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缅甸罗兴亚问题中的人道主义干预:欧盟模式与东盟模式之比较

2022-06-09刘晓健

理论观察 2022年1期

刘晓健

关键词:缅甸罗兴亚问题;人道主义干涉;欧盟模式;东盟模式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2)01 — 0072 — 05

长期以来,缅甸若开邦西部的罗兴亚问题不仅是缅甸政府亟待解决的民族、宗教难题,而且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2017年缅甸军方发动对若开邦罗兴亚极端势力的清剿行动后,联合国称此举具有种族灭绝的意图。缅甸罗兴亚人危机引起了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干涉。但由于这些国家和组织对人道主义干预问题,特别是对“保护的责任”(R2P)的适用性上长期存在着分歧,因此纷纷采取了不同立场和干涉方式。而在这其中,欧盟和东盟的干涉模式尤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因此,本文拟通过比较欧盟和东盟在罗兴亚问题上的干涉模式,寻求其经验上的成败得失,以期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解决人道主义危机的中国方案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罗兴亚人是一个主要居住在缅甸若开邦的穆斯林少数族裔。对于罗兴亚人的来源,缅甸官方和罗兴亚族群各执一词。有学者考证,罗兴亚人在如今若开邦地区的居住历史已超过1300年。而缅甸官方则认为该族群是英国殖民时期,从孟加拉地区迁徙而来并在此繁衍。罗兴亚人原本有自己的语言,但大多数罗兴亚人由于担心遭受歧视和迫害而改说缅甸语,且隐瞒自己的宗教信仰。长期以来,罗兴亚人遭受着来自缅甸政府和佛教民族主义分子的歧视、迫害和不公待遇,由此造成的难民也对该地区及周边国家的秩序与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緬甸独立之后,除吴努政府时期曾短暂承认过罗兴亚人具有公民权外,历届缅甸政府都不承认罗兴亚人是缅甸公民。1978年,缅甸军政府发起了“龙王行动”导致约20万的罗兴亚难民逃往邻国孟加拉,其中18万人被强制遣返。1982年,缅甸又颁布了新的《缅甸公民法》,将所有公民划分为三类公民。而罗兴亚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各种主客观原因未能顺利入籍,从而被排除在了135个民族之外。

在2011年缅甸开启民主化进程之后,罗兴亚问题非但未能得到缓解,反而愈演愈烈,最终形成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致使国际社会进行干涉。2017年8月,若开罗兴亚救世军(ARSA)对若开邦罗兴亚人聚居区的多处军营和警察局发动袭击,随即遭到缅甸军队和警察围剿。冲突导致大量村庄被毁,数十万罗兴亚人和部分印度教徒逃入孟加拉国。2018年8月,联合国事实调查团发布的报告指出,“必须以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对肇事者进行调查?。”据联合国难民署统计,从2017年8月25日到 2019年7月31日,估计已有超过742000名罗兴亚难民逃亡至孟加拉国。

这一人道主义紧急事件立刻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以及部分国家、国际组织的干涉。从干涉方式来看,上述干涉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和伊斯兰合作组织等,主张对缅甸军方进行外交制裁、武器禁运、投资贸易限制以及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审判肇事者。另一类则包括东盟组织、中国和日本等,主张采用更为建设性的介入方式。除对若开邦进行人道主义援助外,还积极与缅政府接触和对话,并支持缅甸政府主导下的难民遣返进程。

欧美国家与东盟、中国对罗兴亚人危机的干涉和介入差异,反映了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即国际社会是否应当干涉,以及如何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的支持者一般都援引“保护的责任”这一规范作为干涉的合法性依据。2001年,干预与国家主权委员会提出的“保护的责任”报告,正式使用了“保护的责任”这一概念,并于2005年的世界首脑峰会上被写进了《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而成为一项原则。2009年,该原则在联合国秘书长的年度报告中被细化三大支柱,即国家保护人民的责任、国际社会协助的责任和及时反应采取适当方式干预的责任。因此,Amir Seyedfarshi认为,当民众受到伤害但政府却无法提供保护时,国际社会就应当干预,并且认为“保护的责任”应包括预防冲突和及时反应两个方面。

人道主义干涉的反对者主要是出于对干涉意图、方式和结果的担心。从意图方面看,有些发展中国家领导人把“保护的责任”视为是西方的新帝国主义工具。陈小鼎也指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通过构建“干涉的权利”和“保护的责任”两套人道干涉话语体系,实现了在人道干涉问题上的话语垄断,形成了话语霸权,使人道主义干涉成为西方国家攫取私利的工具。从干涉方式来看,反对者认为军事干预和制裁手段会破坏当事国主权。曲星以叙利亚问题为例,认为《联合国宪章》没有提供任何法理依据使安理会可以更迭主权国家的政权。

从结果方面看,反对者担心,盲目的干涉可能会导致更大的冲突和酿成更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因为军事干涉会带给当事国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导致地区局势更加恶化,无法形成长期的和平与稳定。事实上,在北约对利比亚进行军事干预之后,利比亚和部分北非地区陷入了长期的混乱,反而为ISIS等极端恐怖主义势力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土壤,制造了大量人道主义灾难。

以上关于干涉问题的争论,正是当前不同国家对人权规范理解差异的生动写照。以欧盟和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国家和组织是“保护的责任”的积极倡导者和传播者,并特别强调在干涉过程中“干涉者的权利”。而以东盟、中国为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承认“保护的责任” 等人权规范,但是更重视国际规范的“本土化”。本文认为,正是由于这种规范上的差异,欧盟与东盟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人道主义干涉观”,并由此演化出具有不同干涉特点的东盟模式与欧盟模式。

当前欧盟的人道主义干涉观既源自欧盟自我的角色定位,又与当下西方社会的人权思潮息息相关。 从规范维度看,欧盟长期以来被视为是国际社会中的“规范力量(Norm Power)”,是民主、人权、区域安全和一体化的典范,负有向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传授规范的“使命”;从安全维度看,欧盟把自己看作是一个全球参与者,认为自己应当负担起全球安全和发展问题中的相应责任,扮演好“全球冲突管理者”的角色。欧盟的角色定位与近些年西方社会兴起的,将人道主义、发展与和平议题相结合的联系性思维是一致的。当今国际社会已经不再把发展狭隘地看作是财富的增长,而是“拓展到了收入分配、缓解贫困、环境保护、文化完整性和人权等领域。”

张超指出,欧盟在人道主义援助观方面已经形成了一种将人道主义问题、发展问题和安全问题联系在一起的“人道—发展—和平”三角关联理念, 这反映了传统援助方对这三者概念关系的新认识。例如,在2005年发布的《促进发展政策连续性战略》文件中,欧盟就提出要“把安全和发展作为互补议程来看待”,要打破“贫困、战争、环境恶化与政治经济社会衰败之间的恶性循环。” 这种三角关联理念的表达与 Carla·Winston 提出的“规范群(Norm structure)”概念十分相似。他指出,“规范群”作为一个概念工具,有助于理解规范主体如何将不同的规范对齐,以及新规范如何“嫁接”到现有规范上。斯汤顿(Staunton)等人就借用此概念,认为欧盟在其全球对外战略中,把“保护的责任”的主要规范“嫁接”到了如预防冲突、人权保护、促进民主与善政等规范上,形成了一种新的“规范群”。

基于上述人道主义干涉观,欧盟对罗兴亚问题的认识,是将其同时作为民族冲突的安全问题和人道主义问题来看待的,并将该问题同缅甸的民主、人权与经济改革等议题联系起来。例如,欧盟在对缅政策的指导性文件《欧盟对缅甸的政策和支持综合框架》中就写道:“欧盟期待着与缅甸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促进和平、民主和包容性可持续发展,……政府应解决罗兴亚少数民族的福利需求和地位。最紧迫的是必须处理流离失所人口的人权和人道主义需要。不应继续限制罗兴亚人行动自由和拒绝他们获得医疗保健的权。……缅甸还应努力使广大人民充分受益于循序渐进的贸易自由化。”2018年8月,欧盟发布声明,呼吁缅甸遵循国际法院的命令,防止任何针对穆斯林的种族灭绝行为。本文认为,欧盟之所以会形成这种认识,有三点原因:一是由于缅甸在民主转型之前,国内的民主诉求矛盾是最激烈、最主要的政治矛盾,掩盖了外界对缅甸国内民族、宗教问题的关注。二是在人道主义干涉观的指导下,欧盟相信通过帮助缅甸进行民主过渡,罗兴亚问题也将自然迎刃而解。三是由于此前缅甸社会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外界难以了解缅甸内部的人道主义状况,直至2008年“纳尔吉斯飓风”事件后才被打破。

欧盟的人道主义干涉观及其对罗兴亚问题的认识,决定了欧盟在干涉模式上势必会采取一种比较强硬的机制和方式,并将人道主义问题与其他议题捆绑在一起对缅甸政府发难。就干涉机制而言,当缅甸于2011年启动民主化转型进程后,欧盟很快就于2013年在仰光设立了一个代表团,其主要任务就是在经贸关系和人权问题上加强欧盟与缅甸的对话和沟通,并于同年11月建立了欧盟—缅甸特别工作小组,以帮助缅甸进行民主过渡。欧盟理事会根据代表团中的汇报,制定了多份对缅战略文件,而对欧盟外行动署(EEAS)也定期开展与缅甸的人权对话,督促缅政府解决若开邦危机。由此,欧盟通过上述机制了解包括罗兴亚人问题在内的缅甸政治、经济及人权情况,并向缅甸“传授”规范,监督其向规范的目标方向发展。

就干涉方式而言,欧盟对缅甸罗兴亚问题的干涉特点符合其在外交战略中使用的“融合路径”的特征。该路径要求欧盟能够从预防冲突到稳定冲突的全部阶段采取介入行动,并综合运用各领域的政策工具,在国际、区域、国家等多个层次上,与利益相关方一道,采用多边主义的方式进行应对。而具体到罗兴亚问题,欧盟的干涉特点如下:

1.多维和多层次干涉。在外交领域,欧盟不仅多次展开同缅甸政府的人权对话,支持停火协议,并在“种族灭绝”事件发酵后,发表谴责声明,呼吁缅甸成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并对缅甸军方高层实行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在安全领域,缅甸国内的人权状况和民主程度,是欧盟决定是否允许与其进行军事武器交易和防务合作的标准。在贸易领域,罗兴亚问题是欧盟是否决定撤销EBA和发布投资禁令的考量因素之一。

2.双边和多边干涉。双边方面,欧盟通过代表团和特别工作小组与缅甸进行外交接触与合作,督促其解决包括罗兴亚问题在内的各类经政问题。多边方面,欧盟的人道主义援助资金均是通过联合国难民署和成立特别基金对罗兴亚人进行援助,并常年向联合国提交缅甸年度人权状况报告。此外,欧盟在与东盟的会谈上也多次涉及罗兴亚问题。

3.干涉具有条件性和阶段性。例如,欧盟对缅贸易设置具有人权条件性的EBA贸易普惠制政策,并多次根据其国内的民主和人权情况恢复或取消对缅的贸易普惠制、投资限制或军事制裁,显示出明显的条件性。此外,在2012—2016年期间,缅甸国内虽有多次规模不等的针对罗兴亚人的暴力行为,但是欧盟只是进行了外交劝说。而只有在“种族灭绝”事件出现后,欧盟才启动了相关制裁措施。可以看出,欧盟的干涉力度是随着人道主义危机不断加深而增强的。

东盟的人道主义干涉观有两大支柱:一是人权规范必须经历“本土化”的理解和表述,二是干涉行为不能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相抵触。与人权规范在西欧是一種内生文化不同,“保护的责任”原则对于东盟国家来说是一种西方的“舶来品”。共同的被殖民经历使得东盟国家对于主权干涉行为特别抵触。正如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所言:“人道主义规范所面临的根本性困境是人道主义价值的前提是世界视角,它很难与国家主权相关的原则和权利相调和。”因此,人权规范若要在东盟落地生根,势必要经历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以使外来观念与本土的理念和习惯相契合。”

但仅有规范的“本土化”是无法满足东盟政治发展需要的。人权干涉行为还面临着来自东盟内“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抵抗。这是东盟五十余年政治实践的产物,也是其核心价值观之一。阿查亚(Amitav Acharya)将这种本土规范抵抗更高层级规范的行为称之为“规范辅助性(Norm Subsidiarity)”。因此不难发现,东盟在应对缅甸纳尔吉斯飓风和罗兴亚问题时,都是在不破坏缅甸主权,与缅甸政府协商的情况下介入的。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东盟各国对于各规范间的适用性与否产生了争论,但从根本上来说这种争论是在巩固而非削弱了东盟规范。

在名称指代上,由于缅甸政府拒不认可“罗兴亚人”这一称呼,为照顾缅甸的情绪,东盟的官方会议和文件从不使用“罗兴亚人”一词,而转用若开地区问题来指代罗兴亚人问题,这就是一种适应“本土化”规范的表述。

在对问题性质的界定方面,东盟不同于欧盟将罗兴亚问题认识为安全冲突问题和严重的人权侵犯的做法,至少在2018年联合国公布调查结果之前,东盟部长级会议和首脑峰会都是将罗兴亚难民问题与跨国犯罪、非正常人口流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相联系,从而实现问题的“去政治化”和“保护的责任”原则的模糊化。例如,在2015年以跨国犯罪为主题的东盟部长级会议中,虽然讨论了罗兴亚问题,但却将其与人口走私和人口偷渡联系起来。而在之后举行的东盟人权理事会特别会议上,印尼的人权代表虽也指出东盟内存在人道主义危机和航海难民,但未点明难民是罗兴亚人。即便在联合国公布调查结果之后,东盟官方也从未使用“种族灭绝”一词来界定缅甸军方行为。贺刚指出,东盟此举是为了规避自身对罗兴亚族群的责任,因为承认罗兴亚人为东盟的合法公民将会破坏东盟长期的自我身份叙述。

就干涉机制而言,在2012年以前,东盟没有任何部长级会议或领导人会议具体讨论过罗兴亚问题,而“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则受制于东盟规范和自身权限,迄今为止则从未发表过任何立场声明。2017年的“种族灭绝”事件成为转折点,在此之后,若开邦问题开始频繁出现在领导人会议中。根据第33届东盟峰会的要求,东盟秘书处、缅甸、“灾害管理人道主义救援协调中心以”及部分成员国代表组成了一个“东盟紧急反应和评估小组(ASEAN-ERAT)”,并与缅甸政府合作对若开邦难民情况进行了调查和需求评估。

就干涉方式而言,Dio Herdiawan Tobing 指出,“建设性参与(constructive engagement)”是指东盟为促进缅甸民主化和保护人权而采用的方式,也是东盟践行“保护的责任”的方法。它是在不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采用迂回和循序渐进的方式干预人权问题,其特点表现在:尊重缅甸主权、保持与缅政府合作以及坚持多边合作。在尊重缅甸主权方面,东盟从未对缅甸政府及个人实施过任何制裁或限制;在与缅甸政府合作方面,东盟在紧急反应和评估小组中安排了缅甸代表参与其中;《初步需求评估报告》(PNA)给出的建议也是继续加强与缅甸政府在难民安置问题上的合作;此外,东盟秘书处还就若开邦问题多次与缅政府举行高级别协调会议,缅甸也同意落实报告提出的建议。

在坚持多边合作方面,东盟对内重视利益相关方的态度和诉求,发扬东盟团结互助的精神。例如,由于马来西亚外交部长曾反对东盟外长会议关于对于罗兴亚的温和声明,因此东盟决定将外长声明改为了主席声明。在确定评估小组的成员问题上,东盟邀请与若开问题利益相关的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代表加入小组。对外,东盟积极与欧盟、联合国方面展开对话和举行相关会议,讨论若开地区危机的解决,并及时向国际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尽管,东盟的“建设性参与”常被批评为低效和无能。但是有学者指出, 由于缅甸对外的封闭性和对该问题的高度敏感,因此东盟反而更能在域内外势力的介入中发挥协调作用,成为缅甸与国际社会沟通的重要窗口。比如在纳尔吉斯飓风事件中,东盟就与联合国在对缅甸的救灾问题上进行了合作。

通过上文可以发现,欧盟模式与东盟模式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人道主义干涉观、对罗兴亚问题的认识以及干涉机制和方式三个方面(见表5.1)。

表 5.1 欧盟模式与东盟模式的差异分析。资料来源:笔者自制

在干涉观方面,欧盟与东盟的差异在于规范冲突。欧盟的人权观、发展观和安全观本质上都是脱胎于自由主义的哲学传统,而当代西方思潮认为人的安全、国家安全和世界安全是有机统一的。但欧盟忽视了不同规范在具体实践中的冲突。实践证明,在民主化后的缅甸,罗兴亚人面临的风险并没有减少。东盟作为外来规范的接受者,亟待解决的是如何调与本土规范“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冲突,因此不可能在挑战缅甸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干涉。在对罗兴亚问题的认识上,民族冲突、“种族灭绝”等表述,并与其他议题相联系的思维,反映出欧盟将该问题高度政治化,为欧盟干涉缅甸提供了更具合法性的借口。而东盟在措辞上将问题定位为非正常人口流动,可以有效降低问题的敏感性,維持东盟团结。在干涉机制与方式上,由于欧盟自诩是规范领导者,出于“改造”缅甸的目的,欧盟就必须通过建立一种监督性机制,以“融合路径”对缅甸进行高强度和大范围的干涉,并相信罗兴亚问题将会在改造过程中被一并解决。而东盟对缅甸的干涉则直接关系到是否会破坏“不干涉内政”原则,进而影响集体认同。因此东盟采取的是“软干预”方式,即通过协调性机制进行“建设性参与”。

可以看出,在对罗兴亚问题的干涉上,欧盟扮演的是问题解决的“监督 者”和民主、人权等规范的“传授者”的角色。因为欧盟相信,通过向国家教授规范,可以改变国家对身份和利益的认识。与此相反,东盟更多的扮演的是地区“协调者”和问题“参与者”的角色,东盟不主导干涉,而是尊重当事国的地位,并在各方势力中积极斡旋。

尊重当事国的主权和主体地位、支持地区组织发揮主导作用治理以及有效发挥自身影响力是上述分析对中国介入罗兴亚问题的有益启示。

主权平等的伙伴关系是改善人权治理、应对人道主义危机的基础,也是中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介入罗兴亚问题一直遵循的原则。尊重当事国主权、维护其政府的主体地位,是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根本。中国不以人权“教师爷”自居,也不绝会借人权之名干涉他国内政。实践也证明,欧盟的“硬干 涉”未能阻止“种族灭绝”事件的发生,破坏主权的新干涉主义之路是行不通的。

支持东盟发挥主导作用和开展协调性治理,是解决该地区人道主义危机的根本出路。东盟是东南亚地区的领导力量。东盟的政治架构和自身规范决定了其在应对地区危机和冲突时无法采用强硬方式,而其模式的效能则取决于成员国间的共识。

有效发挥自身影响力,是提振中国方案效应的重要抓手。东盟之于缅甸, 是集体认同的标识和进行地区交往的平台。欧盟之于缅甸,是重要的经济伙伴和政治伙伴。二者都凭借其自身的重要性,在干涉问题上发挥着独特作用。中国与缅甸比邻而居,是对缅甸政治、经济影响力最大的邻国。因此,中国更应审慎而有效地发挥自身影响力,推动危机解决。

〔参 考 文 献〕

〔1〕廖春勇,常士訚.身份认同与社群暴力视阈下的缅甸罗兴亚问题研究〔J〕.世界民族,2017,(06):31.

〔2〕本文的人道主义干涉也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对于人道主义干涉范畴的界定,参见:邱昌情《“保护的责任”与国际人权规范建构》,时事出版社, 2018 年,第 82-84 页。

〔3〕方天建.全球化视野下的缅甸罗兴亚族问题〔J〕.世界民族,2016,(02):3.

〔4〕祝湘辉.“保护的责任”中的非军事干预新模式——以缅甸若开邦罗兴亚人危机为例〔J〕.南亚研究,2019,(O1),124.

〔5〕联合早报,缅逾12万罗兴亚人逃孟 难民营不胜负荷〔EB/OL〕.(2017-9-06)〔2021-11-22〕.https://www.zaobao.com.sg/znews/sea/story20170906-792940.

〔6〕Human Rights Council,Report of independent international fact-finding mission on Myanmar 〔EB/OL〕.(2018-8-27)〔2021-11-22〕.https://www.ohchr.org/EN/HRBodies/HRC/MyanmarFFM/Pages/Reporto ftheMyanmarFFM.aspx

〔7〕UNHCR,The Rohingya emergency〔EB/OL〕.(2019-7-31)〔2021-11-22〕. https://www.unhcr.org/en-au/rohingya-emergency.html.

〔8〕李晨阳.冈比亚就“罗兴亚人”问题起诉缅甸〔J〕.世界知识,2020,(02):73.

〔9〕Ban Ki-moon,“Implementing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Agenda Items 44 and 107,2009, A/63/677.

〔10〕Amir Seyedfarshi,“French Interventionism in the Age of R2P: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the Case of Mali”,Creighto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Journal,Vol.7,No.1,2016,p.2.

〔11〕Vincent Marie and Jan Wouters.“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where does the EU  stand?”,Policy Brief (10), Belgium,2008.

〔12〕陈小鼎,王亚琪.从“干涉的权利”到“保护的责任”——话语权视角下的西方人道主义干涉〔J〕.当代亚太,2014,(03):101.

〔13〕曲星.联合国宪章、保护的责任与叙利亚问题〔J〕.国际问题研究,2012,(02):7-10.

〔14〕European Counci,A Secure Europe in a Better World-The European Security Strategy, Belgium,12 Dece mber,2003.

〔15〕王军,李聪.论欧盟干预组织外民族冲突〔J〕.民族研究,2013,(04):2.

〔16〕Sultan Barakat and Sansom Milton, “Localisation Across the Humanitarian-Development-Peace Nexus”, Journal of Peacebuilding & Development,Vol.15,No.2,2020,pp.147-163.

〔17〕玛莎·芬尼莫尔.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M〕.袁正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18〕张超.“人道主义—发展—和平”关联:欧盟的政策、实践和困境〔J〕.欧洲研究, 2020,(06):99.

〔19〕European Commission,“Policy Coherence for Development: Accelerating Progress towards Attaining 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Belgium,12 April,2005,p.5.

〔20〕Winston C,“ Norm structure,diffusion,andevolution:A conceptual approach”,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 rnational Relations,Vol.24,No.3,2018,pp.638-661.

〔21〕Staunton, Eglantine, and Jason Ralph.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norm cluster and  the  challenge of atrocity prevention: an analysis of the European Union’s strategy in Myanmar”,European Journal of Int ernational Relations,Vol.26,No.3,2020,pp.660-686.

〔22〕European Commission,Comprehensive framework for the EU’s policy and support to Myanmar/Burma〔EB/OL〕.(2013-7-22)〔2021-11-22〕. https://eeas.europa.eu/sites/default/files/comprehensive-framework-for-eu-policy-and-support_en.pdf

〔23〕Cook, Alistair DB,“Positions of responsibility: A comparison of ASEAN and EU approaches towards M yanmar”,International Politics,Vol.47,No.3,2010,pp.433-449.

〔24〕Giovanni Faleg,“The EU:From Comprehe nsive to Integrated Approach”, Global Affairs,Vol.4,Issue.2-3,20 18,pp.171-183.

〔25〕石贤泽.欧盟EBA普惠制与柬埔寨人权发展效应〔J〕.东南亚研究,2019,(06):63.

〔26〕阿米塔·阿查亚.建构全球秩序:世界政治中的施动性和变化姚远〔M〕.叶晓静,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

〔27〕Amitav Acharya,“Norm subsidiarity and regional orders: sovereignty, regionalism, and rule-making in the third world”,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55,No.1,2011,pp.95-123.

〔28〕宋婉贞.规范争论与东盟对“保护的责任”的不同应对〔J〕.东南亚研究,2020,(06):75.

〔29〕AICHR Indonesia,Press Release: Encouraging AICHR to Address the Urgent Issue of Irregular Migration Crisis in ASEAN Special Meeting of the AICHR, Bandar Sri Begawan〔EB/OL〕.(2015-6-15)〔2021-11-22〕. https://aichr.or.id/index.p hp/en/aichr-indonesia/publicaccountability/releases/36-press-release-special-meeting-of-the-aichr-bandarsri-beg awan-13-15-june-2015

〔30〕贺刚.本体性安全与规范调适——以东盟应对人道主义危机事件为例〔J〕.国际关系研究2019,(05):79.

〔31〕Jati, Irawan,“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Roles of ASEAN and the Organization of Islamic  Cooperation in Responding to the Rohingya Crisis",Center for Southeast Asian Social Studies July,2017.

〔32〕Tobing D.H, “The Limits and Possibilities of the ASEAN Way: The Case of Rohingya as  Humanitarian Issue in Southeast Asia”, KnE Social Sciences, 2018,pp.148-174.

〔33〕中青在线,东盟因罗兴亚人问题陷入分裂〔EB/OL〕.(2017-9-26)〔2021-11-22〕.http://news.cyol.com/yuanchuang/2017-09/26/content_16533 200.htm.

〔34〕Katherine Southwick,“Preventing Mass Atrocities against the Stateless Rohingya in Myanmar: Call for Solution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68,No.2,2015,p.148.

〔35〕狄英娜.人類命运共同体与解决国际人道主义危机的中国方案〔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5):9.

〔责任编辑:侯庆海〕

收稿日期:2022 — 01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