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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5月起实施新的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22-06-18

中国食品 2022年8期
关键词:制售摊贩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天津市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饮食安全,近期,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了修订后的《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修订后《细则》的总体框架与原《细则》基本一致,分为五章(共三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修订职责部门名称。按照2018年12月《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将天津市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管工作的三级职责部门,分别修改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

2.修订禁止经营食品目录。一是将原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表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二是增加自酿酒、散装食用油、自制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种类。

3.简化申请食品摊贩备案需要提交材料。删除原《细则》中提交“食品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和“固定食品摊贩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要求。

4.修订固定食品制售攤贩备案程序。将原“书式审查”备案模式改为“书式审查+现场核查”备案模式,对固定食品制售摊贩备案申请受理、现场核查流程、时限和具体操作要求作出规定,突出对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和现场环境卫生条件的核查,确保制售食品的食用安全性。

5.修订食品经营项目。将固定食品制售摊贩的经营项目修订为:食品制售(热食类制售、冷食类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半成品类制售)、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

6.增加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作出注销备案证明决定的情形。一是食品摊贩主体资格依法终止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二是食品摊贩持续6个月以上不在备案经营场所(区域)和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

7.增加食品摊贩主体责任。一是明确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活动;二是要求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三是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前对手部进行清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食品时采取工具或货款分开的方式。

8.对夜市内食品摊贩备案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夜市中按照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划定的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贩,参照早餐车(亭)摊贩相关规定实行备案和监督管理。23C727DD-291D-4B7B-BFA6-EB8A0FCD5D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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