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利益最大化!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继父
2022-05-30桂芳芳姜阳喆
桂芳芳 姜阳喆
带着孩子再婚后又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一定会判给亲生父母吗?
兰雪一直觉得,自己没有什么远大的理想,只想当一个平凡人安稳度过这一生。但事与愿违,她不仅陷入两段情感漩涡,离婚后还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
从懂事开始,兰雪就经常面对父母争吵。别人家的孩子还在撒娇的时候,她已经学会了如何避开气头上的爸妈,自己去解决一顿午饭。在这种家庭环境中,兰雪养成了内向、敏感的讨好型人格。
初中毕业后,兰雪前往离家很远的工厂打工,遇到了第一段爱情。赵宏是兰雪的同事,非常关心她,两个人从工作聊到生活,闲暇时一同吃饭、看电影。兰雪被赵宏的体贴、憨厚打动,很快和他确立了恋爱关系。
兰雪对赵宏的付出毫无保留,日常家务和采买皆由她承担。不知不觉3年过去了。兰雪不止一次向赵宏表达结婚的意愿,但都被他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兰雪逐渐明白了赵宏的想法,他可能从未想过和自己结婚。
理智告诉她,应该结束这段感情,但赵宏对她来说就像一根救命稻草,她不想放手。
犹豫不决之际,兰雪怀孕了。赵宏要求她把孩子打掉,而兰雪坚持把孩子留下来。或许是因为骨肉亲情,儿子赵家明出生后,赵宏一改之前冷漠,对孩子很是关心。兰雪被打动了,恍惚觉得自己成了世界上最幸福的人,童年的缺憾终于在此刻得到了弥补。
孩子渐渐长大,两人仍然没有领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转眼间,家明到了该上小学的年龄,兰雪和赵宏的感情却在此时出现了问题。赵宏经常彻夜不归,面对兰雪的质问,还会对她施以拳脚。在日复一日的争吵中,兰雪觉得身心疲惫,最终提出分手,带着孩子离开。
结束和赵宏的感情后,兰雪陷入情绪低落状态。她辞掉工作,靠之前的积蓄负担她和儿子的家庭开支,甚至让7岁的儿子来承担家务。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委托同乡帮兰雪说媒,希望能通过情感转移的方式帮她走出阴影。在同乡大姐的介绍下,兰雪认识了许舟。
许舟非常踏实、勤奋,熟悉的人都对他赞不绝口。一开始,兰雪担心许舟会对她单亲妈妈的身份存在偏见,但接触后发现,许舟细致又贴心,从未因之前的经历而看低她。更让人欣慰的是,尽管许舟未婚未育,对待家明却充满耐心,很快便和孩子打成一片。
慎重考虑后,兰雪答应许舟的求婚,在家人的见证下举办了婚礼。
婚后,许舟对孩子的关怀无微不至,经常在工作之余带着他一起出行,让他感受到久违的父爱。本以为,这段新的感情能冲淡过往的伤痛。但过了最开始那段甜蜜期后,兰雪时常会想起过去。每每想到上一段感情经历,她便会陷入一种极度焦虑、怀疑的状态中,总觉得现在的生活就像一场梦,还是会有梦醒的那天,自己依然要面对一无所有的局面。
在这种心态的影响下,兰雪逐渐养成了酗酒的坏习惯。平时,许舟和儿子外出工作、上学,她就在家中饮酒,等到两人归家时,她还处在意识不清醒的状态。
刚开始,许舟和儿子想尽办法让兰雪振作起来,但时间长了,面对兰雪的自暴自弃,两人只觉得身心俱疲,而兰雪也觉得自己深受折磨,但无法走出来。
就这样又过了几年,赵家明已经十多岁了。某天,趁着许舟还没下班,兰雪把儿子叫到客厅,神色平静地告诉他自己打算和许舟离婚。对于妈妈的这一决定,家明表现出极大的抗拒。他不明白,许叔叔对待家庭耐心负责,一直在接纳、包容他们,妈妈怎么会想离婚。尽管儿子明确表示反对,兰雪的态度依然坚决,并向许舟正式提出了离婚。兰雪收拾东西回了老家,而许舟则在一个月后收到法院传票,他的名字赫然在被告一栏。原来,在离家这段时间里,兰雪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院庭审中,许舟表示同意和兰雪离婚,也可以分割财产,但是他希望能由自己来抚养赵家明。听到许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兰雪便不断地向法官强调他们二人并不存在血缘关系。
考虑到孩子已超过8周岁(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年龄),也要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法官要求许舟将孩子带到法庭,以征询孩子本人的意见。当法官问到愿意跟随谁生活时,赵家明毫不犹豫地回答“想跟许叔叔一起生活”,并详细陈述了自己的想法。
法院认为,兰雪无经济来源和固定住所,由她来抚养赵家明可能存在困难。许舟虽然是赵家明的继父,但在共同生活期间,许舟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对赵家明悉心照料,双方相处融洽,且许舟情绪稳定,自身的物质基础也较好。另外,赵家明已经年满11周岁,他也明确表示愿意和许舟共同生活。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法院充分尊重赵家明个人意愿,依法判决其跟随继父许舟共同生活,兰雪享有探望权。
拿到法院判决后,兰雪幡然悔悟,觉得自己过去做了很多错事。但木已成舟,她只能一个人面对,一个人承担。
【律师说】
在上述案例中,法官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继父所有,打破了我们以往的认知:亲缘关系高于一切。但实际上,由于抚养权的归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孩子未来的成长环境,因此,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往往会进行综合考虑。
1.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尊重其个人意愿。在考虑抚养权归属因素时,除了抚养现状、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意愿等标准外,孩子的真实意愿会作为一个重要的判决依据。毕竟,孩子不是一件物品,他有自己的感情和选择。
2.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或者“儿童利益最大化”,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
在离婚糾纷中,父母双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往往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具备抚养优势,比如自己的经济基础更为良好,能够为孩子提供优越的成长环境。但是,抚养权判决依据并非以经济作为单一要素。
例如,孩子从小跟随母亲一同居住,父亲只是提供了经济支持。离婚时,父亲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提出可以为孩子提供外出留学、就读贵族学校的教育机会,也会雇佣保姆、司机来照顾孩子的日常起居;母亲收入中等,但一直尽职尽责地陪伴孩子成长,凡事亲力亲为。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可能就更加倾向于由母亲来抚养孩子。经济基础很重要,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更为重要。况且,一方的经济缺额可以通过抚养费的支付进行填补。
对于亲情而言,血缘关系并非是万无一失的底牌,没有爱的保驾护航,便可能面临失去的后果。归根到底,孩子是爱的结晶,而非痛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