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回顾与展望
2022-06-10唐益亮
【摘要】自1991年《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著作权法》已先后历经三次修改,每一次修改的意义均有所不同:1991年《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版权保护基本框架;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实施标志着我国初步建成版权保护体系;2010年《著作权法》的修改实施标志着我国基本建成版权保护体系;202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生效标志着我国初步建成版权强国。但与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版权强国这一目标尚有距离,为此,需要从不同方面做出努力。
【关键词】《著作权法》 意思自治 合理使用 版权贸易 版权强国
2021年6月1日,修改工作持续八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正式生效。在此之前,我国先后完成了《著作权法》的制定以及《著作权法》的第一、二次修改,每一次修法的背景、内容、意义均存在差异。本文通过回顾《著作权法》的制定及历次修改,展现不同时期所取得的进步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版权强国提出展望。
一、1991年《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确立版权保护基本框架
(一)背景回顾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党中央便先后组织召开了第一届全国新华书店出版工作会议和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并分别通过了相关决议[相关决议分别为:《关于统一全国新华书店的决议》《关于发展人民出版事业的基本方针的决议》《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关于改进和发展书刊发行工作的决议》《关于改进期刊工作的决议》《关于改进书刊印刷业的决议》。]。从不同决议的内容以及自身特点来看,主要涉及了与著作权相关的指导性、原则性规定,强调对人民利益以及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难以成为规范版权实践的具体依据。
为了贯彻和细化决议中的相关要求,1952年8月,政务院颁布《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出版行业的各类企业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著作权,不得侵害他人著作、出版的权益;1961年3月,文化部颁布《请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批示》,规定废除版税制,并对著作权人实行一次性支付稿酬;1990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规定根据美术出版物的质量高低、难易程度以及不同类别,在现有美术出版物稿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著作权人的稿酬等。
在1991年《著作权法》制定之前,国家有关部门通过事后立法的方式及时回应了著作权侵权现象,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收入,提升了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和创新性[黄先蓉、贺敏:《创新是引领出版业发展的动力——基于版权视角》,《出版科学》2021年第1期。]。不过,一方面,分散立法难免会出现类似或相同条文内容的重复规定,影响了执法及司法人员的准确参照和引用,例如,在涉及“文学作品”与“美术出版物”的不同规范性文件中,对著作权人的权益、侵犯认定以及责任承担等内容几乎无异,而且随着与著作权相关的立法规范和侵权纠纷的日益增多,我国已经具备系统制定《著作权法》的能力和水平,并将其法律位阶上升至基本法;另一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制度起步较晚,具有“先天不足”的短板。而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纵深推进,尤其是在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并签订《中美高能物理协定》和《中美贸易协定》之后,通过一系列的涉外版权贸易纠纷,我国逐渐意识到制定《著作权法》的重要意义。
(二)条文梳理
从1979年有关部门准备起草《著作权法》,到199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生效(简称“1991年《著作权法》”),共计耗时十二年。
从宏观上看,1991年《著作权法》遵循着立法的一般逻辑,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共计六章五十六条。其中,总则部分概括地规定了立法目的、著作权范围、作品范围、合法性要求以及不适用本法的对象等;分则部分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不同作品形式、法律责任四个层面细致地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何种具体权利、权利的边界、在不同作品中分别享有的权益以及侵权后果;附则部分对总分两则的相关概念、另行规定等内容进行补充。
从微观上看,主要内容为:一是以是否发表为标准,为本国人与外国人设置了差异化的著作权归属;二是对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加以细化,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三是肯定了对已有作品进行“二次加工”所派生的著作权由“二次加工”的作者享有;四是规定了职务作品中作者和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不同情形下各自享有的权益;五是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在保护期内继承人有权享有著作财产权;六是在符合法定的十二种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合理使用其作品;七是引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要求他人在取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八是分别列举了出版、表演、錄音录像、播放四种作品形式中特有的著作权益和权益保护;九是规定了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时,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及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等。
(三)立法评析
1991年《著作权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著作权法,即便整体内容不够成熟,相关规定也不够精细,但确立了我国版权保护的基本框架,影响深远。
其一,从法律渊源来看,法律渊源与某一部门法之内不同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以及对权利人产生多大程度的保护挂钩,因而如何在著作权领域设置层次分明的法律渊源对于保护著作权人来说尤为重要。在1991年《著作权法》之前,可供参照和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仅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渊源的构成较为单一,难以为纷繁复杂的版权实践提供规则指导。但在此之后,除法规和规章外,还包括基本法和司法解释,已经涵盖了成文法国家应具备的各类法律渊源。自此,我国在著作权领域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为核心,法规、规章及其司法解释相结合的法律架构。
其二,从作品的表现形式来看,尽管各国版权法中在称谓上有所不同,但大体上存在两种规律,一种是依照作品的物理形态;另一种是遵循作品的输出方式。其中,前者以加拿大为代表,将作品的表现形式分为文学作品、音像材料、舞蹈作品、政府材料、民俗作品等[杨士虎编译:《加拿大版权法概要》,甘肃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而我国《著作权法》中选用了输出方式,将作品的表现形式分为出版、表演、播放以及录音录像四种。相比之下,以输出方式概括作品的表现形式具有生动性、相对稳定性等优点。
其三,从著作权人的权利实现与限制来看,缺乏实现方式的著作权就如同“纸面上的权利”,因而《著作权法》中针对著作财产权分别设置了“许可+付费”与“付费”两类权利实现方式。同时,国家版权局还陆续就不同的作品形式发布了相应的许可使用合同样式,其中主要列举了著作权的用途、使用期限、付费标准等,为著作权人与使用方之间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提供了便利[《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标准样式的通知》,《著作权法律使用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7—111页。]。此外,利益平衡是贯通于版权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原则,这意味着著作权人的权利必然会被限制,只是限制的程度和方式有所差别,所以《著作权法》中通过设定合理使用、保护期限等事项限制了著作权。
其四,从版权保护的主体与方式来看,著作权属于“私权”的范畴,因而在著作权人被侵权时既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与侵权人进行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在《著作权法》中均有规定。但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私权”,《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当著作权人被侵权时,版权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由此在著作权领域确定了行政与司法双向保护的救济机制。
二、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实施:初步建成版权保护体系
(一)修改背景
立足于国内与国际两个背景,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简称“2001年《著作权法》”)。
其一,对《著作权法》的立法观念产生了新的认识。立足于“公私”并重的观念我国制定了首部《著作权法》,但由于《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原本就具有复杂性、易变性等特点,而且随着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有必要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和保护内容做出调整[宋木文:《来之不易的重要进展——亲历著作权法修改感言》,《出版发行研究》2001年第12期。]。通过修改立法突出著作权的“私权”性质,激发公众创作创新的动力[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其二,是网络普及和作品数字化对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提出挑战。首部《著作权法》调整的是以有形介质为载体的作品,不过,随着1994年我國与Internet实现全功能连接后,互联网逐渐普及。到了2000年,我国用于上网的计算机已经有650万台,上网用户也有1690万人[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0/7)》(2012年6月12日)。]。大规模的使用网络不仅使数字化作品越来越多,作品传播速度更快,也导致著作权侵权的成本更低,侵权现象更为显见,急需《著作权法》加以规制。
其三,为成功加入WTO做准备。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我国由“复关”谈判转向“入世”谈判。为成功“入世”,我国有必要履行承诺,对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具体内容,发现《著作权法》中与其存在分歧或差别较大的规定,并及时修改,从而消除“入世”之前可能面临的障碍。
(二)修法要点
2001年《著作权法》基本沿用了首部《著作权法》的框架,只是在首部《著作权法》中的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后增加“转让合同”、在第五章“法律责任”后增加“执法措施”,并对一些条款加以修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计六十条。
此次修改的要点为:一是规定无国籍人的作品,以及首次或同时出版在我国已参加国际条约成员国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扩充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二是将杂技艺术、建筑、地图等纳入作品之中,扩大了作品的种类;三是增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著作权人授权后,代为行使权利;四是将著作财产权细分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十二种具体权利,使著作财产权更为明确化;五是增设法定许可制度,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在不经作者许可且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部分作品;六是引入著作权转让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与他人通过买卖、赠与以及遗赠并签订合同的形式转让著作财产权;七是对以往《著作权法》未规定应当许可或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诸多情形加以限制,如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等均需要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八是丰富了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并对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部门法做出规定;九是新增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准,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视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赔偿,并对举证责任做出规定。
(三)修法评析
2001年《著作权法》是我国针对《著作权法》的首次修改,此次修法既总结了1991年《著作权法》在版权实践中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实践需求,标志着我国初步建成版权保护体系。
其一,在价值导向上,大幅度提升了著作权的“私权”属性。被誉为版权法开端的《安妮法令》将著作权确定为专属于作者的“私权”。而后,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立足于“财产价值”,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立足于“人格价值”[周作斌、刘凡:《著作权立法理念的历史考察》,《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由此奠定了域外版权法中“个人本位”的基调。而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诞生,难免在价值导向上具有“重公有、轻私有”的倾向。2001年《著作权法》对此问题做出了很大程度的修改,尤其是将著作财产权具体化,使得维护著作权人对著作权的“私有”受到高度重视,遵循了版权制度是围绕“著作权人及其权利”来展开的基本规律。
其二,在权利处分上,充分尊重了著作权人的意思自治。作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商品的交换性特征决定了著作权人可以对作品的派生权利进行交易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这也是著作权人自由处分权利的过程。在1991年《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只能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而且允许在未经许可时向著作权人付费便可使用的情形较多,限制了著作权人处分的方式和空间。但在2001年《著作权法》后,除许可使用外,著作权人可以向他人部分转让著作权,并且将多处只需付费的情形修改成“许可+付费”,保障了著作权人的意思自治。
其三,在“涉外性”特征上,进一步缩小了与国际版权条约的差异。相较于其他部门法而言,《著作权法》具有明显的“涉外性”特征,所以在起草1991年《著作权法》之时,立法人员收集整理了域外版权立法的相关资料并移植了部分做法,但与国际版权条约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再度吸收了国际版权条约中具有普适性的原则和规定,尤其是以TRIPS协议为代表的国际版权条约。从修改内容来看,2001年《著作权法》第10条中新增的“出租权”对应了TRIPS协议中第11条“应给予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准许或禁止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有版权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第47条中新增的“刑事责任”对应了TRIPS协议中第61条“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至少将其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抄袭版权案件”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李伟民主编:《WTO与中国经济贸易法规实用指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44、3756页。],进一步缩小了与国际版权条约的差异。
三、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实施:基本建成版权保护体系
(一)修改背景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2010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简称“2010年《著作权法》”)。
其一,遵循《著作权法》立法的规律。立法活动的时代性决定着条文规定的局限性。为了克服这一问题,实现立法质量的提升,往往需要经过数次修改才能走向成熟。例如:因为无法穷尽当时或之后可能出现的新事物,我国《著作权法》在立法之初就规定了不少的“等”字,为之后《著作权法》的修改预留了空间。而日本也是著作权制度起步较晚的国家,在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实施期间,先后完成了五次修改(2002年、2003年、2004年、2006年、2009年),实际上也反映了这一规律。
其二,及时吸收版权实践中的有益做法。自首部《著作权法》实施以来,版权部门并没有完全拘泥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而是在充分考察版权实践的基础上对《著作权法》做出一定突破,并形成了大量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其中,比较的典型是著作权质押制度,其对于巩固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保证著作权的商品属性以及实现个人、企业的融资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其三,践行中国对国际组织的承诺。为减少“入世”阻力及其履行国际版权义务,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遵守和执行TRIPS协议、《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条约。2007年,美国就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发起了7项指控,这也是中美就版权诉至WTO的第一例纠纷。中美磋商无果后,2009年1月,WTO依据争端解决机制就该指控设立了专家组,并支持了两项指控[王迁:《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美国赢得了什么?——评专家组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裁决》,《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因此,我国需要及时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
(二)修法要点
2010年《著作权法》完全沿用了2001年《著作权法》的框架,修改幅度极小。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计六十一条。
此次修改的要点为:一是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替换为“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与著作权“原始取得”原则不相违背;二是新增了著作权允许出质的条款,并应当向版权行政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提升了著作权的可交易性;三是对《著作权法》的条款顺序进行技术性调整。
(三)修法评析
相较于2001年《著作权法》而言,此次修法的内容较少,但在2010年《著作权法》实施期间,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较多,弥补了此次修法的缺憾,标志着我国基本建成版权保护体系。
其一,从著作权保护的条文设计来看,随着作品日益商品化以及著作权的可交易性逐渐获得认可,脱胎于作品的传统演化路径“作品生成→作品传播”,在版权实践中已经衍变为“作品生成→著作权流转→作品传播”与“作品生成→著作权流转→‘二次加工作品→作品传播”。在此背景下,如何准确界定著作权保护的外延并构建全方位的保护体系变得尤为重要。自2010年《著作权法》后,在横向上,以各类作品形式的演化为主线,将著作权的保护贯穿于作品的创作、转化、运用、传播等主要环节,保护的对象也由著作权人扩大至相关权利人,使得原本碎片化的保护规则走向系统化;在纵向上,围绕各具体环节设置了有层次的权利保护,以著作权流转为例,流转的方式包含了许可使用、转让、质押,不仅满足不同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处分需求,更是为版权的市场化和产业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二,从著作权保护的实施状况来看,在2010年《著作权法》之后,一是在版权行政保护上,从2007年至2009年,行政处罚的案件量依次为9816件、9032件、9438件,而从2017年至2019年,行政处罚的案件量依次为3552件、3033件、2539件[数据来自国家版权局官网发布的各年度全国版权统计情况。]。在对比后发现,这一变化说明了随着版权行政机关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提高,行政处罚的数量呈现大幅度递减趋势,著作权环境得以改善,版权行政机关在治理著作权侵权问题上卓有成效。二是在版权司法保护上,从2017年至2019年,新收民事审判的著作权案件量依次为137267件、195408件、293066件,新收行政审判的著作权案件量依次为17件、17件、16件,新收刑事审判的著作权案件量依次为170件、156件、210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201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首先,反映了著作权人在面对侵权纠纷时极大可能会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实现救济,自我维权意识强化;其次,行政审判的数量处于极低的状态,印证了版权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较高;最后,刑事审判的数量在各年份之间有增亦有减,灵活地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这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备的行政与司法双向著作权保护机制。
其三,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来看,遵守国际版权条约为缔约国设定的最低保护水平,是各缔约国不断融入和维护国际版权秩序的基本要求。为了贯彻这一要求,2010年《著作权法》同之前《著作权法》的制定与修改保持一致,均将减小与国际版权条约之间的差异作为修法的外在动力,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调整,此后借助一系列的涉外版权实践适时适度地引入域外版权规则,顺应了国际版权制度的发展潮流。
四、202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生效:初步建成版权强国
(一)修改背景
为了回应社会实践的需要及国际社会的关切,2020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简称“2021年《著作权法》”)。
其一,弥补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时的漏洞。尽管第一、二次修改《著作权法》的时间相差了接近十年,但2010年《著作权法》是在缺乏足够准备的情况下完成,致使修法的数量过少,具有仓促性。而且从当时国务院提交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来看,其中共涉及了“作品登记”“著作权质押登记”“禁止出版作品”三条[柳斌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年2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年第2期。],但备受人们期待的“作品登记”并没有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由此可见,2010年《著作权法》的修改难以充分解决2001年《著作权法》实施期间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其二,契合纷繁复杂的版权实践。《著作权法》因版权实践的多变性、抽象性等特征而成为典型的“行动中”的法。在2010年《著作权法》实施后,且不说实践中部分著作权侵权的方式、类型、后果超越了以往的认知范畴,甚至在个别案例中引发了对于何为“作品”的质疑。以颇为关注的“喷泉著作权第一案”为例,该案的争点是: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否构成作品,如果构成,那么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何种作品类型?[李铁柱:《“喷泉著作权第一案”二审维持原判》,《北京青年报》2018年7月4日。]由于2010年《著作权法》中无明确规定,法院审理陷入困境。此外,随着互联网的日新月异,我国已经进入Web4.0时代,这是《著作权法》必须直面的重大课题,如何避免因创作多元化、传播多元化而招致的著作权侵权多元化,迫切需要解决。
其三,更为深入地与国际版权条约接轨。虽然我国移植了不少域外做法,著作权制度不断健全,也承办并推动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签署。但对比国际版权条约,仍有进一步改进和衔接的空间[袁曙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20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公报》2021年第1期。],尤其是在保障著作权人权利方面。以《伯尔尼公约》为例,其中第3条规定作品出版需同时满足“得到作者同意”与“复制件的发行方式能够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对于戏剧、音乐、戏剧或电影作品的表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有线传播或广播、美术作品的展出以及建筑作品的建造,均不构成出版。],这比2010年《著作权法》第10条中“公之于众”的标准要高;第7条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内”,但2010年《著作权法》第21条中对于电影、摄影等作品的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这比《伯尔尼公约》要求的保护期限要短[《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编:《知识产权现行法律法规汇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637—648页。]。
(二)修法要点
2021年《著作权法》未对2010年《著作权法》的框架做出明显调整,只是将第四章更名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五章更名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计六十七条。
此次修改的要点为:一是将作品定义为具有独创性同时能以一定形式呈现的智力成果,兜底条款也随之做出调整;二是新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代为收取使用费,并定期公布使用费的收支情况的规定;三是新增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登记的规定;四是在保留合理使用应具备的“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与“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两项条件基础上,新增“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作为第三项条件,也对合理使用的情形和著作权人的范围加以调整,使权利的限制更为合理;五是增加了职务表演的条款,并规定了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六是肯定了著作权人以及相关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在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法定情形时不得故意破坏或避开技术措施;七是通过修改表述扩大了相关概念的范围,如“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等;八是新增确属侵权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以及不足五万元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九是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五百万元以下,并规定证明赔偿数额时的举证责任倒置;十是要求当事人在行政调查中负有协助、配合义务,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可视情况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修法评析
2021年《著作权法》是历次修法中准备最为充分、修改内容最多的一次调整,发生变动的条款多达四十二条,此次修改标志着我国初步建成版权强国。
其一,从版权制度的建设来看,立法质量的渐进性、版权实践的动态性、版权立法的滞后性等因素决定了,某一国家版权制度的建立健全并非是朝夕之间就能完成的,需要版权立法与版权实践进行多次的互动互促,这注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我国自1991年《著作权法》生效至2021年,已先后经历了两次修改,付诸实施的时间有三十年,社会公众的著作权意识显著提升,并基本建成版权保护体系,这为版权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而在202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中,立法机关秉持“开门立法”的思路,早在2012年国务院法制办便公布了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仅在2020年“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参与人员达五万余人次,收集意见十六余万条,均高于其他法律草案[叶桂君:《著作权法迎来第三次正式修订,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游新闻网,https://www.cqcb.com/fazhi/2020-06-06/2494959.html,2020年6月7日。]。修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提升了2021年《著作权法》的条文质量,使版权制度渐趋完备。
其二,从版权保护的力度来看,尽管伴随着著作权人相关权利的不断扩大,对著作权侵权的制裁措施也不断增多,但在2021年《著作权法》之前总体上存在着“严而不厉”的问题。以对被侵权人的赔偿为例,赔偿的数额原则上为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两者均不明确时判决50万以下;而美国版权法规定了“实际损害+违法所得”与法定损害两种赔偿方式,著作权人择一主张,其中法定损害赔偿视侵权对象的不同不得少于200美元或2500美元,对于三年之内涉及两次及以上的侵權人,赔偿的数额增加三倍[U.S. Copyright Office.Chapter 121: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s,https://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12.html,2021-05-10.]。两相比较,分别采用上下限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足见保护力度的差别。但在2021年《著作权法》施行后,除新增罚款外,赔偿数额的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并增设了惩罚性赔偿,强化了版权保护的力度。
其三,从作品的产出和运用来看,在2010年《著作权法》实施期间,版权“红利”愈发明显。例如:从2017年至2019年,版权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平稳上升,分别为7.35%、7.37%、7.39%[数据来自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2017—2019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成果”。]。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创新指数在全球131个经济体中也连续两年排名第14位[Cornell University,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20 of China,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wipo_pub_gii_2020/cn.pdf,2021-06-13.]。这一事实证明,只有从源头出发,充分尊重和保障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支配和处分,最大限度地允许其实现意思自治,才能形成良性循环,通过激发作者创作创新的积极性并产出优秀作品,进而推动版权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相较于2010年《著作权法》而言,2021年《著作权法》不仅严格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条件,也进一步缩减了原本只需付费使用的情形,助推了作品的产出和运用。
其四,从国际版权条约的引入来看,至少在关键条款上保持趋同性是各国版权法不断发展的基本趋势,这有助于推动不同国家就涉外版权纠纷达成共识,共同促进版权贸易的繁荣。在2021年《著作权法》施行之前,我国之所以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吸收了部分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甚至将其作为修法的外在动力,是因为或多或少受到了外部压力。但202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我国在充分认识这一趋势的基础上主动引入国际版权条约,修改内容包含了完善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等,这一变化不仅表明了随着我国版权制度的日益健全以及综合国力的迅速提升,对外交流与版权贸易更加频繁,也意味着我国将更为充分地履行国家版权义务。
五、结 语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在著作权领域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果,并初步建成版权强国,但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等一系列中央文件中可以看出,我国的著作权制度与实践仍存在一定不足,且与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版权强国这一目标尚有距离。为此,一是坚持以保护著作权人及其权利为导向,结合版权实践的变化及时对《著作权法》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依托科技构建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服务机制;二是关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动态,提前研判和制定此类新兴技术侵犯著作权的解决方案;三是通过常态化的交流、研讨、分享经验等方式,版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就案件的移送、侵权认定、协同办理等达成统一意见,提高版权保护的水平;四是部分地区先试先行,总结在版权运用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进一步实现版权的市场化、产业化、高质化;五是吸收域外版权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依旧是我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关注的议题,在此基础上要尽快将角色转变成主动参与、引导国际版权规则的制定者,积极向世界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作者唐益亮,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
A Review and Prospect of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pyright Law over the Past 30 Years
Tang Yiliang
Abstract:Since the Copyright Law of China was enacted and enforced in 1991, it has been revised for three times. Each revision had its particular significance. In 1991,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rst version of Copyright Law established the basic legislative framework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in China. Its first revision in 2001 remarked the initial establishment of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in China. After the amendment in 2010, Chinas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was further enhanced. The revision of Copyright Law in 2021 indicated that China has basically become a competitive power in terms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However, it still takes time to be internationally competitive. In this regard, more efforts should be made.
Keywords:Copyright Law, autonomy of will, reasonable use, copyright trade, competitive power of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