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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婚姻制度的法文化意蕴

2022-06-14史广全侯玉鹏

理论观察 2022年2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

史广全 侯玉鹏

摘 要:西周确立了完备的婚姻制度。在婚姻的目的、婚姻的基本原則、婚姻成立的要件与婚姻的禁止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离婚方面的“七出”与“三不去”等对后世影响极大的内容。在西周的婚姻制度中蕴含了浓厚的神权主义、父权主义、夫权主义、伦理主义、人道主义、道德主义、自然主义、政治功利主义、等级特权主义、形式主义、立法技术上的均衡主义等法文化色彩。

关键词:西周;婚姻制度;法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3.9;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2)02 — 0143 — 04

西周时期,还没有完整的婚姻法典。但是从古代遗留下来的《礼记》《诗经》等文献,我们可以看到西周婚姻制度的概貌。首先,关于婚姻的目的,《礼记·昏义》指出婚姻目的为“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其次,关于婚姻的基本原则,西周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其三,关于婚姻成立的积极要件:第一,必须要有父母之命;第二,必须要有媒妁之言;第三,必须要有庄重的仪式“六礼”。关于婚姻成立的消极要件:一是永久性禁止,即同姓不婚;二是暂时性禁止,即居父母丧不婚。其四,离婚的条件与限制,西周离婚的条件主要为“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三不去”为: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以上,便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大致轮廓。

(一)神权主义

首先,从婚姻目的上来说,体现了神权主义。如上所述,《礼记·昏义》指出婚姻目的为“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在这里,礼记说得很明显,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之一,便是为了延续血统祭祀祖先。说得更直白些,就是为了给祖先的庙里延续香火。这种婚姻目的,不是为了婚姻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婚姻当事人的祖宗的利益。不是为了婚姻当事人而结合为婚姻,而是为了婚姻当事人的祖宗神而结合为婚姻。很显而易见,这种婚姻目的,体现着浓厚的神权主义色彩。

其次,从婚姻的“六礼”程序,也可以看出西周婚姻制度的神权主义倾向。“六礼”中的第三个程序为“纳吉”,是男家将女方姓名及相关情况在祖庙中告知祖先,并占卜问吉凶祸福。如果卜得吉祥的征兆,婚姻程序尚可继续向下一个程序进行;如果不能卜得吉兆,而卜得的是凶兆则婚姻程序就没有继续下去的希望和可能。可见,在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六礼”中,祖宗神的“意见”乃是至关重要的元素。即是说,要想婚姻得到达成的目的,没有取得祖宗神的许可是不可能的,即由神意决定婚姻,故此,是神权主义的表现。“六礼”的第五个程序是“请期”,是男家占卜决定婚期并告知女家。这比上边的纳吉就更进一步,不但婚姻能否成立由祖宗神来投票决定,就连何时迎娶的时间也要由祖宗的意思说了算。

再次,从离婚的条件上说,也体现了神权主义。西周离婚的条件为“七出”。“七出”的第一条即首要的条件就是“无子”。也就是妻子未能生子。这是与西周婚姻目的紧密相关的。因为西周婚姻目的之一是为了给祖先延续香火祭祀祖先,妻子未能生子,当然不能完成延续香火祭祀祖先的目的。因此,在婚姻目的达不到的情况下,西周婚姻制度的立法者对休妻采取支持的态度。从此可以看出西周离婚条件的神权色彩。

(二)父权主义

首先,从婚姻成立的条件来看,体现了明显的父权主义色彩。西周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父母之命。《诗经·齐风·南山》云:“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这明明白白地告诉人们,在西周父母对子女享有主婚权。婚姻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不能由自己拿主意,不能由自己决定,决定的大权操在父母手里。为什么那时的婚姻不能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因为在西周,包括后来的封建社会也都是如此,在农业社会和家族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婚姻是婚姻当事人两个家族的事情,不单纯只是婚姻当事人自己个人的事情。因此,婚姻的主婚权也就必然操在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父母手里,因为在其家族中父母是婚姻当事人的代表者。

其次,从离婚条件也可以看出西周婚姻制度的父权主义倾向。“七出”的第三条为“不事舅姑”,就是不孝顺公婆。丈夫(或舅姑即公婆)只要认定妻子有不事舅姑的行为就符合休妻的条件了。其实这是西周婚姻制度赋予公婆的杀手锏,是给予公婆的制约儿媳的一项绝妙的武器。因为所谓的“不事舅姑”根本上就是很难说清楚的事,就是一项“莫须有”的事,公婆要是硬说儿媳不孝谁又能去给证伪呢?所以这条“不事舅姑”,就是法律赋予公婆堂而皇之休儿媳的借口罢了。

(三)夫权主义

首先,婚姻“六礼”的全部程序都是男方(夫)主动发起而女方都是被动配合,这透露着夫权主义的气息。“纳彩”是男方家长请媒人向女方家长提亲;“问名”是请媒人问清楚女方的姓名,从而防止出现同姓为婚的情况;“纳吉”是男方家长将女方姓名及相关情况在祖庙中告知祖先,并占卜文吉凶,求得祖先对于婚姻的意见;“纳佂”是男家向女家送聘礼;“请期”是男家占卜决定婚期并告知女家,使女家为之提前准备;“亲迎”是新郎奉父命至女家迎娶新娘回家。这些程序说明,女方通过婚姻,她的主人由其父亲转移到了丈夫手里。女方刚刚离开父亲的“庇护”,又陷入到了丈夫“控制”的命运。

其次,由“七出”的休妻条件也充分说明了丈夫有权,妻子无权的状况。综观“七出”,全部是讲丈夫休妻的条件,其中没有一条是为妻子张目的。也就是说,丈夫有休妻之权,妻子没有休夫之权。丈夫享有单方面的休妻权。那么妻子要想和丈夫离婚怎么办呢?妻子只能请求丈夫休了自己。再看限制“七出”的“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三条都是在妻子为丈夫先付出了巨大牺牲以后才换取了丈夫的同情与怜悯,才勉强不予休妻的。

再次,从西周婚姻的基本原则也可以看出明顯的夫权主义色彩。西周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但是这个原则是指名义上的正妻只能有一个,但实际上配偶的数量并没有加以明确的限制。只要政治地位够高,经济实力够强,娶多少妾是没有人管的。因此,从本质上讲西周婚姻制度基本原则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实质上的一夫多妻。男女配偶数量上不对等,这充分表明,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弥漫着彻头彻尾的大男子主义。是婚姻制度原则上的夫权至上的极端表现。

(四)伦理主义

西周婚姻制度贯穿了对尊长要孝对祖宗神要孝的精神。第一,关于婚姻的目的之一是要通过婚姻繁衍后代,延续血统祭祀祖先这一点,说到底就是对待祖宗神要尽孝。第二,离婚条件“七出”中的“不事舅姑”条,更是约束妻子,要求妻子对待公婆要尽孝道。第三,离婚限制条件“三不去”的“与更三年丧不去”的规定,也是伦理主义的表现。为什么“与更三年丧不去”?因为,按照儒家的理论,父母对子女须养育三年才能“免于怀”,因此,父母丧儿女应当为之守丧三年。“与更三年丧”即妻子与丈夫为公婆守丧三年之期,也就是说妻子对公婆尽了子女对父母的义务,从而从伦理上说妻子已经是同公婆的儿女,已经和公婆的亲生儿女没有什么两样,相当于公婆的“血亲”。基于此,对“与更三年丧”的妻子便没有了休妻的理由。第四,婚姻禁止性规定的暂时禁止性条“居父母丧不婚”也体现了西周婚姻制度的伦理属性。因为从感情上,父母丧对子女来说应该是一件悲痛的事,心里应该难过,不应该做其他的快乐的事,否则就是对父母子女感情的亵渎;按照儒家伦理,居父母丧,要有一定的丧期,一般要守丧三个月或一百天,这是子女对去世的父母必须尽到的义务。

(五)人道主义

西周婚姻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主要体现在限制离婚的“三不去”的规定中。“三不去”中起码有两条规定是人道主义的体现。第一“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就是最明显最典型的人道主义的。这条规定是指结婚时妻子有来处,娘家尚在,而要休妻时妻子娘家已经没有什么亲近的人了。此时如果任由丈夫休妻,妻子势必堕入无家可归流浪街头的悲惨渊潭,甚或冻馁而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妻子有这样或那样可以被休的理由,也不允许休妻。第二,“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这一条规定是指结婚时丈夫贫贱,而欲休妻时夫已经富贵。这里面有两个方面的人道主义含义。一是,丈夫先前贫贱后来富贵了,在这种身份地位的改变过程中妻子没有什么贡献,此时也要“糟糠之妻不下堂”,这是纯粹的人道主义;二是,丈夫前贫贱后富贵,是因为妻子的因素或者妻子努力得来的,妻子付出了巨大的辛劳,这个时候不能休妻,包含着“吃水不忘挖井人”的意思在里面。总之,感恩也好,怜悯同情也罢,都是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

(六)道德主义

首先,西周婚姻制度的道德主义主要体现在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之中。诗经云“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诗经·齐风·南山》)《说文解字》上说;“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仪礼注疏·士婚礼》郑玄注云:“昏必由媒,交接设绍介,皆所以养廉耻。”说文的解释和郑玄的注给我们很清醒的提示,西周婚姻之所以必须以“媒妁之言”为要件,乃是为了给予婚姻男女双方的家族提供一个交往的媒介和桥梁,这当然是为了给男女双方的父母的讨价还价提供了一个缓冲和证明人,更重要的是要养成廉耻之心。婚姻不是男女双方当事人追求个体幸福的个人行为,乃是婚姻当事人所归属的家族之间的交往博弈行为,既要“合二姓之好”,又要“讨价还价”,这就决定了,单纯靠着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直来直去的交际是不可能实现的。在极其复杂的交往博弈过程之中,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家族既要获得应得的各方面的利益,同时又要保持应有的克制与礼节,体现出谦谦君子之风,给对方留下愉快美好的印象。因此,婚姻需要媒妁的实质要件,体现了鲜明的道德主义色彩。

其次,西周婚姻制度的离婚条件的“七出”里面也有体现道德主义的条款。“七出”中的“淫佚”,意思是妻子生活作风淫乱,行为不够检点,有一些违妇德的行为。“口舌”是指妻子存在搬弄是非,随意传播别人的议论,甚至离间亲属关系的行为,是明显有违妇德的;至于“窃盗”,小偷小摸,好贪小便宜,喜欢把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这也是为社会伦理道德所不齿的;“妒忌”,即妻子争风吃醋,看不得别人比自己好,忍受不了丈夫对其他配偶的关心和爱护,这些行为,在彼时一夫一妻多妾的家庭关系中,显然也是很不被社会道德评价认可的,因为这些行为可以导致家庭内部的关系紧张。总之,西周婚姻制度的离婚条款,大部分内容都是关于妇德的。也就是说,在西周社会,有违妇德将是妻子被休的重要原因。从这一点来说,西周婚姻制度具有鲜明的道德主义色彩。

(七)自然主义

自然主义主要体现在西周婚姻制度的禁止性规定中。西周婚姻禁止的首要一条规定也是西周婚姻的永久性规定便是“同姓不婚”。同姓不婚的理由,中国古代文献表述得很清楚,即是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这是古人对于男女同姓为婚则其后代繁育不够茂盛的现象进行观察得出的结论。毋庸置疑,西周婚姻制度同姓不婚的永久禁止性规定,必定来自民间同姓不婚的禁忌习俗。所以,同姓不婚的西周婚姻禁止性规定是从男女同姓为婚必定后代繁衍不够繁茂的自然现象逐渐发展出来的一条法律规定,体现了西周社会和西周立法者对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的敬畏之心。由此,我们也可以说,西周婚姻制度有一定的自然主义的特色。

(八)政治功利主义

首先,西周婚姻制度的 政治功利主义精神主要体现在其婚姻目的上。《礼记·昏义》的“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的话中,“将合二姓之好”便是西周政治性婚姻的明白表示。这说明,西周婚姻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以婚姻为手段和桥梁将两个不同姓氏的宗族联合起来,扩大自己政治上的同盟者。联姻,通过婚姻建成稳固的政治联盟,这在中国古代的历史进程中屡见不鲜。有些朝代的和亲政策,实际就是这种政治性的联姻,就是西周婚姻制度政治功利主义目的的活灵活现地运用。例如,汉朝初年为稳定北部边疆以及缓和与匈奴的关系从而与匈奴所搞的“和亲”;满清王朝为了巩固与蒙古贵族的政治联盟关系而与蒙古贵族的联姻等等。

其次,西周婚姻禁止条件中的永久性禁止条款的“同姓不婚”,也体现了政治功利性的婚姻目的。固然,如前所述,同姓不婚有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缘故,但是我们不能忘了同姓不婚还有另外一个原因。这个原因就是“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礼记·郊特牲》)附远厚别中的附远,就是要让远方的人来归附,厚别就是让心有贰志的人一心一意地与自己和睦友好地相处。说到底,西周婚姻制度的立法者对婚姻的政治功利的功能发挥的是淋漓尽致了。

(九)等级特权主义

西周婚姻制度中蕴含着浓郁的等级特权主义思想。不消说父母对于子女有主婚权,也不消说男子对于女子有单方面的休妻权。这两种特权我们在前面都有详细的阐述,不用赘言。即使在相同的法律主体之间,所享有的权利也是大大的不平等,体现着赤裸裸的身份主义和等级特权主义。例如,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总的婚姻原则之下,不同等级的男子享有配偶的数量有明显的差别。天子有一后(正妻),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共一百二十一个配偶(《礼记·昏义》)诸侯“一聘九女”(《公羊传·庄公十九年》),一正妻,二媵,六妾(姪娣)。不仅如此,在同一男子众多的配偶中,还要区别嫡庶。嫡庶不同,其法律上的地位就存在差别,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自然也便不一样。

(十)形式主义

西周婚姻制度蕴含着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首先,婚姻能否成立,要看是否履行了“六礼”。“六礼”的履行是西周婚姻成立与否的形式要件。即使有了“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这两条婚姻的实质要件,可是如果没有履行“六礼”,这样的婚姻也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说,缺了“六礼”程序要件的形式,婚姻即不合法。

其次,“六礼”不仅是区分婚姻是否合法的形式要件,而且还用来区分所迎娶的配偶身份的差别。古人存在着“娶妻纳妾”与“娶则为妻,奔则为妾”的说法。也就是说,是否经过“六礼”,乃是区分配偶为妻或者为妾的一个标准。

(十一)立法技术上的均衡主义

西周婚姻制度在立法技术上,体现了浓重的均衡主義色彩。这表明当时的立法者具有了相当高的立法技术水平和比较全面法律思维。首先,在婚姻目的上,既照顾到人也顾及到神。婚姻既是为了人的“合二姓之好”,又是为了给祖宗神“延续香火”,从而在婚姻目的上,在为人的目的和为神的目的上建立了平衡。

其次,在婚姻成立的要件上,有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所谓积极要件是促使婚姻得以成立的诸要件;所谓消极要件是限制或禁止婚姻成立的各项要件。既有积极要件又规定了消极要件从而在婚姻要件规定方面达到了平衡。

其三,在婚姻成立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中又加以区分,以求得平衡。在积极要件中,既有实质要件,又规定了形式要件,其中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属于实质要件,而六礼则是形式要件,两种要件齐备婚姻始得成立。在消极要件中,既有长久性禁止即同姓不婚,又有临时性禁止要件即居父母丧不婚。

其四,在离婚条件中,既有规定男子休妻权的“七去”,又有限制男子休妻的“三不去”。前者规定了何种情况下男子可以休妻,后者则规定了何种情况下男子不能休妻。在这二者的作用下,使男子享有充分的休妻权同时又使其不至于过分扩张从而适当保护妻子的合法合理的权利。从而在男子的休妻与女子的权益之间得到平衡。

(一)西周婚姻制度是西周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

西周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奴隶制的朝代,由于总结继承了夏商两个朝代的法制成果,从而使其法律制度相当完备,故孔子说“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西周的婚姻制度同样也从夏商的婚姻法制吸收了很多历史遗产,但是主要的方面,还是西周社会历史条件的积累和反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神权法思想。受了当时历史的局限和人的认识的束缚,西周和夏商一样还处在神权法的阶段;二是男尊女卑思想。西周处在奴隶制时期,农业是主要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形式,男性固然是主要的生产力,于是男尊女卑观念很强固。三是礼制的观念。同样限于西周农业生产方式,从而社会治理方式必然采用礼制的方式,在立法上体现为周公制礼,西周婚姻制度便是周公制礼的成果。

(二)西周婚姻制度对其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婚姻制度发生了深远的影响。作为发达的奴隶制社会的西周,其婚姻制度对其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婚姻制度都有着深刻影响。秦朝由于贯彻法家的思想,其婚姻制度固然偏离西周婚姻制度的成分比较多,这是毋庸置疑的。汉朝的婚姻制度基本就是西周婚姻制度的翻版。魏晋时期,只是增加了一些门阀贵族的气息,强调良贱不婚等等。到了唐代,盛唐的开放影响到婚姻制度,有了“婚书”制度和“和离”制度,增加了强调伦理纲常的“义绝”。唐以降,宋元明清各朝,婚姻制度大致没有超出汉唐的范围,大的框架还是西周婚姻制度的格局。

〔参 考 文 献〕

〔1〕陈戍国.礼记校注〔M〕.长沙:岳麓书社,2004.

〔2〕王力.诗经韵读〔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1.

〔4〕〔汉〕何休.春秋公羊传〔M〕.上海:上海中华书局(民国).

〔5〕〔汉〕郑玄.仪礼注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6〕〔宋〕朱熹.孟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7〕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包 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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