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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交通安全精准化宣传教育路径及方法研究

2022-05-30张骞谢晓颖丛浩哲

汽车与安全 2022年12期
关键词:交通安全网约车宣传教育

张骞 谢晓颖 丛浩哲

摘 要:本文针对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交通事故起数大幅增长、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精准化程度不高等实际问题,依托浙江省杭州市网约车有关事故数据和调查问卷,采用数据分析、经验归纳等研究方法,全面梳理网约车驾驶人交通事故特征、突出违法风险点及宣教需求,对群体精准宣教内容、渠道、效果评估进行深入研究,尝试搭建一套网约车驾驶人交通安全精准化宣传教育的路径及方法,为切实减少网约车交通事故起数、保障安全出行提供工作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基金项目:公安部科技计划项目(2021JSM03)、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11041000000180001220602)

Research on the path and method of accurate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of traffic safety for online taxi-hailing drivers

ZHANG Qian1,XIE Xiaoying2 ,CONG Haozhe1

(1.Research Institute for Road Safety of MPS,Beijing 100062,China;2.Hangzho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Traffic police detachment,Hangzhou 310000,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online taxi-hailing traffic accidents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and the effect of accurate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on online taxi-hailing drivers traffic safety needs to be strengthened. On the basis of collecting accident data and questionnaire information related to online car hailing in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through data analysis, experience induction and other research method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online taxi-hailing drivers traffic accidents, illegal risk points and needs for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conducts in-depth research on the content, channels and effect evaluation of group precision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and attempts to build a set of paths and methods for accurate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of online taxi-hailing drivers traffic safety. Provide ideas and suggestions for effectively reducing the number of online taxihailing traffic accidents and ensuring safe travel.

Keywords: Online taxi-hailing;driver;traffic safety;publicity and education

網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是指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服务的汽车。作为近年来出现的现代服务业新业态,网约车在丰富群众日常交通出行选择、提高人们生活品位和质量、解决就业压力等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融入城镇居民生活、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正因如此,一旦发生网约车交通事故往往牵动社会神经,尤其是涉及人员死伤极易传播扩散成为公众事件,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从交通事故数据来看,2018年至2020年期间全部机动车肇事起数中涉及网约车的占比虽然相对较少、不足0.3%,但该类机动车的具体肇事起数、造成的人员死亡与受伤人数均呈逐年大幅增长态势,2020年相比2018年三项指标分别增长了308.69%、193.75%和329.05%。

由此可见,经历了快速成长“短跑”阶段的网约车行业发展至今,已进入“安全第一”的“长跑”赛道。在此背景下,从源头保障网约车安全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此项工作,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一系列管理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2016年交通部、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修改并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进行了详细规定。201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2021年《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2022年《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部委联合印发文件对网约车驾驶人与乘客的驾车与乘车安全保障、行业监管工作任务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或补充。从道路交通管理角度看,除了加强网约车日常监管,网约车驾驶人安全宣教同样不能忽视。

针对网约车交通安全现状,采取数据分析、调查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通过采集城市网约车驾驶人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数据,总结较为突出的违法风险点。在综合分析群体宣教受教意愿调查问卷结果及违法风险点的基础上,对精准化的宣教内容、渠道及效果评估方法进行分类研究,最终形成一套较为科学的网约车驾驶人交通安全精准化宣传教育路径及方法。

1网约车驾驶人交通事故特征及违法风险点分析

为精准描述网约车驾驶人交通事故特征与突出违法风险点,课题组选取杭州市作为调研对象,以该市2018年至2020年网约车交通事故数据为基础,从多个维度开展综合特征与风险点分析。

1.1 违法特征

1.1.1 时间特征

从历年事故起数看,2018年仅占三年合计起数中的11.11%,2019年起数占比为36.11%、同比增长225%,2020年起数占比为52.78%、同比增长46%(图1);从月份看,5月、11月事故起数最多,占比均为11.96%,同时第四季度在全年中也是事故发生率相对最高。

1.1.2 道路特征

从事发道路位置看,61.67%发生在机动车道,13.33%发生在非机动车道(图2);从路段类型看,普通路段最多,其次为三枝分叉口和四枝分叉口(图3);此外,绝大多数事故发生在夜间有路灯照明及白天情况下,事发时天气条件也多为晴天。

1.1.3 驾驶人特征

从网约车驾驶人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看,17.92%为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占比最高,其次为其他意外和醉驾、占比均为8.49%,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礼让占比6.6%(图4);此外97.83%为男性驾驶人,30~39岁年龄段占比最高,其次为40~49岁、18~29岁。

1.1.4 事故特征

从事故伤亡程度看,91.67%为仅有财产损失的无伤害事故,轻伤及重伤合计占比不足9%;从事故形态看,67.78%为碰撞运动车辆,其次为碰撞静止车辆、刮碰行人(图5)。

1.2 突出违法风险点

涉及网约车驾驶人最为突出的违法风险点主要有6个,按照发生频次由高至低依次是: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礼让、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转弯车辆未让执行机动车或行人先行。

2精准宣教内容研究

在精准化宣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群体受教实际需求,并结合网约车驾驶人突出违法风险点,科学筛选或制作宣教内容,明确内容载体形式,解决精准宣教“讲什么”的首要问题。

2.1 群体宣教内容需求

为明确群体宣教需求,2022年第二季度,课题组面向杭州市网约车驾驶人发放交通安全宣教调查问卷,共回收5671份有效问卷。有关内容需求的调查结果总结如下:

从驾驶人自认为较为欠缺的交通安全知识看,73.53%的受访者选择了鬼探头和斑马线风险规避,紧急情况避险及应急处置技能需求达到69.86%,对于道路通行规则、交通安全常识的需求也均超过了42%。

对于线上宣教内容展现形式偏好,认可度最高的为短视频、达81.96%,其次为警示教育片、达73.41%,此外图文解说和安全讲座授课认同度也都超过了50%。

对于线上宣教具体内容偏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高达90.05%,防御性驾驶技能、日常行车安全驾驶也都超过了81%,日常车辆安全检查最低、但也有75.91%。

对于单个宣教视频时长,48.81%的驾驶人认为应当在3~5分鐘之内,认为在1分钟以内、10~15分钟的驾驶人分别占22.48%和21.35%,认为应该在30分钟的仅占7.36%(图6)。

2.2 精准宣教内容匹配

具体而言,就是要从安全提示、案例警示、专业课程三个方面匹配具体宣教内容。

2.2.1 安全提示类

重点以路口礼让、转弯操作等道路通行规则,以及系安全带、开车门方法、疲劳驾驶、驾车接打手机危害、三角牌使用方法等交通安全常识为主,配套政策法规、天气环境、前方道路限行/拥堵情况信息提示。适宜借助短语、字幕、图片、语音等载体形式,在驾驶人日常行车间隙及恶劣天气、突发事故或严重拥堵等情况下,面向驾驶人进行大覆盖面的点对点推送,潜移默化改善群体的安全意识与理念。

2.2.2 案例警示类

重点以鬼探头防范、人行横道风险规避、醉酒驾驶危害有关真实事件为主,并搭配近年来本地或全国范围内较为典型的网约车其他突出违法行为有关事故案例。适宜借助动图、5分钟以内时长短视频/音频、警示短片、图文解说等载体形式,在驾驶人非工作时段进行针对性推送传播,以鲜活、直观画面最大限度唤起驾驶人注意与警醒。

2.2.3 专业课程类

重点以驾车过程中紧急情况避险及应急处置技能、系统性政策法规及交通安全知识为主,配套其他车辆检查注意事项、防御性驾驶知识、心理疏导方法、政策法规条款、职业操守理念等信息。适宜借助电子课件、10至15分钟时长专题教育片、学习手册、体验设备等载体形式,在固定学习培训期间进行多频次专题宣教,帮助群体建立系统性的安全思维。

3精准宣教渠道研究

加拿大学者麦克卢汉曾指出,受众只有在拥有了某种媒介之后才有可能从事与之相适应的传播和其他社会活动。“使用与满足”理论也强调,传播活动应站在受众立场,唯有提供满足受众接触习惯与选择偏好的渠道才能实现传者目标。因此,在当前线上线下可选媒介渠道众多、受众自主选择性大大增强的传播环境下,为实现不同类型交通安全内容的精准传播与触达,需要为网约车驾驶人匹配线上、线下媒介渠道,解决精准宣教“怎么讲”的关键问题。

3.1 群体宣教渠道需求

通过梳理5671份有效问卷,有关渠道需求的调查结果总结如下:

从每日行车时间看,超半数网约车驾驶人为每日驾车工作8~12小时,其次28.74%为12小时以上,行车时间4~8小时及不足4小时的合计占比不到18%(图7)。

对于宣教频次,51.21%的驾驶人认为应当是一个月组织一次交通安全宣教活动,29.02%的驾驶人认为应每周组织一次,半个月一次及每天一次的认同率相对较低(图8)。

对于每月常态化宣教活动,87.5%的驾驶人倾向于接受线上形式,仅有12.5的驾驶人有意愿接受线下宣教。

对于线上宣教平台的便捷性,72.49%的驾驶人认可网约车司机端APP,其次18.32%认可当地交警政务APP,第三方平台及支付宝渠道的接受程度合计不足10%(图9)。

3.2 精准宣教渠道匹配

3.2.1 线上渠道

由于多数网约车驾驶人每日驾车工作时间长、大多倾向于线上接受交通安全宣教,因此有必要借助互联网信息接收便捷、终端设备众多等优势,重点通过线上渠道开展实时或每周一次的安全提示宣教及预警警示宣教活动。

安全提示宣教即对应上文安全提示类内容,渠道以网约车司机端APP、微信、地图导航APP等移动终端日常高频应用程序为主,此外还可在停车休息间隙通过抖音、快手及手机短信传递。主要面向群体以语音播报、信息弹窗、微信公众号推文、群发短消息、滚动字幕等方式,提供驾车安全提示、路况或天气提醒、政策法规宣传等服务。

预警警示宣教即对应上文案例警示类内容,渠道以网约车企业及相关应用程序为主,包括网约车司机端APP、12123综合服务平台等其他政务APP,也可通过微信群等即时通讯软件、短视频APP等社交平台,面向群体以学习专栏、开屏广告、微信文章等方式提供近期突出违法行为预警告知、典型案例警示及响应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知识解读等服务。

3.2.2 线下渠道

线下宣教的优势在于过程更直观、信息传播与知识灌输更系统,可通过此类渠道组织开展每月或半个月一次的常态化专题教育活动。

常态化专题教育即对应上文专业课程类内容,渠道以时间和场所相对固定的企业内部或辖区内交通安全教育固定场所为主,阶段性集中整治行动街头流动或固定学习站点为辅,包括交警“七进”对网约车企业安全员及驾驶人宣讲及检查、企业安全员组织的日常培训、交通安全教育基地集中参观、交通治理工作站或街头劝导站定期学习等,面向群体以成体系课程课件、教育视频长片、知识点讲解系列短片等方式提供各类突出违法风险点危害讲解、法规解读、安全驾驶技能、职业操守、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知识讲授及体验等服务。

4精准宣教评估

开展精准宣教评估,就是要求强化传者与受者的信息双向互动交流,汇总与分析事故相关数据及需求信息反映出的突出情況,参考与吸纳合理及有益的反馈建议,促成传受之间形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互动传播模式,确保公安交管部门及时调整和修正宣教内容与传播渠道、不断提升宣教精准度,解决精准宣教“实不实”的核心问题。

精准宣教评估主要涉及三种方法:

事故分析是指通过内网系统定期对辖区内网约车相关交通事故跟踪监测,对关键数据进行筛选与分析,及时发现网约车交通事故阶段性发展态势,进而精准制定、调整集中整治行动和宣教活动主题。

数据分析是指借助网约车司机端APP、微信、12123综合服务平台后台系统,对网约车驾驶人群体受教意愿、阶段性受教情况进行可视化监测与评估,综合掌握一手宣教数据、科学优化宣教内容与渠道。

对话访谈包括面对面的线下交流,以及以网络通讯工具为中介的间接沟通。可以直接掌握受教人群网约车驾驶人对于宣教活动的真实感受、评价、态度,快速收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意见建议。

5杭州市网约车驾驶人精准化宣教实例

据统计,截至2022年第一季度杭州市实际运营的网约车平台企业共计42家,登记网约车超过10万辆,取得网约车驾驶人证接近26万人。2022年6月,为加强该市网约车平台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服务保障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平安出行,杭州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印发了《网约车平台企业交通安全源头治理工作方案》,全力推进网约车平台企业交通安全源头治理工作。具体包括: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主管安全的负责人,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交治员”),教育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驾驶人“四宣”教育制度。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加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重点围绕“疲劳驾驶、开车使用手机、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礼让”等易肇事肇祸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入职宣、岗前宣、常态宣和重点宣,形成對驾驶人多维度的教育管理。入职宣、常态宣和重点宣需当使用交安码,线下宣教应通过企业驾驶舱签到签退。未按规定参加入职宣、常态宣和重点宣的驾驶人,网约车平台企业暂缓派单。

提升网约车动态管理水平。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加强网约车登记审核,开展动态管理,清零交通违法,落实车辆定期检验和报废制度。

加强交治站建设和运行管理。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建立交通治理工作站,加强交治站建设运行,依托交治站开展交通安全自治、自管、自宣。鼓励驾驶人数量在1万以上的企业,按区多设宣教场所。

加强警企互动落实在线责任防。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 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交治员主动加入属地交警部门的在线责任防微信工作群,定期报告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快速响应、处置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还需建立企业驾驶人交通安全交流群,掌握驾驶人动态信息,妥善处置异常情况。

提升网约车驾驶人风险驾驶行为与宣教匹配性。《方案》配套推出了《网约车驾驶人宣教视频教材V1.0版》,通过梳理、打标网约车事故信息,提炼出疲劳驾驶、分心驾驶、抢灯通行等10个风险驾驶行为,并逐一精准匹配相应的防御性驾驶技能与安全行车注意要点等“解法”。

经调研了解,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杭州市已累计宣教网约车驾驶人75.4万人(次),覆盖全市42家网约车平台的常态宣教率已从最初16.36%增长至75.99%,以宣教为主要抓手的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6总结

本文聚焦网约车驾驶人这一精准宣教对象,结合该群体交通事故各项数据及日常宣教需求分析,总结群体精准画像,研究提出三类精准宣教内容、线上线下两方面精准宣教渠道以及三种精准效果评估方法,尝试构建了一套网约车驾驶人交通安全精准化宣传教育的方法及路径,为开展网约车驾驶人宣教活动、全面提升该群体的交通安全意识、保障群众安全顺畅出行提供新方向与新思路。

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修改《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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