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原生性视域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实践与反思
2022-06-13顾子扬
顾子扬
摘 要: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从推出以来,在实行过程中逐步体现出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困境。在当今时代发展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愈发面临原生性被破坏的风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承载主体,更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坚守传统和拥抱未来这一对矛盾成为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现其价值的重要因素。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充分考虑文化原生性的特殊性,在原生性土壤和环境下能够更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原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
DOI:10.20005/j.cnki.issn.1674-8697.2022.07.040
0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命名制度的笼统表示,主要是基于归类视角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项目个体进行保护的一种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更多的是从制度建构的角度来解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传承人遇到的制度、管理、认同等方面的问题。虽然这种解决方式更加高效和模式化,具有广泛推广的可行性,但是也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原生文化之间的隔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体内部的矛盾。
在外来文化和新兴潮流文化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存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原生性受到侵蚀。笔者从文化原生性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寻求制度健全措施和问题的解决方法。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的定义是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具体定义为:“那些直接参与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被视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且将这些传统文化进行沿袭的個人或者群体”。在这一层定义中,可以将其解读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文化传承过程中,直接为传承工作做出贡献的群体或者个人。法律条文中所定义的与实践环境中人们认知的非遗传承人尚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所界定的概念偏向广义,涵盖范围比较广泛,只要“直接参与”非遗传承过程,都能被算作非遗传承人。但是实际认定过程中,制度更多面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且普通公众对非遗传承人的认知也更偏向具有明显差异性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制度”或“制度”)从传承主体的层面上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构建了制度保护体系。在价值体系上,制度为非遗传承人的身份赋予了更多的价值,让传承人自身以及群众对这一身份产生更多的价值认同。在资源整合上,制度通过选取具有优秀资质的代表传承人,能够更加有效地统一调配资源,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为传承人提供更加适合的扶持渠道。制度有效地将非遗文化保护进行实践上的具体化,将保护工作进行细化,具体到传承人的寻找、认定、培养、鼓励、扶持等多个方面。制度实质上是非遗文化活化性保护的体现,将目光真正聚焦于“人”这个主体,通过“人”的“传习”将非遗传承下去、“人”的“模仿”将非遗发扬出去、“人”的“认同”将非遗深根下去,借由传承人的标杆作用和旗帜效应,激发群众的自发性保护以及文化认同感的凝聚。
2 非遗文化的原生性
原生性是指处于最原始、最初级状态的民间生活形态,在去除现代社会其他因素干扰之后,留下的最初始的文化样貌。原生性与原真性有一定的联系,但是适用范围上存在着差别。
原真性更多应用于古街道、历史建筑、历史遗迹等具有实物留存的物质性文化遗产。而原生性在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文化遗产两个领域都有采用。但从当前的文献研究来看,原生性多用于民间艺术和民间文化,由于非遗文化是具有显著代表性的民间艺术和文化集合,所以原生性能够更好地描述非遗文化的原生态和正宗性。
非遗文化的原生性是指非遗文化被创造时带有天然的文化特征。这种特殊性是天生的,而不是通过后天发展过程中受其他因素影响添加进去的。本文中讨论的非遗文化的原生性更多地是与非遗传承人有关的原生性影响因素,主要探讨与非遗传承人开展文化传承活动、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工作、非遗传承人的激励措施有关的文化原生性因素。
3 保护非遗文化原生性的重要意义
非遗保护工作的内核是文化建构,是将文化中原有游离的、混乱的、碎片化的元素进行整合和修复,向大众呈现一个具有完整内核和综合特征的文化。但是,文化建构不能脱离原生性,建构工作不是创造工作,首要标准就是保证所整合出来的文化的真实性,追求能够最大程度保留原有文化的特征。
文化的原生性是让文化具有传承和延续价值的重要特性。一些文化要素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固有形态,成为大众心中的某种精神代表和象征,这是大众能够直接感受到的原生性要素;而另外一些要素没有固定形态和模式,是大众一般难以分辨的原生性要素,很容易被忽略。在非遗文化保护过程中,具有象征性或者具象性的文化要素容易被公认和重视,而没有固定形式的文化要素却常会受到扭曲和轻视。保护非遗文化原生性能够极大程度上让形式不固定的文化要素尽可能地保证其初始的真实性和正宗性,并在保证象征性要素的前提下提升隐性要素的纯洁性。
非遗文化原生性的保护能够增强国民对于我国的文化认同,增强大众的文化自信。近年来,面对外来文化,我国的一些传统非遗文化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障碍:一方面是受到一些国家对我国传统文化的掠夺性的冒充行为;另一方面,国内对于非遗文化的感知程度和认同感有所下降。保护文化原生性能够更好地发掘非遗文化背后的民族精神、思想文化、历史背景,向社会传播原生的文化,让大众能够更好地了解非遗文化,感受非遗文化的魅力。
4 非遗文化原生性现状
非遗文化的灵魂在于文化的传承,在于代际之间或者师徒之间通过口头相传、言传身教、教授学习等方式将文化内核和外壳借由交流关系进行传袭。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传承人在非遗文化传承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保护非遗文化的原生性无法脱离对其生存环境和条件原生性的保护。
4.1 非遗传承人制度缺乏对非遗文化原生性生存环境的保护
非遗传承人制度带给传统民间传承人更高层次的身份和价值认定,这虽然会为非遗传承人生存带来一定的帮助,但是这也会增大非遗传承人被各方利益诱惑的可能性。例如,一些乡村的表演艺人在进入名录后,会在当地以及周边地区迅速“走红”,进而有商业的表演公司开出高于其之前收入几倍的薪资与其签约。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传承人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平台,为他们更好地展示传承的非遗文化提供了机会和窗口,但这也会导致他们受制于合约,表演更受观众欢迎的节目,而非遗文化原本具有的一些特色会被忽略或者遗忘。另外,一些艺人的生存环境由传统农村转变为现代城市后,由于缺少了原生环境的影响,非遗文化的纯净性也难以得到保障。
制度虽然在经济、价值、法律、身份上为非遗传承人提供了大量的帮助,但是在非遗传承人所身处的原生性环境的保护上尚存在不足。没有把保护对象放在特定的环境中进行全方位的看待,是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例如,原生性环境的过度化开发,导致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受到破坏,丧失了原生土壤的非遗文化难以在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仍保持原汁原味。人作为环境中的主体,其动机和积极性极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受到外部因素刺激后,人的内部思想和行为会受到影响。
在原生的环境中,由于受家族文化、部落信仰、祖辈传习的影响,或者日常生活的需要,非遗传承人更多的是自发性地进行传承和保护非遗文化,并没有外界压力迫使传承人被动地承担角色。但随着一些原生性环境被破坏,外部利益驱动因素的进入,传承人的自发性可能会受损。传承非遗文化所带来的利益回报会可能让他们不自觉地将传承工作与利益获取画上等号,这在短期会带来一定的激励效应,但是在长期过程中,一旦传承非遗文化所带来的效益达不到他们的预期,反而会打击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
4.2 政府力量逾矩导致原生性受损
在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和官方部门具有重要的作用,官方力量的介入有效促进了非遗文化及传承人的保护。但是,这种介入需要一个界限,官方权力的“逾矩”会对文化的原生性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害。
地方政府的出发点是正面的,出于对地方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保护工作的推进。但是一旦超出“辅助作用”的界限,就会起到负面的效果。非遗文化的原生土壤是民间环境,民间力量在保护工作中的缺位是导致文化失传的重要原因。官方力量往往作为辅助力量填补民间力量的缺失,解决民间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实践的过程中,政府对于非遗文化保护工作的全盘接手,按照官方解决问题的流程去对待非遗文化保护,虽然填补了民间力量的不足,但是也严重挤压了民间力量的生存空间。这极大挫伤了社会中民间传承人的积极性,损害了非遗文化保护的原生力。原本从事有关传统文化工作的民间传承人在被认定为代表传承人之后,被赋予了过度的政治地位,从一个文化工作者转变为有关部门的管理者,脱离了文化保护的第一线,造成了由传承人维系的民间保护体系的崩溃。
4.3 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加剧原生性受损
非遗传承人制度的保护对象范围过窄,保护范围仅限于“代表性传承人”,并且存在着层级上的限制,真正能够享受到保护利益的是国家级和省级的传承人,而一些市级及以下的传承人获得的关注度很低。地方的文化部门对待这些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往往较为消极。
在传统的制度体系中,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帮扶、支持通常采取统一的标准和措施。对于不同传承类别、不同帮扶需求、不同传承模式的非遗文化传承人没有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认为现有的帮扶措施具有很强的普适性,主要表现出来的问题有:过于看重经济手段的帮扶作用,错误地将保护其他类型文化的经验运用在非遗文化保护工作中,忽略了传承人最真实、迫切的需求。这样造成了严重的人才流失,对非遗文化的原生性带来了严重威胁。
5 对策及建议
非遗文化是以非遗传承人为载体,与周围环境协调共生的文化。因此,非遗文化的原生性保护的思路需要充分考虑传承人和环境的协调与融合。
5.1 针对传承人个体制定具体解决方案,建立原生性发展空间
每位传承人所处的生活环境不同,传承的文化类型不同,获取资源的能力不同,个人的追求不同,政策上的需求也不同。建立原生性发展空间的关键在于要保证非遗传承人的个人生活,使其能够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保护工作中去,不必担忧生计,也不用过于担心自己所掌握的非遗文化或者技能难以转化为经济价值补贴自己的生活。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因为经济原因导致的非遗传承人人才流失的问题,有效改善原生性环境。
在保障生活需要的基礎上,地方文化部门需要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充分了解非遗传承人的个性化需求,并进行差异化的满足,不能只关注经济上的帮助和扶持。从非遗文化传承方式中最普遍的师徒传承来说,现在许多非遗传承人面临着招收徒弟困难、缺少信息发布渠道、徒弟的素质较低、学徒流失严重的问题,有关部门就应该针对学徒的招收、审核、培训、检验等流程做出一定的指导和规定,辅助非遗传承人进行教授和传承工作,并且提升传承人的社会地位,让传承人在师徒关系中得到更多的尊重。
如果能够保障非遗文化的原生性发展空间不受到损害,那么非遗文化的原生性也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传承人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也能够更好地开展传承活动,促进其工作的积极性。
5.2 推进非遗传承人制度优化,填补制度设计和实践漏洞
非遗传承人制度为国家的非遗文化传承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是我国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成果,在文化传承工作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指导作用。解决好非遗传承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对非遗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保护非遗文化原生性是非常必要的。
制度的优化主要分为制度设计和制度实践两个方面。在制度设计上,首先需要考虑非遗传承人的主体界定。我国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范围较窄,并且非遗传承人制度主要是适用于具有代表性的传承人。笔者认为应该适当扩大传承人的认定范围,将符合认定标准的传承人尽可能地纳入制度体系,并且逐步弱化人数上的限制,减少具有高超非遗技艺的传承人无法获得身份认定的情况。其次,需要提升对于传承人的管理水平。建立传承人的档案化管理,根据其自身年龄、技能水平、所传承的文化类别进行具体的分类。这种方式能够针对濒危非遗文化快速采取措施,尽可能多地保留有关记录,方便后续的重构工作。建立相关的评估机制,对非遗传承人的工作进行一定的考核,总结和推广优秀传承人的工作经验,激励先进传承人的工作。非遗传承人的经济扶持和社会保障也亟待加强。可以通过短视频、公众号等新媒体手段的宣传,树立正面的传承人形象,如纪录片《寻找手艺》在视频网站热播,观众通过这一纪录片了解到许多手艺匠人的传承工作,自发形成对手艺人、非遗传承人的尊敬。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非遗传承人制度已经对政府部门如何进行工作推进提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非遗传承人对制度的理解和接受上没有进行阐述。制度主体要对制度能够充分认同,了解制度内容,主动接受制度的管理。文化部门需要对制度内容做出易于接受和理解的阐述,减少制度内容在理解上的不确定性,消除传承人对于制度的抵触心理,并且在执行制度内容时更加人性化。
5.3 激发民间力量积极性,保护非遗文化原生性
我国的非遗文化大部分还是存在于民间,民间力量是非遗原生性保护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制度应该提升民间力量在非遗保护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有限度地扩大民间力量的影响作用。例如,在认定时除了考虑现有制度上规定的要求以外,可以鼓励传承人来源的群体发表意见和观点,参与到认定过程中。全社会的参与有助于提升社会对于非遗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对于非遗文化保护的了解,优化对于原生的非遗文化的认知,提升对于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的信任感。
6 总结
非遗文化的原生性应该被加以重视和保护。非遗传承人作为非遗文化的主要载体,在制度上更应该重视非遗传承人所处的环境和自身观念上的原生性。本文希望能够为非遗传承人制度提供原生性保护上的思路,促进我国非遗文化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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