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其位谋其职
2022-05-30严学锋
严学锋
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作为企业管理者,与其责怪他人施加压力,不如真诚坦荡,走光明正大的趋利避害之路。
8月11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海航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现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海航控股多位董事及高管被警告、罚款,其中时任董事长、总裁徐军遭罚100万元居首。
该案违法的核心是企业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涉及大股东),有损海航控股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身为董事长、总裁这样位高权重的企业管理者,徐军在其间的作用可想而知。俗话说位置决定想法,思维决定行动,徐军应该摆正位置、端正思想,否则想法容易歪,乃至主导违法犯罪,落得个身败名裂的结局。
“主谋”与“帮凶”
在海航控股此次违法事件中,如果说大股东是“主谋”,徐军等董事高管可谓“帮凶”。
徐军1971年出生,四川人,毕业于天津大学冶金分校。其先后任职海南航空、长安航空、金鹿航空、首都航空、天津航空,是航空行业的资深职业经理人。2018年2月,他出任海航控股总裁,2022年7月卸任;2019年7月,任董事长,2021年5月离任;2020年,其年薪57万元,不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
多年来,海航控股的控股股东为大新华航空,大新华航空的关联方海航集团是重要股东,职业经理人徐军能做大型上市公司海航控股的总裁、董事长,可见其能力卓越。徐军2019年12月任大新华航空董事,受到大股东的重用。
在有利于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中,徐军毫无疑问违规了。证监会披露,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
海航控股属于“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与相关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等,均在海航集团组织及操控下完成。该案中,海航控股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包括:第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018—2020年,海航控股与海航集团等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849笔,共计1652.15亿元。这是在海航集团的要求和安排下发生的,构成资金占用。2021年底,海航控股被违规占用393.01亿元。第二,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涉及2018—2020年。其中2018年发生1198笔,转出444.02亿元,转入390.22亿元。第三,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及2018—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第四,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18—2020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197笔,共395.73亿元;2018—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的关联担保事项。
证监会认定,徐军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143笔,知悉海航控股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对违法行为,徐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于上述违法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海航控股、徐军等人公开谴责的处分。
2020年,海航控股营收294亿元,亏损640亿元,年底净资产-283亿元,被占用巨额资金是一大祸害。2021年,企业完成重整,大股东换人。
成为“帮凶”的理由
因为企业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缺乏独立性,大股东主导企业违法、董事高管做“帮凶”的现象并不少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此外,《上市公司准则》提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独立性作为公司制度的一条生命线,实践中有时并未被真诚认可、践行。大量企业的控股股东“一股独大”,进而“一股独霸”。很多控股股东在观念上不认可、轻视企业的独立性,视企业为下级,应该完全服从自己;一些企业自视为大股东的下级。在该案中,海航控股的资金由集团统一调拨,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一些大股东违规侵占企业的利益,缺乏独立性的企业“自然”配合,如海航控股顺从地被占用资金,为关联方担保。
按公司法,董事、高管对企业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董事是受股东委托管理企业,职权来自法律、公司章程等制度,和股东之间并无上下级关系。理论上,董事需独立履职,以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为行事准则,非服务某个、某些股东利益最大化。但在实践中,不乏董事缺乏独立性,自视为大股东、董事长的下级,漠视、轻视中小股东。显然,海航控股的一众董事高管违背了忠实义务,缺乏独立性,没有以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为行事准则。
伯克希尔总部位于特拉华州,董事长巴菲特称,该州法律要求董事必须以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为行事准则。在中国企业,董事长普遍被视为“一把手”,但董事长的权力、权利很大程度上由控股股东左右。一些董事长习惯听命于控股股东、自视下级,当控股股东和企业利益冲突时偏向控股股东,甚至配合控股股东违法损害企业利益。面临威逼利诱,担心因不服从而被责难、损害自身利益,这正是一些董事高管特别是职业经理人成为帮凶的“理由”。
君子求诸己
所谓位置决定想法,一大表现是趋利避害、权衡利弊来作选择。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问题是趋利避害均需符合正义,基本体现是合法依规。
董监高听控股股东之命做“帮凶”,利、弊均有。利在于:坐稳位置,进而获得利益,如调到控股股东体系内更佳的岗位。弊在于:东窗事发后声誉损伤、破财(如徐军被罚100万元)、失去职位(被证监会警告、罚款后,辞职是常态)、获刑入狱等。该案中,在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徐军辞去董事职务,“被动地”彻底离职,今后职业生涯堪忧。
人皆有良知。做“帮凶”的一大隐性之弊是,东窗事发之前,当事人很可能会良心不安乃至寝食难安。事发之前,可能觉得利大于弊;事发后则反转。法治时代,违法成本大于收益是必然;想侥幸逃脱惩罚,并不理性。
孔子说“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指的是人因正直而能在世上生存,不正直的人能生存是因为侥幸避免了灾祸。按制度设计,董事并非股东的下级,独立、正直地履职,有利于董事会科学决策、企业合规,有利于制衡股东、制约股东的不合法意图,有助于股东反省、改进。总之,董事高管真诚地摆正位置,坚守符合正义的个人权力、权利,远离非正义的利益,按制度履职,这既是个人心理健康、科学决策、控制履职風险、自我实现的需要,也是实现公司及全体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必要。位置坐歪,则不舒服,且容易倒,受大伤。
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即使因自己正直而被控股股东“报复”,也心安理得,作为人生的磨炼有利于提升自己;作为职业经理人本就不乏能力,自有可施展之处。既然鱼(利益)和熊掌(正直)可以兼得,何苦侥幸冒险、沦为“帮凶”自食恶果?
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作为企业管理者,与其责怪他人施加压力(如大股东想违法谋私利、威逼利诱自己做“帮凶”),不如真诚坦荡地自身坐正,走光明正大的趋利避害之路。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中国混合所有制与资本管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编辑 谢云凤 286112636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