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挪用集体资金 警惕“公心”变“私心”
2022-06-02杨智淋通讯员尹长江
文 本刊全媒体记者 杨智淋 通讯员 尹长江
“我自己又没有中饱私囊,对外借款也是为了给村集体挣点利息,结果还被组织调查了,有点让人想不通。”
当万源市纪委监委干部一开始找到该市大沙镇青山村党支部副书记陈某某谈话时,陈某某自己还觉得有点委屈。
事情还要从2021年5月说起。当时,大沙镇党委政府对全镇集体经济组织和产业扶持资金进行系统摸排时,一个疑点的冒出瞬间成了全镇上下关注的焦点。“青山村村集体账户中,怎么有5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被陈某某私自取走?是挪为己用还是另有隐情?”
发现问题线索后,大沙镇纪委随即介入调查核实。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该线索涉及资金竟高达15万元!如何定性?是否涉嫌侵占集体资金?应给予当事人何种处分?问题线索本身带来的一系列难题以及乡镇纪检力量薄弱、查办难度较大等现实原因,让大沙镇纪委不得不向万源市纪委监委申请提级办理。
“接手该问题线索后,我们重新梳理了大沙镇报送上来的证据资料,并调取了青山村集体账户和陈某某个人银行账户的流水信息,迅速摸排走访了青山村两委干部及相关人员,发现陈某某先后两次将产业扶持资金私自借给他人。”万源市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相关负责人说。
按照相关规定,产业扶持资金必须由村集体组织在村两委指导下使用和管理。两次“不打招呼”、不经同意,私取私借产业扶持资金,陈某某难辞其咎。
其中,第一次私自出借发生在2021年1月28日。当时,青山村横山子组组长熊某某因经营养殖场资金紧缺,便打起了借用本村产业扶持资金的“主意”。随后,熊某某找到时任青山村临时党支部书记的陈某某,与之商议。
“他说想借村上的产业扶持资金周转一下,还会给回报资金,一想到可以为村集体谋利,我便同意了。私下同熊某某写好借条后,就到银行购买支票、加盖村委会公章,从青山村的产业扶持资金中取出5万元借给他。”陈某某在接受谈话时,如实向组织交待道。
在“为公不为私”的心理作祟下,陈某某认为自己借出产业扶持资金的初心是“为村集体挣得利息”,而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心。并且,事情也未告诉他人,不会东窗事发。于是,私借产业扶持资金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
时针拨回到2021年春节前,万源市某农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冉某某因工程欠款未收回,资金紧张,便与陈某某商议,将原青龙嘴村(现与原青山村合并为青山村)自2018年6月份就投资在其他公司的1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转借给他,并给予青山村村集体一定的回报资金。
面对与前一次类似的情形,陈某某再次毫不犹豫地答应了。拨付钱款后,陈某某便以青山村村委会的名义与该农业开发公司签订《入股分红协议》,约定投资期限为1年,按约定月息给予回报。
直至2021年5月14日,大沙镇党委政府对全镇集体经济组织和产业扶持资金开展系统摸排,发现青山村产业扶持资金存在异常后,两笔借款人随即先后归还5万元、10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及相关利息收益。
据办案人员介绍,陈某某本人虽并未在两次借款中牟利,主观意愿上也是为村集体增加收入,且资金能够及时归还到位,看似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但其不经法定程序私自挪用产业扶持资金的做法,已然违背了相关政策规定。综合考虑主观动机、事实情节、后果影响等因素,2021年7月9日,万源市纪委监委给予陈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经过办案人员的耐心教育,我现在也认识到了做事要讲规矩,不能擅自做主。就像这次一样,如果两笔钱因为自己的原因而无法收回,那给村集体造成的损失就太大了。”陈某某说。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村级产业扶持资金监管不严、私取私借等问题,万源市纪委监委聚焦提升过渡期部署落实、扶贫项目资产资金监管、村级财务监管、乡村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查处等方面,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四大提升”行动,督促各乡镇、部门(单位)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加大线索起底。截至目前,已发现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问题148个,立案查处23件,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40人。
出于公心推进工作固然是好事,但也要讲究方式方法,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不同于那些在模糊地带进行敢闯敢试从而可以考虑容错纠错的情形,本案涉及到的产业扶持资金有着明确的管理规定,是涉案人陈某某自行违背有关决策程序和政策规定,私自动用,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违纪情节。但本着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和教惩并举的初衷,最终仅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该案也告诫广大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树牢程序意识和规则意识,不能以自己出于公心、不谋私利为由就随意逾越有关政策规定,否则,一旦造成不良影响和恶劣后果后,好心也容易办成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