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科技进步法》
——深度解说科技进步法三个里程碑
2022-06-09俞灵琦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科技进步法》自1993年7月颁布、2007年12月第一次修订之后的第二次修订,这3个总跨度28年的时间点及其法律文本是《科技进步法》的3个重要里程碑。
在“两个一百年”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通过科技基本法确认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实现新型举国体制的法治化(或法律升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版《科技进步法》新增了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技合作和监督管理等四个章节,条文也从原有的75条大幅增加到117条,字数几乎翻了一倍。
其中,新版《科技进步法》的最大亮点,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构建了面向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治理架构,把自2007年第一次修订以来,我国以及世界在科技创新领域进行的实践探索和科技创新发展趋势所提出的治理需求进行了集中体现。
从修订内容上可以看出,此次修订不仅将党和国家的创新论断和创新战略固化为法律规定,如将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等写入法律,同时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调整为《科技进步法》的制度主线,在总则部分新增创新体系建设专门条款。
可见,此次修订着重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着力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为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法治保障。
此外,科学技术研发和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产生活带来的潜在影响是社会日益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既关系到能否破除科技创新发展的阻碍,又关系到能否对新技术应用进行适当规制,从而创造有利于其发展的社会环境。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新技术应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创造条件。
本期封面专题由《华东科技》与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共同策划推出。作为科技创新领域的专业智库,科学学所在前期参与了《科技进步法》部分章节的修订工作,组织科研人员结合最新研究成果撰写了解读稿,旨在于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也希望对各地方下一步制修订《科技进步条例》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