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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家庭,行使探望权别让孩子“受伤”

2022-06-10任强

现代妇女 2022年6期
关键词:行使民法典义务

任强

家庭是孩子面对的第一个环境,幸福美满的家庭是孩子终生身心健康的基础。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离异家庭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无论是完整的家庭还是离异的家庭,相信父母对孩子的爱是一样的。所以,如何通过探望权来建立和孩子的连接以及正确表达爱至关重要。

探望权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针对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而探望权的主要义务主体就是直接抚养的一方,这里所说的义务,包括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还包括协助对方、提供方便等义务。

每对夫妻婚姻的破裂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孩子遭受的无辜伤害却是一样的。如果说破裂的婚姻已经给孩子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就不要在探望权的行使中继续伤害孩子。探望子女具有持续性,因此在探望权的具体约定问题上,民法典坚持了“协议优先”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探望权产生的途径上,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先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在协议时双方都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

探望是维系非抚养一方与子女之间情感纽带的重要途径,不应横加阻拦,更不能被剥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但是任何权利都有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中止探望。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对方不主动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同样,对方不能保证孩子安全、对方工作性质不能保证陪孩子时间等理由都不属于法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理由,根据司法实践,“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2)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未治愈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6)发生过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或有明显藏匿倾向的;(7)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情形。

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者执行标的,不能依照金钱支付类、一般行为类案件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应尊重孩子意愿。所以,不但你不能抢,法院也不能帮你直接“抢”孩子。但一般也不适宜直接将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拘留措施。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法官可以通过恰当的方式合理选择强制方式,比如适用罚款、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裁定迟延履行金等方式予以间接强制措施,从而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最后,律师建议:探望权不仅仅是对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权利的保障,更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保护。所以对于子女的探望,要根据子女的情况和每个家庭的实际综合考虑,双方可以协议采取多种变通的方式抚养孩子,多换位思考,体谅对方难处,给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摘自《分忧》)(责任编辑 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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