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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处

2022-06-08

山西水利 2022年2期
关键词:汾河河湖河道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工作部署,围绕全省河湖治理管理三年提升行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22 年全省河湖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谋划如下:

一、关于河湖治理

(一)实施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

1.编制《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总体方案》。以流域为单元,针对防洪中出现的短板弱项,全面调查流域面积200 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梳理不达标河段,科学确定河流分段防洪标准,制定具体治理措施,在全省形成以流域河流为单元、河流堤防为基础、重要水库为骨干、分洪缓洪蓄滞洪区为补充的较为系统的防灾减灾工程体系。

2.完善汾河流域防洪工程体系。一是对照《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2022 年汛前完成影响度汛安全的水毁工程修复。二是开工干流工程,包括上游宁武段、静乐段、娄烦段、古交段,中游百公里示范区段、文峪河至义棠段、灵石段、霍州段,下游洪洞石滩以上段、尧都区段、襄汾段、曲沃段、侯马段、新绛段、稷山段、河津段、万荣段等17 项工程,2 月底前要完成初设审批,上半年要全面开工,力争2023 年完成。三是有序推进支流项目建设。磁窑河汾阳段、孝义段、介休段,乌马河清徐段,象峪河榆次段、清徐段,昌源河南同蒲铁路桥段等重点河段水毁修复等7 项工程,汛期前要完工。其他支流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实施,用3 年时间完成工程建设。

3. 推进其他河流防洪工程建设。根据《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总体方案》,推进桑干河、滹沱河、漳河和沁河4 条省管河流,三川河、涑水河、御河、唐河、沙河、姚暹渠等6 条河流,以及各市方案中确定的其他河流的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建设。

(二)持续推进“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4.汾河百公里中游示范区年内完成主体工程。落实《汾河流域生态景观规划》(2020—2035 年),加快推进汾河百公里中游示范区项目建设进度,保障2022年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任务,为党的二十大献礼。

5.开工一批汾河重要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在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对汾河上游娄烦古交段、中游灵霍山峡段、临汾盆地段、运城谷地段、汾河入黄口进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开工一批汾河重要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力争2023 年汾河生态廊道初具雏形。

6.做好桑干河生态保护与修复治理。持续推进大同市御河、十里河、桑干河朔州市部分河段综合治理等14 项续建项目,新开工册田水库库区治理、引黄北干线口泉河连通、应县大小石峪灌区节水综合改造工程等9 个新建项目。

7.推进其他河流生态保护与修复。继续推进唐河、沙河、滹沱河、清漳河、浊漳河、沁河、涑水河等其他河流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续建项目建设,抓紧新开工工程建设,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8.扎实开展“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前期工作。要紧紧抓住“山西七河”纳入国家发改委《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项目专栏的战略机遇,谋划一批项目,并集中力量开展前期工作。各市要高度重视,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确保在4 月底完成项目立项审批。

(三)指导和督促各市加快推进“五湖”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建设

9.做好新开工项目建设。指导各市建立市县主体、市场运作治理模式,新开工一批“五湖”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主要包括云竹湖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入湖水系生态治理工程、漳泽湖绛河河道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工程、盐湖堤埝除险加固及生态修复项目(二期)、永济伍姓湖防洪生态恢复工程和湾湾河道治理工程。

10.持续推进续建项目建设。持续推进晋阳湖水系连通工程、云竹湖岸线综合整治及湿地建设工程、漳泽湖浊漳南源河道生态修复综合工程、运城盐湖堤埝除险加固及生态修复一期项目、永济市伍姓湖岸坡与湿地生态修复等5 项工程建设。

(四)强化200~3 000 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

11. 全面完成2022 年度中小河流治理任务。2022 年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26 个项目、治理任务211 公里,其中新建19 个、续建7 个,新建项目进度要求为:乌马河清徐县段等6 个项目今年汛期前完工;8 个中央资金安排项目今年年底前完成90%以上的下达投资,明年6 月底前完工;荞麦川河浑源县段等5 个省级资金安排项目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省级下达投资,明年6 月底前完工。

12.推进未完项目工程完工。峪口河代县段河道治理工程等21 个项目要求在今年6 月底前完工;武家湾河陵川县段河道治理工程等8 个项目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工。

13.抓紧完工项目竣工验收。继续推进2019 年至2021 年200~3 000 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已经完工的洪安涧河洪洞县段河道治理工程等39 个项目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五)积极推进3 000 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

14.推进工程开工建设。列入水利部规划的项目8项,涉及我省7 条河流、6 市17 县,治理河长320.8公里。目前5 个项目已完成技术审查,要求8 个项目在今年3 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争取水利部资金支持,力争年内开工汾河、文峪河等3 项(8 个子项)汾河流域建设项目,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二、关于生态补水

(六)扎实做好汾河、永定河生态补水工作

15. 提高万家寨引黄工程供水能力。加快引黄泵站二期扩机工程建设进度,提高万家寨引黄供水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优化汾河流域水资源配置,结合水资源配置情况、工程用水指标分配情况,合理确定调水计划,保障汾河生态水量。

16.实行汾河分时段生态补水。结合万家寨引黄工程二期扩机进度,实行汛期、非汛期分别向汾河实施生态补水,确保非汛期下泄引黄水量不低于8 立方米/秒。健全汾河生态补水工作机制,压实沿汾六市生态补水责任,提高生态补水输水率。

17.完成永定河水量调度任务。按照水利部制定的永定河水量调度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协调大同市、朔州市和万家寨水源公司,加强水量调度管理,维护水量调度秩序,保障下泄水量,维持桑干河河道内生态基流2~5 立方米/秒,册田水库年内集中输水5 500 万立方米,年内引黄北干线向永定河生态补水2.35 亿方,补水流量12 立方米/秒,1#隧洞至册田水库输水效率达到60%~70%。

(七)复苏河湖生态环境

18.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全面排查确定断流河流、萎缩湖泊修复名录,制定“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从各地的母亲河做起,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让河流流动起来,把湖泊恢复起来。

三、关于河湖管理和保护

(八)进一步夯实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基础

19.全面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根据各市上报的流域面积50 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划界名录,全面完成333 条河流划界工作,并完成政府公告;继续开展流域面积50 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划界成果复核发现问题整改,完成213 条河流、545 处问题整改;做好划界上图成果的应用。

20.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分区分类管控。完成省级领导担任河长的11 条河流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审批工作;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分区分类管控,保障河湖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比例适当;按照经批复的规模以上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控。

(九)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

21.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验工作。依据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全省涉河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

22.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依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持续做好2021 年涉河建设项目“双随机、一公开”省级监管的28 个项目、59 处问题的整改。组织开展2022 年度省级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十)开展河湖突出问题整治

23. 持续开展全省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行动。认真落实水利部工作部署,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行动的决定》(总河长令第1 号),对阻水建筑物、阻水片林、高杆作物等10 类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全面复核水利部遥感信息平台疑似问题图斑,认真开展自查,在2022 年1 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制定专项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批;2022 年汛前,基本完成阻水严重的突出问题清理整治;2022 年12 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清理整治任务。

24.持续推进全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办河湖〔2021〕252 号、我厅晋水河湖便〔2021〕61 号文件要求,在今年8 月底前全面完成专项整治任务。指导各市县做好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申领发放,充分利用河长制平台,统筹有关部门力量,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强化河道采砂监管。

25.继续开展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巩固黄河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成果,推进后续问题整改。结合全省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行动,由各市组织,开展其他流域岸线利用项目整治。

26.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从问题发现、建立台账到分办督办,从完成整改、备案管理到销号清零,实行闭环管理,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建立河湖“清四乱”备案问题整治清单化管理,对2019—2021 年三年来实行备案制,延期整改的83 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报告省级河长,实行重点督办。

(十一)开展幸福河湖创建

27.持续开展百县百河幸福河湖创建。在去年工作基础上,开展幸福河湖标准研究和制定,继续组织各市,以县为单元,开展创建,并探索培育一批创建典型,示范带动全省工作,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四、关于河湖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推进机制

28.建立汾河流域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机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抓落实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行力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95 号),制定汾河流域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机制。坚持省级规划、市县主体,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坚持防洪能力提升和生态保护与修复相结合,坚持河湖治理与河湖管理保护相结合,统筹项目实施,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29.发挥河湖长制制度优势。落实市县级河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段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发挥好各级河长办组织、协调、分办、督办、报告作用。进一步完善党政负责、水利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各级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0.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建设管理办法,建立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前期工作推进机制,研究流域生态修复投建运管机制、生态补水机制,研究河湖“清四乱”、妨碍河道行洪排查整治相关政策。继续实行全省河湖治理管理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建立河湖治理管理统计月报制度。加强河湖治理管理基层基础工作。

31.加强工作考核。省级将进一步加强河湖治理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充分发挥河湖长制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优化考核指标设置,强化日常考核和差异化考核,制定考核细则,力争考实考细。并加强过程考核管理,将日常工作中约谈和通报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和问题整改、各地的工作亮点和典型经验等过程性内容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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