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砖瓦窑厂常见隐患(一)
2022-06-09刘婷婷
图·文刘婷婷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推动了砖瓦窑业的快速发展。由于砖瓦窑厂大部分属于乡办、村办企业,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生产手段相对落后。同时砖瓦窑厂的工作多数是重体力劳动,技术含量低,工人文化素质无需很高。砖瓦窑厂使用的特种设备,由于操作的简单性、稳定性,致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低,电焊工、电工、锅炉工、起重司机、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培训,为企业安全生产埋下了事故隐患。
本文依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GB/T 8196—2018《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13869—2017《用电安全导则》、GB 50194—201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结合当前小型砖瓦窑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常见安全隐患进行探讨,对应列出相应规范的具体要求,以供广大安全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企业人员参考。(本文作者单位系中国铝业集团公司)
动力电路与照明电路混装,而且装在开关箱之外。依据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8.1.9规定: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8.2.6规定: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 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0 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机器在运转部位均没有安装防护罩。依据GB/T 8196—2018《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6.4.2运动的传递部件规定:对于带轮、传动带、齿轮、齿条齿轮和传动轴等运动的传动部件产生的危险,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联锁的活动式防护装置进行防护。依据GB 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6.1.2规定: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没有设安全保护罩,电缆线有裸露接头,外壳没有可靠接地。依据GB 50194—20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9.4.2规定: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得串联接地。9.4.3规定: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应装设安全保护罩。9.4.7规定:电焊机一次侧的电源电缆应绝缘良好,其长度不宜大于5 m。依据GB 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4.3规定: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连接接头。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
配电室内作为员工更衣、休息的场所。依据GB/T 13869—2017《用电安全导则》第5.1.1用电产品的安装规定:一般条件下,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带电电缆应设置桥架,不应该简单固定在墙上。依据GB/T 13869—2017《用电安全导则》第5.1.2规定: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其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依据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1.1规定: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穿防护服。依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