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嵌入
——基于对英国30 所高校的分析
2022-06-03安涌洁刘海波
安涌洁,刘海波
(1.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9;2.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北京 100044)
1 研究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知识产权(IP)是科技成果从科研要素转化为经济要素的法律基础,反映、调整和规制了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中的所有法律关系和创新关系,成为规范和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必要手段。《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2020 年我国高校有效专利的产业化率仅为3.0%[1]。部分学者如肖尤丹等[2]、王珍愚等[3]指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知识产权政策落后是我国高校成果数量多、质量低、转化难的主要原因。
回顾以往研究,在中国知网CNKI中以“高校”“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为主题词搜索到相关文献1 779 篇,借助CiteSpace 对关键词进行聚类,发现大多研究集中在职务发明、专利制度、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如蒋兴华等[4]从政策层面提出应赋予科研单位独立自主的科技成果转化权。宋河发[5]认为高校、科研机构内部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能够有效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供需不对接和信息与风险不对称以及专利权碎片化问题。邓恒等[6]通过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美国《拜杜法案》,分析了专利制度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运行机理及决定性作用。马锋等[7]详细调研中国科学院下属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后指出,要真正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转化模式问题必须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中。此外贾佳等[8]、宋河发等[9]、刘可静[10]等学者从借鉴视角研究了美、日、德、欧大学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设置、管理模式。综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学术研究热点,以往研究关注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权属划分等具体问题,阐述了两者结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很少有学者系统梳理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中的具体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为此,本文通过阐述2021 年《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中排名全英国前30 位的高校(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帝国理工学院、伦敦大学学院、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爱丁堡大学、伦敦大学国王学院、曼彻斯特大学、华威大学、布里斯托大学、格拉斯哥大学、伯明翰大学、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大学、谢菲尔德大学、南安普顿大学、约克大学、兰卡斯特大学、杜伦大学、诺丁汉大学、利兹大学、萨塞克斯大学、利物浦大学、莱斯特大学、埃克塞特大学、阿伯丁大学、纽卡斯尔大学、卡迪夫大学、东英吉利大学、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巴斯大学)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归纳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内容,并将其依次嵌入科技成果创造、科技成果扩散、科技成果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中。选择该研究对象的原因包括:(1)英国高校在1985 年被赋予制定知识产权规则和政策的自主权[11],每家高校都制定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知识产权政策;并且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开始,英国政府率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鼓励高校知识转移转化,如大学第三使命计划(Universities’ Third Mission)、英国研究卓越框架(REF)等[12]。在此背景下,英国高校在科研成果商业化方面表现十分优异,在U21 国际高校联合体大学体系排名中资源投入排在全球第24 位,在产出上排在第2 位,领先于其他国家[13];(2)通过数据收集发现排名第30 位之后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和相关政策与排名靠前的高校有大量重复,依据理论饱和性原则,选取排名前30 位的高校作为数据来源。
2 概念解析
(1)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表述,在国外相关文献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近的术语包括“技术转移”“学术成果商业化”等。20 世纪90 年代中期,我国第一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进行了系统概括,将其定义为“科技成果从研究、开发、中试、试制、生产、销售至取得较高的经济回报所经历的过程”[14]。巨乃岐[15]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学、技术、生产各个阶段,以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社会生产各个环节中的一切变化和转化。根据201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可知,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综上所述,科技成果转化从广义上看是科技成果创造、扩散、应用的全关系链条。
(2)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是指政府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主体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并使其发展符合组织目标的过程[16]。其范畴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问题,被视为商业战略中的重要挑战[17]。Curdy[18]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分为知识产权获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利用和知识产权许可等子系统;Narayanan[19]则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分为知识产权市场运营、知识产权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三部分;国内学者洪少枝等[20]认为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可以分为知识产权创造子系统、运营子系统、保护子系统及管理子系统。因此,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可以认为是一套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商业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包含权利探索、创造、评估、保护、利用、执行等一系列与知识生产相关的活动。
(3)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的关系。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运行的过程,高校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关键在于对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进行科学合理的组织安排。从创造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法律程序创造的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等;一种是依据现有法律自动生效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和商业秘密[7]。科技成果是经过科学技术研究所得到的,一般包括作品、发明创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业秘密[6],因此科技成果大多可以以知识产权形式体现。从扩散角度来看,科技成果在扩散中必然涉及相关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调整,从而引发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的变动。因此科技成果扩散应以知识产权战略为指导、以产权为价值评估的法律基础平衡各方利益。从应用角度来看,科技成果应用需要不断吸收新的知识和资源,建立新的经济关系,所以有可能破坏原有利益秩序,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需要对已建立的法律关系进行维护,并使得新关系得以平衡,以维持科技成果转化链的稳定和安全。整体上,科技成果转化是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和目标,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又是实现成果转化的主要保障手段。
3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
本文以所选的英国30 所高校为研究对象,系统梳理它们在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中的先进做法,并依次嵌入到科技成果创造、扩散和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中,从而定位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如图1 所示)。
图1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
3.1 科技成果创造环节
(1)建立专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前提,英国高校一般授权专业知识管理机构负责高校内一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如表1 所示。专业化意味着管理机构必须具备搭建科技成果供给渠道以及提供跨越组织边界的知识产权搜索、翻译和传递的边界破坏能力,同时管理人员必须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相关知识。然而,高校很多时候只承担教学和研发使命,边界破坏能力和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明显不足,因此,英国高校根据学科优势和需求开放边界,借助外部机构的人力资本和专业能力延伸和扩展高校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首先,所有英国高校均设有内部技术转移办公室,对内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政策制定、知识产权认定和培训、寻找商业机会、支持衍生企业创办等;对外主要寻找投资机会、推广校内产生的科技成果、对接政府计划项目等。此外,大多数英国高校如剑桥大学、牛津大学、伯明翰大学、曼彻斯特大学等建立了独立于高校的全资企业,负责开展评估大学科研成果、推广科研成果、寻找投资机会、知识产权商业化等活动,这类全资企业自负盈亏,并在人员招聘、活动开展等有完全独立性,避开高校人员管理和体制桎梏,吸收外部转化能力,提高成果转化效率。此外,考虑到外部企业在某些专业领域内具有资源优势,部分英国高校将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业务委托给外部企业,如谢菲尔德大学、剑桥大学等通过与IP Group 公司合作,凭借该公司强大的市场和资本力量,以最快方式转化高校科技成果。
表1 英国高校专业知识管理机构负责的活动
表1(续)
(2)制定多样化的知识产权学习计划。知识产权学习计划旨在提高高校师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提升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披露意识和对转化活动的服务意识,需要面向非专业人员进行概念普及和场景感知,探索“课程+实践”调动师生学习的主动性。例如,诺丁汉大学开展了创意IP 项目,本校法学院学术团队每周会举办2 次知识产权讲座,并联合诺丁汉法律咨询中心无偿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该大学也会定期举办开放校园的活动,为发明者提供与潜在雇主、客户交流互动的机会;兰卡斯特大学面向师生制作了一款科普各类知识产权的桌面游戏,并定期举行“黑客马拉松”不断改进该游戏;格拉斯哥大学开设了知识产权课程,加深学生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知识。此外,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的发展IP(development IP)项目、曼彻斯特大学的IP 创造(IP create)项目、阿斯顿大学的IP 交流(PIPE)俱乐部、南安普顿大学学生的企业冠军(eChamps)项目等都是多种形式结合的知识产权学习计划,内容包括开展知识产权研讨会、指导撰写商业计划、为学生提供知识产权实习机会等。
(3)明确权益分配原则。明确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原则构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基础,能够鼓励科研人员创造发明以及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知识产权是一组权利束,一般分解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开发权,因此需要明确各类权属,确保权益分配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权利归属混乱。此外,对于校内产生的一切形式的知识产权,学校应当争取获得其使用权以便进行研究和教学。英国高校拥有知识产权管理自治权,可以遵照相关法律自行制定知识产权政策。首先在所有权方面,英国高校遵照英国《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属于雇主的规定,依法获取所有正式教职工、研究型研究生的知识产权,为避免资源流失,还规定教职工离职一段时间后的创造发明也属于本单位,如布里斯托大学将这一期限设定为半年。其次在收益权方面,高校规定创造者对于自己的创造发明具有收益权,但具体收益比重由高校内部知识产权政策进行明确。在资金分配上,除阿拉丁大学以线性形式分配外,其余英国高校都将净收入以非线性递减形式分配,即当收益上升个人所得比重降低,学院和学校所得比重上升;各校之间分配比例差异较大,创造者收益平均约为总收益的49%。在股权分配上,个人持股比例不得高于高校持比例,如谢菲尔德大学衍生企业的股权分配为大学和发明者分别占60%和40%;与IP Group 合作时IP Group、大学和发明者的股权分割为 10%、50%和40%。上述分配方式既保障了研究人员报酬所得,也确保了高校后续研发、投资的资金需求。此外,对于教职工因学校放弃、转让及授权而成为权利持有人的知识产权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学校也具有收益权,收益比重因学校支持程度而异。最后,名誉教授、第三方赠款、合同研究等需提前签署书面协议确认各类权属划分。对此,英国高校通常会以政府推出的兰伯特(Lambert)工具包为基础模型,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任务、财务和其他贡献进行权利调整和修改。兰伯特工具包是英国政府收集整理的学术界和商业界知识产权交易中权利分配的集体经验,包括合作协议和联盟协议,具体如表2 所示。
表2 兰伯特工具包具体内容
表2(续)
(4)构建“定量+定性”的价值评估体系。价值评估能够对知识产权的生成进行严格的质量筛选,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质量保障,只有通过对潜在知识产权进行可开发性、开发成本、市场价值的评估后才能确定是否进行后续开发和权利申请,从而保证科技成果的高质量供给。反之,不进行筛选会造成重复开发、无市场价值、成本过高、风险太大、管理部门超负荷工作等一系列问题。但鉴于科研成果具有高度异质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价值评估既需要建立基础标准又需要保证一定的灵活性。对此,大多英国高校设置指标体系评估科研成果价值,通常包括硬指标和软评估,其中,代表性的硬指标如成本、潜在收入、潜在收入/成本、人力资本、管理成本、学术时间和大学设施的机会成本等;而软评估主要包括研发到投入市场的时滞、市场前景评估、公众利益等。对潜在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后形成完整详细的可行性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市场调查报告,以备商业化阶段使用。
(5)确定开发渠道后申请权利。知识产权权利申请不仅为后续交易提供法律基础,更是提升了知识产权的显性化表达,从而增强其市场流动能力。只有通过上一环节价值评估的研究成果才能进入权利申请阶段。在申请知识产权之前高校应该与外部机构建立广泛联系并积极寻找潜在合作者和投资者。如果研发活动由第三方资助,那么在成果转化一开始就要有明确的客户、目标和充足的资助,以确保科技成果的及时转化,同时,此时权利申请需要多方协调并签订协议。如果需要高校自行申请知识产权,首先要确保潜在知识产权的机密性和可注册性,比如要求教职工签署必要的保密协议、发表相关论文前征求学校意见、申请过程中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等,以免注册失效;然后对研发成果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并综合考虑申请成本、申请时间和申请地后再进行权利申请;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尚未申请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仍然作为智力成果被囊括在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中。英国高校注重在申请知识产权之前与产业界达成未来开发计划,因此很多高校根据自己的优势学科与行业内相关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如剑桥大学与英杰华集团建立了密切的战略伙伴关系。
3.2 科技成果扩散环节
(1)探索多种类型的商业化策略。知识产权商业化策略实际上就是科技成果扩散的方式和途径,知识产权商业化方式有多种,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独家许可、非独家许可、交叉许可、合用许可等)、捐赠(不打算商业化的、属于公益性质的、支持教职工和学生创业)、合作(合资开发、合同研究、咨询)、共享(开放数据库)、拍卖、创业(衍生企业、创业企业)等(如表1 所示)。高校需要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制定不同的知识产权商业化策略,如研究密集型大学倾向于选择成立新企业和合作研究,低研究密集型大学首先考虑的是知识产权许可和技术咨询。不同商业模式也各有利弊,如专利许可的风险低、不需要后续投资,而且学校仍然可以保留对知识专利的使用权;但缺点是转让的收益较少,同时在寻找合适的专利受让者方面难度较大。创办衍生公司则是一个耗时长、风险高、难度大的选择,涉及各类资源的整合,但是可能获得巨大收益,鉴于有的颠覆性科技成果暂时不被市场所接受,这便成为了其唯一的转化途径。
英国高校对于科技成果商业策略进行了大量探索,形成了“学校+企业”“学校+政府”“政府+学校+企业”的多种商业模式。剑桥大学、格拉斯哥大学、布里斯托尔大学、伦敦国王学院联合开发的开放获取计划(easy-access IP),旨在推动难以通过传统途径进入商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大学自行决定是否将知识产权置于该项目中,对参与计划的企业免费授权知识产权许可,并在3年后举行许可听证会进行审查,如果知识产权商业化的进展不理想则大学有权收回许可。该计划的主要吸引力在于:一是原本不被利用的研究成果有了被利用的可能性;二是免费授权知识产权许可,消除了企业获取新技术的资金障碍。例如,英国兰卡斯特大学基于在生命科学领域的优势和Ximbio 公司合作,后者为该大学提供了涵盖采购、存储、生产、销售、许可、专利使用费管理等药物试剂商业化的服务。华威大学的ICURe 项目是一个使用精益创业方法设计的为期3 个月的客户发现项目,由创新英国组织(Innovate UK)资助,通过培训、资助和支持大学研究成果走出实验室,鼓励在市场上验证这些有商业前景的想法。此外,英国政府还鼓励高校参与各类战略计划,如开放获取(OA)和知识转移计划(KTP)。其中,开放获取由英国高等教育机构发布,始于21 世纪初,是一项知识产权免费共享活动,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其他资助组织已经将该活动纳入资金分配的评估因素。开放获取的目标是在网络上公开学术材料,向全球解除访问限制,从而使研究价值和效用最大化。KTP 计划由英国贸易与工业部(以下简称“贸工部”)于2003 年制定实施,是英国政府促进学术界和产业界在专利技术研发阶段进行合作的主要举措,利物浦大学、利兹大学、南安普顿大学、谢菲尔德大学等知名高校都参与了KTP 活动,具体运行流程如下:首先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当地的KTP 协调机构寻找专家、研究机构和研究成果;然后企业和KTP 机构就项目目标及关键细节达成协议,形成KTP 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交给贸工部的KTP 办公室审批;获得批准后选定KTP 联系人(联系人属于企业,但在高校工作),联系人负责将高校技术成果转移到企业。
(2)构建商业定价指导框架。商业定价是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基础性问题。2019 年我国高校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仅占各类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63%[21],大量科技成果转化在合同研究、合作研发和为社会各界提供的服务活动中完成。商业定价为高校的这类活动建立了价格磋商基础,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此类研发和服务活动是否能够执行。商业定价包括市场比较定价法、收益定价法、成本利润定价法,高校需要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各类方法形成定价指导框架。除了英国政府双重资助项目外,英国高校为营利组织提供的各类服务的定价基本以完全经济成本(FEC)为标准,以体现大学在公共利益工作方面的作用。不同学校定价要求略有不同,以伦敦大学国王学院为例,合作研究和合同研究的最低定价为FEC 的125%,咨询活动定价要求要高于FEC,加价数额以个体支付能力和公益性质衡量谈判。确定定价后要进行项目审批,通常最终定价高于FEC 25%以上的项目会立即投入研发;定价处于FEC 的100%~125%之间的研究项目,需要考虑更广泛的社会价值;低于FEC 的项目则通常被拒绝执行[22]。
3.3 科技成果应用环节
(1)确保后续服务的顺利推进。科技成果应用中大量的科学技术问题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活动,如教职工提供咨询活动的权利空间、知识产权开发人员的人事流动和背景知识产权(即科技成果应用所需要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有关管理部门需要制定政策尽量避免后续提供的咨询服务与各方利益发生冲突。如伦敦国王大学明确规定只有大学可以提供咨询服务,不允许教职工私自向第三方提供个人咨询服务。苏赛克斯大学规定知识产权开发者可以借调到许可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开发服务,但必须提前签订合同。此外,使用背景知识产权需要提前协商,比如是否免费使用、免费许可或者收费许可等。
(2)明确纠纷解决办法。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纠纷不可避免,冲突多集中在知识产权及其衍生的利益分配方面,因此需要提前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和规则,为研究人员和外部合作者提供清晰的行为框架,一般分为法律手段和政策引导。其中,法律手段是通过强制规则解决问题,政策引导则具有自治和协商的意味。英国高校强调任何拨款、合约、赞助或其他对大学工作的支持都严格按照大学批准的条款进行,并且高度重视成功案例的引导示范作用,不断对既有案例进行聚类分析,提炼出纠纷解决的模板经验。对于已经发生的冲突,英国高校内部会制定程序明确的解决途径。
4 结论和建议
4.1 研究结论
本文以英国30 所高校涉及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为原始数据,清晰展示了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嵌入时间和嵌入内容,并得出以下结论:科技成果创造环节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包括建立模式混合的专业管理机构、制定知识产权学习计划、明确权益分配原则、制定价值评估体系以及确定开发渠道后获取权利。这些活动构建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基础,保障了高校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科技成果的高质量产出。而科技成果扩散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包括制定知识产权商业化策略和商业定价指导框架,通过规范手段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进入经济领域,并支持高校获得合理收益进行后续科研活动。科技成果应用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包括确保后续服务顺利推进和明确纠纷解决办法,两类活动不仅提升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效率,也为整个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4.2 对策建议
(1)构建模式混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大学中,只有44.2%建立专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45.7%建立兼职管理机构,有10.1%尚未建立,并且多数管理机构只停留在服务对接功能[1]。因此首先要对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化改造升级。但这种专业化对人力、物力需求很高,不仅需要高校具备面向社会的搜索、翻译、传递技术相关知识的边界破坏能力,还需要具备强大的资源整合、组织协同的能力。因此高校借助外部力量延伸和扩展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有效手段,如我国中山大学建立了内外部联合的一体化成果转化体系;华东理工大学主动对接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有限公司,依赖外部力量对校内知识产权从发明披露到商业化的全程监管等,广泛推广此类积极探索,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形式的多样化。
(2)形成权属划分清晰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我国在科技成果转移的管理工作中,将权利束分解为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投资、许可等)、收益权、分配权等,但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条文中明确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狭义的所有权(即归属权)外,其他各权利归属不明确,且在2020 年5 月科技部等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又将所有权下放给个人。权属混乱和过度激励不仅造成各类激励政策无法形成合力,而且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全面梳理各类法律政策,调整混乱冲突的政策体系,多方位论证新制定政策,进而形成一套协调有序、结构严谨的制度体系是促进高校知识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
(3)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整合资源的引导作用。随着技术的复杂性上升,许多技术的开发应用需要多类专利集成的专利池作为支撑,因此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引导高校之间建立联盟,鼓励专利池形成,从而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利用和降低企业搜索成本;同时,还可借鉴英国经验,广泛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设计开展类似KTP、easy-access IP 的知识转移计划,将类似知识转移计划纳入高校质量和名誉评价体系并给予财政支持。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给予高校更多自主权,所出台激励政策应该以高校为主体,使之成为权益分配的主体,以此给高校提供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财力和动力以及鼓励高校师生主动参与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