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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权利”理论下教师教育惩戒规则重构及政策建议

2022-05-30苏芮张汉强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22年10期
关键词:细化惩戒权力

苏芮 张汉强

摘      要

任何管理处于不平衡的“责权利”规则下都会导致管理行为的低效,梳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责、权、利”是教师正确使用《规则》的重要前提。通过对文本中“应当”“可以”“不得”对应主体的相关条目检索,发现《规则》在教师教育惩戒“责权利”分布上有严重偏颇,地方政府细化中央政策时须根据重构的责权利内容进行进一步调整,通过触发条件和责任流程来确保教育惩戒责任落地,通过权力清单和处罚办法来健全教育惩戒权力正确运用,通过增加精神利益和保障组织来突出教育惩戒利益的心理认同。根据“责权利”理论为框架,形成责任、权力、利益一览表,让学校和教师一看就懂,清晰、简单、便捷、有效地理解和实施。

关 键 词 “责权利”理论  教育惩戒  教师权力  学生管理

引用格式 苏芮,张汉强.“责权利”理论下教师教育惩戒规则重构及政策建议[J].教学与管理,2022(28):15-17.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但此规则颁布以来,教师对该规则反馈多为“不愿用”“不好用”“不敢用”的负面评价。教育惩戒作为学生管理的重要规则,仅从教育学视角阐释其合理性、必要性及差异性是不够的,在学术界讨论将惩戒权还给教师的同时,部分教师并不想行使惩戒权[1]。《规则》通过“应当”“可以”“不得”三种表述,分别赋予了不同主体(学校、教师、学生、家长)责任、权力和利益,且每种主体有其对应的规则,其中以学校为主体的惩戒分为以组织为执行主体和以教师为执行主体两类,本研究讨论的“责”“权”“利”是指教师的“责”“权”“利”,包含惩戒行为的主体为教师以及学校惩戒中教师为执行者的部分。

在现代管理学理论中存在着“责权利”理论[2],指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权力、利益既结合又统一的管理方式与过程。责任、权力、利益是实施管理的“三要素”。只有责任、权利、利益三者对等统一 ,形成“等边三角形”,各项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即“责权利三角定理”。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管理学生行为,需要“责权利”的驱动,从而使规则落到实处。

在教育惩戒中,“责”与“权”容易混淆,学术界往往讨论教师惩戒权以及权力使用的风险规避,却不谈权力使用的利益,这就导致权力不被使用的现状。一旦权力被放弃使用,责任便会松懈。因此,梳理《规则》中的“责、权、利”是教师正确使用《规则》的重要前提,通过分析《规则》中“责权利”以及比重失调的成分,能够帮助地方政策进一步细化解决教师“不愿用”“不好用”“不敢用”的问题。

一、责:教师必须承担的教育惩戒责任

教育惩戒中诸多“不得”条例以及社会、媒体的过度曝光导致教师依然不敢在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实施教育惩戒[3],但从《规则》中可以看到,教师在教育惩戒上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责”是指分内应做的事,是职务上对应的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触发条件成立,教师必须做出相应的反应。

1.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责任

检索《规则》中的“应当”条目,选择实施主体为教师的条目进行分析,得到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有五项责任:实施教育惩戒的责任、告知家长的责任、制止及检查的责任、安抚鼓励的责任、听取申辩的责任,如表1所示,每项责任有其触发条件及规定行为。

2.基于教师教育惩戒责任的地方政策细化建议

责任是对不利后果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5]。学校教师在选择教育惩戒的方法措施时,由于能力欠缺而无法落实责任也是常见现象[6],地方政策在传达《规则》中教师责任的同时,可以帮助学校明确教师责任,并简明扼要告知教师责任的触发条件及责任行为。地方政策可按照五个责任,制定《教育惩戒流程图》(如图1),保障责任落实。各学校可根据校纪校规进一步细化教育惩戒流程图,画出明确的触发条件状态、制止及检查的步骤、惩戒及告知家长的程序、听取申辩的规则、鼓励安慰学生的方式,提高教师实施惩戒措施的能力,增强其便捷性和实效性。

二、权:教师可以选择行使的权力

权是个人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是国家行政体制与行业业务运行中所赋予特定人(单位)的支配力量[7]。权是责实现的工具[8],为了落实责任,会赋予责任人相应的权力,《规则》同样对教师行使惩戒权做了规定。

1.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权力

检索《规则》中的“可以”条目,选择实施主体为教师的条目进行分析,可知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亦有五项权力:有当场实施教育惩戒的权力、有带学生离开教学现场的权力、有搜查藏匿物品的权力、有事后告知家长的权力、有选择告知家长方式的权力,见表2所示。

2.基于教师教育惩戒权力的地方政策细化建议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体现了依法履职的责任担当和内在要求,为了权力不滥用,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10]。通过《规则》,教师拥有了惩戒的权力,但是拥有权力不代表权力的正确使用,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地方政策须制定有针对性的相关规则,形成《教师施行教育惩戒权力清单及违规使用权力处理办法》,结合《规则》中“不得”和权力的内容将《规则》进行重构,结合《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相关条例,明确细化违规使用惩戒权的处理办法(见表3)。

三、利:教师承担责任的驱动力

利就是利益,也就是得到的好处,利益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12]。利是责的驱动力,权力与利益没有直接的关联, 需要责任在中间进行联结, 只有履行了责任的权力才能获得应有的收益[13]。《规则》明确提出的利益是教师正确行使权力的保障,这与《规则》规定的较多责任相比,显得微不足道。责任与利益不对等会产生利寡责重或利丰责轻问题, 让责任人失去工作的动力[14],在《规则》中利益严重不足的责任使教师不愿意行使权力去履行责任。由于教育惩戒本身并无物质利益可言,那么,从教育惩戒的目的出发,须挖掘《规则》中教师通过教育惩戒能获得的精神利益。运用精神利益扭转教师“不作为”态度,让教师从心理层面接受《规则》对自己的教学和管理工作是有利的。

1.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利益

2.基于教师教育惩戒利益的地方政策细化建议

《规则》中涉及教师教育惩戒利益的部分明显偏少,这就提示地方政府细化政策时在“利”方面下功夫。第一,从师德出发,加大教育惩戒精神利益。正确的教育惩戒是对教师尊严的维护,也是对教学管理执行力度维护;正确的使用惩戒权能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改变学生的错误习惯、给予学生更好成长环境,让教师相信教育惩戒是有利于教学、有利于学生成长、有利于学校发展的。第二,从组织角度出发,形成保障教师权益制度。制定能维护教师正确使用惩戒权力的相关制度,形成能保障教师权益的专项委员会。惩罚教师违规行为有其明确流程,并能保障教师在流程中拥有申辩和维权的环节(见表5)。

综上所述,任何管理处于不平衡的“责权利”规则都会导致管理行为的低效,《规则》在教师教育惩戒上的“责权利”分布上有严重偏颇,那么地方政府細化中央政策时须根据重构的“责权利”内容进行进一步调整,通过触发条件和责任流程梳理来确保教育惩戒责任落地,通过权力清单和处罚办法来健全教育惩戒权力正确运用,通过增加精神利益和保障组织来突出教育惩戒利益的心理认同。根据责权利理论为框架,重构《规则》细化地方政策,让学校和教师一看就懂,清晰、简单、便捷、有效地理解和实施。

参考文献

[1] 白雅娟,李峰.教师惩戒权的流失与救赎[J].教育探索,2016(04):144-148.

[2][5][6][12] 吴秀敏.管理学原理[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85-86.

[3] 宋婉昱.小学教师惩戒权运用现状、问题及策略探究[J].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21(12):139.

[4][9][15]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EB/OL].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012/t20201228_507882.html.

[7] 贺芳,彭虹斌.论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的三重修炼[J].基础教育参考,2021(06):32-34.

[8] 倪星,王锐.权责分立与基层避责:是一种理论解释[J].中国社会科学,2018(05):116-135+206-207.

[10] 吴建雄,郭太盛,郭烽.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科学要义[J].红旗文稿,2017(02):25-28.

[11][16] 张凌志.责权利的传统意识、现代视角及在管理工作中的应用[J].领导科学,2019(12):57-60.

[13][14]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责任编辑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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