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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生育又起诉离婚,能否要求其赔偿

2022-06-16

伴侣 2022年5期
关键词:生育权周某人民法院

我与周某2011年春结婚时,周某系再婚并与前夫育有一女,其女儿与我们一起生活。婚后周某一直未怀孕。后我得知周某已做绝育手术,便要求她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她不同意,只是口头承诺会与我白头偕老。于是我不再要求周某生育,还表示愿意视其女儿为己出并予以抚养。2021年春节过后,因我们感情出现问题,周某提出离婚。我认为:是周某当初承诺与我共度一生,我才未坚持让其生育,现在她违背承诺,导致我至今无子女,她应赔偿我10万元损失。请问,我的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即享有生育的权利,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同理,夫妻双方都有婚姻自主权,即便先前有承诺也因该承诺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而无效。因此,你要求周某赔偿10万元损失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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