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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2022-06-09芮绍炜

华东科技 2022年5期
关键词:科技进步科技人才科学技术

“人才”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核心要素,在创新发展、科技进步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

人才是第一资源,国家科技创新力的根本源泉在于人。近年来,党和国家对人才工作日益重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人才发展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关于科学技术人员内容的修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才理念、战略的贯彻落实以及2007年以来各类人才政策、实践的深化提炼,为新时代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技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关于“人才”修订的概述

人才是科技发展的基础,科技创新需要人才来实现,这也是为什么1993年版以来人才一直保有独立章节的原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对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章节题目由1993年版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到2007年、2021年版的科学技术人员,更具有普适性。相较于2007年版,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在人才内容上做了很大扩充,特别是去年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召开后,在2021年8月公布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又做了很多修改与增加。2021年版章节条数由2007年版的11条增加到14条,字数从1050字增加到1870字,同时在新增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章节中均增加了各自领域人才的相关条目。

总体来说,人才内容从字数上扩充了近一倍,将近些年关于人才的重大战略、重要提法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了固化。更加注重人才队伍的全谱系覆盖,同时突出了战略人才力量、基础研究人才等;更加注重人才创新治理的全链条优化,同时特别强调了人才培养和人才评价等;更加注重人才发展环境的系统性完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人才权利和义务。

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

人才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核心要素,在创新发展、科技进步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五十七条提到“国家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社会环境的营造、社会地位的体现主要是根据国家战略进行调整的。总则中第一条在2007年版“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作用”基础上增加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第二条增加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第十条提到“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可以明显看出,科技人才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在不断上升。

2002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的《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指出“走人才强国之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同年8月,江泽民同志在北戴河会见部分科学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了“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论断。2007年,人才强国战略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大基本战略之一,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的十七大报告。2010年召开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确立了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进一步深化了人才是第一资源的内涵。2018年两院院士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去年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可以看出,总则中关于人才战略的内容与近年来国家层面人才战略的变化一脉相承,鲜明凸显了党中央对人才工作重视程度、对人才发展规律认识深度的与时俱进,彰显了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从更多维度丰富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做到了全面覆盖与重点突出。

从重要性上,新增“打造战略人才力量”相关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把人才资源开发放在最优先位置,大力建设战略人才力量,着力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同时对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大力培养使用战略科学家”“打造大批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造就规模宏大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大批卓越工程师”。第五十八条提到“国家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且该条是在进步法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即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召开后全部新增的,体现了对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从创新链角度,新增了基础研究人才和技术转移人才。《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中提到,“加大中央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对高校、科研院所、科学家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2020年1月,科技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国科发基〔2020〕46号),明确“加强基础研究人才培养”。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三条中“国家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提高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是对上述基础研究政策的吸收,也为“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规划”从法律层面提供了保障。此外,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第三十条新增了“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是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部曲”的回应与有机衔接。

从年龄角度,丰富了青年科技人才的内容,新增了老年科技人才。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强调:“要造就规模宏大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把培育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政策重心放在青年科技人才上,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修订草案基础上吸收会议精神,增加了“鼓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领域勇于探索、敢于尝试”等内容。第六十六条在上一版提及的“青年、少数民族、女性”三类人才基础上新增了“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是国家首次在法律形式上肯定老年科技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和地位,并用老年科技人员称呼替代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中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称呼,扩大了老年科技人员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和社会性。

从性别角度,细化了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具体内容。2011年,为促进我国女性科技人才发展,充分发挥女性科技人才的作用,科技部和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11〕580号)。2021年7月,科技部会同全国妇联等12家部门又印发了《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若干措施》(国科发才〔2021〕172号),从支持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科研工作、加强女性后备科技人才培养等6个方面提出16项具体措施,为女性科技人才成长进步、施展才华、发挥作用创造了更好的政策环境。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是对2021年国科发才172号文的完整吸收与体现。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吸收了近些年科技和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基本覆盖了人才治理的全链条。

在人才培养上,强调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的体系化部署。2007年版中没有单独成条,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五十九条对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进行了专门规定。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强调“大力推进科技与教育相结合的改革,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科研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2015年中办国办发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143条”)指出,要“改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增强科技创新人才后备力量”。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对“着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提出了总体要求与目标。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创新人才教育培养,对科学兴趣的引导和培养要从娃娃抓起”。第五十九条以总书记的讲话为总领,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战略性科技人才储备四个方面将上述政策内容上升到法律层面,体现了创新人才教育培养的体系性,也反映了教育、科技要接续发力,加强自主培养人才的职责使命。

在人才激励上,强调科技成果转化、“三技”服务奖酬金等体现知识价值导向的机制设计。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六十条在2007年版的基础上新增了很多内容,对近些年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科技成果转化、“三技”服务奖酬金等体现知识价值导向的激励政策进行了提炼。第一款增加“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第二款增加“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款增加“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这些新增条款均出自2012年中发6号文、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体现出国家对科技人才激励的重视度,并从法律层面对比较成熟的人才激励政策进行了上升与固化。

在人才评价上,强调要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人才评价是指挥棒,没有正确的评价就没有精准的激励。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进行了条款的整体新增,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2015年出台的“143条”强调“对从事不同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实行分类评价,建立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2018年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2021年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完善人才评价体系,要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形成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体系。要继续采取措施为‘帽子热’降温,避免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称号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的倾向”。可以看出,该条对近年来涉及科技人才评价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提炼,特别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召开后对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在法律层面进行了固化,体现了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改革攻坚的决心。

在人才使用上,体现了基于信任提升管理绩效的机制保障。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六十四条也是完全新增的条款,且是在修订草案基础上新增,是对去年总书记在“科技三会”上的讲话以及2018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相关内容的吸收提升。国发〔2018〕25号文强调“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在科研项目申报、过程管理、材料报送等方面进行简化优化。去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科技三会”的讲话中再次强调:“科技创新离不开科技人员持久的时间投入。保障时间就是保护创新能力。要建立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的保障机制,让科技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该条将放权松绑的理念立到法律层面,为科技人才减压减负给予了法律保障。

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

良好的发展环境是人才潜心科研的重要保证。国家一方面营造了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人才的权利和义务,让红线更清晰、底线更明确。

规定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为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牢记使命责任,切实担负起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作用,2016年11月经国务院批复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5月30日设立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总则第十八条明确“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从法律层面对此进行了固化。并在该条目详细条文中,将“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修改为“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从科技活动到科技人才及人才聚集产生的组织,进一步提升了对人才的重视。

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201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提出要自觉践行、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对科学家精神的六大内涵进行了诠释,并强调要严守科研伦理规范,守住学术道德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科技三会”上特别提到要“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此外,2021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在劳模精神之中)被纳入第一批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伟大精神。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六十七条新增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是对上述内容的集中体现。总则第九条也提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注重培养受教育者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求实、创新是科学精神的核心诉求,这是全世界科技工作者应普遍遵守的职业操守。科学家精神还承载了更多文化、历史和人文的精神内涵,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既兼容并蓄了世界科技文明,也包含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国革命红色文化的精华。虽一字之差,内涵却有很大变化,也体现出对科学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科技进步应当依靠自主创新,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科技人员敢于大胆探索。”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更是强调,要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允许失败、宽容失败。在2007年版基础上,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六十八条增加了“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将“宽容失败”的原则写进法律,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工作者勇于探索精神的尊重和珍视。

明确人才权利和义务。明晰科研人员行为的边界,做好自身建设,是人才发展生态的内核。在权利保障上,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五十七条提到,“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在义务履行上,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此外,2021年版新增了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科研“红线”相关内容,第一百零七条指出:“禁止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这是对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系列政策在法律层面的提炼总结,对规范科研人员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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