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普惠金融、融资约束与区域创新
2022-06-13高玉强卢昱辰
崔 冉,高玉强,卢昱辰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266071)
一、引言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十四五”起步阶段,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然而,我国金融要素市场存在严重的价格扭曲和资源分配失衡,传统金融机构基于成本效益最大化原则,对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创新融资存在严重的“融资歧视”,导致企业创新融资困难、创新投入不足,抑制了区域创新发展。对此,我国从国家战略层面出发,制定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致力于推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和传统金融深度融合,构建开放、公平的创新融资环境。
既有文献中,对传统金融发展与创新关系的研究较为全面,学者们从多角度、多层次证实了传统金融发展对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激励作用[1-2],并对传统金融发展影响技术创新的内在机理如降低交易成本[3]、扩大贸易开放[4]、创新项目甄别[5]等进行了充分探索。近年来,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突飞猛进,利用数字技术开展普惠金融,深刻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触达用户、识别风险的方式,降低了成本,为普惠金融规模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为区域创新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随着数字普惠金融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关评价指标体系得以建立与完善,其对区域创新的激励作用也逐渐成为金融发展与区域创新关系研究的新方向。任碧云[6]基于双循环背景,从供给和需求两个层面研究了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促进作用;徐子尧[7]基于地级市数据探究了数字普惠金融改善信贷配置促进区域创新的作用机理;郑雅心[8]从间接角度研究了高等教育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和平均收入水平等对数字普惠金融激励区域创新的中介作用;张晓丹[9]利用门槛模型研究发现,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影响具有非线性特征。
既有关于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激励作用的研究成果虽为本文提供了良好的研究基础,但多仅从宏观或微观角度研究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激励效应。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使用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研究数字普惠金融、融资约束与区域创新之间的关系,并从宏观城市层面和微观企业层面研究缓解融资约束对数字普惠金融激励区域创新的中介作用,进一步验证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促进作用,以期为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提供理论依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基本传导机制及研究假说
创新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但创新融资往往具有金额大、不确定性高、创新信息保密、监管难度大等特征。出于资金安全性、收益性的考虑,金融机构对企业创新融资需求的满足始终有限。对此,利用数字技术发展普惠金融可为解决创新融资困难提供新思路。研究表明,数字普惠金融不仅能有效缓解地区信贷约束、提高区域创新水平,还能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破解企业创新融资难题。具体而言,数字普惠金融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促进区域创新发展。
首先,利用数字技术开展普惠金融能够有效改善信贷资源错配以及低配地区的创新状况。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信贷资源配置不均会影响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而数字普惠金融可通过作用于信贷约束这一途径为地区内发展缓慢、融资困难的企业带来生机,从而优化地域之间的创新生态环境[7]。具体来说,受信贷资源制约,传统金融机构对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在信贷资源配给方面往往存在资源错配和融资歧视现象[10],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创新型企业的创新活力,使不发达地区形成“经济荒漠”和“金融荒漠”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地区创新发展。利用数字技术开展普惠金融,能够有效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缓解金融营利性与普惠性之间的矛盾[11]。此外,在提高银行信贷创新水平方面,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有效降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长尾市场”金融服务可得性,进而促进区域创新发展[12]。
其次,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有力支撑。数字普惠金融的包容性弱化了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排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13]。数字普惠金融依托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能够有效减少金融信息不对称,加快企业信用积累速度,使金融机构与企业建立“双向选择”的良性投融资关系[14]。此外,传统金融机构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虽然能够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合适的创新治理机制[15],但往往面临风险监管和转型升级的压力。数字普惠金融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加持,不仅能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能驱动企业去杠杆、稳定财务状况,有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产出的增加[16]。
综上,数字普惠金融能够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并从多方面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据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1和研究假说2。研究假说1即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显著促进区域创新;研究假说2即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改善地区信贷资源配置、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从而激励区域创新。
(二)非线性传导机制及研究假说
数字普惠金融在不同发展阶段对区域创新的激励作用也有所不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初期,其基础设施、基本制度和风险补偿环境尚不完善,服务效率较低,因而对创新的激励作用有限。随着数字普惠金融的不断发展,利用数字技术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越来越高,服务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创新主体所需的金融资源得到更好的满足,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边际作用也会有所提升。进一步分析发现,由于各地区要素资源禀赋不同,因而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的激励作用可能存在地区差异[17]。例如,东中部地区较西部地区而言金融机构数量多、覆盖广、密度高,依托传统金融机构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具有先天优势[18]。此外,东中部地区具有良好的人力和技术基础,可为金融资源促进区域创新提供较好的保障。随着数字普惠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不同地区创新能力提升的关键因素也会发生变化,因而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非线性影响可能存在地区异质性。
地区经济发展条件包含诸多要素,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能够对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激励效应产生影响[19]。创新发展离不开金融资源的支持,但仅有金融资源还远远不够。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可在一定程度上表征当地政府具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出台了积极的税收政策,同时也能更好地吸引外部投资提升技术水平,从而推动区域创新发展再上新台阶。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3和研究假说4。研究假说3即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激励作用具有边际效应递增的非线性特征,且这种特征可能存在地区异质性;研究假说4 即数字普惠金融与区域创新之间的门槛效应会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衡量创新的指标主要包括研发投入、专利产出数量等,且相比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更能体现实际创新能力。因此本文参考徐子尧[7]、蒋长流[20]的研究,从创新产出角度选取发明专利授权量作为区域创新产出的衡量指标。为更准确地衡量区域创新绩效,本文进一步选取专利密度即每万人发明专利授权量作为被解释变量。
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选取2011年—2019年我国地级市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作为核心解释变量,并分别对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覆盖广度、使用深度、数字支持服务程度这3 个分维度指数与区域创新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其中,覆盖广度通过电子账户覆盖率来体现,使用深度通过数字金融实际服务状况来体现,数字化程度通过移动化、实惠化、信用化和便利化等指数来体现。
3.中介变量。本文的中介变量为融资约束。宏观城市层面的融资约束情况采用城市信贷规模来衡量。由于微观企业层面的融资约束情况无法直接观察,现有研究主要通过综合企业各项指标来构建相关指数,如KZ 指数、WW 指数等。由于KZ 指数中的托宾Q 值通常具有较大的测量误差,因此本文选择WW 指数测度微观企业层面的融资约束情况。
此外,本文参考梁榜[10]、万佳彧[21]的研究选取城市及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研究中各变量定义及说明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及说明
续表1
(二)计量模型
本文参考蒋长流[20]、韩先锋[22]的研究,构建面板计量模型研究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激励效应,同时引入个体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模型基本形式设定如下:
Innovi,t=α0+α1indexi,t+α2Controlsi,t+λi+μt+εi,t(1)
式(1)中,Innovi,t表示i城市在t时期的专利授权量,indexi,t表示i城市在t时期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Controls表示城市层面可能影响创新水平的其他变量,λi和μt分别表示个体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
式(1)研究的是数字普惠金融与区域创新的线性关系。为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是否存在非线性溢出,本文参考Hansen[23]的做法,设定门槛计量模型如下:
I.Innovi,t=α0+β1indexi,t·I(Ti,t≤δ)+β2indexi,t·I(Ti,t>δ)+β3Controls+εi,t(2)
式(2)中,考虑创新产出可能存在时滞性,故对创新指标滞后一期进行估计;indexi,t既是核心解释变量又是门槛变量;I(×)为指示性函数,在满足条件情况下取值为1,反之则取值为0;δ为待估门槛值;其他变量定义同式(1)。
为进一步探究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区域创新的作用机制,验证缓解融资约束在数字普惠金融与区域创新之间的中介作用,本文从宏观城市层面和微观企业层面出发建立中介效应模型,参考温忠麟[24]的做法,设定中介效应模型如下:
medi,t=β0+β1indexi,t+βcControlsi,t+λi+μt+εi,t(3)
Innovi,t=γ0+γ1indexi,t+γ2medi,t+γcControlsi,t+λi+μt+εi,t(4)
其中,medi,t表示中介变量,在后文的计量中分别以城市信贷规模和企业融资约束水平来衡量,其他变量定义同式(1)。若数字普惠金融确实通过改善融资约束、扩大城市信贷规模进而促进了区域创新,那么式(3)中的β1和式(4)中的γ1、γ2的系数均应显著,并能通过中介效应的Sobel检验,方可说明存在中介作用。
(三)数据来源
本文从宏观城市层面和微观企业层面出发,研究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激励效应。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数据来自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提供的《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2011—2020年)》。宏观城市层面采用2011 年—2019 年我国地级市数据研究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影响。其中,城市发明专利授权量来源于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其他控制变量数据均来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为使样本数据更具代表性,本文剔除4个直辖市样本和主要变量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258个地级市样本。微观企业层面以A 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相关财务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剔除金融业和公共事业企业样本以及主要变量数据缺失的样本后最终得到3851 个样本。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影响
1.基准回归结果分析。对本文数据进行Hausman 检验并考虑时间个体效应可以发现,基于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更为适合。表3 为基准回归结果。其中:列(1)为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影响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index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驱动区域创新发展,验证了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说1;列(2)~列(4)是数字普惠金融3 个分维度指数对区域创新影响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覆盖广度(coverage)、使用深度(usage)和数字支持服务程度(digit)对区域创新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表3 基准回归结果
续表3
2.内生性处理:工具变量估计。由于上述基于线性模型的实证研究可能因存在反向因果关系导致系数估计偏误,因而本文尝试在模型中加入工具变量以降低内生性干扰。本文参考梁榜[10]的做法,选取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平均值和互联网水平(互联网用户数)作为工具变量,估计结果见表4。其中列(1)为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对区域创新的回归结果,列(2)~列(4)为3个分维度指数的回归结果。从实证结果来看,考虑了模型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后,数字普惠金融仍然对区域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由此表明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激励效应是稳健存在的。
表4 工具变量估计结果
(二)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区域创新的非线性效应分析
为避免人为分组造成主观偏差,本文采用门槛回归方法研究数字普惠金融与区域创新的非线性关系。参考Hansen[23]的方法,对样本进行门槛存在性检验,结果表明数字普惠金融通过了单一门槛检验,因此,可在全国层面选取单一门槛回归模型进行估计。同样,对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区域进行门槛存在性检验,结果表明均通过了单一门槛检验。门槛效应检验结果见表5。
表5 门槛效应检验结果
为克服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影响,本文采用稳健标准差检验进行门槛模型估计,门槛模型回归结果见表6。其中,列(1)为以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指数为门槛变量对全样本进行门槛回归的结果。全样本在单一门槛模型下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变量系数在各个门槛区间均显著为正,说明数字普惠金融与区域创新之间存在显著的动态门槛效应,即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促进作用是边际递增的。当门槛值低于240.98 时,数字普惠金融估计系数为0.004 且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表明在第一门槛区间数字普惠金融有积极且显著的创新溢出效应。当门槛值高于240.98时,数字普惠金融估计系数增大至0.01且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表明随着数字普惠金融水平的提高,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激励效应显现出显著正向边际效应递增的非线性特征,由此验证了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说3。
进一步地,本文分别对东中西部地区数字普惠金融与区域创新的动态非线性关系进行考察,相应的门槛检验结果分别见表6 中的列(2)~列(4)。结果表明,数字普惠金融对东中西部地区区域创新的动态影响特征与全国基本一致,均表现出显著的正向边际效应递增的非线性特征。同时,随着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其对区域创新的影响具有动态差异性,具体表现为:其一,基于数字普惠金融估计系数分析,当数字普惠金融指数跨越各自门槛值后,东部地区数字普惠金融溢出强度由0.007增至0.015,中部地区数字普惠金融溢出强度由0.005增至0.008,西部地区数字普惠金融溢出强度由0.002增至0.003,且均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这表明相较于西部地区,东中部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促进强度更大。这主要是因为东中部地区金融基础设施相较于西部地区更完善,早期的人力和技术积累程度高,为后期区域创新水平快速提高奠定了基础。其二,基于门槛值分析,考察期内东中西部地区尚未跨越门槛值的城市占比分别为50%、43%和19.35%,东部和中部地区有更多城市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仍处于门槛值以下,这表明东中部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激励效应并未得到充分发挥。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在运用数字普惠金融提升区域创新水平进而缩小各地区创新差距的发展过程中,东部和中部地区具有较大优势。
数字普惠金融与区域创新之间呈现出正向且边际效应递增的动态规律,然而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激励效应的发挥不仅受自身发展水平的影响,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表6 中列(5)为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门槛变量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激励效应持续增强,其正向且边际效应递增的非线性特征依然存在,由此验证了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说4。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调节变量的门槛值依次为17.01 和17.34,且当经济发展水平的门槛值高于17时数字普惠金融的估计系数明显变大,表明经济发展能够强化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激励效应。
表6 面板门槛模型回归结果
(三)数字普惠金融促进区域创新的作用渠道
既有研究已验证了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缓解地区融资约束,而良好的融资环境是创新发展的重要条件。基于此,下文将探究数字普惠金融能否通过缓解融资约束这一中介渠道驱动区域创新发展,具体传导机制如图1所示。
1.宏观城市层面的实证分析。表7 为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其中列(1)和列(2)分别为以城市信贷规模和每万人城市发明专利授权量作为被解释变量的实证结果,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的系数均为正且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表明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扩大城市信贷规模和促进区域创新发展。进一步地,列(3)为基于式(4)将城市信贷规模纳入基准回归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回归系数在5%置信水平上仍然显著为正,且数值相较列(2)明显减小,Sobel 检验结果也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由此验证了存在中介效应,即数字普惠金融通过缓解融资约束这一中介传导渠道对区域创新产生了推动作用。
2. 微观企业层面的实证分析。本文参考万佳彧[21]的研究,以A 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将地级市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与企业财务数据相匹配,样本时间跨度为2011年—2019年。同时,以企业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来衡量企业技术创新程度,控制变量的选取见表1,实证结果见表7 中的列(4)~列(6)。列(5)的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技术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列(4)和列(6)分别为基于式(3)和式(4)的回归结果,通过构建中介效应模型发现,缓解融资约束在数字普惠金融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发挥了中介传导作用;Sobel 检验结果在5%置信水平上显著,表明在微观企业层面也存在缓解融资约束这一中介渠道。综上,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说2得以验证。
表7 中介效应检验结果
(四)稳健性检验
上文通过工具变量检验发现,本文的基本结论具有一定的稳健性。为进一步增强结论的可靠性,本文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一是替换被解释变量重新进行估计,将衡量城市创新的指标由每万人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替换为每万人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结果见表8 中的列(1)~列(4)。二是选取部分年度样本即2011 年—2017 年研究样本重新进行估计,结果见表8 中的列(5)~列(8)。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及其3 个分维度指数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从而验证了上述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表8 稳健性检验
五、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数字普惠金融将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深度融合,利用大数据挖掘、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克服融资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服务门槛,进而为创新提供更好的融资环境。本文基于2011年—2019年258个地级市面板数据,实证考察了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激励效应,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无论是从数字普惠金融指数,还是数字普惠金融覆盖广度、使用深度以及数字支持服务程度3个分维度指数来说,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第二,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的激励作用呈现明显的正向边际效应递增的非线性特征,且存在区域异质性,东中部地区的激励作用强度大于西部地区。第三,中介效应检验结果表明,数字普惠金融能通过缓解融资约束、改善融资环境激励创新产出,这一效应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均存在。
(二)政策建议
1.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制定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政策。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区域发展不均衡,西部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不及东中部地区。在“新基建”部署背景下,应充分考虑缩小地区间数字基础设施的差距,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资源倾斜和政策倾斜,进一步推动数字技术与金融业深度融合,为数字金融服务区域创新奠定良好基础。
2.着力打造区域内数字普惠金融中心城市。各地区应加强数字金融中心城市布局,通过以强带弱、抱团发展发挥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创新发展的溢出和辐射作用。虽然总体上西部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低于东中部地区,但依然有个别城市如攀枝花市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较高。应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打破金融要素流动的时空限制,带动区域内其他城市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协同推进区域创新发展。
3.鼓励发展多层次的数字金融服务体系,满足创新主体差异化的融资需求。从融资领域角度看,现阶段,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主要以传统银行业为载体,在原有的金融服务体系内满足小额分散的融资需求,数字金融服务类型较为单一。应鼓励发展多层次数字金融服务体系,激励市场主体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创新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模式,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营造市场化融资环境。例如,可鼓励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直销银行,鼓励互联网企业科技公司以从事网络借贷的形式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丰富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类型,进而更好地发挥其对区域创新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