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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逻辑起点式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制度

2022-06-03赵晨

速读·下旬 2022年3期
关键词:实证文书探讨

◆摘  要:本文通过对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实证情况分析,在总结归纳、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回应了目前学界关于证据说理存在争议的两个问题,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否需进行证据说理以及说理语言应朴实化还是生动化,最后将重点放在证据说理“怎么说”上,即如何将各说理要素进行串联整合,形成完整的证据说理过程,创新提出通过规范证据说理逻辑,建立以逻辑为起点,按照证据排除、证据推论、证据体系验证“三步走”的逻辑顺序对案件各定罪和量刑事实进行认定的说理制度,力求在文书中展现逻辑严谨、论证充分、令人信服的刑事证据采纳、采信过程。

◆关键词:逻辑;刑事裁判;文书;实证;探讨

刑事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裁决的最终载体,是对庭审活动的静态展示。而证据说理部分则是精髓所在,集中体现了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本文中,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抽取了300份基层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对文书中证据说理部分进行研读与分析,以求发现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概况。

一、现实考量: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证据说理情况:

目前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简易罗列式。89%的文书采用了这种形式,即不对证据加以论证,随意排列,由于缺少分类,易产生证据排列杂乱感,法官自主性较强的同时随意性较强。

(二)详细论证式。6%的文书采用了详细论证式,即在简单罗列的基础上,对每一项证据的名称、证明事项进行详细说明,论述清晰详实,读者易于理解且接受。

(三)简单分类式。2%的文书采用了简单分类式,即将同一种证据排列在一起,不同种类证据间用分隔号(“,”“;”)进行区分,较之简易罗列式有了清晰的条理,但说理还不充分。

(四)分类论证式。有3%的文书采用了分类论证式,在對证据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每一项证据所认定的事实进行说明,将法官对证据的分析和采信过程有条理地展示出来,证据认定逻辑清晰,说理较为充分。

二、探本求源:存在的问题

所谓存在即合理,每种论证方式都被实际地需要着,但还是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领域还存在着巨大的改进空间。最高院明确要求在裁判文书中要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对照这个要求,目前裁判文书证据说理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以罗列为主,缺少关联论证。诚然,罗列证据可以展示案件证据全况,但缺少了关联论证,就无法形成文书证据链,难以体现通过证据认定事实的细节。样本中只有18%的文书进行了证据关联性论证,有的是在罗列过程中附带关联论证,有的在“本院认为”部分叙述时对证据关联论证。

(二)相同区域趋同,缺乏个性论证。从样本中看出,同一省份的判决书在格式上往往趋同,有模板的痕迹。虽然因裁判文书的规范性要求无法体现“文如其人”,但至少不应千篇一律。可能的原因是司法责任制的限制使得法官担心“言多必失”,不敢个性说理,试图在共性的掩盖下减少责任。

(三)详略不分,欠缺重点论证。样本显示证据说理走向了两个极端,91%文书只罗列不说理;6%说理的裁判文书对证据不区分证明力均作详细表述,关键部分讲不透,本该简略的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部分却繁杂不堪。

三、革新超越:构建逻辑起点式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体系

证据说理的具体内容,即“说什么”,专家学者都已有诸多论述,如在此不作赘述。本文将重点放在证据说理“怎么说”,即如何将各说理要素进行串联,形成完整的证据说理过程,总体设想为通过规范证据说理逻辑,建立以逻辑为起点,按照证据排除、证据推论、逻辑验证验证“三步走”的逻辑顺序对案件各定罪和量刑事实进行认定的说理制度,力求在文书中展现逻辑严谨、论证充分、令人信服的刑事证据采纳、采信过程。

(一)守住入口,排除无证据能力证据。证据能力即证据作为认定法律事实依据的资格,以之作为证据说理的起点,对于初步厘清证据链条有着积极作用,可以提高证据说理的说服力。排除的对象是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证据、非法证据和无法保障真实性的证据。主要方式有两种,庭前会议中的排除和庭审中的排除。对无需召开庭前会议的,法官可以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审查发现的或依职权在审查中发现的无证据能力的证据排除排除情况作为说理的开始。

(二)精密论证,夯实证据推论基础。对特定焦点问题的针对性推理,在模型构架上,以“图尔敏模型”为主,即先找到相关证据,按照结论列出需要满足的必要条件,将二者结合得到可推出焦点结论的理据,同时通过例外情况的分析,找出从理据到结论的限定条件,只有必要条件、限定条件都能够实现,才可得出最后的结论(待证事实)。在文书表述时,简易案件可直接对限定条件和结论进行描述,即在某限定条件下,得出某结论。案情较为复杂的可对推理的全过程加以描述,以期说理的透彻。

(三)逻辑验证,建立完备证据体系。我国刑诉法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应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在具体的检验上,可按照证据体系的逻辑属性进行,具体指证据链应达到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唯一性。该验证过程不必在文书中体现,但需作为证据说理必不可少的步骤加以执行,可在合议庭笔录中加以描述和记载。

作者简介

赵晨(1990—),女,法学本科,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现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法官助理,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裁判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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