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解读
2022-06-09周超中
文 周超中 李 琼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重要窗口,自改革开放以来,截至2021年底,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8.9万家,累计利用外资5 239.1亿美元,外商投资对促进我省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专门立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十分必要。2022年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于2022年3月1日施行。条例在制定过程中,立足“有特色、可操作”,坚持不简单重复上位法,有几条写几条,整个法规共28条,体例上取消分章分节,一文到底;内容上注意与上位法衔接,并结合广东实际作了补充和细化。
贯彻平等保护精神
条例深入贯彻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理念,对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进行平等保护,鲜明地表达“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
在全面规范促进中体现一体保护。国家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总的原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参照适用等作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为避免与上位法简单重复,同时又与上位法相衔接,条例专门单列一条,规定:“本省依法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权益,优化外商投资服务,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坚持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管理一体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把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摆在突出位置。条例规定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同时,进一步夯实平等保护的制度基础,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涉及外商投资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以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细化平等保护的具体领域和有关措施。条例以列举方式对平等保护的具体领域作了细化,规定在政府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土地供应、政府采购、资质许可、项目申报、产权交易、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只有知识产权依法得到严格保护,才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知识产权保护是外商投资企业关注焦点,为顺应关切,条例用六分之一的篇幅对知识产权保护作了规定。
建立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条例从行政执法、公共服务资源利用、司法等方面构建全面保护机制,明确:一是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公平利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同等享受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方面的服务;三是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申请,应当依法按期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对于情节严重的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加强技术、发明、商业秘密具体保护。一是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各类市场主体、科研主体开展技术合作,依法平等协商确定合作各方技术侵权责任的承担、改进技术的归属等技术合作条件。二是赋予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平等参与各类奖项评审的权利。三是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强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广交会、高新技术博览会、海丝博览会等极具国际影响力的展会,是我省全方位对外开放、推动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平台。结合本省的实际,条例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和指导展会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对侵害参展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好展前排查、展中快速处置、展后跟踪处理工作。”
在包容中保护创新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条例注重处理好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努力实现政府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打造包容互利互惠的市场环境,激发外商投资企业创新动能,释放市场活力。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一是监管方面,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创新,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外商投资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并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二是行政执法检查方面,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检查,科学合理设定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执法检查频次,按照省的规定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
推广自贸区经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14年12月设立以来,至2020年自贸区内新设外资企业3 146家,实际使用外资79.36亿美元。自贸区在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等方面累计形成456项制度创新成果,向全省复制推广五批共122项改革创新经验,38项在全国复制推广,先行先试作用十分明显。因此,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发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探索开展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的试验性政策措施,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强化先进标准引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参加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同时还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
鼓励研发创新。条例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强科技研发和创新,一是明确提出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开放共享,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强自主研发和鼓励开展研发合作。二是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等申报时,平等参与并享受配套政策扶持。
凸显广东保护力度
为更好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利益,条例结合广东实践,将多年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标准,凸显了广东对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的力度。
压实政府及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于跨领域、跨部门问题,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优化细化工作制度。一是细化办事指南,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及办事指南,并强调办事指南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二是提出容缺受理制度,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但次要材料缺失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容缺受理。三是提供金融便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科技应用力度,依法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外收支便利化和结算电子化服务;本省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跨境融资管理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提供相应便利。四是加强人才保障,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按照规定可以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引进的外国专业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按照规定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限制;对于经认定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规定享受出入境、停居留等优惠措施。五是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请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快速处置外商诉求。条例相比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大大缩短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工作时限。在投诉受理时限上,商务部的投诉工作办法规定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条例则规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投诉的处理时限上,商务部的投诉工作办法规定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条例则规定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此外,条例还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出投诉时要求对企业信息、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保密。
条例的出台,充分彰显了广东扩大开放的信心与决心,为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造广东营商环境新优势,提高外商投资吸引力,推动广东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地方性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