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出口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策略研究
2022-05-31谭启英
谭启英
摘 要:近年来我国在农产品出口的过程中,面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缺乏较为完善的质量认证体系、检测机制和法律法规,难以有效维护我国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对国家经济效益的发展和进步造成不利影响。基于此,本文研究中国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分析对我国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问题,提出几点应对的策略和建议,旨在为增强我国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效果而提供帮助。
关键词:中国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策略
中国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过程中,应制定完善的应对方案和计划,重点健全相关的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和监测机制,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确保能够有效应对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升应对的效果和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措施的作用。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分析
(一)概念分析
目前在学术界的研究方面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观点较多,还没有提出统一性的定义,但是从国内外的研究状况而言,主要就是国际中某个国家政府或者是非政府机构,为了能够维护国家的安全、人们的健康安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出现欺诈现象,将产品质量的保障作为理由,利用强制性的技术限制法规、非强制性的技术限制措施等,对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入国家市场进行阻碍。从表面而言,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涉及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壁垒,或者是技术细节所构成的壁垒,虽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形式层面也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但是部分技术性贸易壁垒是进口国家故意进行设置,具备歧视性特点,或者是由于进口、出口国家存在经济差异、文化差异、科技差异所导致,但是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要考虑到技术性贸易壁垒会造成农产品出口的严重阻碍,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增强我国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能力。
(二)特点分析
从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在农产品出口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以下几种特点:其一,具备双重性的特点。技术性贸易壁垒表面是为了进行市场失灵的纠正,维护国内生态环境的安全和人民的安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特点,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技术水平有所不同,技术性的限制措施不同,在国际贸易期间,贸易技术障碍属于客观存在,并非双方之间的本意,很难进行贸易障碍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判断,进口的国家为了能够遵守WTO规则,会设置相应的贸易限制,被WTO所允许,但是,在实际贸易期间部分国家会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安全的目的进行贸易保护,受到WTO的谴责。但是两种目的很难进行区分,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具备实质合法性的特点,具有不合法的特点,能进行辨认和分析,经常会引发进出口双方的争论;其二,具有作用机制复合性的特点,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主要是利用价格控制的方式进行商品进口的限制,传统性非关税的壁垒具有直接数量控制的特点,而技术性贸易壁垒会展现出数量层面,价格层面和数量层面,循环控制的特征,进口国家所设置的壁垒在短时间之内,会对出口国家商品进入市场进行限制,导致数量受到一定的控制,而出口国家为了能够进行壁垒的跨越或是适应,会增加资金的投入,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和管理效果,使得产品的成本有所增加,出口的商品失去原本价格优势,进口国家就会将数量控制转换成为价格控制,而在出口国家,商品质量不断提高、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可能还会受到进口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从而会出现循环复合性的壁垒;其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作用效果,具备一定双刃性的特征。一方面,国外设置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在短时间之内避免国外市场竞争,对国内企业的利益进行保护,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过度进行国内企业的保护,会出现利益质量低、价格高的本国农产品,替代质量高、价格低的进口农产品的问题,对消费者与社会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二、中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现状
(一)歧视性壁垒多
部分国家所设置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标准,普遍比国际标准高,甚至于是针对我国农产品所设置的标准,具备一定的歧视性特点。例如:日本在胡萝卜方面的毒死比农药残留量限制标准是每千克3毫克,对我国所提供菠菜农产品毒死比农药残留量限制标准的规定是每千克0.01毫克,歧视性非常明显,并且这个限量标准已经超出了欧盟与CA所提出的每千克0.05毫克的限量水平。
(二)壁垒要求越来越严格
当前,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在农产品方面所提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等越来越严格,例如:欧盟在2004年提出茶叶之内菊酯残留的数量限制标准是每千克0.05毫克,比2000年所设置的标准严格200倍,在2008年又大幅度提升了茶叶农药残留数量限量标准的要求。与此同时部分国家对于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标准项目开始增多,甚至于部分标准项目我国尚未设置,再加上检测项目的增加,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准入标准越来越严格,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难度增高,产品在国际目标市场中的适应性降低,使得我国在农产品出口的过程中面临很多风险。
(三)壁垒影响范围增加
当前,我国受到国际领域中农产品技术贸易性壁垒的范围不断增加,不仅涉及水果产品、蔬菜产品、茶叶产品和花生产品,还涉及蛋奶产品和畜牧业产品等,我国多数具备一定优势的农产品,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壁垒限制,对我国农业优势的良好发挥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近年来欧盟对我国的水产品和冻虾产品氯霉素残留量要求非常严格,畜牧业肉产品的农药残留要求与疫病要求也十分严格,部分国家对我国水产品和蜂蜜产品提出了非常高的技术标准,而加拿大与沙特等国家为了能够预防出现禽流感病毒,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卫生安全所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非常广泛,甚至已经辐射到我国农产品开发环节、生产环节、运输环节、销售环节与消费环节等,使得我国农产品在出口的过程中整个生命周期都会受到贸易壁垒限制。
(四)壁垒扩散效应明显
通常情况下,西方发达国家为我国所设置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会产生一定的连锁反应,从贸易壁垒发起的国家拓展到很多國家。例如:韩国在2002年发现我国进口鸭肉内含有禽流感病毒之后,对我国禽肉产品进行了禁止出口,之后日本政府也禁止我国禽肉产品进口,在此之后其他国家都开始对我国禽肉进口产品进行限制或是禁止,导致我国禽肉出口企业出现严重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其他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所上市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一定的扩散效应和辐射效应。
三、中国农产品出口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一)短期影响
从短期影响层面而言,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会使得市场准入条件提高,而出口的数量有所减少,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在短时间之内还无法迅速做出贸易壁垒的反应,可能会由于产品技术标准不符合要求而导致退出进口国的市场,也可能会是进口国,由于市场供给总量降低,使得农产品的价格提升,国内需求量降低的情况下,供给量提高,使得进口国家对于我国所提供的农产品需求数量降低,这种情况下,进口的数量有所减少,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数量产生短时间的抑制,迫使一些出口企业退出市场或者转到其他的市场;其次,贸易壁垒对我国短时间的影响也体现在产品出口成本增加,产品国际竞争力降低方面,主要因为在时间推移之后,一些具备实力的企业会通过创新技术的方式和强化管理的方式,或是做好产品认证的方式等,有效进行贸易壁垒的应对,但是企业会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成本,使得产品的成本增加,价格有所提升,出口商的利润率降低,对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优势造成不利影响。
(二)长期影响
虽然技术性贸易壁垒具备一定的贸易保护政策工具属性,并且农业是国家政治层面、经济层面和生活层面的特殊性行业,具有一定的弱质性特点,但是基于保护国家安全,人民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所设置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长时间可能会对我国农产品的良好生产与快速出口产生有利的影响。首先,能够增强我国在农产品生产技术方面的标准化水平,对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进行改良优化。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农业企业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之后,会进行技术层面和经营管理方式层面的创新,以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目的,塑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优势品牌和产品,通过改进技术加强管理,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能够使得农产品成功进入国外的目标市场,还能增加产品的销售价格,提高利润率,确保经济效益水平。其次,能够改善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下,增强农产品的安全性,这样不仅能够满足国内外市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需求,还能为我国在国际打造良好的农产品品牌形象。
四、中国农产品出口出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一)缺乏质量安全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不仅涉及全国人大与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有国务院提出的政策规定,但是在众多法律法规方面,针对于我国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的规定较少,存在法律方面的不足:其一,缺少法规协调体系。我国具有一定操作性特点的技术法律法规,多数都属于部门方面的法律,各类法规之间缺乏一定的协调性,存在不配套的问题,甚至还会出现交叉重复的现象。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就是制定法律规定的各个部门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的关系,加之缺少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协调机制,导致部门所制定的法规只能进行本系统内部的规范,对系统外部领域缺乏一定的约束力,例如:农业部门所编制的农产品产前安全质量标准规定,很难进行质检部门产品检测和卫生部门产品检测的约束,不能确保全面进行出口农产品整个链条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其二,缺乏完善的法律责任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偏低。我国在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方面,对出口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销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较轻,不能对违法行为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例如:农产品专业合作的经济组织、生产企业等,尚未构建生产记录的内容,或者是出现伪造记录现象的,进行两千元及以下的罚款,这样在罚款金额低、惩处力度低的情况下,很难有效规避预防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缺乏技术保证体系
当前国际贸易领域中各类标准具有一定的重要作用,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手段。而技术标准是产业生产和各类经济活动中维持秩序的基础保障,对内部能够起到推动产业良好分工和贸易的作用,对外部可以起到贸易扩张的作用、限制他国出口的作用等。从实际情况而言,只要全面掌握相关的技术标准,就能够掌握市场的制高点,所以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将技术标准的制定和落实,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虽然我国也开始强化农产品技术标准体系的构建,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其一,标准的覆盖面较小。我国农产品技术标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具有粗糙性特点、笼统性特点,缺乏一定的针对性,例如:我国的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将农产品简单划分成为水果类型、蔬菜类型、谷物类型,没有编制完善的农药残留标准。而西方发达国家所制定的农药残留标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分类非常细致,例如: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蔬菜农药残留标准,划分了多种科目类型,几乎所有的蔬菜都制定了一套技术标准,能够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其二,我国制定的农产品技术标准水平普遍偏低,国际方面的标准采标比例明显较少,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标准采用率达到了75%以上,而我国的国际标准采用率还没有超过10%;其三,标准制定的速度很慢,主体过于单一,主要原因就是受到传统各类体制的影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直接承担很多标准制定的工作,有关的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数量少,分散性高,很难发挥农产品技术标准制定的作用。
(三)缺乏質量安全检测机制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问题,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稍显不足。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数量较少,检测工作的水平很低,难以与农产品出口市场的需求相匹配。再加上检测机构的分布位置较为分散,多数都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基层乡镇的检测机构规模小,缺乏良好的检查能力和技术手段,难以确保有效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与此同时,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过程中,缺少较为完善的工作模式和体系,不能严格进行质量安全的检测和检验,难以及时发现农产品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良好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企业应对壁垒能力不足
近年来,我国在农产品出口方面企业应对壁垒的能力较低,主要原因就是企业缺乏较为良好的产品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差,导致我国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应对效果降低。首先,虽然我国的水产品、蔬菜水果制品与畜禽产品等出口量较多,但是从实际情况而言,存在加工程度低的问题,缺乏明显的地域性特色,只能进行农产品出口,对应进口国家的产品补充,缺乏替代性的效应,可能会导致农产品在出口的过程中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冲击对象。其次,农产品出口企业没有全面研究国际标准规则,盲目进行产品的生产与出口,未能全面调查出口对应国家的农产品标准规则要求,没有制定完善的生产方案和出口方案,很容易导致农产品在出口期间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五)缺乏良好的协会作用
近年来,我国受到传统观念和传统体制的影响,农产品生产方面和经营方面的行业协会发展缺乏一定的成熟度,难以起到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积极作用。首先,没有合理界定行业协会的具体性质。我国行业协会的形成主要是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一般会挂靠在行政主管单位,对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有着一定的依赖性,缺少自主性和独立性,难以按照我国农产品出口所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独立进行工作的规划和调整,导致在我国农产品出口期间,很难将行业协会的作用价值彰显出来。其次,行业协会缺乏充足的运营经费,缺少专业能力符合标准的人才,难以借助人才的力量增强行业协会应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过程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效果,无法提升各方面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最后,相关的行业协会缺乏较为良好的基础,不能按照农产品出口類型和所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编制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管控方案,导致我国在农产品出口期间很难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六)缺乏质量认证机制
近年来,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证机制,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的行政部门数量较多,尚未制定统一的认证体系,各个部门不能按照农产品的特点和类型等设置完善统一的认证标准。虽然我国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形式具有多元化特点,认证的机构数量较多,但是,各类认证形式缺乏关联性、认证机构也缺少协调性,甚至还会出现认证形式交叉问题或是重复问题,导致农产品出口贸易企业面临一定的影响。其次,有关的农产品质量认证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与国际领域权威机构缺乏互认性,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农产品质量认证多数都局限在产品认证方面,而国际通行的GAP农产品规范认证,提出了零售商采购审核的认证标准,农产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等。而我国由于缺少良好的质量认证机制,很难全面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证,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过于局限在种植业农产品、畜牧业农产品和水产品的认证方面,缺少关于肥料的质量安全认证,难以确保全方位、有效性进行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认证。
五、中国农产品出口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
(一)完善质量安全法律
我国在应对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过程中,应重点健全和完善相应的质量安全法律体系,确保能够利用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有效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首先,制定具有严谨性特点、强制性特点的法律法规,以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为基础,对相关的法律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对技术法律提出明确的界定,确定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其次,在制定农产品技术法规的过程中,还需确定所涉及的范围和具体领域,做好强制性标准的整理工作,提炼消费者安全保护、动植物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相应的技术法规,强制性执行法律规定中的要求,确保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增强出口农产品企业的技术应用、产品生产、产品营销等规范性。最后,我国科学技术和经济效益发展的过程中,应重点拓展和提高技术法规的覆盖范围与深度,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趋势、国际技术法规趋势等,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合理进行技术法规的整理和修订,例如:制定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技术法规、农产品地理标识管理的技术法规、农药兽药产品的技术法规、肥料管理的技术法规等。另外还需注意,我国应积极制定与完善能够应对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法规,带领我国农产品生产企业和营销企业,利用科学合理的措施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1]。
(二)完善技术保证体系
我国在农产品出口的过程中为了能够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除了要制定完善的技术法规之外还需构建技术保证体系,明确不同农产品的技术标准,做好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定位,强化国家层面、行业层面和地方层面标准的协调,积极和国际标准之间良好衔接,确保能够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农产品技术保证体系和标准体系。
其一,强化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力度。目前,由于我国农产品技术标准的覆盖范围小,存在严重的缺失问题,不同标准还有着相互重复和交叉的现象,因此,建议我国在制定农产品技术标准的过程中,全面分析与研究现行的标准内容,删除违反国际贸易规则或者已经不具备时效性的标准,积极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构建能够覆盖于农产品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等工作的技术标准体系,尤其是具备一定出口优势的农产品,必须要合理修订农药兽药残留限量的技术标准、有害微生物与真菌霉素的限量技术标准、有害重金属和添加剂限量的技术标准等,确保我国所制定的技术标准能够和国际的标准相互接轨。由于国际技术标准能够将国际层面先进科学技术水平反映出来,代表着相应的治疗水平,采用国际的技术标准,除了能够促使我国技术发展和农产品质量的改善,还能为我国农产品方面技术的优化和转型升级提供指导,促进产业技术的发展,因此我国在制定农产品及质量标准期间,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的技术标准,最高程度上,使得我国所编制的技术标准能够和国际标准相同[2]。
其二,着重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评议。当前,国际领域中通行的农产品技术标准,多数都是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所制定,或者是由西方发达国家相关标准所转化,能够将发达国家的利益反映出来,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和我国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和国际标准相互接轨的过程中,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评议,将自身的意见与诉求表达出来,确保能够在国际标准修订期间,考虑到各个成员国家的技术因素与经济因素,将我国具有一定优势的技术标准推荐给国际标准化组织,使得我国的技术标准能够向着国际化方向发展,在国际领域中,争取更多技术主动权和经济效益。
其三,建议我国在制定农产品出口技术标准的过程中,吸纳更多社会力量,进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评定,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负责立法和宏观调控,非政府部门的社会力量提出制定和完善农产品技术标准的意见建议,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组织的支持下,增强我国农产品技术标准的透明度,反复性进行标准修订的论证,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和企业的意见,构建较为完善的平台,鼓励具备一定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或是行业协会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动态和标准信息等形成深入了解,将我国企的意见反映出来,全面进行利益诉求的表达[3]。
(三)完善质量安全检测机制
我国在农产品出口的过程中要想更好地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就应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工作,完善检测机制和体系,提升整体检测工作的效果。
其一,重点进行各类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关系的理清。目前,我国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划分成为政府机构与社会机构,政府机构主要包括国家级别、省市级别和县级别的机构,能够发挥出农产品检测的主导作用,而社会独立性检测机构或是企业的检测机构虽然力量较为薄弱,但是近年来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能够起到较为良好的农产品检测检验作用,在此情况下,相关部门就应合理明确各类机构的职责要求,理清相互之间的关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有序落实。首先,对于容易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农产品,应明确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相关检测机构必须要结合农产品的出口类型和实际情况,全方位进行质量层面和安全层面的检验检测,及时发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应对,确保我国所出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性能够满足国际标准,不会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
其二,增加基层检测机构的数量。目前,由于基层农产品检测机构数量不足,很容易出现基层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问题,因此,建议在我国基层地区按照农产品的类型和特点,为需要进行出口的农产品地区设置资质符合要求,并且技术能力较高的检测机构,重点负责开展具有一定出口优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同时,企业,检测机构和社会独立检测机构需要在当地区域的主管部门备案注册,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落实[4]。
其三,重点增强检测机构的工作能力和专业能力。我国应重点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能力,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检测设施和技术,借鉴国外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致力于引进各类检验检测技术,精确性、合理性进行资源布局,在各个优势农业生产地区与口岸城市建设完善的实验室设施,强化科学技术的投入力度,开发精确性检测工艺技术和仪器设备,与此同时,相关的企业还需重點构建农产品自我检测的设施,全面检测农产品生产质量和安全性,确保能够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效果。
(四)增强企业应对壁垒能力
为了能够提高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其一,企业应树立正确的观念意识,对农产品出口所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深入分析研究,做好调研工作,全面收集和企业出口产品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资料,做好应对壁垒的准备工作,同时还需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引进深加工技术,提升整体的加工水平和质量,借助深加工技术增加产品的附加值,通过熟制的方式降解农药兽药,杀灭病原微生物,有效解决由于出口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量过高或是微生物污染问题而导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其二,积极开发多元化的农产品出口类型,在保持传统出口产品的基础上,开发与地区独特气候相互适应,并且具有我国特色化特点、国际市场领域中需求弹性较低的农产品,将特色化农产品转变成为国际市场中的优势,同时,企业在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无法跨越的情况下,就应进行目标市场的转变,开拓新的营销渠道,虽然此类做法稍显消极,但是也能够进行风险的分散,例如: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巩固原本国际传统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南美市场、俄罗斯市场等,构建和此类市场稳定贸易的良好关系,或是采用劳务输出与技术输出的方式,在境外进行投资,借助我国一带一路走出去的战略,有效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不仅能够充分运用信息资源和技术资源,还能预防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农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5];其三,建议企业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全面进行国际现代化技术的引进,考虑到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运用科技手段所形成,我国农产品出口的过程中,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主要原因就是各个国家相互之间的农业技术存在一定差异,此情况下企业引进国际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技术,就能够减小技术层面的差异,建议我国企业强化和国外农业资本之间的合作力度,引进国外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和基础设施,或是聘用国外专业的农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从根本层面增强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其四,建议我国企业向出口市场申请注册,在国际领域中积极申请受到国际层面的认证。当前,很多国家在农产品贸易的过程中,制定了登记注册的制度,没有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的产品不可以进入市场,所以我国企业要想更好地向国际市场进行农产品的出口,就应在目标市场中进行申请注册,接受目标市场国家部门的验收和检查,同时,企业还需积极申请产品生产体系,质量体系的国际认证,受到国际层面的认可,不仅能够使得企业产品顺利进入到国际市场,还能形成品质方面的标识,为提高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提供保障[6]。
(五)发挥协会的作用
从本质层面而言,行业协会主要就是企业利益的代表和自治组织,能够有效弥补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力量,发挥着政府部门和企业难以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彰显行业协会的作用,建议我国政府部门重点推动行业协会组织的建立完善,尤其是蔬菜出口方面、水果出口方面、水产品出口方面、畜禽产品出口方面的行业组织,必须要做好法律层次的约束和引导,明确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确定行业协会需要承担的职责。首先,构建行业协会公共技术平台系统,在行业协会相互沟通交流和合作的情况下,共同研究开发能够促使农产品出口行业良好发展的技术与设施,完善相应的技术标准,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培训服务,通过有效的培训措施,培养农产品出口企业专业人才,增强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其次,构建行业协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网络信息平台,我国行业协会可以利用信息平台与驻外机构或是使领馆机构相互沟通交流,全面获得国际市场中的数据信息和资料,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构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组织行业专家从技术层面与法律层面评估壁垒的合法性,向企业与政府部门提交评估的结果和所提出的壁垒应对建议,合理进行预警和告警,帮助企业有效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最后,强化和国外进口商之间或是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构建同步性交涉的体系,遵循利益共享的基本原则,争取到进口国家经销商方面和机构方面的支持,利用合法合规的方式,尽可能阻止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出台,或是降低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损失[7]。
(六)完善质量认证机制
农产品的认证工作具有产品信息披露的作用,在对农产品质量进行认证的过程中,既能够增强生产者和经营者行为的规范性,还能使得消费者购买到放心安全的农产品,同时,也能通过农产品的质量认证,确保所生产产品符合国际方面质量安全的标准,有效预防出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问题。因此,我国在农产品出口方面应以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为目标,构建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认证机制。其一,全面整合既有的各类农产品认证标准体系,构建完善的质量认证框架,健全产品方面、管理体系方面、机构方面的认证机制,要求在农产品质量认证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认证人员的注册登记、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相关的质量认证体系受到实验室,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认可、认证与培训机构的认可等,同时,还需制定无公害农产品与绿色农产品的质量认证制度,通过完善质量认证标准要求和机制,提升农产品质量管理的效果,确保能够有效进行质量和安全性的轮回;其二,制定强制性与自愿性认证相互整合的工作机制,对于和消费者健康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存在直接联系的农产品,需要落实强制性的认证制度和机制,在实际认证期间应按照产品目录内容、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质量安全合格评定的相关程序等,确保强制性进行产品的质量检验和认证分析。而自愿性的认证制度,则是企业自愿进行申请,有关部门做好引导工作,使得企业能够积极参与产品质量认证活动;其三,重点编制国际互认的工作机制。通常情况下,不同国家之间签订多边协议或是双边协议,互相承认产品的认证结果,可以有效解决国际贸易过程中产品重复性检验和认证方面的问题,降低贸易成本,提升国际贸易发展水平,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难以和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达成互相认证的协议,主要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内部与发达国家相互之间互相认证,此情况下,我国相关的部门和认证机构就应强化与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部门或者是权威认证机构之间的合作,相互交流沟通争取能够签署互相认证协议,构建农产品方面,管理方面和实验室方面互相认证的机制,有效解决我国农产品出口过程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8]。
六、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农产品出口的过程中,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在短期之内,会使得企业退出国外市场,甚至会出现经济效益发展的问题,但是长期的影响能够增强我国农产品生产安全性和技术水平。而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问题的原因,是缺乏完善的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和认证体系,缺少安全检测机制,企业应对的能力不足,缺乏质量认证机制和行业协会作用,因此,在我国农产品出口的过程中,为了能够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健全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定和技术保证体系,完善质量安全检测机制和行业协会的模式,提高企业应对贸易壁垒的能力,为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企业经济发展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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