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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焊接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

2022-06-08虞维王定军

劳动保护 2022年3期
关键词:裁量上岗特种

文/虞维 王定军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扬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近期梳理了一些典型执法案例。从2022年1期开始,“以案释法”栏目将根据内容和主题连载扬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的典型执法案例,旨在帮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增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扬州某工贸有限公司

事由:焊接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2021 年10 月7 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监察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扬州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张某正在操作二氧化碳保护焊枪,经询问后得知张某实际岗位是打磨工,掌握焊接工艺,并未取得从事焊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工贸公司因产能扩张,临时征用张某从事焊接工作。执法人员后经官网查询,再次确认张某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工贸公司存在焊接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隐患。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1 年10 月7 日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员工花名册、张某的教育培训记录、整改说明,可以认定工贸公司1 名焊接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以下简称《裁量细则》),对该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 000 元。

案例评析

本案例案由虽仅有一项,但从现场检查到违法事实确认再到自由裁量的适用却有很多细细探究的空间。

有效的焊工操作证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提到的“取得相应资格”就是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张某从事的焊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的一种。因此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中面对无证进行焊接作业的情况,除确认焊接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在有证的情况下,还需要验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当前市面上出现了很多特种作业的假证,假证甚至有配套的假冒证件查询网站,网站布局与应急管理部的官网类似,不熟悉的人很容易被蒙骗。一般来说,现有3 个部门会颁发焊接作业的操作证,分别为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种是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是焊接人员上岗作业必备的证件,该证外形与身份证相似,支持在应急管理部官网查询。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需要3 年一复审,6 年一换证。这也是用途最为广泛的焊工操作证。第二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焊工证,适用于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使用,建筑焊工证使用期为6 年,2 年一复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焊工证与应急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的区别在于,建筑焊工证一般在建筑行业内部使用。第三种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证,俗称“压力容器焊接证”,是从事压力容器焊接必备的从业证书,技术含量相对较高。该证书类目分得较细,例如焊接材质、焊接手法、焊接位置、板管对接、还是管管对接等。

除以上3 种外,还常提到一种“焊工职业资格等级证”,该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反映的是焊工的技能水平,是从业人员升职加薪、职称评定的证书。“焊工职业资格等级证”代表具有国家承认的能力水平,但不代表作业者有从业资格,这意味着仅持等级证书,缺少特种作业操作证开展焊接作业也是违法的。

目前,执法人员认同第一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第二种建筑焊工证、第三种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证。

掌握执法尺度

工贸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这一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对比《安全生产法》(2014 版)与《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对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修正案)明显加大了对企业主体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一是从“可以处”变为“应当处”,二是从“五万元以下罚款”变为“十万元以下罚款”。从《安全生产法》修改的角度看,执法尺度“严”了,倒逼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严格重视特种作业资格证这一安全准入,从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决不能为追求生产进度及效益而忽略未持证上岗的危险性。

执法人员对扬州某工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现场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规定了对该违法行为“十万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但本案工贸公司最终处罚数额为人民币18 000 元,依据《裁量细则》,综合考量工贸企业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

(一)违法行为档次适用。依据《裁量细则》,工贸企业该违法行为处罚档次共分三档。“一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 人的;二档: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2 人的;三档: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 人以上的。”工贸企业违法行为符合一档。

不同档次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 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工贸企业违法行为对应裁量幅度为一档。

根据整改等情节下达处罚决定,体现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督促企业积极消除隐患的初衷,也体现了应急管理部门严管厚爱的作风。上述a~a等裁量因子的运用更好地鼓励被处罚单位化“被动罚款”为“主动整改”,使生产经营单位更主动地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及社会责任。(本文作者单位系扬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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