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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背景下基于区块链的数字产品的商品属性解析

2022-06-16王兆成

成功营销 2022年5期
关键词:元宇宙数字经济区块链

基金项目: 郑州市协同创新重大专项(编号:20XTZX06013),名称:智能工业物联网平台关键技术研究。

作者简介:王兆成,(1983-),男,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博士研究生,大学讲师,从事区块链,数字经济的研究。

摘要:当今社会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劳动方式发生了改变,与此同时,商品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当区块链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之后,数字货币,数字化商品呈现广泛派势。在此背景下,使得传统的虚拟商品,焕发了活力。区块链使得数字艺术品与虚拟经济与网络经济里的产品,经由区块链的融合,这些数字艺术品与数字文档变为了商品。

关键词:区块链;数字经济;数字艺术品商品;非物质商品;数字商品;元宇宙

引言:在此背景下,数字经济产品增多,但是国内外理论界并未从根本层面对这些现象做出清晰的理论解读。本文从本质层面,梳理了其内因。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持续与良好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1区块链的发展与特质

1.1区块链的历史与进程

区块链起源要追溯到1976年,迄今已经有了近45年历史,基本半个世纪的历史,到现今已经是成熟发展期,在近些年会有更加井喷式的发展与应用。区块链在近些年的应用主要体现在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使用上。

1.2区块链的本质与特点

区块链的本质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 经历了几十年发展,区块链日臻成熟,应用场景也更为多,已经融入了企业和人民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区块链的突出特点有以下几点,安全唯一性,可追溯性,分布式避免单点失效性,持久性,及元宇宙根基性,等几大特点。

1.3区块链的优势

区块链对比与传统数字体系,区块链的数据库是分布式的,去中心化的,不可篡改的。区块链结合数学,密码学,计算机科学,共识机制等创新型技术应用。在全球各个国家地区,可以拥有千万节点,每一节点均有一本相同账本,大家共同管理这个账本,安全性高,运行效率好。如果要篡改数据或者要毁掉数据,就需要将全球所有节点上的数据全都篡改和销毁,那么成本就会特别高,几乎没人会花费如此多时间与金钱和精力做到此时,因此,基于区块链的网络的安全性,就比传统互联网网络高很多。这种高安全性,可以将数据或数据资本保质,也正是日后区块链商品的基础。

2非物质产品或虚拟产品数字产品

2.1传统数字艺术品特征与属性

传统数字艺术品包含且不仅包含于有以下内容。广义的传统数字艺术品包括所有以数字电脑软件为媒介的,通过劳动产生的,非物质的,数码化的图像与影像。其主要内容包括有,数字头像,商标,企业VIP识别系统,数字绘画艺术品,数字插画艺术品,短视频,长视频,数字艺术品,动漫,等。

2.2传统数字艺术品存在的痛点

传统数字艺术品在没有遇到区块链的时候的痛点:传统数字艺术品体量很大,付出了人类劳动,但是,由于版权无法有效界定,使用者可以通过复制,进行无偿占有。

3融合区块链的数字产品成为商品的内在机理

3.1传统数字艺术产品并未成为商品

上述这些数字艺术插图,数字艺术头像,数字图标,(还有也可以包含数字文档,数字文件,数字文案,等其他数字产品,我们在这里以数字艺术品画品为例,其他的方面类型与数字艺术品大同小异,我们不再赘述。但是此时由于数字艺术品可以被无限复制,并没有能完全像实物商品一样可以用现金一样交易。

一些数字艺术品网站,采用包月用户可以获取授权数字图像使用权的方式,间接的销售这些数字图片。这些数字图片无法像传统商品一样,每一个物品和现金交换,实现单一商品的等价交换,即无法实现传统商品的商品交换,或无法实现传统商品的商品与现金的单一一对一交换。

3.2基于区块链的融入使得传统数字产品成为商品

区块链出现后,区块链与数字艺术品、和各种数字产品(包括数字图片,数字长视频,数字短视频,数字文件,数字文档,数字小说,数字音乐,数字配音,数字配乐,数字创意文案,数字漫画,数字设计,数字文案,等各类数字产品。以下,我们将这些数字艺术品与上述数字产品,统称为广义的“数字产品”,在后文的研究中以“数字产品”代称。我们举例以数字艺术品为例,同样这个例子不仅适用于数字艺术品,也适用于上述所有的“数字产品”,这种普遍性适用于所有的上述“数字产品”。由于区块链具有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被区块链认证的数字艺术商品具备了唯一性。产权得到明晰,并且具备了唯一性,不能被随意复制。

3.3从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解读区块链数字产品成为商品

区块链数字艺术商品,是区块链和数字艺术品的融合。传统数字艺术产品结合区块链后,区块链的公开透明性,保护了数字产品的产权,使得传统数字艺术品的商品属性得以完备。生产融合区块链的数字艺术品的劳动具有价值,融入区块链后的数字艺术商品,创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数字艺术创作者的收益显著提高。

这同样适用于所有的数字产品,由于区块链的融入,数字产品,通过区块链的认证,变为了区块链数字产品。此时,这个区块链数字产品具有了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与可追溯性。此区块链数字产品,可看到它的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是谁,拥有人是谁,甚至此区块链数字产品被交易后,曾在何时交易的交易时间,交易价格,和曾经持有人是谁,都可被看到。当这个数字产品与区块链结合后变为了区块链数字产品,具备了唯一性,不会被无限复制,此时区块链数字产品产权明晰了。这个区块链数字产品具有了西方经济学中的商品属性,即产权明晰,可以被交易。

3.4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不是商品

在传统互联网數字产品中,由于可被无限复制,这些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虽然具有使用价值,大家都需要用具备实用价值属性,但,无法通过交换过程实现价值实现,即无法通过交换实现价值。也就是说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无法获得等价交换实现其价值实现,即没有价值。所以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视域来说,不是商品,即,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不是商品。

关于为何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无法获得等价交换实现其价值实现,即没有价值。这一点上,我们进一步细分析。即,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当交易时,如A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创作者,买给B,当A卖给B后,B可以被无限复制,B又可以复制给任何其他人C、D、E、F等人,如被无限复制,那么产生什么结果。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商品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商品的价值由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我们假定,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是商品,具有价值,那么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实现交换,实现了价值,那么它所生产所需凝结的时间是一个定值,当它被无限复制后,再生产出类似的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或者再生产出一个跟这个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一样的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所需要的时间几乎成为0(直接复制,生产时间几乎或无限接近于0)。那么此时,凝结在这个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0。那么这个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的价值为0。即,即使我们假定了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为商品,可实现商品的特有的价值交换,那么最后,在商品交换实现价值生产后,经过后续的复制,凝结在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生产过程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0,或无限接近0,因为再交易时,不是等价交换,而是免费交换,即此物品无法获得货币或其他等价物,即无法实现交易,无法实现价值生产,即其价值为0。(通俗的来说,免费获取更像是赠送而不是交易。)当其价值为0的时候,也可以说是其不具有价值。所以可以说我们这个,假想假设不成立。那么如果假想假设不成立,那么即其相反方面,即: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不是商品,不具有价值,成立。

我们在马克思资本论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面,基于此理论,证明了我们的论断与理论的成立,即: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不是商品,不具有价值。

所以市场上与现实生活中,也符合我们的论断。在一些互联网的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多采用包月用户的方式实现数字生产者与网站销售者获利,而不是通过单独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的交易实现的数字生产者创作者的收益,这也是在我们分析的底层逻辑的基础上的现实论证。我们上述分析与理论解释了这种现象它的根源。如,数字音乐网站,通过数字音乐产品创作者将创作的数字音乐版权卖给数字音乐网站,然后数字音乐网站通过卖包月用户的方式,从消费者手中得到金钱,之后消费者通过购买网站包月用户会员支付包月费用实现可以下载数字音乐的权限,最后获得这个数字音乐产品。以此方式,实现交易与买卖,而不是通过单对单点对点的,数字音乐产品与消费者的交易,实现的商品价值交换。如网易云音乐,QQ音乐等音乐网站或数字平台。其他的数字艺术品网站或数字艺术品平台如,站酷网站也是采用相同方式,数字艺术生产者将数字艺术产品版权卖给站酷网站,消费者购买者通过买站酷网站的定期会员或包月会员,得到这个数字艺术品购买权,实现下载权限获取,下载获得这个数字艺术产品。網站或软件平台实现盈利。上述这些例举情形都不是数字产品创作者的数字产品与消费者间的传统一对一的交换,即一对一的产品与等额金钱的交换,一对一的商品与商品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价值交换。

4新的理论: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是商品的理论定义

即:区块链数字产品成为商品的经济学定义与论证诠释

互联网数字产品进行与区块链的融合之后,变为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此时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变为了商品。我们从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面对其论证与说明。

首先,从西方经济学上,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具备区块链的本质属性与特征,具有了唯一性、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与安全性,这意味着产权明晰,而且价值持续保值,不会担心随时因为网络故障而丢失等不良负面因素,或由于无限复制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科斯定理,此时该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能够在市场内交易,产权明晰,可以在市场经济下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即达到很好的商品交易预期经济效果。即获得实现商品交换与与之匹配的经济效果。这点我们在上述以证明过。

在马克思资本论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下,我们上文证明了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不是商品,不具有价值。接下来我们证明,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是商品,具有商品的二重性,即具有有使用价值和价值。首先,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大家需要,如区块链数码头像,区块链数字音乐,区块链数字短视频,我们日常生活中上网要看,要用,要听,要满足我们的日常精神生活需要,所以它具备了使用价值。在价值上,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可以实现等价交换,可以在交换中实现价值实现,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可以实现物物(此时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物已经包含了实体的物也包括了虚拟数字的数据这种物,数据成为生产资料成为生产要素之前已被论证并被一致认可。)一对一交易,因此可以交易,并且可以实现交易,物品通过交易实现了交换价值,完成了价值实现,实现了价值。因此我们说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具有价值。所以,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由于具备了商品的必备的二重性,具备了商品必须的和必须具备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所以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是商品。即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此时可以真正的叫做区块链互联网数字商品。

关于为何传统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可以等价交换实现其价值实现,即有价值。进一步细分析。即,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W当交易时候,如A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创作者,买给B,实现交易,但是当A卖给B后,B由于买了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由于区块链具有唯一性,其唯一的哈希值不允许再被复制,而且这个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W谁在使用,卖给了谁,谁曾经经手过,谁曾经拥有过,都将被记录,都可以查到,而且如果被复制会被发现,也不能被篡改,因为区块链的分布式分布在全球众多计算机节点数,修改这些数据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与金钱所以无法被篡改,所以这个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W的唯一性就很确定。A将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M卖给B,B付给A货币,此时交易完成。此时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M实现了交易,实现了等价交换,实现了物品交换,实现了交换价值,实现了价值实现,此时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M的价值形成。即,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M具有了价值。B要是想卖给C这个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M的话,也要进行交易,实施等价交换,即,B卖给C的这个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要在区块链市场环境下实施等价交换,而不是不需要任何费用、费用为0的直接复制。同样此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M卖给D、E、F等人,都等同于卖给C一样的流程,也绝不会出现直接复制的情况。这样,由于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M具有唯一性,再生产出类似于M的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或者再生产出一个跟这个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M一样的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M,所需要的时间与起初的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M的创作生产时间基本相同,需要消耗一定的劳动时间。那么此时,凝结在这个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M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一个固定值。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M的价格由社会上很多个类似于这个M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商品的价格由凝结在这个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时间决定。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即,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M的价格由社会上很多个类似于这个M的凝结在此的社会无差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所以经过我们上述的推导与阐述,我们证明了,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M的价格由社会上很多个类似于这个M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上述分析与举例可清晰的证明,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等价交换具有价值,因此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有使用价值,有价值,是商品。即: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是商品,具有价值。区块链互联网数字产品是区块链互联网数字商品。

数字产品与区块链结合后,变为区块链数字商品,这个区块链数字商品创作者的体力劳动,(在这个数字产品生成过程中,由于和区块链结合,所以数字产品变为数字商品,其中所必须的创作者运用电脑软件进行的手部的键盘或鼠标等普遍的人类动作劳作的包含的耗费的体力劳动)以及区块链数字产品创作者的脑力劳动(在这个数字产品生成过程中,与区块链结合,变为区块链数字商品,其中所必须的,创作者运用电脑软件或数字软件软件进行生成数字产品时候,所必须的思维消耗,创意消耗,脑力消耗等脑力耗费的人类脑力劳动。),这些体力劳动与脑力拉动,参与了区块链数字商品的价值生产,因此这些区块链数字商品创作者生产者的劳动,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5结束语

我们分析了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与区块链数字产品的不同。从经济学学理角度,创新的论证了传统互联网数字产品不是商品,不具有价值,区块链数字产品是商品,具有价值。区块链与数字产品结合,形成了区块链数字商品。我们从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底层证明了区块链数字产品是商品,具有同传统实物商品相同的经济学属性,对数字经济环节下,商品的交易与发展起到了理论基础的作用。同时,由于区块链是元宇宙的基础,在未来数字经济环境下,元宇宙的蓬勃发展的经济学基础与根基起到了经济理论奠基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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