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共同责任体系及其运行机制
2022-06-07□张晒
□张 晒
(安徽大学 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共同富裕是人类社会的伟大理想,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更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如一的庄严承诺和奋斗目标。邓小平在著名的南方谈话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习近平指出:“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成就特别是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但离共同富裕目标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被提上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并被确定为2035 年远景目标。然而,现实中,一方面社会对共同富裕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和误会,另一方面社会的贫富差距较大,二者严重制约着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共同富裕如何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本文将在吸收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着做出一个初步的回答。
一、问题的提出
在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首次明确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所谓“取得实质性进展”,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意味着曾经作为提振士气的口号和凝聚人心的承诺,共同富裕将在未来规定的时间内变成一个能经验观察、可指标衡量的真实状态;第二,意味着进入新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将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把中国人民千百年来追求的共同富裕理想变为现实;第三,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将带领中国人民对共同富裕的世界性难题作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性的率先回答。进而言之,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也就具有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特点。
与此同时,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还面临着双重困难。首先,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面临着观念障碍。由于共同富裕长期以来作为一种美好的政治理想被广泛宣扬,导致社会大众对共同富裕还存在相当程度的误解和误会,要么认为共同富裕是搞平均主义式的同等富裕和同步富裕,要么认为共同富裕仅仅是一个政治口号而非实实在在的社会目标,甚至还“有人拿‘平均主义’来说事,讥讽‘共同富裕’是‘共同做梦’”。其次,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面临着实践挑战。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全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低收入群体规模依然庞大,“贫富差距较大的情况未得到根本扭转,阶层固化趋势渐显”。
总之,一方面,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另一方面,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又面临着观念障碍和实践挑战的双重困难。那么,在此背景下,共同富裕如何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这是必须要回答的一个问题。
二、文献综述
共同富裕的问题由来已久。作为本土性非常强的中国话语,共同富裕虽然在国外不存在直接对应的概念,但与国外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概念,如“减贫”(Poverty Reduction)、“扶贫”(Poverty Allevi⁃ation)、“福利平等”(Welfare Equality)等有着非常高的相似性。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国外学术界对于“减贫”“扶贫”“福利平等”的研究统一纳入共同富裕的研究当中。
从责任的视角切入是国内外学术界研究共同富裕实现(或取得实质性进展)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传统。从责任的视角切入研究共同富裕实现(或取得实质性进展)问题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单一责任路径,二是共同责任路径。
从单一责任路径研究共同富裕实现问题在学术界占据主流。其中,一些研究者要么将实现共同富裕的责任归结于个人,认为贫困是由于个人缺乏可行能力造成的,可行能力短缺会加剧贫困者心智负担,造成“认知税”,引致贫困者持续贫困,主张通过增权赋能、增进健康、改善教育等方式提高个人的机会和能力,从而为推进共同富裕奠定基础;要么将实现共同富裕的责任归结于国家,认为国家对于增加穷人收入、减少不平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张国家应加强再分配能力建设,提升再分配能力,实施再分配政策,通过税收把富人的收入转移给穷人,促进社会福利平等,从而推进共同富裕;要么将实现共同富裕的责任归结于社会,认为社会道德对缩小贫富差距具有重要作用,主张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培育社会慈善道德,在全社会促成普遍性的慈善行为,通过收入转移、自愿缴纳和捐献等非强制方式进行分配以缩小贫富差距,从而促进共同富裕。
在发现通过将实现共同富裕的责任主要归结于单一主体从而单方面提高个人可行能力、发挥政府作用、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等均不能有效地解决共同富裕问题的情况下,研究者们开始从共同责任路径研究共同富裕实现的问题。其中,一些研究者认为实现共同富裕应该由三个主体即市场、政府、社会共同担责,主张统筹市场、政府与社会三方的力量共同推进共同富裕,提出健全三次分配制度即市场分配制度、政府分配制度、社会保障与救助制度,完善五个具体机制即经济社会发展机制、制度保障机制、分享经济运行机制、财富调节机制、伦理道德机制。还有一些研究者认为家庭对于实现共同富裕负有重要的责任,家庭理应配合政府即与政府一道为实现共同富裕努力,主张将扶贫工作的政府负责转变为政府和扶贫家庭共同负责,将政府减贫与激发贫困家庭自我发展能力相结合,潜在地培养贫困家庭的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为促进共同富裕开辟新路。按照其主张,一些发展中国家实施了“有条件的现金转移支付”(Conditional Cash Transfers,CCT)计划,并建立一套从市政当局延伸到联邦政府的监督体系对CCT 计划予以监督,激发家庭主动承担起内部成员脱贫致富的责任。
总体而言,国内外相关研究已展现了大量真知灼见,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基础,但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多从单一责任角度切入研究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缺乏对推进共同富裕的力量进行整体性、系统性思考;第二,即使有部分研究者关注到实现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问题,但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的合理构成并没有完全厘清,因而也不能构建实现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体系;第三,虽然提出实现共同富裕应由几个主体共同担责,但对于共同责任的运行机制缺乏深入思考。总之,既有研究不能解决好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难题。基于此,本文将尝试性地运用共同责任理论对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问题进行研究。
三、分析框架与研究思路
共同责任是阿佩尔的对话伦理学中一个重要思想。在这里,我们借鉴和发挥阿佩尔的共同责任思想,构建一个共同责任理论框架并运用到推进共同富裕实质性进展的特殊场景当中。
我们每个人都处在共同体当中,在其中,我们既作为实践者存在,又作为对话者存在——对话包括与自己的实践活动进行对话以及与他者进行对话。作为实践者与对话者的我们,承担着共同体赋予我们的共同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们作为对话者共同寻求认清和解决问题的义务;另一方面,是我们共同实现对话的规范性条件的义务。共同责任不同于传统的、可落实到具体个人的责任,而是集体负责。所谓集体负责,不是把责任推给某个或某些有能力的人和组织,而是要求普通人、所有的团体一起承担共同责任。
虽然共同责任蕴含着自觉履行责任的精神,但是,在实践中,集体负责往往会造成集体不负责。由于阿佩尔将共同责任视为制度之上的责任,强调责任与自由的统一,这使得他无法对“集体不负责”的难题给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不过,由于阿佩尔的共同责任并不是同一责任、同等责任,是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这意味着共同责任仍然是相对“明确且有限度的”,而明确且有限度的责任就具有潜在效能。当然,潜在效能需要外力支撑才能真正变为现实——因为人类虽然可以作为责任的语法主语,但不是责任的实践主体。因此,对于具有潜在效能的共同责任,仍然有必要进行制度化。所谓“共同责任制度化”,就是指采取相应的制度措施使原初的共同责任在经验层面得到落实,或者说,使共同责任被共同体规范地承担和履行。
共同富裕与共同体中所有主体都存在关系。推进共同富裕不是某一个主体的责任,而是共同体所有主体的共同责任。在共同体当中,不管是有能力还是没有能力、不管是有资源还是没有资源,大家一起承担推进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同样地,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也不是同一责任、同等责任,是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即不同主体根据自身的属性和条件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同的主体承担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集成共同责任体系。共同责任体系不会自动运转生效,需要进行制度化,即构建共同责任体系的运行机制。至此,可以拟定本文的分析框架(见图1)。
根据以上分析框架,可以进一步拟定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一步,引入共同责任理论,从共同富裕的性质及其与社会合力、共同责任的内在逻辑关系切入,论证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即用共同责任凝聚社会合力;第二步,从共同责任主体构成及其功能和作用机理出发,论证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的集成,即创建推进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体系;第三步,基于使共同责任体系在经验层面生效的思想,论证共同责任的制度化,即构建推进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体系的运行机制。最后,对整个研究进行总结,指出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以及未来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图1:基于共同责任理论的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分析框架
四、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用共同责任凝聚社会合力
共同富裕是复杂性社会问题,也是整体性社会工程,实现共同富裕必须依靠社会合力;并且,共同富裕是共同而有差别的富裕,共同而有差别的富裕借助社会合力的作用是可以推进的;而社会合力的凝聚根本上取决于推进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逻辑主线所涉的问题进行论证。
实现兼具复杂性和整体性的共同富裕必须依靠社会合力。共同富裕是一个难度系数极高的复杂性社会问题。人类社会发展至今,解决了无数个复杂问题,但从来没有解决好共同富裕的问题。为了实现共同富裕,人类曾经作出过巨大的努力,进行过多次尝试,但都以失败告终。尽管过去的艰辛探索和发展成就为解决共同富裕问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当下实现共同富裕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难题。实现共同富裕面临的一系列难题不可能靠部分人的智慧和力量解决,也不可能仅靠领导人和政治家的英明决策与科学施政解决,而必须依靠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解决。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智慧和力量虽有高低之分、多少之别,但只要聚在一起形成合力,就能够转化为推进共同富裕的巨大动力。共同富裕也是一个牵涉范围极广的整体性社会工程。不管是从时间维度来看,还是从空间维度来看,共同富裕与共同体所有成员都是密切相关的。所谓密切相关,不仅仅是利益相关,更是因果相关。进一步来说,共同体所有成员的行为表现都会不同程度、不同性质地影响着共同富裕的进程——成员的任何积极的表现都会转化为共同富裕的动力,而成员的任何消极的表现也都会转化为共同富裕的阻力。共同体当中哪怕是有一小部分人不愿意投身到推进共同富裕的事业中,也会对共同富裕的进程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让共同体其他成员通过艰辛努力换来的共同富裕的阶段性成果功亏一篑。总之,推进共同富裕必须依靠社会合力。没有社会合力,共同富裕不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更不可能实现。
共同而有差别的富裕借助社会合力的作用是可以推进的。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同等富裕,是共同而有差别的富裕。所谓共同而有差别的富裕,就是指在整个社会当中,人们富裕的时间呈先后态势,有的人富得早一点,有的人富得迟一点;人们富裕的程度呈差序格局,有的人富得多一点,有的人富得少一点。富得早一点、迟一点,富得多一点、少一点,其核心要义是所有人都在相对可感知的时间范围内达到富裕的真实状态,而不是仅仅停留于一个理想或目标。同步、同等的共同富裕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在生产力水平还不是高度发达、物质产品还不是极大丰富、人们的精神境界还不是极大提高的情况下,同步、同等的共同富裕不可能变为现实,而对于同步、同等的共同富裕,不管社会合力有多大,也是不可能推进的。甚至于,如果强行地将这种同步、同等的共同富裕理想落地到现实社会中,还会让社会付出巨大的代价,这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有过不少例证。而对于共同而有差别的富裕,借助社会合力的作用是可以推进的。人们通过社会合力,可以让社会中一部分有相对较好条件的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起来的人再帮助另一部分人富起来,最终让所有人都实现富裕。在这里,社会合力很关键——没有社会合力的支持,即使拥有相对较好条件的人也不可能先富起来;没有社会合力的强制,而先富起来的人也不会帮助其他的人实现富裕。简言之,社会合力能够促进具有复杂性、整体性的共同富裕事业差异化生长、协同式发展。
社会合力的凝聚根本上取决于推进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由于共情和共理的存在,共同体中的成员具有天然的向心力。但是,天然的向心力并一定会自动凝聚为社会合力。这是因为,共同体中的成员在利益诉求、价值观念、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差异,而差异会导致共同体中的成员产生不同程度的自由化倾向,进而影响共同体中的成员的天然的向心力,即导致有的成员的向心力增强而有的成员的向心力削弱甚至消失殆尽。在这样的情况下,共同体成员所具有的天然向心力就难以凝聚成社会合力。那么,适当地控制共同体成员的自由化倾向就是必要的。从经验来看,在控制个体的自由化倾向的诸多途径或方法当中,责任是相对有效的一种。“责任不同于一般性的任务,它往往存在于主体内心,是一种经过主体的精神处理而内化了的任务表现形式,是主体对自身所提出的一种任务要求。它意味着主体承担了压力与风险。”进而言之,“责任对于主体来说,具有内在的强制性,在主体的内心深处,它们常常被视为非做不可的事情”。在责任面前,主体是逃避不了的,逃避责任意味着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或者外在的惩罚,或者内在的惩罚。共同富裕与共同体所有成员密切相关,实现共同富裕是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共同责任,共同体成员既是共同富裕成果的分享者,也是共同富裕事业的参与者和建设者。实现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能够克服或减少共同体中个体成员的自由化倾向,从而能够从根本上凝聚推进共同富裕的社会合力。
综上所述,用共同责任凝聚社会合力,将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也是推进共同富裕实质性进展的根本途径。当然,共同责任并不是同一责任、同等责任,是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那么,何谓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究竟意味着什么?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证。
五、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的集成:创建共同责任体系
所谓“共同而有差别”,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共同,二是差别,共同是前提,代表着富裕的灵魂和本质;差别是落脚点,代表着富裕的形式和类型。进一步来说,“共同”体现为责任指向同一个方向、同一个目标——推进共同富裕,“差别”体现为责任由不同的主体分别承担和履行;不同的主体承担和履行的责任不是分散的,更不是割裂的,而是紧密相连、息息相关的,是相互补充、互为支撑的。
就主体来说,责任主体应该涵盖所有主体:一是组织化层面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二是个体化层面的主体,包括富裕阶层、中等收入群体、相对贫困群体。就责任来说,围绕共同富裕目标,政府应承担和履行正当调配责任,企事业单位应承担和履行基础性增长责任,富裕阶层应承担和履行人道回馈责任,中等收入群体应承担和履行包容互助责任,相对贫困群体应承担和履行主体内生责任。由此便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五个责任“集合而成”,也就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体系。接下来,我们对推进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体系即五个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展开具体的分析和论证。
政府的正当调配责任。在社会财富与资源的初次分配中,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以及分配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初次分配很难做到完全的公平公正;再加上一部分人由于受到先天或后天不利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处于初次分配的底层或末端,以至于难以获得维持生计的财富和资源。这样的问题就需要政府出面来解决。“在现代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必须对每个人的生活给予平等的关切”。不管是针对初次分配中出现的公平公正失当的情况,还是针对处于分配底层或末端的部分难以维持生计的困难群体,政府要做的就是履行正当调配责任:一方面,要完善初次分配制度及其法律保障制度,封堵初次分配的漏洞,减少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另一方面,要完善财政制度、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再分配制度,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以及兜底保障,杜绝社会中发生“绝望交易”,维护和增加社会基本面的公平公正。
企事业单位的基础性增长责任。从根本上讲,推进共同富裕高度依赖于社会物质财富的持续增长。如果物质财富不能持续增长,共同富裕就不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更不可能实现。物质财富主要是由企事业单位共同创造的。企业是物质财富的直接创造者。物质财富能不能被创造出来,关键取决于企业能否协调好人力、运用好资源、组织好生产。因此,作为物质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企业对推进共同富裕负有不可推卸的第一增长责任。事业单位是物质财富的间接创造者。一方面,创造物质财富的人力资源主要是由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机构等提供的,企业能不能获得合适的、充足的人力资源,关键取决于学校的教育和培养;另一方面,企业进行物质财富生产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美好的生态环境,以及生产者和劳动者拥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等,而这些主要是由事业单位如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提供或保障的。因此,事业单位对于保障企业良性运转从而对实现物质财富的持续增长负有重要主体责任,进而对推进共同富裕负有不可推卸的第二增长责任。总的来说,企事业单位对推进或实现共同富裕负有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增长责任。
富裕阶层的人道回馈责任。财富总是会不均匀地在社会中流淌,使得社会中产生富裕阶层与非富裕阶层,这在任何一个时代都是如此。富裕阶层创造和积累财富的过程或许并不容易,其间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经历巨大的艰辛和劳累,有时甚至会面临破产乃至家破人亡的险境,但是,富裕阶层之所以能够创造和积累巨额财富,除了与其自身的能力、勤奋与运气有关之外,还与整个社会为其创造和提供的有利条件有关。换言之,在富裕阶层创造和积累财富的过程中,社会上其他人也为富裕阶层作出了贡献乃至牺牲——或者显性的或者隐性的。在富裕阶层当中,没有任何人敢说自己创造和积累的财富完全是自身的能力、努力与运气综合作用的结果,与社会上其他人无关。进言之,在富裕阶层创造和积累的财富中,社会上其他人也有份。其他人虽然不能直接向富裕阶层提出财富分配的要求,但富裕阶层必须要对其他人履行人道回馈责任。“富人作为公民集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富对他们而言,不仅仅意味着荣誉和影响力,更意味着责任和义务。”具体来说,一方面,富裕阶层要通过慈善捐赠的形式直接将财富回馈给社会;另一方面,富裕阶层要尽可能地做大做强自己的产业、企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工作岗位。
中等收入群体的包容互助责任。在一个健康稳定的社会当中,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应该是最大的。庞大的中等收入群体不仅是共同富裕实现的重要标志,也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当前,中等收入群体虽然达到了生活基本无忧的状态,但仍然面临不少的负担,如房贷车贷、父母养老、幼儿教育、人情往来等,甚至还面临职业危机、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危机。“地位市场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重新洗牌’,中产阶级(中等收入群体)被洗掉的可能性更大。”中等收入群体一旦遭遇变故,很容易从既有的社会群体中跌落,陷入困难境地。那么,维持并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就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题中应有之义。维持并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中等收入群体履行包容互助责任。一般来说,中等收入群体相对封闭保守,自我满足感较强,习惯于过着与世无争的平静生活,这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成长壮大。中等收入群体要转变自己狭隘的观念,将自己融入更广阔的时空背景中,一方面积极地为身边的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另一方面努力提升自己应对风险的能力。而且,不管是为别人提供帮助,还是提升自己的能力,都能够进一步夯实中等收入群体自身的基础性保障,使自己能够稳稳地立在中等收入群体的位子上。
相对贫困群体的主体内生责任。相对贫困群体是共同富裕进程中的硬骨头,也是推进共同富裕实质性进展必过的一道坎,如果相对贫困群体不能走上富裕道路,全社会就难以实现共同富裕。对于相对贫困群体来说,国家的扶持、社会的救助当然很重要,但是,相对贫困群体自身的努力更重要。没有相对贫困群体自身的努力,即使国家给予再多的扶持、社会给予再多的救助,相对贫困群体也不能走上富裕的道路。造成相对贫困的主要原因或许不在于相对贫困群体自身,比如,拥有较差的智力、情商等自然禀赋和条件不是人们自己的原因所致,但是,作为拥有正常的理性思维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主体,相对贫困群体要对自身的富裕负主要责任,换言之,相对贫困群体自身是其实现富裕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共责连带”参与到推进共同富裕的事业中,而不是被动接受政府与社会的给予。进一步来说,相对贫困群体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改变自身的不利条件,创造有利条件,提升自己的可行能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社会发展中抓住促进自身发展的机会,为走上富裕道路打下基础。如果相对贫困群体不能履行主体内生责任,相对贫困群体就不容易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甚至还有可能返贫。总之,相对贫困群体的主体内生责任对于整个社会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能够忽视这一点。
综上所述,政府的正当调配责任、企事业单位的基础性增长责任、富裕阶层的人道回馈责任、中等收入群体的包容互助责任、相对贫困群体的主体内生责任是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它们“集合而成”,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体系,为凝聚社会合力进而推进共同富裕实质性进展提供了根本保障。不过,共同责任体系并不会自动运行生效,需要进行“制度化”。接下来,我们将论证这一问题。
六、共同责任制度化:构建共同责任体系的运行机制
共同责任体系由五个责任集成。由于受到政治制度及其绩效、社会传统与观念、个人社会资本等因素的影响,共同责任的五个主体并不一定能够自觉自动地履行自己所担负的推进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甚至个别主体还不一定能够认识到自己肩负着推进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因此,对推进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进行制度化是十分必要的。所谓对共同责任进行制度化,就是构建共同责任体系的运行机制,使各个主体承担的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能够在经验和实践层面得到落实。
构建共同责任的动员机制。动员机制旨在让五个主体都能够认识到推进共同富裕是大家的共同责任。对于所有主体来说,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都是一个陌生的话题。因此,动员首要的便是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由于共同富裕涉及面广,宣传和解释工作既要全覆盖,也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策略。在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意识比较强的群体中,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解释工作;而在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意识薄弱的地方,则需要全面而深入开展宣传和解释工作。不管是有针对性地宣传还是全面而深入地宣传,重在强调共同责任对于推进共同富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让所有主体都认识到自己是推进共同富裕必不可少的力量。由于人都拥有惰性,共同体中不同主体的共同责任意识不会一直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发生衰变。因此,在宣传动员的同时,也要开展组织动员,组织动员主要利用基层党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动员。动员是塑造共同责任意识的关键环节和必要举措,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要切实在全社会培育和塑造推进共同富裕是共同体所有主体的共同责任的意识和观念。
构建共同责任的协商机制。协商机制旨在增强共同责任的五个主体共同推进化解共同富裕进程中所面临的疑难问题的能力。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不同的主体之间也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协商的功能就在于克服人的有限理性以及人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增强协商主体对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的理性认知能力、主动担当能力、切实履行能力。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的协商活动可以在整个社会广泛灵活地进行,不必局限于特定的主体、特定的形式、特定的平台,凡是有益于强化共同责任意识、共同责任担当的,都可以开展协商活动。协商既可以包括共同责任体系五个主体内部的协商,如政府内部的协商、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协商、富裕阶层内部的协商、中等收入群体内部的协商、相对贫困群体内部的协商,也可以包括五个主体之间的相互联动协商,即五个主体中任何两个、三个、四个或全主体的联动协商,如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富裕阶层的联动协商等。在协商过程中,协商主体可以就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问题平等地展开对话、深入地进行研讨、坦诚地交换意见,从而强化五个主体各自的责任认知能力、责任担当能力。
构建共同责任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旨在敦促共同责任的五个主体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承担和履行推进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担责、履责就意味着投入和付出。承担和履行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需要五个主体长期投入和付出,没有监督是不行的。构建共同责任的监督机制是共同责任落地的根本保障。要在共同责任体系的五个责任主体之间建立立体化的监督网络,五个主体之间相互进行交叉监督,进言之,五个主体既是监督主体,也是监督对象。在五个主体当中,政府是一个强势主体,掌握着更多的资源,可以发挥更重要的监督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对富裕阶层的人道回馈责任的监督;当然,由于政府是强势主体,在很多情况下,政府会逃避监督,那么,其他四个主体可以联合起来监督政府,给政府履行责任施加压力。此外,相对贫困群体也是五个主体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规模大、居住分散,外部监督相对困难,需要强化相对贫困群体的内部监督。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还可以利用共同责任的协商机制予以解决。
构建共同责任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旨在提升共同责任的五个主体共同履行推进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的后劲和动力。五个主体在认知、承担和履行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上会存在差异。差异化表现需要差异化对待,这样才能让先进者保持动力,让落后者感受到压力。差异化对待主要“根据个人在生产集体物品时的贡献大小,有选择地提供个人的激励”,分为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正面激励是对先进者进行奖赏,负面激励是对落后者进行惩罚。进一步来说,正面激励就是对五个主体中在认知、承担和履行共同责任方面表现优秀的主体给予适当的奖励,而负面激励就是对五个主体中在认知、承担和履行共同责任方面表现较差的主体给予适当的惩罚,通过奖优罚劣,促使先进者保持先进、更加先进,促使落后者争当先进,形成相互追赶乃至共进的氛围。当然,激励的关键是识别先进者和落后者,识别先进者和落后者不能仅仅看表面,而是要综合五个主体自身的特征、基础实力、现实表现等,全面地看、综合地判。对于落后者,只要其和过去比较有调整与进步,也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这样才能增强落后者的信心和动力。尤其是对于相对贫困群体,在激励方面要掌握好依据、把握好标准,否则,会起到消极作用。
综上所述,针对共同责任体系的五个主体因受到政治制度及其绩效、社会传统与观念、个人社会资本等因素的影响而不能自觉自动地承担、履行推进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的现实,通过构建包括动员机制、协商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来动员、团结、敦促、激励共同责任体系的五个主体共同履行共同富裕的共同责任,进而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合力,推进共同富裕实质性进展。
七、结论与展望
在面临由观念障碍和实践挑战构成的双重困难的背景下,共同富裕如何取得实质性进展?对于这一问题,本文尝试性地运用共同责任理论并建立相应的理论框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回应,并对现有的研究进行了两个方面的深化和拓展:一是明确提出共同而有差别的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必须构建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体系,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体系由政府正当调配责任、企事业单位基础性增长责任、富裕阶层人道回馈责任、中等收入群体包容互助责任、相对贫困群体主体内生责任构成;二是明确提出共同责任体系需要进行“制度化”,即构建共同责任体系的运行机制,其主要包括动员机制、协商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
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本研究致力于为中国在新发展阶段推进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提供一个决策参考,进而为在中国解决共同富裕的世界性难题提供一个理论依据。当然,由于本文主要是理论建构方面的研究,不可避免地存在实证和经验性论证不够的问题。因此,下一步将选取不同的地区开展实证调查,对差异化的共同责任体系下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与质量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对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共同责任体系及其运行机制进行修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