗属,安置抗战伤残人员”[17]。抗属在物质和精神上也确实受到了优待。例如1944年,八路军收复莒县县城后,各级妇救会开展了优抗活动:登门看望抗属,帮助其打扫卫生、做饭,送优待粮和光荣牌,年关还致贺年信和送过年礼等[11]117。相比之下,伪属则颇感凄冷。在鲁中地区,党组织会向抗属提供贷款帮助他们进行生产,伪属则没有[18];而“海阳县在进行贷款救济时,伪属排在最末”[19]422。不仅在物质方面如此,在精神方面,伪属也承受着不小的压力。1942年,龙口不少村庄或公开、或秘密地开展了挂红灯和挂黑灯活动:在正月十五,给抗属家挂红灯,给伪属家挂黑灯,甚至给伪属家挂“黑棺材灯”[20];而在胶州,群众逢年过节就会给伪属家挂地雷形状的“黑心灯”:上面画着一个伪军因踏雷而死的惨状,并贴白对联:“当汉奸真是可耻,做走狗死路一条。”再者,伪军即便阵亡,仍然会遭人唾骂,伪属也因此受到影响。莱州“大山所某伪小队长被中共打死,灵柩搬运回家后,全村没有一个去埋的,最后其家属挨家跪求才埋了”[19]422。党组织曾对伪属讲道:“这样死并不是什么光荣的事,假如您是抗日阵亡,那么我们县长、主任、专员也要来致祭,并且有抚恤金。因为抗日而死,是为国而死,是光荣的。”[21]因此,在这样的对比下,伪属很容易产生动员伪军的想法。1944年,烟台牟平县鹊东区盘格庄曲庆柱的妻子说:“一定找他来家,抗日也好,做农也好,我不跟他受这些怨气,我也不吃村中大人小孩的白眼。”[19]375
因此,在党组织的动员下,一些女性伪属通过写信、喊话、当面劝说等方式对其丈夫、儿子进行了动员[5]下,552。1944年,鲁中军区讨伐伪军吴化文部时,就曾大量投放由伪属或敌工科人员撰写的劝降信:“坡里麦子无人割,爷娘盼儿断心肠。想法找个好机会,快快回家拜爷娘。弃邪归正真荣光”“民兵埋地雷,八路打巧仗。打巧仗,怎么样,使你见阎王。见阎王,多冤枉,全家老少哭凄凉”……[22]同年,在山东滨海地区发起的“一封信”运动中,伪属通过夫妻、亲属、挚友等关系,“散发‘告伪军同胞书’和宣传品3400余份”[11]79。
(四)普通妇女对伪军、伪属的争取
除妇救会会员、抗属、伪属等身份妇女外,普通妇女或自发或在妇救会的动员下,也为争取伪军、伪属贡献出了力量。1941年,沂南县女李曰荣打入敌伪内部,成功劝说其父反正,并与其父一起秘密进行了对伪军及伪属的动员、转移安置工作[11]80。1943年2月,山东滨海地区妇救会为纪念妇女节计划组织参观团,参观团的任务就包括在敌我拉锯地区及敌占区发动妇女给伪军及伪属写信,进行争取工作[3]二,117。
三、孤立:妇女教育与婚姻政策对伪军的打击作用
(一)对妇女开展民族气节教育与传播正确的婚姻观
抗战时期,华北抗日根据地抗联会妇女工作部领导下的妇女干部,皆深入基层进行关于保持革命气节和坚持对敌斗争的宣传教育,并在舆论上营造“嫁伪军可耻”的氛围。晋察冀边区北岳区游击区曾规定:“对于嫁伪军和特务和勾引敌伪的妇女,在政治上舆论上要孤立打击,同时亦当教育和争取,使她们觉悟过来。但应区别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对被迫从婚者,加强争取工作。”[23]
在山东抗日根据地,曾开展过“反投降妥协宣传周”活动,妇女的民族意识、抗战意识得以提升,有的妇女把有“汪精卫是个大汉奸”字样的东西绑在狗尾巴上(陈若克:《山东妇女运动的新任务》)[24]第3卷,以示痛恨。1940年,黎玉在鲁南妇女救国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演讲时说:“第一种敌人,就是大家知道的日本鬼子和二鬼子,他们到处抢我们的东西,奸淫我们的妇女,并且二鬼子拿我们的妇女同胞去当慰劳队,给日本当花姑娘。所以我们第一个敌人,就是日本鬼子、二鬼子、汉奸,因为他们是最野蛮的,将来压迫我们的妇女,一天比一天更厉害的,给我们妇女的痛苦,会一天比一天更严重的,同时也要知道国家民族的仇敌就是妇女的仇敌”[3]一,115;“应该彻底认识,我们妇女同胞也要反对妥协投降,坚持抗战,决不当亡国奴,我们要做女英雄,要做精忠报国的岳母。”[3]一,1201941年,时铁在三八妇女节纪念大会上,号召妇女要动员自己的丈夫、儿子参加抗日,而“不让自己的丈夫、儿子到敌人汉奸与亲日投降派、反共顽固派的队伍中去,如已经去了的,就要把他们叫回头走到抗日道上来”[25]。同年,山东省妇联则明确要求:“保证每一个妇救会员的丈夫、儿子不参加伪军。”[26]
邓颖超曾经指出,恋爱及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具有一致的思想,共同的信仰。服从政治的要求,适合革命的利益”[27],这体现了中共倡导的恋爱观、婚姻观。在妇女群体中持续进行民族气节教育与传播中共的恋爱观、婚姻观,广大女性自然更倾向选择具有革命理想的男性,而排斥身为伪军、汉奸之人。临淄的一首民谣表达了妇女对八路军战士的爱慕之情:“妮啦妮,你快长,长大了嫁连长。骑着马,背着枪,叭勾叭勾打东洋。”[28]鲁南某区某妇女在结婚当晚对丈夫说:“你看你这样子,我也不愿跟你。你如果能出去抗日,咱还是夫妻,不然我就不跟你过”(陈若克:《山东妇女运动的新任务》)[24]第3卷,她的丈夫后来果然参加了八路军。
对上述婚姻观,山东党组织自然持鼓励态度。1943年,黎玉曾指出,应鼓励、帮助那些“不愿嫁给地主富农,不愿嫁给顽固或有汉奸嫌疑的封建势力家庭,或愿意嫁给荣誉军人、抗日干部、青年农民工人,要招个志同道合的丈夫”的妇女,应“使她们更崇敬抗日英雄、革命志士、劳动英雄、生产模范等”[24]474。而对那些选择与伪军或伪属结婚的妇女,山东党组织则明显持反对态度,甚至鼓励她们离婚。如胶州牟平县民主政府曾“动员妇女不要嫁给伪属”;胶东某县政府因“薛淑珍其夫在投降派秦毓堂部当兵而令其离婚”[19]388。
(二)根据地婚姻条例相关规定对伪军所起到的孤立作用
对已经与伪军订婚、结婚但想解除婚约、离婚的妇女,党组织持鼓励态度。这种鼓励主要体现为,妇女与伪军离婚的限制条件几乎没有或远少于与抗日军人离婚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与抗日军人相比,伪军的婚姻并不受到保护。1942年1月公布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抗战军人之妻(或夫)除确知其夫(或妻)已经死亡外,未经抗战军人本人同意,不得离婚。四年以上毫无音讯者,得另行嫁娶,其业经四年以上毫无音讯者,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仍无音讯时,得另行嫁娶。”[29]8401943年6月山东抗日根据地公布的《山东省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凡抗日军人之配偶,非“对死亡确有证据者”,或对方非“参加部队后毫无音信满五年者、参加部队后音信中断满三年者”,不得离婚;与抗日军人定有婚约的,“非对方毫无音信或者音信中断满三年者,不得解除婚约”[29]857-858。而《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又规定:夫妻双方有一方充当汉奸者,另一方即可请求离婚[29]840;1945年通过的《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也规定:夫妻一方有充当汉奸行为者,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7]860。显然,这也是对伪军的一种打击措施。
结 语
在中共的领导下,抗战时期山东地区的妇救会成员、抗属、伪属以及普通妇女充分发挥她们的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了对伪军的争取与斗争工作。妇救会成员多具备抗战意识、爱国情怀,同时她们又具有妻子、母亲等身份,结合自身优势,在对伪军、伪属的争取上做出了很大成绩。由于伪属与抗属相比在物质及精神层面存在很大落差,加之伪属对伪军的情感牵挂、伪属遭受日军虐待等因素,从而使得女性伪属也成为争取伪军的重要力量;而在根据地所颁布的婚姻条例中,对要求与伪军离婚的女性不作限制,则变相地打击了伪军。在社会舆论层面,中共对妇女开展“嫁伪军可耻”的宣传,倡导符合革命利益、双方志同道合的婚姻观,从而将广大普通特别是未婚妇女纳入到对伪军斗争的阵营中来。妇救会成员、抗属、伪属以及普通妇女对伪军的争取与斗争,彰显了“天下兴亡,匹妇亦有责焉”的抗日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