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种矛盾及其关系的分析和探讨
2022-06-01徐禄毛建儒
徐禄 毛建儒
摘 要:矛盾作为一个概念既重要又流行,但它有不同的含义,概括地讲有三种:形式逻辑意义上的矛盾、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这三种矛盾的含义和关系是,形式逻辑意义上的矛盾属于表达层面的矛盾;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则是本体论层面的矛盾;至于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其所指是人与人关系层面的矛盾,即人与人之间的摩擦、纠纷和争斗。就第一种矛盾而言,它是必须排除的;第二种矛盾不同于第一种矛盾,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第三种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它产生后必须予以清除。
关键词:矛盾;形式逻辑;辩证法;社会日常;探讨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2)04-0037-04
矛盾,在中国理论界是一个重要术语,在中国政界是一个重要概念,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一个流行用词。但对矛盾的含义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由此带来的争论和争议也持续多年。本文试图就三种矛盾问题进行分析、梳理和探讨,以期澄清含义、走出误区,使其关系回到真的“轨道”。
一、形式逻辑意义上的矛盾
人类与其他动物的区别之一就是创造文字,并使用文字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在表达的过程中,为了使别人明白自己的意思,就要遵循一定的原理,正是在这种需要的推动下产生了形式逻辑。形式逻辑在古代的许多国家都有其萌芽,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早在战国时期,《韩非子》中就有这样的论述:“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1]三国魏嵇康运用此法驳“两可之说”,提出“矛盾无俱立之势,非辩言所能两济”,认为以“两许之言”求“两济”,必陷“矛戟之论”[1]496。这里讲的就是矛盾律,即人的表述不能矛盾。当然,这里的矛盾律还隐藏于具体的事例中,尚未上升至理论的高度。
形式逻辑发展的最高水平在古希腊。柏拉图在《欧蒂德谟篇》中对矛盾律已有所表述:“那就是说,你仍然是个没有知识的人了?可是你早先承认自己是有知识的;所以,你显然承认你既是什么又不是什么,即承认在同一关系下既是什么又不是什么。”[2]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集大成者,他提出形式逻辑的三个原理: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还探讨了形式逻辑的很多问题,如“三段论推理”等。关于矛盾律,亚里士多德指出:“证明的原理……例如对每一事物必須或肯定或否定,以及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所有第一原理中最确定的原理是,同样的东西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事物。”[3]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可概括为三点:一是对于同一事物必须或肯定或否定,而不能既肯定又否定;二是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三是同样的东西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事物。简而言之,在表达思想的过程中不能存在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就会造成思想混乱,就会产生理解困难,就会妨碍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因此就表达而言,必须排除矛盾,不能让矛盾存在。
为了排除矛盾,历史上还产生过一些学者集团,如西方的智者、中国的名家等,他们具有丰富的逻辑知识,并使用逻辑知识去挑剔他人的矛盾,同时也制造出不少违背规律的“诡辩”。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些学者集团推动了形式逻辑的发展,在提高表达能力的方面也做出了贡献,特别是他们提出的问题还间接刺激了科学的发展。
这就是形式逻辑所讲的矛盾。这里的矛盾是消极的,是不允许存在的。形式逻辑的这个要求也适应于科学。实际上,形式逻辑在科学中发展起来,后又被应用于科学之中,其典型的事例就是欧几里得几何,欧几里得几何就是在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可以说没有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就没有欧几里得几何。在古希腊之后,特别是近代之后,科学的发展一直遵循着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当然,在科学中完全消除矛盾是不可能的,科学中总是有新的矛盾在不断产生,一旦新的矛盾被发现,科学又开始了消除新矛盾的过程,这个过程循环往复以至无穷。也是在这个过程中,科学得到了发展。
二、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
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就是对立统一。对立统一早在古希腊就有论述,例如阿那克西曼德认为:“对立物是包含在一个东西里面,并且借着分离作用从这个东西里面跑出来的。”[4]毕达哥拉斯认为,“对立是存在物的始基。”[4]189赫拉克利特更为明确,“统一物是由两个对立面组成的,所以把它分为两半时,这两个对立面就显露出来了。”[4]193“一切都由对立而产生。”[4]195“互相排斥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组造成最美的和谐;一切都是通过斗争所产生的。”[4]195对对立统一做系统描述和分析的是黑格尔。“差别自在地就是本质的差别,即肯定与否定两方面的差别:肯定的一面是一种同一的自身联系,而不是否定的东西,否定的一面,是自为的差别物,而不是肯定的东西。……因此本质的差别即是‘对立。”[5]“……因此肯定与否定都是设定起来的矛盾,自在地却是同一的。两者又同是自为的,由于每一方都是对对方的扬弃,并又是对它自己本身的扬弃。”[5]258-259“矛盾是推动整个世界的原则,说矛盾不可设想,那是可笑的。这句话的正确之处只是说,我们不能停留在矛盾里,矛盾会通过自己本身扬弃它自己。”[5]258
赫拉克利特和黑格尔所讲的矛盾是指本体论上的矛盾。这种矛盾概括地讲,具有以下含义:一是事物包含对立的两个方面,即肯定的方面和否定的方面。二是肯定的方面与事物是同一的,它是保持事物的力量;否定的方面与事物是对立的,它是推翻事物的力量。三是否定的方面具有二重性,即一方面与事物对立,另一方面又是在事物之中生长和发展起来。四是肯定的方面和否定的方面相互扬弃。所谓扬弃,就是既克服又保留。这是一种辩证的否定,即肯定的方面否定否定的方面包含着肯定,否定的方面否定肯定的方面也包含着肯定,肯定和否定相互交织、相互渗透。五是作为扬弃,它包含着克服的一面,而克服就是斗争。赫拉克利特对斗争评价很高,认为一切都是通过斗争所产生的,正义就是斗争。他还对斗争的特殊形式——战争进行了分析,“战争是普遍的。战争是万物之父,亦是万物之王”[6]。六是矛盾是推动整个世界的原则,其作用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肯定的方面为维持事物的运行就要反对否定的方面,与此同时肯定的方面还要把否定方面的有益成分吸收到自身之中,肯定的方面变得强大和完善;其次,当否定的力量超过并战胜肯定的力量时,新事物代替旧事物,推动事物的发展。57D22726-AC13-41CD-9218-37059AE6F53D
显然,赫拉克利特和黑格尔所指称的矛盾是事物自身的矛盾,即事物所包含的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的矛盾,这是本体论层面的矛盾——矛盾源自事物的差别,差别是内在的差别、本质的差别;由差别引起对立,对立不是其他对立而是事物内部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的对立。因此,矛盾是事物的矛盾,是事物自身的矛盾,它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的一切事物之中。如此,事物自身的矛盾是“矛盾”吗?可以肯定地说,这种矛盾并非形式逻辑的矛盾,因为形式逻辑的矛盾不涉及事物,只涉及事物的描述。就描述而言,形式逻辑要求不能存在矛盾,并且在形式逻辑中矛盾是消极的、是被排除的对象。虽然矛盾在被发现前总是以潜伏的形式存在,但形式逻辑并没有放弃其目标,也在不断地发现矛盾、不断地排除矛盾。而事物自身的矛盾就不同了,这种矛盾是不可排除的。不仅如此,这种矛盾还是积极的,其积极性表现在:它是事物运动的源泉,它推動了事物的发展。可见,事物自身的矛盾是一种不同于形式逻辑的矛盾。
那么,这种矛盾是如何产生的呢?存在两种解释:一种是矛盾为事物自身所固有,矛盾概念不过是对事物矛盾的反映;另一种是矛盾来自于主体(人),是主体把矛盾概念映射至事物本身,因而产生了事物的矛盾。这两种解释孰是孰非,需要进行分析。具体而言,矛盾概念不可能凭空产生,而是源自事物。事物包括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其在矛盾概念产生中的作用是不同的:矛盾概念更多地依赖于社会事物,更多的是对社会事物的反映;就自然事物而言,它存在类矛盾现象,促成了矛盾概念的形成,但自然矛盾主要移自社会矛盾,是社会矛盾的推广,因而从这个角度看,自然矛盾具有拟人化的倾向。例如,自然中的吸引和排斥、化合和分解、遗传和变异等都只是具有相反性质的属性,它们既不会对立也不会斗争,而是按照一定的规律和比例共聚于事物之中。对于规律和比例,它们并没有自觉的意识,仅是主体赋予自然之上的,即主体按照概念构造去赋予自然、认识自然。矛盾的拟人化倾向并非完全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具有自己的规律,拟人化要服从规律,否则将在规律面前碰得“头破血流”。矛盾的拟人化亦指称“自然的价值化”,即主体根据自我需求来评价自然,其背后隐藏着主体价值,因而主体的价值观起决定作用。
这就是我们关于拟人化的认识。当然,黑格尔的矛盾观不仅涉及拟人化的问题,在他的体系中,概念的矛盾是先在的,自然和社会的矛盾都是由概念的矛盾衍生的。从哲学层面上讲,黑格尔矛盾观的问题主要在于将认识论问题演变为本体论问题。就认识而言,主体通过学习形成概念世界并在概念世界的指导下认识事物,因此认识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是主体、概念世界、客体三者的关系。概念世界一方面依赖主体,另一方面亦可离开主体自我运动,这种自我运动具有相对自主性或独立性。然而,黑格尔将概念世界的自主性予以绝对化。在体系建构中,首先是概念的独立运动,然后由概念世界演化出自然和社会。具体而言,在认识事物时,概念世界具有先在性,主体总是在概念世界的指导下去认识事物,但黑格尔却将认识问题推向本体层面,即概念世界在本体上也是先在的,如此便陷入遮蔽主体的错误,将概念世界与客观世界(包括自然和社会)的关系颠倒,进而割断了认识的历史。正是基于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黑格尔进行了严厉批判,并将黑格尔颠倒的世界颠倒过来。马克思曾指出,“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不妨碍我们说,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7]。对此,恩格斯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之所以是颠倒的,是因为辩证法在黑格尔看来应当是‘思想的自我发展,因而事物的辩证法只是它的反光。而实际上,我们头脑中的辩证法只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进行的、并服从于辩证形式的现实发展的反映”[8]。当然,这里的颠倒仅指本体论上的颠倒,即让辩证法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
此外,黑格尔认为事物的运动和发展属于自我的运动和发展,其动力源泉是事物内部的矛盾。黑格尔的观点克服了机械论的弊端,但本身存在片面的色彩。这种片面性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依赖内部矛盾,但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不可或缺;二是事物的运动和发展越来越受主体操控,其操控须在事物运动和发展的规律上进行;三是主体根据自我需要创设人工自然,人工自然虽然逐渐智能化并具有自我运动和发展,但这只是相对而言。
三、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
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不同于前两种矛盾,它基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是一般人对矛盾的理解。这种矛盾在不同社会中具有不同的特点。就中国社会而言,人们承认差异,但差异并不是矛盾,有差异可能导致矛盾,这是人们竭力避免的,人们追求的是在差异基础上的“和”。这就是“和而不同”:“不同”是差异,“和”则是一种关系、一种目标。因此,“和”在中国社会中处于关键地位,衍生出各种关于“和”的词汇,如“和为贵”“一团和气”“和衷共济”等。“和”源于“差异”,但“和”与“矛盾”是对立的。如果有了矛盾,就要解决矛盾,解决矛盾的目标就是达到“和”、实现“和”,由此社会才能进步和发展。
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其含义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摩擦、纠纷、争斗。这种矛盾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地讲,有经济原因、政治原因和文化原因等,多种原因相互交织、相互渗透。就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作用而言,它总是消极的,矛盾影响生产的进行,使日常生活陷入紊乱,引发冲突,甚至阻碍社会发展。尽管如此,我们仍无法彻底断绝它。这种矛盾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无论你喜欢与否,它都会以自己的方式“矗立”在那里。所以,针对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回避只是一种“鸵鸟政策”,它会导致更大的矛盾、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在历史和现实中都不乏其例。回避是不可取的,直面这种矛盾才是正确之法。直面矛盾就要弄清矛盾、解决矛盾,前者是知后者是行,要把知行统一起来才能真正解决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
解决矛盾还存在一个解决方法的问题,不同质的矛盾只能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这就是所谓的“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例如,对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其解决的方法就不同;即使都是人民内部矛盾,也有不同的解决方法。为什么要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法,首先是由矛盾的性质决定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外部环境的问题。这就是说,外部环境不同,解决矛盾的方法也自然不同。并且,解决矛盾的方法需要创新。这里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解决旧矛盾的方法不一定能用来解决新矛盾,即使新旧矛盾类似度很高,对旧的方法也不能照搬照抄,因为新旧矛盾之间必然存在内部差异和外部差异;二是新矛盾和旧矛盾在“质”上具有根本不同,旧的方法基本上失去效用,这就需要根据新的矛盾来创造新的方法。创造的过程充满艰难和曲折,需要反复试验和摸索,只有找到了新的方法才能真正解决新的矛盾。通过方法创新解决问题,矛盾各方之间的摩擦、分歧、争斗不复存在,其关系变得协调、和谐,进而推动事物的发展。57D22726-AC13-41CD-9218-37059AE6F53D
四、对三种矛盾关系的分析、探讨
形式逻辑意义上的矛盾、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可以说是“显矛盾”,学界研究较多,当然也存在一些偏差和失误;而对于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尽管它对一般人、一般人的日常生活影响很大,却是一种“隐矛盾”,学术界很少、特别是很少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去探讨它;至于三种矛盾之间的关系,更是研究领域的“空白”。基于此,有必要对三种矛盾的关系予以分析和探讨。
第一,就人们的思想表达而言,形式逻辑是绝对的,是不能被否定的。这就是说,对于思想的表达必须遵循形式逻辑的规则,必须清除一切矛盾,否则就会悖论连篇,就会导致思想的混乱,进而阻碍思想的交流。更为严重的是,它还会影响思想的实行,这样就不再是思想问题,而成为实践问题。实践问题会产生实在性后果,会对生产和生活造成诸多争论甚至冲突。正因如此,古今中外都要求遵循形式逻辑,按照逻辑的基本规则表达认知、传达思想。
第二,形式邏辑不是形而上学。形而上学指的是一种世界观,即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孤立的、静止的,即便存在运动变化,也只是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没有质变和飞跃。这种世界观在历史上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它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近代科学的产生和发展。然而,形而上学的世界观违背了世界是联系和发展的真实情况,遭到了恩格斯的猛烈抨击,“它已被自然科学的新成就冲击得千疮百孔,代替它的是辩证的世界观”。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对形而上学的批判是应当的,它确实存在问题,但使用形式逻辑来处理本体论问题或者把形式逻辑视为形而上学的做法却是错误的,它使形式逻辑陷入了荒谬的境地。杜林就是这样,他把形式逻辑本体化,由此否定客观世界存在矛盾。杜林的观点同样遭到了恩格斯的批判,在恩格斯看来,客观世界充满矛盾,思维领域也同样充满了矛盾。可以看出,恩格斯的批判,其立脚点是本体论,但我国部分学者却把恩格斯的批判移至形式逻辑,认为形式逻辑就是形而上学并开展对形式逻辑的批判。事实上,这是对形式逻辑的一种误解,因为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对象。形式逻辑仅论及思想表达,不涉本体层面;形而上学作为一种世界观,本身探讨的就是本体问题,因此不能将形式逻辑等同于形而上学,并用批判形而上学的方式去批判和否定形式逻辑。
第三,辩证法的矛盾属本体论层面的矛盾。在本体论上,矛盾(或类矛盾)确实是存在的。矛盾简单地讲就是对立统一,就是统一的事物包含着相互对立的力量。当然矛盾并非客观世界的全部,在客观世界中除了矛盾,还存在非矛盾。即便矛盾本身也不是只有两种相互对立的力量,而是存在多种相互对立的力量。矛盾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表现也各有特点,决不能一概而论。这就是说,即使是本体论上的矛盾,也有许多问题需要分析、需要讨论。过去在这个方面存在教条主义倾向,只依名人言论为圭臬,当下必须克服这种倾向,必须面对自然、面对社会,一切以客观事物为标准,以实践为标准。
第四,辩证法矛盾最大的问题在于:把矛盾当作事物发展的动力。一些学者还进一步把斗争当作事物发展的动力。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需要厘清发展的机制。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对已有事物的维持以及新事物代替旧事物。对已有事物的维持取决于事物内部各因素的协同,如果无法协同合作,已有事物就会走向混乱和崩溃。新事物代替旧事物则复杂得多,它牵涉到旧的因素、新的因素,牵扯到旧的结构、新的结构等,其中最根本的是新的结构代替旧的结构,这种代替包括旧的因素和新的因素的重组、融合、协作。在这个过程中,矛盾和斗争肯定是存在的,但仅靠矛盾和斗争,事物是发展不起来的,因为事物的发展同样依靠协同与合作,而矛盾和斗争只有利于协同与合作才能推动事物的发展。
第五,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不同于逻辑矛盾,两者分属不同层面;至于辩证法的矛盾,两者既有相似也存在差异。就相似性而言,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同辩证法的矛盾一样是涉及本体问题的;差异性则在于:辩证法的矛盾是一种客观性存在,而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则是一种关系性存在,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交往,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是不存在的,由此这类矛盾可以产生也可以不产生,其中没有必然性。此外,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产生后并没有积极意义,人们总是想方设法去解决它、清除它。
第六,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不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不仅如此,它还会阻碍社会的发展。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无法彻底清除,因为它总在不断产生,为了清除它对社会的阻碍作用,就要不断解决它。如果它被解决了,而且解决得很及时,便推动社会进步。这里的推动,并非源自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而是源自对社会日常意义矛盾的解决,因此不是它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而是对它的清除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对于这个问题,过去曾陷入过“误区”,即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的解决可推动社会发展,而解决它的前提是它的存在,这就产生一个悖论:解决它可以推动社会发展,由此推论解决它越多就越能推动社会的发展,它存在得越多就相应解决得越多;然而,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又是消极的,它存在得越少则越好。这个悖论的根源在于:把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存在与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解决混淆起来。就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本身而言,它是消极的,它越多就越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解决它则不同,解决的目的是清除它,对它清除得越多就越能推动社会进步,因此,它和清除它并非同一件事情。
在此还需要指出的一点是,社会日常矛盾的产生与人相关。根据它与人的关系,社会日常矛盾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人的力量无法控制的;第二类是人不作为导致的;第三类则是人故意制造的。对于第一类矛盾,人没有办法阻止它的产生,而只能在它产生之后创新方法予以解决;第二类矛盾则不同,因为它产生的根源在于人,如果人并非不作为而是积极为之,这类矛盾就不会产生或很少产生;至于第三类矛盾,则完全是人造成的,需要对此类“人”进行改造和提升。过去我们讲社会日常意义上的矛盾,往往离开“人”而抽象地论及问题,因而无法解释很多社会现象,我们应重拾主体因素,以人的客观实际为出发点解决矛盾。
以上便是形式逻辑的矛盾、辩证法的矛盾以及社会日常的矛盾之间的关系。厘清三者关系,不仅具有较大理论意义,而且还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因为这涉及主流意识,既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思想,又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行动。然而在这个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我们的分析和探讨只能说是一种尝试,在这一尝试的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说清楚,我们的探讨还将继续下去,以求达到真理之目标。
参考文献:
[1]冯契.外国哲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496.
[2][苏]阿·谢·阿赫曼诺夫.亚里士多德逻辑学说[M].马兵,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72.
[3][英]威廉·涅尔.逻辑学的发展[M].张家龙,洪汉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60-61.
[4]张传开.古希腊哲学范畴的逻辑发展[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188.
[5][德]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54.
[6]苗力田.古希腊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41.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388.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03.57D22726-AC13-41CD-9218-37059AE6F5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