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初次分配的原则和结构分析
2022-06-14郑志国
摘要:我国初次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分配依据是人们的劳动贡献和提供生产要素的贡献,一般通行同等贡献获得同等收入的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主要以价值或货币形态分配劳动者创造的增加值,由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到市场购买消费品,因此,按劳分配一般是由企业或用人单位来组织实施,同质同量劳动获得同量报酬原则在企业层面就是同等业绩获得同等工资。我国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劳动贡献是消费品分配的主要依据,国民总收入大部分用于实行按劳分配。如果把劳动者报酬和工资性收入全部视为按劳分配所得,那么它们分别占初次分配总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大部分,这都可以视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在分配结构上的表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应当改进国民总收入和初次分配收入项目核算方法,防止资本侵蚀劳动报酬,抑制国际资本对中方收入的挤压,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一线工人的工资水平。
关键词:按劳分配原则;初次分配;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生产要素;国际资本
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2)06-0005-07
我国初次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分配依据是人们的劳动贡献和提供生产要素的贡献,通行同等贡献获得同等收入的原则。如何更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调动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高质量发展来增加财富总量和促进共同富裕,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①
一、初次分配的同等贡献获得同等收入原则
一个国家的初次分配对象用现行指标核算是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总收入,从企业层次看则是一定时期创造的增加值。依据人们的劳动贡献和提供生产要素的贡献来分配,必须使收入和贡献相称:对劳动者实行同质同量劳动获得同量报酬原则,对生产要素实行同质同量要素获得同量收入原则。因为劳动贡献和一般生产要素贡献通常不能用同一标准来考核,所以这两类贡献与各自收入的关系有差异。
(一)按劳分配原则:同质同量劳动获得同量报酬
众所周知,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分配方式和原则最早是由马克思提出来的。② 他研究了各种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认识到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在工人和资本家分别拥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这两类生产要素的条件下,他们以不同的身份、地位和方式参加分配;工人劳动创造的新价值是分配对象,他们通过交换提供劳动力,获得劳动力价值的等价工资;资本家获得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新价值即剩余价值,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了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③ 根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和其他规律,马克思设想社会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每个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是平等的,由此决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地使用生产资料来工作、分享劳动成果的权利,这种平等的所有权不再决定分配数量。由于生产力还不够发达,产品还没有丰富到实行按需分配的程度,劳动还是谋生的途径和手段,每个社会成员以自己为社会提供的劳动质量和数量为依据来领取消费品:任何两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动质量和数量相同,都应当获得相同的报酬。
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通过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开始在社会范围内推行按劳分配。这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剥削制度,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标志。然而,在改革开放前的一个时期内,对什么是按劳分配、怎样实行按劳分配等问题的认识并不是很清楚,因而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盲目性,未能处理好按劳分配和其他分配方式的关系,一度在分配中出现比较严重的平均主义,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鼓励人们把各种要素投入生产。改革开放后,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的收入同他們的劳动成果直接挂钩;在企业实行各种效益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职级工资制等,逐步探索出按劳分配的多种具体可行方式。与此同时,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也广泛参与分配,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局面。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主要以价值或货币形态分配劳动者创造的增加值,由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到市场购买消费品。劳动者是在不同企业或单位工作,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个人的劳动贡献由用人单位来考核,各个岗位都有一定的工作职责、考核办法和工资标准,完成规定工作经考核合格后按标准支付工资。因此,按劳分配一般是由企业或用人单位来组织实施,同质同量劳动获得同量报酬原则在企业层面就是同等业绩获得同等工资。一般企业高管和普通员工的业绩考核标准不同,虽然这两类人员的工资薪酬总的来说都属于劳动所得,但是差额较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劳动贡献和报酬比例也有差别,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和分配政策,采取各种经济手段对分配进行调节。
现在国内一般企业和单位给职工发工资不是支付现金,而是按时给他们的工资卡或存折输入一定数量的工资额。这个工资额通常已经扣除了所得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到市场购物并不用现金支付,而是用手机扫描或刷卡支付。工资卡可以视为内置芯片的劳动凭证,用特定数字记录各人的劳动贡献,他们用这个凭证通过市场交换从社会获得一份和各人劳动贡献相称的消费资料。马克思在19世纪不可能想象21世纪的生活方式,但是他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在现代网络信息条件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变为现实。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同质同量要素获得同量收入原则
从事生产活动单靠劳动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土地、机器设备、能源和原材料等物质要素。在现实中,各种生产要素分别为个人、集体、国家和外商等利益主体所有,这些主体通过一定途径向生产者提供生产要素,以多种方式参加分配。4180AADC-1462-40F1-BA4B-B8B7D7466054
对一个企业来说,参加初次分配的非劳动要素主要是货币形态资本、土地和某些专利技术。货币形态资本包括企业自有资本、借贷资本和证券资本(股票),分别得到利润、利息和股息,同质同量要素获得同量收入就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利息和股息。国家和集体单位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收取地租或土地使用费,就是土地参加分配。一些农民外出做工,将自己原来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收取一定的转包费,也属于土地参加分配。技术参加分配的主要方式是:专利技术折价入股后获得股息;一次性拍卖则直接转化为技术发明人的收入,不再另行分配。
劳动和资本等要素的性质不同,难以按相同标准来考评和比较它们的贡献。西方经济增长理论在多种假设条件下建立一些模型来计算劳动、资本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一般用就业人数和劳动时间表示劳动量,用投资金额表示资本量,把经济增长率高出劳动增长率和资本增长率的部分视为技术进步的贡献。按照这种计算结果,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自20世纪中期以来已经超过劳动和资本的贡献之和。这种结论被广泛用来说明科技创新的重要性,有助于人们更加重视科技创新和进步。但是,劳动不仅有数量增长,而且有质量提高,技术进步和劳动质量提高是紧密联系的。应该说,技术进步的贡献包含劳动质量提高的贡献。从分配角度来看,现实中有千百万种具体生产要素,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方法能够精确计算出各种具体生产要素的独立贡献。这些生产要素按贡献参加分配是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实现的,只能分别对各种资源实行同质同量要素获得同量收入原则。
二、劳动报酬与贡献比例及其受资本侵蚀的问题
劳动者对创造财富作出贡献,由此获得相应报酬,各个劳动者的报酬在一定数量界限内与贡献保持等比例,超过这个界限可以按阶梯递减比例来分配。由于劳动和非劳动要素贡献的边界比较模糊,各种收入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会发生资本收入侵蚀劳动报酬的问题。
(一)劳动者报酬与贡献的等比例
劳动者报酬和他在生产中的贡献是两个不同的变量,如果二者可以用同一尺度计量的话,那么前者应当小于后者,二者的差额是被社会以税收等形式扣除后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发展公益事业的收入。
对参加初次分配的劳动者来说,报酬与贡献应当相称有两种含义。第一,任何一个劳动者的报酬应当与他的贡献保持合理比例。除了那些丧失劳动能力、难以作出贡献而又需要由社会给予救助的人,一般社会成员的合法职业收入与贡献的比例一方面取决于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积累和公益事业的需要,这两个方面对社会来说主要就是要确定消费和积累之间的合理比例。第二,对两个以上的劳动者来说,他们的收入与贡献比例应当保持大体一致,在分配单位内部严格来说应当相等。假设某企业有甲、乙两个劳动者,他们在一个月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贡献用货币核算分别为10000元、12000元,工资分别为8000元、9600元,两人收入与贡献的比例均为80%。虽然两人的收入不等,但是实行等比例规则,即两人都按贡献的80%支付工资,这种基于贡献差异的收入差异是公平合理的。如果实行平均分配,把后一个人的工资减少为8000元,那就意味着前一个人按贡献的80%支付工资,而后一个人大约只按贡献的67%支付工资。这是不公平的,容易挫伤后者的劳动积极性。
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单个劳动者通常并不能独立创造价值,虽然各人的贡献不一定能够直接用价值单位计量,但是他们实际完成的工作质量和数量是可以考核的。许多企业都综合运用多种指标对各个岗位进行业绩评分,按得分多少进行分配,有些生产一线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可以说是按收入与贡献等比例分配的常见做法。
(二)收入与贡献的递减比例
普通社会成员的劳动贡献差异不会很大,但是某些特殊人才的劳动贡献会比普通劳动者高出很多,他们收入高是完全合理的。不过,从社会范围来看,不同行业或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收入水平差异很大,有些行业或企业员工获得高收入含有一些非劳动贡献因素。如果要适当控制不同企业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可以实行阶梯式递减分配比例,即对劳动者一定数额之内的收入分配按贡献的等比例支付,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实行递减比例。例如,某企业按员工业绩分计算工资,当业绩分在1000分以内时,按每分10元支付工资;业绩分为1001—1500分按每分8元支付工资;1501分以上的部分按每分5元支付工资。事实上,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和企业收入超过一定数额按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这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会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因此,一般企业不必再实行递减比例分配制度。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差异很大,只要收入与贡献保持大体相近的比例,其差距不超过社会可以接受的限度,就可以认为属于公平分配。有些企事业单位逢年过节按一人一份的原则发放一些实物;有的企业员工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多种补贴、奖金等。分析初次分配结构比例应当把所有合法收入都统计在内,至于一部分人非法获取的收入,则不属于分配范畴,故應排除在初次分配之外。
(三)资本收入侵蚀劳动报酬的问题
按照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分析,企业收入分配对象是总产出或总产值,而不是增加值;各种生产要素价格由它们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分别等于它们对生产的贡献,因而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企业购买各种要素时照价付款就是收入分配,正好把产品价格分完,不存在剥削和一种收入对另一种收入的侵蚀。问题在于,这里没有区分一定时期新创造的财富和以往生产并作为要素被消耗的财富,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和宏观经济学的国民经济核算理论并不一致。后者把总产出减去中间消耗之后的部分称为增加值,各产业和企业增加值之和称为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总收入,它才是初次分配对象。④ 由联合国等机构编制的国民账户体系基本上遵循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国民经济核算理论,我国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则是以国民账户体系为基础编制的。4180AADC-1462-40F1-BA4B-B8B7D7466054
企业生产所用的生产要素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和能源原材料等,它们参加初次分配的方式可以分别从市场配置资源的买卖双方来考察。对买方企业来说,当货币资本通过投资转化为生产资本后,成为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其中厂房和机器设备属于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通过分期折旧逐步收回;能源原材料属于中间消耗,随其消耗一次性计入生产成本,通过销售收入得到补偿。这些物质要素通常以货币资本形态参加初次分配获得利润,因而不应再以实物形态参加初次分配。对卖方企业来说,在生产要素市场上,同质同量产品的价格相同,任何两个企业提供的产品(生产要素)质量和数量相同,按相同价格获得的销售收入也应当相同。如果说这些企业在销售中实现了分配,那么交换和分配就完全融为一体。至于它们通过销售实现了多少增加值,主要取决于资源利用效率。如前所述,企业初次分配对象是增加值,它等于产出减去原材料等中间消耗价值;既然中间消耗价值被排除在企业分配对象之外,那么原材料作为生产要素则不独立参加企业初次分配。当然,如果把全部销售额或总产值作为分配对象,企业购买原材料时照价付款,把它计入生产成本通过销售加以收回,这也可以说是原材料等中间消耗参加了企业销售总额的分配。
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随其消耗逐步计入成本,通过分期提取折旧费而收回,折旧额没有像原材料价值那样作为中间消耗扣除,在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被计入增加值和国民总收入。企业对资本的贡献并没有像考核劳动者业绩那样进行严格考核,一般从增加值中扣除劳动报酬、生产税之后,剩余部分称为营业盈余或混合收入,包括贷款利息、股份红利、企业盈利和固定资产折旧。由于资本收入边界比较模糊,对资本贡献缺乏严格考核,隐含资本收入侵蚀劳动报酬的可能性。企业高管往往兼有资本所有者身份或者持有一定股份,实际掌握企业初次分配的决策权;这些高管和普通员工的业绩考核内容和标准不同,前者薪酬水平大大高于后者;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费用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为尽快收回固定资产投资往往加速折旧。所有这些使初次分配中资本收入侵蚀劳动报酬、高官薪酬侵蚀普通员工收入在一定范围内变为现实。⑤
三、我国初次分配的结构变化特征
我国初次分配具有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结构特征,这必然在社会成员的收入中表现为劳动报酬和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数量结构。
(一)国民总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构变化
国家统计局每年定期公布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总收入等指标的核算结果,但是初次分配结果的统计分析相对来说更为复杂,相关数据在晚些时候才能发布。表1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反映我国初次分配数量和结构的最新数据。其中,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总收入的52.27%,总体上属于按劳分配所得;利息、红利和地租等项目主要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属于财产性收入,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四项合计占国民总收入的47.73%。在用收入法核算的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总收入中,固定资产折旧一般计入企业营业盈余,实际上并不是当年创造的新价值,但是作为国民总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却纳入了初次分配总量。
图1反映了2000—2019年我国初次分配结构变化趋势(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测算)。在这20年间,劳动者报酬占比从2000年的53.37%下降到2011年的47.49%,以后又回升到2019年的52.27%,其中有13年高于50%,另外7年低于50%;生产税净额占比基本稳定;财产收入包括利息、红利、地租等在波动中呈上升态势。
各类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资本结构不同,分配方式呈现多样化:有的以按劳分配为主,有的以按要素分配为主,可以兼而有之,也可以实行单一分配方式。一般来说,公有制企业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兼用其他分配方式;非公有制企业以按要素分配为主,对员工也可以实行按劳分配。
(二)全国居民收入构成
在个人层次上,允许通过多种合法途径和方式取得收益:既可以通过为企业劳动而取得工资,也可以通过提供其他要素而获取相应的收入,包括投资入股获得股息,购买债券获得利息,以个人技术专利折价入股参加收益分配等。因此,一般家庭都有多种收入来源。表2列出了2016—2020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来源构成,其中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属于初次分配所得,转移净收入属于再分配所得。
图2反映了2013—2020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四项来源的比例(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测算)。7年内,初次分配三项收入之和占可支配收入的80%左右,转移净收入占20%左右,工资性收入除了2017年占49.44%之外,其他年份均高于50%。经营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占比大体相当,但是经营净收入有下降趋势,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有上升趋势。
(三)按劳分配所得和其他分配所得的比例
从理论上讲,我国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劳动贡献是消费品分配的主要依据,国民总收入大部分用于实行按劳分配。从图1看,虽然以往少数年份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不到一半,但是多数年份的这个比例高于50%;从图2看,除了2017年之外,其他年份工资性收入占比均在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如果把劳动者报酬和工资性收入全部視为按劳分配所得,那么它分别占初次分配总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大部分,可以视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在分配结构上的表现。当然,这是对全国而言的,不同地区和企业的分配方式和结构会有差异,有些省份的劳动者报酬占比在60%左右,还有些省份的这个比例在40%左右。
值得指出的是,有些发达国家劳动报酬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也在50%以上,例如,2019年法国和德国的这个比例分别为51.2%和53.5%。看来不能单纯根据这个比例来判断一个国家在分配中是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应当把分配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结合起来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四、改进初次分配需要探索解决的几个问题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包括分配在内的各方面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改进初次分配,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才能激励人们不断创造并合理分享财富,促进现代化和共同富裕。4180AADC-1462-40F1-BA4B-B8B7D7466054
(一)如何改进国民总收入和初次分配收入项目核算方法
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究竟创造了多少生产成果和财富总量可用于初次分配?这个问题由国民经济核算提供答案。只有准确核算生产成果和初次分配收入项目,才能明确分配对象,调整和优化分配结构,更好地实行初次分配。⑧
我国在1993年之前曾采用物质产品平衡体系,用社会总产值指标核算工农业和交通运输业等物质生产部门的生产成果。从社会总产值中扣除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等生产资料消耗价值,剩余部分称为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形成工资、利润和税收。国民收入指标和核算方法的局限是只反映工农业和交通运输业等物质生产部门的生产成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的生产成果被排除在外。事实上,现代社会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均创造财富,这些部门的生产成果应当纳入社会财富总量和分配对象。从1993年起,我国采用由联合国等机构编制的国民账户体系指标和方法进行国民经济核算,一定时期的分配对象是各产业生产的增加值之和即国内生产总值。它加上来自国外的初次分配净收入就是国民总收入。这两项总量指标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社会财富总量,但是把固定资产折旧纳入国内生产总值属于重复计算。⑨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是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不是当年新创造的价值。企业从经营收入中逐年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只是分期收回原来购买固定資产的成本,就像收回购买原材料的成本一样。国民账户体系也表明,“增加值在概念上不应当包括固定资本消耗。后者实际上并不是新创造的价值,而是以前创造的固定资产因用于生产过程而逐步减少的价值。”⑩ 但是在统计核算中却把固定资产消耗价值计入国内生产总值,从中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后称为国内生产净值,它能够更真实地反映生产成果和初次分配对象,
在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生产法、支出法和收入法三种方法中,只有收入法能够反映初次分配项目构成。在国家统计局编辑出版的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都有按生产法和支出法核算的国内生产总值指标,但是没有收入法核算结果。部分年份的资金流量表(非金融交易)列出了初次分配收入项目,未标明是否属于收入法核算结果。2017年之前多数年份都有地区生产总值收入法构成项目数据,与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结果不完全吻合。2018—2021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不再公布地区生产总值收入法构成项目,因而不便再用国家统计数据分析各地初次分配结构。我国正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这就要求深入研究三次分配状况,找出问题加以改进。为此,应当在坚持生产法和支出法核算的同时,增加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和地区生产总值构成项目核算。在以后出版的新统计年鉴和电子版数据库中,最好补充近几年地区生产总值收入法构成项目数据,做好以后年份的相关数据统计核算和出版工作,有些指标还可以细化。国家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进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国民经济核算也应提高数字化水平。
(二)如何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防止它受资本收入侵蚀
早在十多年前,中央就明确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但是从统计数据来看,这个比重并没有明显提高,有些年份还有所下降。调查表明,一些企业存在资本收入侵蚀劳动报酬的现象,这很可能是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例长期不能提高的重要原因。不少企业存在压低和拖欠工资的现象,这在一些中小型私营企业较为严重。各地为保护城镇企业职工利益,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在执行中发生偏差,被一些企业错误地当作实际工资基准。有些企业按照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发放工资,长期维持低工资水平。许多企业工人劳动强度较大,仅仅获得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是不合理的。一些地区企业生产一线工人的工资水平长期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企业平均工资增长速度长期低于利税增长速度。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以资本所有者、业主或高管为利益代表)追求盈利,政府依法征税,工人要求增加工资,这三种要求都具有各自的理由。虽然三种主体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但是在企业收入分割中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如前所述,劳动贡献和资本贡献难以用同一标准考核,两种收入的比例控制权一般由企业掌握,实际上为资本所有者和高管控制。他们的收入同利润挂钩,减少工资意味着增加利润,从而增加企业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收入,这种利益机制构成资本收入侵蚀劳动报酬的动因。一些地方以劳动力低成本来吸引投资,担心提高工资引起成本上升,影响投资和由此推动的经济增长,因而默许或听任企业维持低工资。当一些企业出现劳资纠纷时,有的政府官员不是支持工人增加工资的合理要求,而是站在业主立场上劝说工人收回要求。从劳动者方面看,多年来全国农村数以亿计的劳动者向城镇转移,城镇每年也有大量新增就业人口,形成激烈的城镇就业竞争,加之劳动力流动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在某些区域和时段过度集聚,大大超过市场需求,求职者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企业单方面确定的工资水平。
目前,普通劳动者在企业处于弱势,政府主管部门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应理直气壮地支持劳动者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引导和帮助企业改进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方法。要加强初次分配监管,参照国内外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进行必要调控,定期检查分析;坚决查处一些企业克扣和拖欠工资的行为,引导企业尽可能按照政府提出的工资指导线增加工人工资;对工资增长严重偏离指导线或从来不按指导线增加工资的企业应提出劝诫。应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努力实现利润、税收和工资同步协调增长,各种利益主体合理分享发展成果。
(三)如何抑制国际资本对中方收入的挤压
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国际资本通过发展“三资”企业大量进入国内,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但是在部分“三资”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中存在国际资本挤压或侵蚀中方收入的现象。在服装、鞋类、皮革、玩具等加工制造行业中,国内一些加工企业没有自主品牌和独立销售网络,主要从事来料加工和贴牌生产,对外商和国际市场依赖性很大,获得的加工费占销售额的比例很低。企业在照章纳税的情况下,为了维持正常经营,往往不得不压低工资。有些外资企业生产规模大,经营状况好,利润丰厚,但是一线生产工人的工资依然偏低。有的企业实行“两头在外”,进口原材料,利用中国的廉价土地和劳动力等资源进行加工,产品出口,外商赚得盆满钵满,中方加工业主和生产工人通常只能分别得到低利润和低工资。一些外资企业通过高价进口原材料和低价出口制成品来向外转移利润,侵蚀中方税基。一些跨国公司采用种种手段对我国企业发展自主品牌进行打压和围剿,内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创造自主品牌步履维艰。一些民营企业为此投入和耗费巨资,试图创造自己的品牌,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但是事与愿违,常常遭到国际资本的排挤。一些地区竞相引进外资,向外商提供过多优惠,实际上有损自身利益,助长了国际资本对中方利益的挤压。4180AADC-1462-40F1-BA4B-B8B7D7466054
近年来,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实行贸易保护政策,甚至对中国打贸易战,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许多企业面临很大困难。在这种背景下,要调整和优化经济开放结构,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改变以往不惜代价追求产品出口创汇的做法,纠正一些地方为招商引资而提供过多地方性优惠的偏差。力求国内要素和国外要素平等合理参与企业收入分割,对中方投入外资企业的土地、厂房和其他设备,要如实评估价值,按合理比例参加收入分配。要对一些地方过度发展来料加工企业,造成产能过剩和无序竞争的现状加以整顿,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支持国内企业自主创新,掌握核心技术,发展民族品牌,建立销售网络。
(四)如何提高企业生产一线工人的工资收入水平
过去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低消费政策,同发达国家相比具有劳动力低成本特点,这在改革开放前期成為我国发展经济的一种优势。各地充分利用了劳动力低成本优势,吸引了大量外资,建立了开放型经济体系。现在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劳动力成本也相应提高,虽然全国不同地区的劳动力成本还有差距,但是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转变把劳动力低成本作为一种优势来发展经济的观念,打消提高工资引起外商撤资的顾虑。实际上,劳动力低成本主要是对简单劳动力而言,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必须大力发展先进生产力,所需要的复杂劳动力必须投入大量教育费用,不可能依靠低成本来培养。过去我国劳动力成本核算并不完整,家庭和社会以家务劳动和社会服务形式无偿分担了部分成本,这部分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应当由企业通过工资加以支付。近几年,有些外资企业曾从我国撤资投向东南亚,但是那里的市场远不如我国市场广阔,管理也不如我国规范,因而又开始回撤。总之,要改变以劳动力低成本为优势吸引外资和发展经济的做法,支持和鼓励企业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基础上提高工资,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国内企业的高管年薪同著名跨国公司高管年薪攀比,而生产工人的工资却远远低于跨国公司工人的工资,这种反差不应长期维持。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贡献考核指标和方法虽然不同,但是应当可以通约或折算。对某个时期内贡献特别大的企业高管和普通员工可以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但是一般企业各层级和岗位的年薪或工资差额应控制在一定幅度之内。
我国初次分配中的一些问题涉及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等多方面因素,单独在初次分配领域是难以彻底解决的。只有着力调整和优化开放结构,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格局,从整体上提高发展质量和劳动者素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初次分配中的问题。
注释:
① 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求是》2021年第20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3—304页。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227页。
④ Paul A. Samuelson, William D. Nordhaus, Economics, 16th ed, McGraw-Hill Companies,1998,pp.390-409.
⑤ 郑志国:《中国企业利润侵蚀工资问题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1期。
⑥⑦ 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21》,中国统计出版社2021年版,第101、178页;固定资产折旧为估算值。
⑧ 郑志国:《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国民经济核算》,《江汉论坛》2014年第1期。
⑨ 郑志国:《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固定资产价值重复计量》,《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⑩ 联合国等编:《2008国民账户体系》,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年版,第40页。
作者简介:郑志国,中共广东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所教授,中国政治经济学学会副会长,广东广州,5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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