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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条约》对我国无障碍出版实践的影响与启示*

2022-06-17□文│邵

中国出版 2022年10期
关键词:马拉喀什缔约方阅读障碍

□文│邵 慧

2013年6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目前该条约在国际上共有88个缔约方,且数量仍在不断增加。纵观《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约方情况,从签署、提交法律文书到生效,整个周期往往需要数年时间,这体现了各国在保障阅读障碍者权利做出的积极探索与长久努力。同样,我国作为第一批缔约方为条约的实施进行了稳步推进:2020年11月11日《著作权法》修订完成,为批准《马拉喀什条约》做好法律衔接的准备工作;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决定;2022年2月5日,我国向WIPO递交了《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2022年5月5日,条约已对中国正式生效。

《马拉喀什条约》确保了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视障者拥有平等地阅读、欣赏作品的权利,促进各国之间无障碍格式作品的流动,并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方向。[1]我国向来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在此契机下,我国无障碍出版立足国际视野和我国国情形成中国方案,进一步推动我国无障碍出版的理念建设和政策回应更加立体灵活,明晰“被授权实体”清单,保障“被授权实体”在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制作、发行和跨境交换中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马拉喀什条约》的批准与生效,保障了我国视障群体分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也是我国出版业在国际舞台中承担大国形象和国际义务的有利契机。

一、无障碍出版的现实困境

注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全人类共同的向往与追求,保障残障人士的各项权益是人权事业的重要议题。在信息传播领域,虽然世界各国都在积极保障残障人士的文化权益,但现实中仍面临多重困境。就无障碍出版实践具体而言,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组现实矛盾。

1.无障碍出版物的书荒与视障群体的多样性需求之间的矛盾

据世界盲人联盟数据显示,在所有出版物中,可供盲人或低视力者使用的还不到10%。[2]盲文书和大字书是传统意义上的无障碍出版读物,要求读者有一定的文化素养跨越阅读门槛,而这类出版物的制作工艺复杂、成本较高,供给量较小。视障群体包含了盲人、视力障碍者、阅读障碍者等,群体内部身体经验的差异化带来了信息接收与文化消费需求的多样性,也进一步加剧了无障碍格式作品的稀缺性。

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版权的不同诉求之间的矛盾

在《马拉喀什条约》签署前,已有各种组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盲人及视障群体制作和提供无障碍出版物。各国为维护和保障广大视障人士的文化权益都做出了多年努力,但由于综合实力、发展基础等多重原因建设和实施程度有所差异,许多发达国家的版权法或著作权法不允许向外国视障人士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加上技术能力有限,发展中国家的视障人士可以阅读的无障碍格式作品数量少。[3]在具体实践中,版权限制合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同时,又造成了无障碍传播作品跨境流动的困境。

3.著作权人保护私权的需要与弱势群体需求之间的矛盾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类有声书和带读屏辅助的特殊格式出版物层出不穷,极大地丰富了出版物内容生态,同时为视障人士提供了适应性阅读的便利。不少国家的版权法或著作权法中有针对特殊群体的版权例外与限制,这体现了社会对人类发展价值的重视。但无障碍出版物在传播过程中,存在着被健全人士获取的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马拉喀什条约》对无障碍出版实践的积极影响

“数字残疾沟”[4](digital disability divide)被学者用来描述数字信息时代残障人士与健全人在媒介接触使用中的数字鸿沟,从技术的角度隐喻着信息环境对残障人士的排斥与区隔。亦有学者认为无障碍传播 (communication accessibility)研究的“技术中心论”对技术过分强调,忽视了传播活动当中人、制度和社会的因素,信息“可及”并不意味着传播“通畅”。[5]制度建设是无障碍建设的重要影响因素,《马拉喀什条约》的签署和生效则是缔约方保障视障人士文化权益的重要事件。条约为各缔约方提供了行动框架,引领全球各国形成共识,促进各国建立配套保障机制,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助力无障碍出版物实现跨国交流和协同合作,完善特殊群体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联动和平衡。《马拉喀什条约》主要从受众、传播者、信息、传播渠道这几个方面对无障碍出版实践产生积极影响。

1.受众:受益人范围扩大,重视复杂多元的身体残障体验

《马拉喀什条约》的受益人(beneficiary persons)不仅仅局限于“盲人”,而是扩大至“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6](以下简称“视障群体”)。其中,此类缺陷或障碍的“无法改善”并不需要使用所有可能的医学诊断程序和疗法,因其他身体残疾而导致不能进行正常阅读的群体均被包含在受益人的范畴中。

根据修订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也适用合理使用机制。“盲文出版”和“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意味着权益主体是盲人,这个范畴相对狭隘,并不涉及“盲人”以外其他任何视力障碍或阅读障碍的群体。在2020年《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已将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相应内容表述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次修订为批准《马拉喀什条约》做好了法律准备,多处调整的细节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对受益人身份复杂性的人性化关照。

2.传播者:符合缔约方国情的“被授权实体”,实施多样化的建设情况

“被授权实体”(authorized entity)是《马拉喀什条约》中另一个重要概念,明确了实施主体。《马拉喀什条约》要求“被授权实体”是得到政府授权或承认的实体,“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7]但《马拉喀什条约》并未对“政府授权或承认”的方式和流程进行具体要求。同时,《马拉喀什条约》第四条第五款对“非营利方式”做了补充说明,关于无障碍格式作品的“限制或例外是否需要支付报酬,由国内法决定”,[8]这意味着“被授权实体”在非营利运作模式下仍有向受益人收取合理报酬或获得其他主体补偿的可能性。

《马拉喀什条约》在一定的框架下,充分给予了各缔约方制定政策和具体法律制度的空间。据WIPO官网显示,各缔约方“被授权实体”的建设情况大致分为正在建设中、无“被授权实体”具体名单和指定“被授权实体”清单三类(如表1所示)。[9]其中,在无具体名单的类别中,加拿大使用“非营利组织”对其进行宽泛定义,加拿大版权法中的国内、进口和出口例外,以及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例外,适用于任何为印刷品障碍/视障人士的利益行事的非营利组织;美国“被授权实体”采取自我认定、无须国家授权的方式,主要是各大高校的图书馆,同时也包含了图书共享(Bookshare)、学习联盟(learningally)、HathiTrust电子图书馆这三个实体。在指定名单的类别中,“被授权实体”主要涵盖了政府部门(涉及信息文化、教育相关部门等)、高校、公共图书馆、版权机构、残障人士相关的非营利性组织/联盟。

表1 《马拉喀什条约》各缔约方“被授权实体”的建设情况

从表1中对比可见,各国的建设情况存在一定的多样性。国家的综合实力对“被授权实体”建设实施情况有较大影响,综合国力较弱的国家普遍处于建设中或建设存在困难的阶段,而综合国力较强的国家倾向于不对“被授权实体”做出严格的限制,以便鼓励和吸纳更多的相关机构参与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出版、发行和传播。

3.信息:作品可转化为无障碍格式版本,传播和使用过程中要有排他性

如上文所述,《马拉喀什条约》将受益人的定义扩大至“盲人、视障者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群体”,无障碍格式(accessible format copies)的定义扩大至盲文书、大字书、音频书和其他特殊格式等。相应地,《马拉喀什条约》对“作品”给出了更宽泛的定义范围。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作品,即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基础上,不论以文字、符号或相关图示的形式,不论是否出版或以其他方式通过媒介在公开渠道提供,不论是书面形式或有声形式存在,都将被纳入《马拉喀什条约》对作品的定义范围。值得关注的是,《马拉喀什条约》除了在WIPO官网发布了中文、阿拉伯文、英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6种语言版本,还发布了盲文格式、完整的音频和DAISY(Digital Accessible Information System,数字无障碍信息系统)格式,最大程度上减少了《马拉喀什条约》在传播中的阅读障碍。

《马拉喀什条约》规定的法定例外必须满足几个前提条件:“被授权实体”依法有权使用作品或该作品的复制件、作品被转化为无障碍格式(只能做关于权益人无障碍所需要的修改)、供受益人专用且活动是非营利性。[10]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受益人身份需要进一步明确,以实现无障碍版本作品在传播过程中进行排他性的非营利活动。

4.传播渠道:缔约方被授权实体之间进行跨境交换,丰富内容生态

《马拉喀什条约》中的跨境交换(cross-border exchange),是指无障碍格式作品适用法定例外在一个“被授权实体”与另一缔约方的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之间进行单向传播,也可在各缔约方“被授权实体”之间流动,以此丰富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内容供给,确保各缔约方受益人以更高的效率和更低的成本获取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若缔约方的国内法中规定了限制或例外,“被授权实体”可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向另一缔约方的“被授权实体”或受益人发行或提供受益人专用的无障碍格式作品。

《马拉喀什条约》强调缔约方的“被授权实体”在收到无障碍格式作品、且该缔约方不承担《伯尔尼公约》第九条[11]规定的义务时,它可根据国内法确保无障碍格式作品只向管辖范围内的受益人复制、发行或提供。这意味着条约并不要求缔约方在其依该文书或其他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以外采用或适用三步检验标准、不要求缔约方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CT)或遵守其规定的任何义务,但是《马拉喀什条约》暗含鼓励缔约方加入《伯尔尼公约》与WCT的意图。[12]关于跨境交换中无障碍格式作品的限制或例外,《马拉喀什条约》为各国的制度留了下灵活空间,缔约方可在国内版权法/著作权法中规定其他限制或例外。

另外,在多重配套制度的保障之下,《马拉喀什条约》将隐蔽的特殊群体的困境凸显出来,将全球范围内社会中的多种相关行动主体汇集在这个显在的公共议题中协同配合,进而达成两组平衡来疏解困境:①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无障碍格式作品不同需求的平衡,即《马拉喀什条约》通过强制性义务确立了各缔约方对视障人士获取无障碍格式作品的限制和例外,鼓励作品进行跨境交换;②保障视障群体的文化可及性与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版权法/著作权法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知识产品生产的创新激励机制;同时法律设定了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机制——合理使用制度,也就是将向视障群体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行为置于合理使用机制之下,消除了无障碍格式作品提供者的制度风险和障碍,可进一步提高视障人士获取作品的可及性。这是知识产权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达成平衡的必然要求,也是在社会发展中兼顾法律公平和人类发展的普适价值。

三、《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的实施与展望

根据无障碍出版实践中的现实困境,以及《马拉喀什条约》对无障碍出版实践的影响,我国在《马拉喀什条约》的具体推进的实践中应坚持以全球共识解决共性问题,并立足我国具体国情与特色解决本国个性问题。

1.在国内外传播中发挥国家主体动员作用,保障特殊群体的信息公平

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发生以现实为原点,从人的需要和诉求中逐渐生成。[13]美好生活是全体个体向往的理想生活图景,自然包含着从细微处关照特殊群体、在承认和正视差异的基础上追求平等的发展样态。作为《马拉喀什条约》第一批缔约方,我国向来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积极推动条约的缔结与生效,与世界各国携手共同推进版权保护与例外,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促进视障人士无障碍地享受全球优秀文化成果。在国际传播中,我国要做好议程设置,通过多渠道发声传播精选内容,注重实施成效,通过讲述具体场景和典型案例来传播我国政府为批准条约所做的努力。[14]在国内传播中,我国以法律制度保障视障人士的信息公平和文化权益,推动国内法的转化,完善保障机制与监管机制,动员多元主体协同促进无障碍传播;同时,还要平衡著作权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要对特殊群体利益予以重点关注,才能对新时代美好生活作出有实质内容的具体阐释。

随着《马拉喀什条约》的批准生效以及各国国内法的落实,因此受益的每一位视障人士都将与其他群体一样平等地获取信息,以丰富的无障碍格式作品资源拓展对外部世界的认知,进一步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这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大议题,是我国综合国力提升的缩影,更是宏大议题之下鲜活而真实的个人叙事。

2.受益人更加广泛,无障碍传播理念与政策回应要更立体灵活

《马拉喀什条约》将受益人从盲人扩大至更大范围的视障群体,强调对特殊群体内部身体经验多元性和复杂性的重视。“盲人”这一称呼对视力残疾程度的人群进行了无差别的泛称,单一的身份标签忽视了群体内部客观存在的差异性、且无法对复杂而多样的身体残障经验进行准确描述。盲人在盲文阅读能力、先天/后天致盲原因、文化审美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此外,不同程度的视力残损深刻影响了这部分特殊群体对世界的认识与感知,医学上的生理诊断和分类标准是其重要的判断依据,但残障人士在社会活动中受到的行动限制、心理阻隔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显示,残疾人证的办理流程是申请—受理—评定—公示和审核—发放—进度查询—评价。[15]其中评定环节需要申请人到居住地县级残联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相对应地,《马拉喀什条约》中对受益人的特征进行了描述,对视觉功能缺陷或障碍的认定并未严格说明,只是人性化地表达了对相关缺陷障碍的“无法改善”不意味着必须使用所有可能的医学诊断程序和疗法。相比医学评价体系注重造成阅读缺陷或阅读障碍的原因分析和医学意义上的功能性评判,《马拉喀什条约》更关注受益人是否存在阅读缺陷或阅读障碍的实然客观状态。在国内配套法规制度的推行中,受益人的评定方式还需进一步明确,以确保无障碍格式作品在发行和传播的过程中实现排他性。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要在突显对视障群体人性化关照的前提下,推行切实可行、而非机械冷漠的申请方式和程序。

每位个体在衰老的过程中都会遭遇人体重要器官的退化和身体功能的损伤,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越来越多以往不曾遇到的限制。在人口老龄化社会来临之际,重视这些隐而不见的身体经验更显重要。消弭“健全—残障”的二元区分和对立是现代社会更人性化地理解、更好地帮助这一特殊群体的前提,将残障问题回归到残障者本身,注重残障人士身体经验的特性,尽可能让视障人士与健全人之间的隔阂疏离形成连通和解,如此才能全面保障视障群体的特殊利益,为无障碍格式作品的传播制定紧贴实际、灵活多元的制度保障。

3.根据国情分析无障碍传播基础和现实需求,进一步明晰“被授权实体”清单

《马拉喀什条约》对“被授权实体”的性质、作用进行了描述,但并没有具体限制组织形式、政府授权或承认的方式。如上文所述,各缔约方“被授权实体”的建设情况不一,主要有正在建设中、无“被授权实体”具体名单和指定“被授权实体”清单这三种形式。就现有信息分析,《著作权法》(2021)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对比之前版本中“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的表述,明显的变化是从作品的“出版”变更为了“提供”。这个变动意味着“被授权实体”的主体从出版机构扩大至更加多元的组织机构,体现了我国在保障视障群体权益方面的努力。

关于“被授权实体”的讨论,曹阳认为公共图书馆符合《马拉喀什条约》对被授权实体在性质上是非营利的要求,同时在功能上具备制作、复制、发行和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能力。[16]匡文波等认为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版社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履行备案制,但新增设的相关实体组织要经过国家的审批,具备一定的出版资质和出版能力方可从事无障碍阅读服务。[17]王迁等认为,基于我国国情可采用多重协调保障机制,具体由国务院著作权主管部门和图书馆等文化机构负责“被授权实体”的设立、运营,在国家层面设立无障碍格式文件的保存平台,在微观上细化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制作环节。[18]这三种主流的提法相辅相成,从不同的角度完善了我国对“被授权实体”的可行方案:政府主管部门对现行具备“被授权实体”要求的单位(如公共图书馆、出版社等)进行备案审核,对新增的其他组织机构进行审批,明确“被授权实体”清单,并需要进一步在法规或指导性文件中明确“被授权实体”的组织机构形式、工作方式、权利义务、资格认定、监管方式等。在明确“被授权实体”清单后,各缔约方还应秉持合作共赢的理念促进“被授权实体”相互确认、共享信息,为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跨境交换提供便利。

4.无障碍格式作品需要兼顾受益群体的排他性和跨境交换的通用性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技术重新定义了“阅读”的内涵并为其提供了多种实现形式。无障碍格式作品早已不仅局限于盲文版和大字版作品,有声读物及各类无障碍格式出版物极大地丰富了视障人士的文化资源。以喜马拉雅FM为代表的国内音频分享平台,不仅为视障群体提供了海量的有声作品,而且在不断优化特殊人群的产品体验(如账号登录、搜索、播放等)。但这些有声作品是面向大众的,并不是特殊群体所独有,在视障人群版权的例外和限制方面将会带来实操问题。因此,设置无障碍格式作品的排他性,一方面要从硬件接入的方式上设置符合视障人群特征的门槛,另一方面要从受益群体的角度由国家补贴特殊人群对无障碍格式作品的接触与使用。

《马拉喀什条约》的愿景是保障全世界视障群体无障碍地享受文化权益。在跨境交换中,“被授权实体”要推动我国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制作与发行的标准与国际接轨,从而确保无障碍作品资源的有效流动。我国无障碍出版实践应遵循无障碍图书联合会(The Accessible Books Consortium)推行的“自始无障碍”(born accessible)EPUB3技术来生产制作无障碍出版物。这意味着要确保新的电子书自创作之日起即是无障碍格式,而不是简单将图书转换为无障碍格式版,从而确保电子书在创建时就包含无障碍功能。[19]在解决技术的通用性之外,还要推动整个工作链路采用无障碍标准,提升利益相关者对无障碍政策和无障碍理念的把握程度,以便进一步实现跨境交换的畅通性。

注释:

[1]王迁.论《马拉喀什条约》及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J].法学,2013(10)

[2]《马拉喀什条约》官网[EB/OL].https://www.wipo.int/marrakesh_treaty/en/

[3][14]郑宁.《马拉喀什条约》的人权保障内涵与国际传播价值[J].中国出版,2021(23)

[4]Gerard Goggin, Christopher Newell. Digital disability: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isability in New Media [M].Lanham, Maryland: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03

[5]李东晓,熊梦琪.“可及”之后:新媒体的无障碍传播研究与反思[J].浙江学刊,2017(6)

[6][7][8][10]《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文本[EB/OL].https://wipolex.wipo.int/zh/treaties/textdetails/13169

[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跨境无障碍问题的调查问卷》[EB/OL].https://www.wipo.int/marrakesh_treaty/

[11]《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12]曹阳.《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及其影响[J].知识产权,2013(9)

[13]项久雨.新时代美好生活的样态变革及价值引领[J].中国社会科学,2019(11)

[15]残疾人证“跨省通办”换领服务指南[EB/OL].https://www.cdpf.org.cn/fwpt1/cjrz2/index.htm

[16]曹阳.《马拉喀什条约》对公共图书馆服务视力障碍者的影响[J].中国图书馆学报, 2014, 40(1)

[17][19]匡文波,叶文芳.中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对出版业的挑战与对策[J].出版广角,2021(20)

[18]王迁,陈绍玲.落实《马拉喀什条约》背景下“被授权实体”的协调保障机制研究[J].中国出版,2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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