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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犬纠纷诉讼案件调查研究
—— 以法院裁判文书为基础

2022-05-31张湘莹

中国工作犬业 2022年5期
关键词:养犬管理条例裁判

张湘莹

我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人们对精神生活的需求也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通过饲养宠物、特别是养犬来丰富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内容。据统计,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全国大城市宠物犬的总量大致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在广州市,登记的犬数量由2006年底的842头上升到2019年底的15.3万头,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31.02%。随着养犬数量的不断增加,养犬纠纷也不断增多,甚至形成诉讼案件。本文透过梳理广东省养犬纠纷司法裁判文书显示的案例,探查广东省养犬纠纷发生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分析其产生原因,针对其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希望能够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减少养犬纠纷和诉讼案件,促进宜居宜业的高质量生活环境建设,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广东省养犬纠纷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22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动物”“狗”“养犬”类的裁判文书共877份。上述裁判文书经过仔细甄别、逐一梳理,筛除二审、再审等重复判决,从一审判决中共筛选出养犬纠纷类民事判决书535份左右,刑事判决书3份,行政判决书2份,最后确认广东省养犬纠纷裁判文书共540份左右。其中基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537份,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3份(一审判决)。从案件性质来看,民事案件居多,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较少;从文书类型来看,主要以判决书的形式出现,同时存在少量的裁定书。

从图一来看,广东省养犬纠纷诉讼案件数在2011-2019年间呈上升趋势,且上升数量稳定,于2019年达到峰值。2019年后,案件数量出现波动,2022年1-3月目前只有1件,2020年、2021年的案件数下降也许与新冠疫情的影响有关。

图一 2011-2022年广东省养犬纠纷诉讼案件时间分布图

从图二来看,广东省养犬纠纷诉讼案件集中出现在广州、佛山、深圳等地,粤港澳大湾区的其他城市案件数量紧跟其后,粤西粤北的茂名、河源、云浮、梅州等地的案件数量较少。

图二 广东省养犬纠纷诉讼案件裁判地域分布图

二、广东省养犬纠纷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

从540份裁判文书显示的案例中进行分析,发现具有普遍性的案件类型主要为“养犬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养犬财产损害侵权纠纷”“宠物犬买卖合同纠纷”。

(一)养犬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在广东省动物致人损害裁判案例中,大部分案件是由犬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损害,涉犬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典型情况见表1。

表1 涉犬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在这类案件中,犬主对于饲养的犬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一般没有争议,承担无过错责任。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都集中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及误工费用,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一般都包含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由于各个案件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被侵权人精神都受到重大影响或需要补充营养。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大多数营养费的认定都需要有加强营养的医嘱为证据,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该医嘱将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对营养费的请求不予认定;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一般不予支持,大部分案件的精神损害都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的犬等动物致人损害医疗费用,大部分判决书都是根据病例材料及正式发票票据予以认可的,包括病例材料及正式发票票据的取体内固定物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用,法院也会予以认可;对于原告请求的误工费用,大部分判决书都是按照原告工作的实际薪资为准按日计算,争议较小。

(二)涉犬财产损害侵权纠纷

在广东省养犬纠纷诉讼案件中,还有另外一部分案件是由他人对饲养的犬造成重伤、死亡等后果从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饲养的犬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涉犬财产损害侵权纠纷典型案例见表2。

表2 涉犬财产损害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在这类案件中,犬主对于饲养的犬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一般没有争议,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裁判中也有部分由于犬互殴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这类案件中原告往往既是犬主,又是被侵权人,对于饲养的犬或多或少存在“没有牵引犬绳”“没有给犬佩戴口罩”等不合法行为,因此被告也会依据法条中“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请求原告承担部分责任,减轻赔偿责任。

在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中,案件争议的焦点都集中在财产损害的价值费用上,涉案财产往往需要鉴定或证明其价值。在他人对犬造成重伤或死亡类案件中,除去犬治疗的医疗费用,犬本身的价值存在较大争议。部分犬主还留存犬的购买记录的,犬的价值较易确认,部分犬主无法证明犬的价值或与其主张的犬的价值不符时,原被告双方往往会存在较大争议。

(三)犬类买卖合同纠纷

除了上述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和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以外,还有一部分纠纷是犬类买卖合同纠纷。随着宠物行业兴起,宠物市场的火爆,由此产生的犬类买卖纠纷也不断增加,犬类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见表3。

表3 犬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在这类案件中,往往是由于宠物店或宠物售卖人没有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移交目标的犬类商品,向消费者售卖携带病菌或不健康的犬。出现该情况后,消费者往往给宠物犬购买了一定的宠物用品,给宠物进行了治疗。裁判中法院一般认可原告提出的购买犬费用、治疗费用、返店治疗费用和消毒费用,对原告提出的宠物用品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除了上述典型的三类民事案件外,比较特殊的有一例为犬引起的噪音责任纠纷,另外,还存在少量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基于对犬非法占有的故意盗窃犬,或基于对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诈骗,导致他人受到财产损害;行政案件中,犬的赔偿往往是由于强拆或强制处理致犬伤亡后原告提出的赔偿,但此类案件较少,目前只有两例。

三、广东省养犬纠纷诉讼案件发生原因分析

(一)养犬数量剧增,人犬冲突风险增大

根据《2021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调查显示,从宠物数量看,中国犬猫数量维持较为稳定的增长速度,未来宠物数量仍然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从宠物饲养人数量看,全国城镇宠物饲养人数保持较大涨幅,未来宠物饲养人数量仍会持续提高。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武汉成为我国饲养宠物五大城市。在犬类数量增加和养犬饲养人数提高的同时,人们被犬、猫等宠物咬伤导致狂犬病感染的风险也有所提高,公共区域内,犬主遛犬数量增多,犬间相互追逐打闹致人受伤、受惊吓概率变大,犬主间或犬主与行人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以广州市已调查的数据为例,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全市受理和处理各类涉犬纠纷、投诉案件2.5万宗。

(二)不合法、不文明养犬行为普遍

目前,国内部分发达城市已经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城市养犬”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但公众的养犬责任意识、文明养犬意识和依法养犬意识都存在不足。养犬人不文明、不合法行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犬主遛犬时不佩戴牵引绳或犬罩,在样本文书中,有将近1/5的案件涉及“犬饲养人不佩戴牵引绳或犬罩”,对于害怕甚至厌恶犬的人看来,没有佩戴牵引绳或犬罩的犬像个危险物品,当犬靠近或更加亲密时,被靠近的人可能会被误伤或摔倒;二是犬主随意丢弃犬,由于犬主财力不足或对犬失去兴趣等原因,部分犬主将犬随意丢弃或放任生长,没有训练过的犬得到自由后在城市中随意活动,极易产生犬误伤事件;三是犬主遛犬后不及时清理粪便,在城市的街道上和绿化带中犬粪便随处可见,不但影响了市容市貌,还对居民的休闲、居住环境和活动空间产生了影响。由上述行为产生的纠纷、投诉与日俱增,犬主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缺位是不文明行为的主要原因。

(三)城市养犬管理立法滞后

对于养犬纠纷,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各地地方养犬管理条例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目前广东省有六地出台了专门养犬管理条例,分别是《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广东省地方养犬立法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制定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数量少,甚至大部分城市目前尚无专门的养犬管理条例。截至2022年3月,广东省内只有六地制定了专门养犬管理条例,粤北粤西部地区城市尚未制定专门养犬管理条例,粤港澳大湾区内惠州、中山等地也未制定,这些地区的养犬管理问题不仅无法可依,而且管理无序、不规范;二是养犬管理条例内容滞后,在上述六地的养犬管理条例中,较少涉及对遗弃宠物犬、流浪犬的规定,处理流浪犬和无证犬产生的纠纷成为较难解决的难题。养犬管理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滞后,给有效治理城市养犬问题带来阻碍。

四、减少养犬纠纷诉讼案件的建议

(一)完善城市养犬管理立法

在法律层面,自国务院《家犬管理条例》废除以后,国内尚未出台统一的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在地方性法规层面,除上述六地已经对养犬管理进行了专门立法外,广东省大部分市区尚未对养犬管理事项进行专门立法,对于养犬纠纷的判决,法院还是依据《民法典》中饲养动物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在国内统一养犬管理法律出台前,各地立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养犬管理条例,并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更加科学和完备的管理办法,将犬主的行为规范起来,对于养犬相关行政管理不合理或疏忽的地方,及时探索新的解决方式,将流浪犬和无证犬管理起来。养犬管理条例的制定并不是一味地禁止,应当要顺应当前养犬现象的趋势,协调行政部门、犬主和其他居民等各方的利益,发挥宠物在社区居民自身及其社会交往中陪伴、鼓励、疏导的正向功能,将宠物优势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发挥出来。

(二)加强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宣传教育

加强养犬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是提高犬主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方式,通过对犬主的教育明确他们的责任与义务,鼓励其自愿接受管理,促使其积极与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开展合作并依法养犬,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对不文明行为的劝导和制止,教会人们如何正确与犬类相处。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广告、宣传片或者公众平台等方式对犬类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还可以将宠物行业生产经营者集中起来进行学习和培训,开展科普性的宣传和专题性的讲座,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规范其日常行为。在基层管理活动中,可以在各社区组织观看关于犬的影视作品,将犬对人们的依赖、陪伴、忠诚及可爱的一面展现在人们面前,使其懂得珍惜宠物,尊重生命,不随意将犬抛弃使其成为流浪犬。

(三)优化诉讼前养犬纠纷调解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社会问题的治理既要依靠党委和政府,又要有效整合社区居民、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体的参与、协同作用。在养犬矛盾进入司法程序前,加强养犬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各地宠物协会作用。鼓励养犬聚集社区或居委会成立养犬自律组织,积极调解养犬纠纷,救助无主犬和流浪犬,主动减少不合法不文明养犬行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积累调解经验,积极受理养犬纠纷案件,在矛盾激化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形成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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