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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财政视阈下的日本黄金政策(1931—1945)

2022-06-14庞宝庆

江汉论坛 2022年6期
关键词:黄金日本

摘要:在对外扩张的不同阶段,日本政府通过不断强化黄金统制,维护其战时财政体制。“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政府加强对国内、中国东北地区黄金生产统制,通过黄金填补贸易赤字、维护汇率稳定。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通过设立金资金特别会计进一步强化黄金统制,以金资金进行对外支付,获得所需战略物资。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通过强化黄金政策,以稳定占领区通货价值,弥补战时军需物资不足。但在世界反法西斯同盟的历史背景下,日本政府的战时财政技术手段并不能挽救其侵略战争必然失败的命运。

关键词:日本;战时财政;黄金;金资金特别会计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日本战时军费政策研究(1931—1945)”(17BSS027);辽宁省教育厅基本科研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海疆与海洋环境安全研究”(XK20213504);辽宁省教育厅基本科研项目“日本所藏渤海国相关文献整理与研究”(WJ2020003)

中图分类号:K3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2)06-0093-07

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不断恶化,各国加强了对黄金的统制,掀起了重新分配世界黄金储备的斗争。各国把黄金集中在国家手中,除经济原因外还有军事上的考虑。在战时状态下,保证军需物资的进口、国内各项军需生产能力的扩张,作为战争财政的重要手段,充裕的黃金储备至关重要。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其物资需求迅速扩大,而战时进口物资的最可靠货款、平衡货币汇率的手段就是黄金,黄金作为国际通货的地位愈发重要。黄金和战争联系紧密,战时黄金产业成为国家重要产业,黄金政策也成为战时国家重要财政经济政策。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大多集中于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黄金资源的掠夺,部分学者关注了日本战前的金融政策,但对战时日本整体黄金政策的实施关注度不够。①

一、“九一八事变”后日本的黄金政策

自明治维新以来,为确立对中国、朝鲜等国家的金融优势,日本政府在货币制度方面极力追求的目标是建立与欧美列强相同的金本位制。1897年,金本位制开始实施,银行券与黄金挂钩,明确规定了兑换券与黄金的兑换价格。黄金不仅充当国内发行通货的准备,普通百姓也可以使用银行券自由兑换黄金。在国际市场,黄金是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平衡国际贸易收支的重要手段。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随着美英等国宣布禁止黄金出口,日本也于1917年9月12日以大藏省令的方式,宣布禁止黄金输出海外,事实上停止金本位制。然而随着战后日本经济走向萧条,为重振经济,提高企业竞争力,采取经济紧缩和通货紧缩的措施,解除禁止黄金输出海外限制(简称金解禁)、重建金本位制的呼声越来越高。1930年1月11日,民政党内阁藏相井上准之助实施“金解禁”,废除《取缔金币及金块输出》的大藏省令,允许黄金自由流动,恢复金本位制。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危机传导至日本,给本来就已经萧条的日本经济造成空前打击,史称“昭和经济危机”。经济危机造成黄金大量外流,“在金解禁期间,大约6亿日元的黄金流向海外,日本银行的黄金储备从10亿元减少到4.2亿日元。”②

“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为解决对外结算能力问题,维持日元汇率,避免汇率波动幅度过大冲击对外贸易,需要把黄金作为海外支付手段,并制定保护黄金生产的措施。1931年12月,政友会犬养毅内阁成立,高桥是清出任藏相。在强化外汇管制的同时,开始实施与之相关的黄金政策。12月31日,通过再次禁止黄金输出的方式,重新脱离金本位制,这样政府就可以通过增发货币等财政、金融手段克服经济危机,为财政扩张需要大规模发行通货扫清道路。脱离金本位制后,尤其是在战时管理通货制度下,黄金成为国际结算的最可靠工具。1932年3月4日,日本政府出台《金块买入及输出手续》,以市价回收民间藏金,促进黄金生产。1932年7月8日,政府进一步修改《金块买入及输出手续》,规定只能从指定产金业者那里收购黄金。1932年3月到1934年3月,累计买入黄金57.6吨,合计1.289亿日元。③ 通过《金块买入及输出手续》收购黄金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证国内充足的黄金储备,也是为了使政府能够支付海外货款。政府以市价收购黄金,成为黄金决定性买家,被《银行法》束缚的日本银行已不是黄金主要买主。通过《金块买入及输出手续》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日元汇率进一步下跌。为把更多的黄金掌握在自己手中,1934年4月7日,日本政府实施《日本银行金买入法》取代《金块买入及输出手续》。制定“金买入法”的表面目的是增加黄金储备和奖励黄金生产,推动黄金买入的重要措施,但实际目的是防止国内通货膨胀进一步发展。大藏相高桥是清在解释该法提案的理由时指出:“黄金应尽量保存在国内,适当充实正币准备。然依现行黄金收购方法,黄金主要运往海外,难以达成把黄金留在国内的目的。”④ 但事与愿违,因为日本黄金收购价格远低于国际市场,1935、1936年日本黄金产量的9%被走私出境。⑤日本银行购买黄金的价格由伦敦黄金市场决定,考虑到日英间货币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日本政府决定以伦敦黄金市场价格的80%作为收购价格,这就人为造成日本黄金价格与国际黄金价格至少有20%的差距,而“伪满洲国”的黄金收购价格是伦敦黄金市场价格的90%,这意味着“伪满洲国”黄金收购价格与日本国内有10%的差距,这也成为地理上毗邻的朝鲜与“伪满洲国”间黄金走私特别盛行的重要原因。为杜绝走私,1936年5月,日本政府把黄金收购价格由伦敦黄金市场价格的80%改为90%,与“伪满”黄金收购价格保持一致。⑥ 尽管如此,到1937年10月,还是有大约4000万日元黄金被走私。⑦

根据《日本银行金买入法》,日本银行买入黄金的损失由日本政府负担。1937年4月1日,政府修改银行金买入法,日本政府把政府的负担额度从2亿日元提高到4亿日元。政府通过日本银行积极购买黄金的措施,促进黄金产量提高。从1934年到1937年8月,日本银行收购黄金达到了108.2吨。这期间收购黄金的价格,从1934年1月的2.95日元1克涨到1937年5月的3.77日元1克。⑧ 通过《日本银行金买入法》,表面上日本银行取代政府成为黄金收购者,但实际上日本银行的核心业务却只是发行银行券,更加依赖政府权力,政府把日本银行核心业务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1937年3月4日,日本政府颁布《金块转换及输出手续》,政府通过正金银行把黄金运到海外,充当政府在海外保有的正货储备,海外出售的黄金作为政府存款,补充购买海外物资所需外汇,1937年共向海外支付黄金达8.6亿日元。⑨5E1E0855-36B6-4821-AE4C-2FCCC1D049BD

对殖民地进行黄金掠夺也是日本政府黄金政策的重点之一。以中国东北为例,1933年6月14日,“伪满”政府颁布《产金购买法》,规定境内所有的黄金生产者均必须把黄金卖给“伪满”中央银行,作为“伪满”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的储备。这样日本就在中国东北建立起黄金垄断收购体制。关东军特务部也在这一年设立满洲采金事业调查部,在东北进行黄金资源调查,确定开发黄金资源的方针政策。1934年5月3日,“伪满”政府出台《满洲采金株式会社法》,5月16日,所谓“日满合办”的“满洲采金株式会社”正式成立,作为东北黄金开采的统制、开发机构,其所产黄金用于填补政府对外支付不足。到1936年1月,“伪满”收购黄金达6631公斤,其后黄金收购量不断提高。⑩ 1937年12月,满洲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成立,不断向满洲采金株式会社进行融资,用于扩大黄金产量,日本对伪满的黄金统制日益加强。

二、“七七事变”后日本的黄金政策

随着芦沟桥事件爆发,日元汇率出现大幅度波动,为稳定汇率,大藏省理财局于1937年7月15日起草《特殊基金法案要纲》,计划用特别会计方式管理特殊基金,通过黄金、外汇、内外国债、贷款等综合手段来稳定外汇行情。{11} 通过特殊基金稳定外汇行情的政策,奠定了后来金资金作为外汇资金机能的基础。为增强对外经济结算能力,1937年8月11日,颁布《產金法》《金准备评价法》以及《金资金特别会计法》,同时废除《日本银行金买入法》。日本国内黄金生产、金资金的运用完全置于国家统制之下,黄金生产奖励政策的基本框架基本完成。《产金法》就是“要增加黄金产量,把黄金集中到政府手中”,该法的制定过程“要在政府的监督下”,对于黄金的使用要“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12} 黄金从金矿开掘到收购的全过程,都被置于最高统制之下。《金准备评价法》则对黄金价值重新评估,也就是对黄金估价进行临时性修改,并以评估利润设立金资金特别会计。同时,把朝鲜银行、台湾银行保有的金币、金块转交给日本银行,两行的正币准备以日本银行券代替。日本银行、朝鲜银行、台湾银行的黄金储备根据《金准备评价法》,以290毫克兑1日元的比例进行重新评估,黄金储备全部集中到日本银行管理。{13}

通过以上一系列操作,统制日本黄金生产、运用的法制化体制基本建立。日本政府通过特别会计方式向黄金生产领域投入了巨额资金,避免了一般会计上的财政负担。同时,日本政府也强化了黄金生产及运用的行政体制。1937年11月27日,天皇发布“金委员会官制”敕令,成立“金委员会”,以大藏大臣为会长,委员为相关省厅的官吏以及学者组成,所有与黄金买卖、价格相关的决定必须得到大藏大臣的许可。{14} 金委员会在落实《产金法》和实施黄金增产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侵华战争走向全面化、长期化,改善国际收支、维持日元汇率、加强日本对外结算能力愈发迫切。除强化限制黄金消费、动员民间隐藏黄金等黄金统制政策外,日本政府在采取“节流”措施的同时,开始实施“黄金增产五年计划”。根据商工省确立的目标,5年后日本国内(包含台湾)将产金60吨,朝鲜产金75吨,总计135吨,如以市价计算约5.1亿日元。{15} 此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与战局相适应的黄金增产政策。

首先,设立日本产金振兴株式会社,作为统制全国黄金生产以及投融资的特殊国策会社。所谓特殊国策会社就是不完全以追求利润为目标,而是完全按照国策方针,实施符合国家发展要求事业的特殊公司,也就是适合国防与国家经济要求的新的企业形态。{16} 日本产金振兴株式会社于1938年9月6日设立,其核心业务主要是运用金资金特别会计对黄金生产业者进行投融资。

其次,修改产金奖励规则。为了增强增产奖励设施,日本政府于1939年4月修改了《产金奖励规则》,其主要内容是改变以前只补助竖坑、水平坑道的措施,把补助范围扩大到沙金矿的开采。1940年4月,又大幅增加探矿奖励金的发放力度,最高奖励较之前增加三倍。对选矿厂以及制炼厂的修建补助奖金由以前所需费用的一半,修改为70%以内。{17}

再次,设立增产黄金收购价格加价制度,鼓励增产黄金。1938年5月,日本政府将黄金收购价格提高到每克3.85元,其后黄金收购一直维持在这一水平。但是购买价格仍然偏低,与世界市场行情相差0.89日元,难以刺激低品位矿山进行生产。生产成本与价格之间的不均衡成为妨碍黄金增产的主要原因。1939年11月实施《增产金收购规则》,对于把黄金卖给政府的冶炼业者,以1938年产量为基准,1939年黄金出售量超过1938年部分,收购价格1克提高2日元,1940年以后增加部分也按一定比例提高1至2日元,其补助金的95%直接委托日本银行实施,统一核算。{18} 但这一措施难以判断矿山业者应该获得多少统一核算的增产补助金补助,这种价格补助政策事实上是变相提高了黄金收购价格。

最后,为了加强对黄金产业的统制,直接控制黄金生产,日本政府在对产金业者进行金融融资、处理低品位金矿以及配给黄金生产物资等措施基础上,还特别发行了政府担保本息的产金振兴债券。对民间出资的产金企业进行政府补助,并减免一定期限内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长期战争条件下,日本经济政策的目标是“全力动员日、满、中的资源,确保军需物资供应,完成战争。”{19} 在实施增产计划初期,增产成效没有显现时,日本政府为了得到黄金,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在全国实施黄金动员、限制黄金使用以及搜集国民手中的黄金,充当海外结算资金。相对于积极增加黄金产量的各项积极“开源”措施,集中民间保有黄金,以黄金集中和限制使用为目的的各项“节流”措施也陆续推出。1938年4月,由大每、每日两个报社提倡,发起向政府出售黄金运动,同年10月,作为黄金配置机构的日本金地金株式会社也开始推动这一运动。1939年4月在全国开始推广,由于黄金储备日渐枯竭,这个运动只具有民间自发运动的形式,但实际上是强制性捐献黄金运动。为动员国内居民出售家中所藏黄金,日本银行制定《特约回收并金制品购买规则》,规定1938年7月15日以后以两个月为一个实施周期,后进一步把购买期限延长一个月。{20}5E1E0855-36B6-4821-AE4C-2FCCC1D049BD

随着战争的延续,日本政府开始调查国内各种黄金保有量的情况,为进行强制收购做准备。1938年10月,日本政府发布《金币及金块保有状况调查规则》,根据对黄金所有者的调查,通过劝诱、威逼等高压手段逼迫黄金所有者出售黄金,由政府强制购买。由于法律条文对强制购买黄金等规定并不明确,日本政府1939年召开的第74届议会修改了《产金法》,明确“无论何時政府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禁止黄金保有者随意处置黄金,可以命令其卖给日本银行及其他政府指定的收购业者”。{21} 强制收购黄金的权限虽然已经在《外汇管制法》中明文规定,这次把强制收购单独设立条款,表明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黄金交易的统制力度。银行收购的黄金一部分直接送到造币局,大部分通过日本银行卖给日本政府。收购民间黄金在1939年达到顶点,其后开始逐渐下降。到1941年,日本政府通过日本银行强制收购民间黄金达100.811吨,金额约3.9亿日元。其中,到太平洋战争结束时收购的金制品达3759件,共25.2万个,支付款项仅647万日元。{22}

日本政府进一步强化对黄金消费的统制。黄金肩负国际收支最重要结算工具的重大使命,要严格控制其作为装饰用品使用。1937年末,日本政府制定《金使用规则》,规定黄金产品的制造、加工以及修缮需得到特别许可,黄金转让要得到大藏大臣允许等项内容仍与之前一样,但强化了黄金交易限制,以及进一步强化大藏大臣指定金箔、金丝、金粉等交易价格的权限。{23} 通过对黄金生产、使用以及消费的全面统制和限制,使黄金在非常时期进一步强化了其储蓄和支付功能。

为了进一步利用黄金解决战时财政困难,1937年8月10日,日本政府颁布《金资金特别会计法》,“建立金资金,设置特别会计……与一般会计进行区分”{24} ,并依照8月25日正式实施的《金资金特别会计规则》具体执行。金资金特别会计是在战争进行的特殊时期用于对外结算的黄金生产奖励和黄金收购的特别会计。其设立目的是“要把正币准备稳定在一定范围内”。{25} 通过设立金资金特别会计进行各项金资金运作,消除通货不稳定因素。金资金特别会计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黄金再评估收益以及出售黄金收益或上年度剩余金。日本银行、朝鲜银行、台湾银行三家银行纳入金资金特别会计的黄金评估收益金额总计达7.47亿日元。{26} 而金资金特别会计的财政支出除部分购买国债外,主要是列入一般会计、朝鲜总督府、台湾总督府会计开支,用于促进黄金生产。通过设立金资金特别会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对外支付困难的窘境。

侵华战争爆发后,为增加军需品产量,扩充军需生产能力,需要大量进口原料、能源以及生产设备。为确保对外支付,就要对外汇进行集中和管制并努力阻止汇率低落。但单靠汇率政策无法填补贸易逆差,支付黄金是必然的。1937年8月,金资金特别会计设置后到1941年末,共支付黄金340余吨。{27} 不仅金资金特别会计保有的黄金,日本银行的黄金储备也被用作垫付海外支付的货款。1937年8月向英国支付黄金3.561吨,向美国支付黄金21.013吨,合计24.574吨。1937年全年包括金资金特别会计在内,总计支付黄金约达108吨。到1942年,金资金特别会计保有的金块累计324吨支付给美国。{28} 为解决金资金特别会计保有的黄金日渐枯竭问题,1938年4月,大藏省与日本银行就金资金特别会计保有的黄金海外支付达成谅解,日本政府采取把金资金特别会计的金块存单与日本银行保有的金块交换的办法,以确保海外支付所需黄金。

1941年7月,美国对日本实行经济制裁,冻结日本在美资产。这样,日本与泰国、法属印度支那的贸易显得愈发重要,正金银行开始从事泰国、法属印度支那的对日结算。政府用金资金保有的黄金,通过正金银行进行进口及军事支出等结算。在侵华战争时期,日本通过支付黄金的方式用于支付贸易收支以及对泰国、法属印度的结算。通过支付黄金的方式维持对外结算之所以能够实现,是日本政府通过综合运用奖励黄金生产、回收民间收藏黄金、抑制黄金消费等政策,把黄金集中到金资金特别会计实现的。因为金资金特别会计把金资金作为国家财政外资金,金资金的运用不必通过议会预算,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向自由运用黄金和资金。为了出售金资金保有的金块获得外汇进行对外结算,日本银行设立黄金管理账户,把通过黄金支付得到的外汇作为兑换银行券发行准备。金块在美国出售所得外汇存入正金银行纽约支行账户,作为日本政府外汇储备,以备在正金银行外汇不足时使用。日本政府在处理外汇存款和从日本银行买入外汇以及出售给正金银行时,金资金特别会计作为政府财政外资金,除具有管理金银职能的管理会计和作为向产金业等进行融资的融资会计职能外,还具有管理外汇资金的会计职能。

三、太平洋战争时期日本的黄金政策

随着太平洋战争爆发,日美经济联系断绝,作为对外结算的黄金,就失去了其本来意义。在日本被冻结其在美资产之后,黄金作为进口的主要手段,只是和法属印度支那、泰国、荷属印度之间的个别结算,黄金生产没有必要再执行以前制定的积极奖励生产政策,不过日本政府仍然重视黄金生产。1942年1月27日,工商大臣岸信介在接受众议院质询时指出,“政府仍然承认黄金的重要性,……将来东亚与其他集团之间的交易,黄金问题仍然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大东亚共荣圈内,以日元为中心的日元通货流通,维持日元通货信用,存储黄金还是非常必要的。……日本政府应采取一切手段,保证日本国内以及朝鲜至少每年生产黄金2亿日元。”{29} 但从1942年上半年开始,日本产金振兴株式会社亏损逐渐增多。日本金矿业的振兴是通过全面侵华战争实现的,但随着太平洋战争的爆发,向美国运送黄金断绝,其他重要矿产品生产取代了金矿业的地位。日本战时矿业政策的重点就从黄金生产转移到了其他重要的矿产方面。日本矿山统制会提出今后的产金对策是“本着生产成本本位主义,开采品位高的菲律宾的金银铜矿石,黄金作为冶炼的副产品。站在核算本位立场,自然推进金矿业发展”。{30} 日本政府开始对黄金生产企业进行有限度淘汰,把有限资源集中到优良金矿企业,并减少日本产金振兴株式会社的融资规模,压缩产金奖励规模。1942年5月13日,日本政府发布企业整备令。1943年6月1日,日本政府推出“战力增强企业整备要纲”,决定淘汰非必要产业。根据这个计划,1942年10月22日,内阁会议通过“金矿业及锡矿业整理文件”,推出彻底整顿金矿业的方针。日本746个金矿中计划休业6个,废止470个;朝鲜1202个金矿中休业11个,废止822个;台湾13个金矿中计划减小规模1个,废止11个。{31} 1943年4月30日,日本产金振兴株式会社被帝国矿业开发株式会社合并。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在帝国矿业开发株式会社设立金矿业局,作为政府的代行机构整顿金矿业。5E1E0855-36B6-4821-AE4C-2FCCC1D049BD

1943年3月8日,《金资金特别会计法》进行了修订,把整顿黄金生产追加为金资金用途,金资金在奖励黄金生产、黄金集中、整顿金矿业的使用限度为4亿日元。金资金向帝国矿业开发和朝鲜矿业振兴贷款一直持续到1945年8月。各地生产的黄金也被金资金收购,从金资金向一般会计、朝鲜总督府会计、台湾总督府会计缴纳的預算一直持续到1945年,这些资金大部分投入到了金矿业整顿的补助金。根据1945年2月15日修改的《金资金特别会计法》,补助金等资金额度从4亿日元扩大到6.5亿日元。{32}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黄金作为国际结算手段的重要性下降,加之1942年2月颁布《日本银行法》,管理通货制度更加强化,黄金的作用弱化。日本对贵金属的吸收主要是白金、钻石等工业用贵金属,金银等只是作为副产品由金资金特别会计收购。从事黄金回收活动的机构主要是战时物资活用协会、日本贵金属统制株式会社、金银运营会等。金资金特别会计向这些团体提供回收金银所需要的货款。随着日本停止与美英等国黄金结算,黄金结算主要对象转为泰国、法属印度支那、中国沦陷区。1941年7月,英美冻结日本在其国内的资产后,泰国作为粮食和其他急需物资的供应地越来越重要。泰国方面要求其出售的粮食以及日军在泰国的军事支出用金块结算。1941年12月,正金银行和泰国国立银行局缔结《信用协定》和《军费信用协定》,规定两国间通过指定用途黄金或泰铢结算。从1941年到1945年,日本银行接受指定保管黄金达44.838吨,其中共向泰国支付黄金5.983吨。{33}1941年5月,日本政府与法国政府签订协议,规定两国之间的结算通过在横滨正金银行和印度支那银行相互开设特别账户进行,但两家银行账户的差额以及橡胶货款的支付全部用黄金或用黄金换得的外汇结算。金资金保有的黄金在1942年约为11.46吨,其中用于军费支出为3.4吨,橡胶货款支出为8.06吨。{34} 这些黄金都委托日本银行保管,其后日本与这些地区改用特别日元进行结算,黄金结算告一段落。

进入太平洋战争阶段,金资金特别会计的资金筹措越来越困难。1942年12月到1943年6月,金资金特别会计在附加回购条件下向日本银行出售黄金17.4吨,获得资金8380万日元。1941年11月到1945年战败之前,为支持汪伪政权,日本派遣军当局通过黄金在华中地区进行价格操作和回收市场现金,如1944年通过支付黄金收购棉布等物资。为弥补黄金不足,1943年5月到12月金资金特别会计事先全部回购卖给日本银行的黄金,并于1944年10月,向日本银行出售其持有的兴业银行债券7000万日元。金资金特别会计和日本银行通过现货交易的方式,确保黄金支付到其占领区和东南亚。金银运营会把金资金特别会计出售给日本银行的黄金制成黄金制品,出口到中国沦陷区、菲律宾等地,回收当地货币,试图避免恶性通货膨胀,稳定军票价值与金融市场。金资金支付给金银运营会的黄金,1943年12月到1944年12月,总计约2.2吨。{35} 金银运营会的利润主要通过日本国内与沦陷区黄金价格差获得。

为筹措军费,日本在其占领地区大量发行货币,造成通货膨胀。为稳定通货,日本政府通过正金银行向中国沦陷区运送黄金,用于市场操作16.2吨、购买棉纱棉布14吨、黄金证券发行准备3.9吨、互相存款账户结算14.4吨,加上其他用途,合计49吨,其中,金资金特别会计负担43.8吨。{36} 除向以上地区支付黄金外,日本对其支付黄金的国家还有意大利、德国、瑞典、秘鲁、阿根廷等国。以意大利和德国为例,1942年7月31日,日本、意大利签订《意大利外汇局与横滨正金银行间结算协定》,并在1943年1月12日与意大利政府正式缔结政府间经济合作协定。在这些协定签订前,日本政府就已经购买意大利政府在阿根廷和智利保有的美元,1942年4月2日,大藏省命令正金银行买入意大利政府保有的40万美元,其中16万美元是根据两国政府间协议用日元支付,剩下的24万美元则是正金银行通过由金资金特别会计保有的213公斤黄金来支付。只是这些黄金没有送到意大利,而是以意大利银行的名义存入日本银行,由日本银行代管。{37}

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日本与德国的经贸联系越来越紧密。1943年1月20日,日德签署《日德两国间经济合作协定》《日德两国关于处理贸易临时协定》以及《日德两国关于处理支付问题临时协议》。两国在经济合作协定的附属议定书中明确指出,两国相互提供10亿日元以及5.86亿马克用于紧急支付,在关于支付的临时协定当中,规定正金银行和德国东亚银行之间缔结金融协议,规定正金银行开设以日元为基准的德国一般账户,德国东亚银行开设以马克为基准的日本一般账户,进行两国货币的结算。{38} 6月8日,德国东亚银行与正金银行签署协定,两个银行之间建立结算体制。但是随着德国马克贬值,德国为增强其支付能力提出以黄金结算,日本政府决定向德国运送金资金特别会计保有的黄金。金资金特别会计在德国保有的黄金由正金银行保管,正金银行把黄金纳入柏林德意志帝国银行的黄金活期账户,在必要时把黄金卖给帝国银行。{39} 黄金采用船舶和潜艇接力运输的方式运到德国,具体路线是把黄金先用轮船运到马达加斯加海域,再用潜艇运到柏林。1943年共向德国运送两次黄金,总计4吨。1944年3月,第3次向德国运送黄金时,运送黄金的船舶受到攻击沉没,之后便不再向德国运送黄金。{40} 1944年3月20日,中国政府财政部部长孔祥熙发表声明,反对日寇将掠夺中国等国的黄金转移他国,“现查敌国每将其自占领国家掠夺而来之黄金,出售于尚与其继续维持外交与商务关系之国家,以换取其所需之物质,中国政府对于敌国政府此种劫掠他人黄金政策,不能予以宽恕,兹特正式声明:对于此项黄金所有权之转移,中国政府现时以及将来,均不拟予承认。”{41}

四、战时财政下日本黄金政策实施效果评价

作为重要的财政金融手段,日本在对外侵略扩张的不同阶段所实施的黄金政策,对战时财政实施效果的达成起了不同作用。5E1E0855-36B6-4821-AE4C-2FCCC1D049BD

首先,日本政府通过战时实施一系列黄金政策,不断强化对黄金生产、收购统制。日本政府通过战时颁布的一系列统制法案和行政命令,把黄金生产、收购全部纳入政府统制之下。“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开始转向战时财政,黄金作为最可靠的国际结算手段,对填补贸易赤字、稳定汇率方面作用凸显。1932年出台《金块买入及输出手续》,1934年出台《日本银行金买入法》取代《金块买入及输出手续》,把日本银行核心业务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通过《金块转换及输出手续》进一步强化行政机构职能。1937年8月,日本政府颁布《产金法》《金准备评价法》《金资金特别会计法》,废除《日本银行金买入法》,强化黄金生产统制,加强对外结算能力。1939年,日本政府颁布《产金奖励规则》《增产金收购规则》,进一步强化对黄金的生产和收购统制。黄金集中由政府支配,对军需战略物资进口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通过强化黄金统制行政体制,保证了黄金统制政策的贯彻和执行。1937年,日本政府设立“金委员会”,以大藏大臣为会长,通过黄金买卖、交易的大藏大臣许可制,加强黄金行政统制。1938年设立日本产金振兴株式会社作为具体黄金生产统制机构。通过制定“黄金增产五年计划”,日本政府以国家统制方式增加黄金产量。不过,随着太平洋战争爆发,黄金在国际结算中的地位下降,黄金政策的重点由侵华战争开始时的不断扩大产能,向整顿黄金生产企业转变,日本产金振兴株式会社被帝国矿业开发株式会社合并。但黄金生产、消费统制还是取得显著效果,1931到1940年,日本国内黄金产量连年增长,1941年起黄金产量才逐步下降。1931到1936年,日本国内生产黄金81.685吨。{42} 1937到1945年,日本国内生产黄金170.188吨。如果算上朝鲜和台湾殖民地黄金产量,1931到1945年共计为635.81吨。{43}

最后,日本政府还通过运用金资金弥补解决战时财政外汇资金不足以及维持日系通货价值稳定。日本政府于1937年8月设立金资金特别会计,金资金作为国家财政预算外资金,当政府需要时可以及时进行对外融资和对外结算。金资金除通过融资促进黄金生产外,还通过支付黄金弥补外汇不足,加强对外支付能力。通过向美英等国家支付黄金,从这些国家获得所需战略物资,保证军需供应。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美贸易断绝,黄金主要支付对象转向德国、意大利、泰国等。但由于黄金运输路线被英国军队切断,日德间贸易以黄金结算化为泡影。为维持日军占领区军票和日系通货价值,日本政府通过黄金买卖等市场操作稳定军票和日系货币汇率,避免出现恶性通货膨胀。但随着战局日益恶化,对于进行非正义侵略战争的日本帝国主义来说,包括黄金政策在内的任何技术性操作,都不能挽救其必然失败的命运。

注释:

① 国内关于日本对中国黄金资源掠夺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孙瑜:《近代以来日本对中国东北黄金资源的掠夺》,《辽宁师范大學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焦润明:《日本自近代以来对东北资源与财富的掠夺》,《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李雨桐:《满铁对中国东北金矿资源的掠夺(1931—1945)》,《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4期等。这些论文对日本掠夺中国东北黄金资源的具体过程及危害进行了研究,但对日本政府战时总体黄金政策没有涉及。董昭华:《日本金本位制重建的战略含义》,《日本学刊》2013年第4期、庞宝庆、陈景彦:《日本“金解禁”政策史论》,《东北亚论坛》2013年第2期等论文则对日本战前金本位制重建的具体过程以及失败进行了探讨,介绍了战时黄金政策背景,但并没有涉及战时具体黄金政策。

② 冲中恒幸:《日本战时经济の实证的研究》,千仓书房1939年版,第298页。

③{28} 日本银行百年史编纂委员会编:《日本银行百年史》第4卷,日本银行1984年版,第72—74、391页。

④{13}{19}{21}{23}{42} 银行问题研究会编:《金动员计画の全貌:金壳却取扱手续解说》,银行问题研究会1939年版,第114、113、3、93、45、84页。

⑤{25} 东洋经济新报社编:《日本经济年报》第29辑,东洋经济新报社1937年版,第88、98页。

⑥{15} 木村孙八郎:《新闻经济面读み方、贸易篇》,栗田书店1939年版,第90、94页。

⑦{14} 东京日日新闻社编:《全日本国力总动员》,东京日日新闻社1939年版,第72—73、262页。

⑧⑨{17} 藤本ビルブローカー证券株式会社调查部编:《金》,藤本ビルブローカー证券株式会社1940年版,第72—73、72—73、108页。

⑩“满洲国”史编纂刊行会:《“满洲国”史·各论》,满蒙同胞援护会1971年版,第113页。

{11} 佐藤谦之辅:《金の战争》,银座书房1938年版,第14页。

{12}{22}{27} 日本银行调查局特别调查室编:《满洲事变以后の财政金融史》,日本银行调查局1948年版,第289、291、284页。

{16} 企画院研究会:《国策会社の本质と机能》,同盟通信社1944年版,第6页。

{18}{20} 帝国法规出版株式会社编:《帝国法规》第18类《产业·甲2》,帝国法规出版株式会社1940年版,第241、241—249页。

{24}{29} 日本银行调査局编:《日本金融史资料·昭和编》第33卷,日本银行调査局1972年版,第325、592—593页。

{26} 木村孙八郎:《新闻经济面读み方、金融篇》,栗田书店1939年版,第416页。

{30}{31} 津田秀荣:《矿山统治会の进路》,新经济社1942年版,第207、312—315页。

{32}{33}{34}{35}{36}{40} 参见日本银行调査局编:《日本银行沿革史》第4集第2卷《营业》,日本银行1962年版,第367、457、514,584—585、721、688—689、694—703页。

{37} 柴田善雅:《战时日本の特别会计》,日本经济评论社2002年版,第174页。

{38} 《金资金特别会计の在独保有金の処分に関する件》,亚洲历史资料中心藏档,档案号:A17110618500。

{39} 张跃铭、蔡翔主编:《第二次世界大战通鉴 1937—1945》,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35页。

{41} 外务省财务总合政策研究所:《财政金融统计月报》第36号,大藏财务协会1953年版,第100页。

作者简介:庞宝庆,渤海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辽宁锦州,121013。

(责任编辑  张卫东)5E1E0855-36B6-4821-AE4C-2FCCC1D049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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