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论辩思想浅探
2022-05-30徐崇茗
徐崇茗
战国是一个辩说之风盛行的时代,催生了大批的“辩士”,“从墨子倡‘必鸣,到荀子主‘必辩,整整延续了两个世纪”。荀子批判地吸取了百家之所长,对论辩的作用、论辩的是非标准、论辩的原则与方法等进行了较深入的论述,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论辩思想,这里着重从“辩则尽故”“言必当理”“推类而不悖”这三个方面,来探讨其论辩思想及特色。
一、辩则尽故
战国时期,辩士纵横,论辩技巧与艺术均获得高度发展,诸子非常注重《尚书》“言有序”以来的论辩理路,在此基础上,“技进乎道”进一步强调论辩的端绪、论据和方法。如《庄子·徐无鬼》篇中就明确提出:“知士无思虑之变则不乐,辩士无谈说之序则不乐。”
荀子继承了这一传统,并在《正名》等篇中从不同方面阐述了其论辩思想。他提出“听则合文,辩则尽故”(《荀子·正名》),这里“辩则尽故”就是在论辩中全面充分地说明理由和根据的方法。墨子曾提出“以说出故”(《墨子·小取》),指出“辞以故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墨子·大取》),这里是讲论辩要有理由和根据。荀子则进一步提出,论辩不仅要“持之有故”,还要“辩则尽故”,即论辩要把握全面的论据和理由,防止论辩中论据和理由的不足或片面性,这无疑是对“有故”原则的补充。
荀子特别重视这一论辩思想的运用,强调在论辩中必须“尽故”,即使“持之有故”,由于不能全面地分析问题,最终只能是“欺惑愚众”。比如,墨子的“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当在乐之为物”的“非乐”思想,尽管大量列举了“乐”对于治理天下有害而无利的事例,但是由于没有看到“乐”的积极作用,他的论证仍然是偏颇的、片面的,只能“欺惑愚众”。荀子在《乐论》中,从音乐可以改善社会秩序、调和人心、提升社会治理效果等方面阐明了“乐”的作用,对墨子“非乐”的片面观点进行了批驳:
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則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故乐者,审一以定和者也,比物以饰节者也,合奏以成文者也,足以率一道,足以治万变。是先王立乐之术也,而墨子非之,奈何!……且乐者、先王之所以饰喜也;军旅鈇钺者,先王之所以饰怒也。先王喜怒皆得其齐焉。是故喜而天下和之,怒而暴乱畏之。先王之道,礼乐正其盛者也,而墨子非之。
这段话的意思是,在“宗庙”“闺门”“乡里”等不同场合集体欣赏“乐”可以教化人心,使人与人之间“和顺”;在演奏时,围绕一个主音相互配合、共同演奏出和谐乐曲,足以“率一道”“治万变”。先王用音乐来文饰喜悦,用军队和刑具来文饰愤怒,先王的喜悦和愤怒都借此得到齐同。天下的附和与畏惧借由音乐和用兵得到伸张,用兵是古代国家的大事,礼乐则是古代国家治理的盛事。由此可见,“乐”在改善社会秩序与提升社会治理效果中的功用。“故曰:墨子之于道也,犹瞽之于白黑也,犹聋之于清浊也,犹欲之楚而北求之也。”(《荀子·乐论》)所以,荀子认为墨子“非乐”的观点具有片面性,致使其不能正确认识“礼乐之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就像盲人不能分辨黑白,聋人不能区别音质,想去南方的楚国却到北方去寻找一样。
荀子认为人们之所以不能“尽故”,是因为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不全面的,“蔽于一曲而失正求”(《荀子·解蔽》),即由于片面的认识而离开了真理。如荀子在《解蔽》中说:
墨子蔽于用而不知文,宋子蔽于欲而不知得,慎子蔽于法而不知贤,申子蔽于势而不知知,惠子蔽于辞而不知实,庄子蔽于天而不知人。……此数具者,皆道之一隅也。夫道者,体常而尽变,一隅不足以举之。曲知之人,观于道之一隅而未之能识也,故以为足而饰之,内以自乱,外以惑人,上以蔽下,下以蔽上,此蔽塞之祸也。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荀子批驳了墨子、宋子等诸子从实用、欲望、法治、权势等某一方面进行论说,“皆道之一隅也”。然而,“道”是经久不变且穷尽所有的变化,一个角度是不能概括出“道”的全部的。一知半解的人只看到了“道”的一方面,而不能完整地认识和研究它,以至于“内以自乱,外以惑人”,这就是片面认识的危害。要避免这种片面性,就必须服从“道”,即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和规律。因此,荀子在《解蔽》中又进一步说:
圣人知心术之患,见蔽塞之祸,故无欲无恶,无始无终,无近无远,无博无浅,无古无今,兼陈万物而中悬衡焉。是故众异不得相蔽以乱其伦也。何谓衡?曰:道。
这就是要求以“道”为标准,全面权衡、考量事物的各个方面,准确把握事物的区别和联系,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克服片面性,达到“尽故”的目的。
二、言必当理
荀子认为,言辞辩说是为了辨明是非、传递信息,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提出“言必当理”。荀子在《儒效》中说:“凡知说,有益于理者,为之,无益于理者,舍之。”这里的“理”就是修身、治国的道理,即封建礼义。《正论》中,荀子在墨子“三表法”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凡议,必将立隆正然后可也。无隆正,则是非不分而辨讼不决,故所闻曰:‘天下之大隆,是非之封界,分职名象之所起,王制是也。故凡言议期命,是非以圣王为师。而圣王之分,荣辱是也。”这里把地主阶级统治天下的方略—“王制”,作为言辞辩说必须遵循的最高标准。
在荀子看来,言辞辩说不仅要“言之成理”,做到“井井兮其有理也”(《荀子·儒效》),更重要的是必须“当理”。“言必当理”也是荀子倡导的论辩原则。它要求论辩应有界域,必须符合封建礼义,即“言有坛宇”。荀子在《儒效》中说道:“君子言有坛宇,行有防表,道有一隆。……故诸侯问政不及安存,则不告也;匹夫问学不及为士,则不教也;百家之说不及后王,则不听也;夫是之谓君子言有坛宇,行有防表也。”这就是说,君子的言论有界限,行为有标准,言行有所专重。所以,诸侯询问政治问题,不涉及国家的安危存亡,就不告诉他;一般人来询问学习问题,如不涉及如何做士,就不教导他;诸子百家的学说,如不涉及当代帝王如何治理国家,就不去听信他。这就是君子的谈说有界限,行动有标准。这里的国家安危之根本、为士之道、后王之制等,都是封建礼义。
荀子把不顺礼义的论辩斥之为“奸说”,他在《非十二子》篇中说:“故劳力而不当民务,谓之奸事;劳知而不律先王,谓之奸心;辩说譬谕、齐给便利而不顺礼义,谓之奸说。此三奸者,圣王之所禁也。”其大意是,使用人力,但做的不合民众的事务,这是“奸事”;运用智力但不效法先王,这是“奸心”;论辩时比喻敏捷却不遵守礼义,这是“奸说”。这些都是被圣王所禁止的。而且荀子认为“言无用而辩,辩不惠而察”是治理国家的最大灾难,“言辩而逆”是古代严厉禁止的。因此,荀子对那种不顺先王、不循礼义的论辩深恶痛绝。在《非十二子》中,荀子说:“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这里,荀子批判了邓析、惠施“不法先王、不顺礼义”的辩说,喜欢钻研奇谈怪论,玩弄奇异的词语,明察却毫无用处,雄辩动听但不切实际,做了很多事但功效却很少,不可以作为治国的纲领;但是他们立论时却有根有据,他们辩说时又有条有理,足够用来欺骗蒙蔽愚昧的民众。
荀子继承了孔子修德才能“立言”、孟子修德才能“知言”的观点,强调论辩者要做到“言必当理”,就必须按儒家道义标准即礼教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修养。荀子在《儒效》中说道:“君子务修其内而让之于外,务积德于身而处之于遵道,如是,则贵名起如日月,天下应之如雷霆。”在《君道》中说道,“官人守数,君子养原”“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即:只有论辩者自身的伦理道德修养提高了,才能分辨“仁说”与“奸说”,才能够“言必当理”。
三、推类而不悖
“类”是先秦诸子在论辩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大约起源于上古时期,在《周易》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辨“类”思想和意识。《周易·乾卦·文言》:“九五曰‘飞龙在天,利见大人,何谓也?子曰:‘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水流湿,火就燥,云从龙,风从虎,圣人作而万物睹。本乎天者亲上,本乎地者亲下,则各从其类也。”
在诸子中,邓析最先把类的概念引入论辩,认为论辩是一个“依类辩故”的过程。《邓析子·无厚》篇中说:“故谈者别殊类,使不相害;序异端,使不相乱。谕志通意,非务相乖也。若饰词以相乱,匿词以相移,非古之辩也。”这里强调了“别类”在论辩中的作用。在《论语·阳货》中也出现了类推的形式,只是孔子尚未从理论上加以概括。孔子之后,诸子对“类”的认识逐渐深化,并把类比推理作为一种重要方法在他们的论辩中大量使用,墨子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墨子继承了前人“类”概念的逻辑意义,进一步揭示了“类”在论辩中的作用,并将其融入自己的论辩方法之中。如在《墨子·大取》篇中说:“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这就肯定了“类”在论辩中的作用。在《小取》中墨子提出了“以类取,以类予”的论辩方法,即,要用同一类型的事物进行推理与论证。
荀子继承了诸子“类”的概念和类推的论辩方法,进而提出了“推类而不悖”。在荀子这里,“类”是具有共同性的事物和现象的总称,《劝学》篇中说:
物类之起,必有所始。荣辱之来,必象其德。肉腐出虫,鱼枯生蠹。怠慢忘身,祸灾乃作。强自取柱,柔自取束。邪秽在身,怨之所构。施薪若一,火就燥也,平地若一,水就湿也。草木畴生,禽兽群焉,物各从其类也。
这段话的大意是,世间万物的出现,都是由一定的条件引起的,揭示了事物现象间的因果关系,指出世间万物都必然归属于特定的“类”,事物的同异是由类的本质所决定的。荀子认为,事物之间不仅存在客观的类属关系,而且“类不悖,虽久同理”(《荀子·非相》),只要是同类事物,其道理不论间隔多久都是不变的。进而,荀子强调论辩过程中言辞必须符合一定的类属关系,“推类而不悖”。所谓“推类”,就是依据事物或现象的共性,去推论归属于该类的某些事物或现象;所谓“不悖”,就是不违背同一类事物或现象的共同道理。
在荀子看来,相同的事物具有相同的性质和规律,在辯说过程中,只要按照类属关系来认识事物,就不会产生荒谬、不合常理的歪理邪说。荀子认为“圣人”之所以不能被欺骗,就是因为他们能够很好地运用推类的方法认识事物。荀子在《非相》中说道:“圣人何以不欺,曰:圣人者,以己度者也。故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类度类,以说度功,以道观尽,古今一度也……故乡乎邪曲而不迷,观乎杂物而不惑,以此度之。”荀子的“推类”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以近知远,以一知万”的归纳法,以及“以类行杂,以一行万”的演绎法。
荀子在强调同类相推不会产生悖谬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异类不比”,他认为“异类相混”是一些歪理邪说产生的重要原因。荀子在《性恶》中运用“同类相推”的方法,对“异类相比”的错误进行了批驳:“足可以徧行天下,然而未尝有能徧行天下者也。夫工匠、农、贾,未尝不可以相为事也,然而未尝能相为事也。用此观之,然则可以为,未必能也;虽不能,无害可以为。然则能不能之与可不可,其不同远矣,其不可以相为明矣。”这里的脚走遍天下的可能性与脚走遍天下的现实性,是不同的,即“能不能”与“可不可”属不同类,是不能相推的。
荀子在论辩过程中,还强调要名实相符,对“擅作名以乱正名”的混乱现象—“以名乱实”“以实乱名”“以名乱名”的“三惑”进行了驳斥。如《正名》中:“山渊平,情欲寡,刍豢不加甘,大钟不加乐。”这是用事物的实质来混淆事物名称的“以实乱名”的诡辩,其产生的原因是没有弄清事物的“类”,造成名实不副。要破斥这类诡辩,就要“验之所缘以同异,而观其孰调,则能禁之矣”(《荀子·正名》)。只要依据事物的相同与不同的区别验证它,再看看这些说法同通常的说法哪一种更符合事实,就能使这类诡辩禁止了。可见,只有“名闻而实喻”“名定而实辨”,才能“推类而不悖”。
基金项目:信阳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荀子》论辩特征研究”(项目编号:2020-QN-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