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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域下立法解决道德问题的限度探析

2022-06-09扶庆松

理论观察 2022年1期
关键词:限度立法道德

关键词:法律;立法;道德;道德问题;限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2)01 — 0111 — 03

法律和道德的协同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标定了社会现代性发展的底色。然而,法律以其权威性、稳定性和明确性等优势,成为现代社会主导的社会治理手段,并日益向道德领域渗透,在解决社会道德问题方面具有重要效用。在强调和推崇法律治理的同时,如何保留道德对社会生活应有的调整领域,把握好立法解决道德问题的限度,避免立法对社会生活的过度介入,使法律和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有效互动与协同共治,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议题。

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各种信息、资源、要素呈现高度流动性,人们的活动突破空间和地域限制,形成较为复杂的网络化的经济联系。人们在扩大的交往活动中,以“契约”为纽带,建构各种社会关系,形成生存与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共享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的成果。随着现代社会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一个有别于私人领域的公共领域兴起,并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占据突出的位置,成为人们的“共同生活世界”〔1〕,深刻改变人们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样态。置身于这个公共生活空间的人们,主体意识不断崛起和彰显,在获得更多自主性和更高自由度的同时,也呈现出价值观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趋势,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在现代性社会,公共领域的发展,需要公共理性为人们的公共生活,提供价值尺度和行为规范,为社会的良性运行,提供强有力的精神要素〔2〕。这是因为,“在现代法治社会,社会成员公共理性的发展程度,是实现社会善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核心所在”〔3〕。道德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通过对人们的德性培养和行为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他社会治理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然而,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发展,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调整功能弱化,在有些社会生活领域出现某种程度的道德问题。虽然道德问题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人们公共理性的缺失,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在法治社会,“法本身就是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4〕,人们遵从理性精神,按照法律规则,表达着各种利益诉求,追求自身合法利益的实现,进而实现个体的自由与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共领域在中国的兴起,无疑承载着浓厚的法治诉求”〔5〕。

在法治社会,人们日益推崇通过制度,尤其是法律来解决社会公共生活问题。有学者认为,在调节人们公共领域行为方面,不仅有在公共生活中所形成的风俗习惯、道德规范,还有达成的契约规范,及相关成文法。〔6〕因此,调节人们的行为,需要成文法的支撑。正式制度建设,不仅直接表征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且其对社会生活的有效重塑,是实现社会现代化的根本所在。〔7〕在社会现代化发展中,立法介入道德领域,解决道德问题,有助于人们“认同法的精神,理解法的原则,形成法治意识”,培育和提升人们的公共理性,保障社会在理性轨道上运行。〔8〕

社会生活领域存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分,相应的调整社会生活的道德,也具有公德、私德之别。何为公德、私德?梁启超认为,“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9〕即私德是人“独善其身”的道德,公德是人“相善其群”的道德。本文正是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离与区别的角度,使用公德、私德概念。

作为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规范,公德存在于公共生活空间,属于公共伦理,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主要依靠“陌生人”之间的契约或制度来维系;私德存在于私人空间,属于私人伦理,具有私人性、闭合性特点,主要依靠熟人之间的情感力量来维系。〔10〕同时,公德与私德之间紧密相连、相互转化,人们对公德的遵守,会把公德内化为自身的品质;人们提升私德,也会助推公德建设。

有学者认为,“现代性社会的‘善’的制度,应当是具有合理界域的制度”。〔11〕在私人领域,个人享有私人权利;在公共领域,人们享有公共权力,这标定了私德、公德存在的合理性限度。同时,个体或个体间的活动,有的属于私人领域,有的属于公共领域,不能一概而论。在一定条件下,私人生活领域内的活动,也会进入公共生活,乃至国家生活领域。〔12〕

通过对公德、私德范畴的分析,可以将立法解决道德问题的限度概括为:第一,公德是人们的公共交往规则,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空间的交往活动,总是关涉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或权利,具有侵犯他人或社会权利的可能性,这就决定了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部分公德规范转化为法律,以加强社会共同体的公德建设水平,解决公德领域突出道德问题。第二,私德涉及个人品德情操,属于个人的事情,具有自主性和宽容性。法律在私域应该驻足,私德不可以立法。立法介入的道德领域,应限于公德领域;立法解决道德突出问题,宜根据道德建设的现实需要,将部分公德予以立法。

总之,法律虽然是主导性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发挥引导与约束作用,但是现代性社会由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构成的“两界域”的社会结构,〔13〕决定了作为公权力表现形式的法律,介入道德领域,解决道德问题应存在限度。“道德问题的法律解决,或是法律介入道德领域,并不是将所有的道德问题诉诸法律,而是要坚持适度性原则,保持合理的限度”。〔14〕

道德是评判法律优劣的价值标准,法律彰显特定时代的道德精神。正如前文所述,立法能够解决的应是公德领域的道德问题,但是公德领域的事情,并不是法律都要管起来。立法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公德领域,是在实践中必须把握好的前提性问题。笔者认为,立法解决道德问题,应坚守行为性、公认性和适度性原则。

人们的社会活动,总是以行为来体现的。道德和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存在不同的作用机制。对道德而言,其主要通过对人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感产生影响,建构人的精神信仰,为人的行为提供内在自觉,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而法律则不同,其直接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控,而不直接触及人的思想。人的内在情感体验,是法律无法完全表达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15〕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虽然法律的良性运行和被人们有效遵守,离不开人们从内心深处认同和信仰,但是法律只规范人的外在行为,并对人的行为进行合法与否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动机,如果没有外化为行为,法律是无法调控的;如果外化为人们的现实行为,法律才会考虑思想动机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才会考虑思想动機在法律上的意义。〔16〕例如,伤害他人的行为发生后,加害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则直接体现了其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性,正因为如此,刑法也对故意伤人和过失伤人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人们实施的具体违法行为,决定了法律惩罚的界限。

因此,单纯的人们思想的善恶,不是法律直接管的事,而应属道德评价的范畴,法律不能够也没必要规制人的思想领域。不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行,对人们的道德价值观也会产生重要影响。立法解决道德问题,应把道德领域的行为规范,即行为性道德规范,通过特定的立法程序,适度转化为法律,实现法律对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有效调控,助力社会的道德建设。

在富勒看来,道德可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是最基本的道德,指向人们的行为规范领域,具有基础性;“愿望的道德”是更高层次的道德,指向人们的道德情操领域,具有超越性。〔17〕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义务的道德”因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和根本,最易被人们所认可,并形成道德共识;“愿望的道德”反映了人们更高层次的道德理想,因每个人对高尚道德情操的追求不同,实际上其只是部分人具有的道德品质。对社会的大多数人而言,做一个有道德的人,遵守“义务的道德”即可。

立法介入道德领域,要考虑人们对通过立法方式,解决道德问题的心理接受度。如果超出社会普通大众的道德认知水平,就会强人所难,不被人们所认同和接受,对道德建设不利。能够立法的道德,只能是“义务的道德”,即道德最基础的部分。如果将过高的道德要求,通过立法方式转化为法律,人们就会恐惧法律。正如学者所言,法律“规定了当时公认的合乎道德的行为方式”。〔18〕

因此,立法能够解决的道德问题,只能是普通大众均认可的道德问题,这是由“义务的道德”具有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及其维系社会秩序功能所决定的,也是社会普通大众通过努力,能够达到的道德标准。“愿望的道德”具有高层次、超越性和个体差异性,难以通过立法方式进行规制,否则就会给社会大众带来负重感,使“法律成为对大多数人的暴政”。〔19〕同时,公认性也要求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发挥专家咨询功能,保障立法解决道德问题的参与度和科学性。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中,立法介入道德领域,解决道德问题,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社会道德状况不佳时,立法会过多介入道德领域;二是社会道德整体向好时,立法会过少介入道德领域;三是立法适度介入道德领域。笔者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立法介入道德领域,解决道德问题,应坚守适度性原则。

立法解决道德问题的适度性,可以从正当性和谨慎性两个方面来考察。从正当性角度来看,因解决道德问题,加强道德建设,客观需要立法介入道德领域。如果道德能够对社会生活予以有效调整,就不需要立法的介入。事实表明,道德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需要道德和法律的协同治理,并且当道德不足以调控复杂的社会关系时,需要规范化、明确化和具体化的法律规范,通过权利义务的具体安排,明确告诉人们具体的行为准则,及其实施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赋予道德以法律形式的权威性。

从谨慎性角度来看,立法介入道德领域,解决道德问题,必须协调好刚性规则与柔性规则,实现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生活调控的协调配合。既要坚持法律主导的社会治理,又要避免法律介入道德领域的随意性。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是否立法,既取决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也受人们心理接受度的影响。哪些道德需要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干预人们的道德行为,需要考虑立法技术上是否可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行成本等因素。总体来讲,对社会生活的调控,道德成本比法律要小,道德能够有效调整的领域,法律没有介入的必要。并且,某些社会生活领域,特别是私人领域,法律难以触及,仍然主要依靠道德调整。

在以法治为主导的现代社会,法律不断向道德领域渗透。在强调公德立法,解决道德突出问题的同时,应把握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以私德提升促进公德建设。公德与私德紧密联系、相互转化,私德推之于外即为公德,私德对公德建设具有助推作用,社会的公德水平离不开每个人的私德提升。

二是发挥法律与道德的协同共治作用。社会生活的有些领域,法律难以触及,特别是私人领域,仍靠道德发挥调整作用。在对社会生活的调控中,道德和法律应保持动态平衡、功能互补、有效互动。

〔参 考 文 献〕

〔1〕〔6〕〔11〕〔12〕〔13〕高兆明.制度伦理研究—一种宪政主义的理解〔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300,300~301,299,300,302.

〔2〕〔4〕〔8〕江必新,王红霞.法治社会建设论纲〔J〕.中国社会科学,2014,(01):147,147,148.

〔3〕〔14〕扶庆松.法治社会建设视域下道德问题的法律解决〔J〕.大连干部学刊,2021,(06):50,51.

〔5〕马长山.公共领域兴起与法治变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4.

〔7〕肖瑛.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J〕.中国社会科学,2014,(09):104.

〔9〕梁启超.新民说〔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33.

〔10〕胡虹霞.社会公德及相关概念辨析〔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08,(05):45~46.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0.

〔16〕程秀波.道德法律化的根据与界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4):68.

〔17〕萧仕平:传统儒学的“诚”“信”: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兼由“诚”“信”意蕴差异看当代诚信道德建设的理路〔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02):11.

〔18〕张会幈.道德的法律化与道德的自律〔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4):167 .

〔19〕程秀波.道德的法律强制探析〔J〕.伦理学研究,2004,(05):77-78.

〔责任编辑:包 阔〕

收稿日期:2022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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