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直播的版权保护
2022-05-30李世豪
摘要:网络游戏直播的兴起,极大地影响了大众的生活娱乐方式,关于网络游戏直播节目的侵权纠纷也时有发生。虽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经开始实施,但网络游戏直播涉及的版权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基于此,文章对网络游戏直播的版权保护进行研究。对网络游戏直播侵权问题涉及的网络游戏直播版权的保护,应根据不同的游戏直播类型判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并从立法、司法、行政等角度对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视听作品;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2)16-00-03
0 引言
数字化时代,人民日常生活发生了较大变化,智能化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形成了新闻媒体传播新模式。游戏直播(GameLive)是由游戏产业和智能终端共同作用所形成的高科技成果。它是给玩家玩游戏的整个过程加上网络游戏主播解说,并且通过多媒体系统及时传播给观众的一个过程。近些年,随着智能终端的高效普及和渗入,游戏直播在我国逐渐发展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数字化时代,游戏直播占据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如今国内娱乐产业不断发展,而游戏行业逐渐成为国内娱乐产业中最大的一个分支。一方面,互联网游戏直播产业链推动了国民经济增长,促进了娱乐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其呈现出复杂性和正当性相互交织的特点。
1 网络游戏直播版权保护概述
由于全世界网络游戏产业迅速发展,且网络游戏具有衍化效用,网络游戏直播产业近几年吸引了大批商业资金注入。2014年,亚马逊平台就以9.7亿美元回收了任天堂Switch,在国外网络游戏直播中独占鳌头。而视频霸主YouTube也毫不示弱,推出了自己的游戏Live平台。在国内,对于斗鱼直播、战旗直播、YY等平台,红杉、软银等投资管理公司纷纷向其抛出了橄榄枝。如今全员直播的时代已经到来,而拥有完整商業生态的网游直播领域也风生水起。在这样一个商业生态下完成共赢与合作发展的主体有很多,如游戏策划人、直播服务平台、游戏制作商与网络运营商、游戏网络主播、游戏玩家等。
然而,在网游直播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版权保护困境的网游直播是否可以成为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持赞成观点的人认为,“网络游戏比赛是围绕游戏本身进行的,游戏界面来源于游戏作品本身,可复制、可持续地直接呈现在画面上,网络游戏直播应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对此持反对意见的人则“以游戏界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为由,拒绝为其提供保护”,如网络游戏直播节目侵权纠纷第一案“网易游戏诉华多网络技术直播版权侵权”。
保护独创成果的两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侧重设置权益的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明令禁止的方式。比照两部法律的保护方式可以发现,在网络游戏直播领域,《著作权法》的保护程度要高一些,能比较有效地保护各方权益。《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直播的保护,既可以兼顾游戏直播生态系统中各方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平衡著作人权益与公众传播权益,又能保护游戏直播生态体系各方的权益。
2 网络游戏直播版权保护存在的缺口
2.1 版权保护立法缺失
近年来,我国开始注重互联网直播方面的立法,如202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然而,由于网络游戏直播已被网络直播相关内容覆盖,两者之间普遍存在交叉,我国现阶段对网络游戏直播的立法规范相对较少,此前的网络游戏直播在立法上很容易被忽视。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家广电总局于2022年4月15日公布的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的最新立法。严格来说,这也是中国近些年第一次确立的管理网络游戏直播的相关法规。其中最关键的内容如下:禁止直播未获许可的网络游戏、完善游戏直播内容播出管理制度、完善网络游戏直播活动的引导管理规范、禁止违反法律的失德人士使用直播发声、指导网络游戏直播平台构建和落实未成年人防护制度,以及严格规范履行分类报审报备制度等六项规定。
虽然《通知》迎合了网游直播合规化的大趋势,能够对网游直播的版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但随着各类网游直播侵权事件层出不穷,网游直播市场不断发展,这些法律指导文件缺乏对网络游戏直播的可版权性、权利归属等方面的具体制约。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在网络游戏直播版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的立法缺失,保护网络游戏直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2.2 司法适用标准不明
网络游戏直播是电子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所形成的新时代产物,在给人以全新的娱乐感受的同时,也存在侵权行为频发的问题。然而,对于网络游戏直播中的侵权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有效的规制办法。现阶段,法院作出判决时,为了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找到适用法律规定。对于网络游戏直播中的侵权行为,新《著作权法》第十条新增了以有线形式传播作品的网络传播方式,包括网络游戏直播等,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所以面对网络游戏直播的侵权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在“上海耀宇诉广州斗鱼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中,一审法院对有关版权问题进行了说明,二审法院却认为该以不正当竞争案处理。在“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炉石传说》)”一案中,法官曾提出,网络游戏解说构成作品的可能性很大,但具体的认定需要根据个案进行,且本案中当事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故原告主张自己对网络游戏解说拥有著作权,法院未予支持,但认为被告的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2]。对于此事,专家指出,反不正当竞争对象多数为公司,但网络游戏直播侵权的主体一般是个人或公司。因此,法官必须综合考量涉案因素,再决定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趋同与重合的部分,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以社会市场主体为导向,以企业、公司等社会宏观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处理为重点,《著作权法》更加注重维护创作方权益。游戏直播涉及众多主体,如网游开发者、游戏主播、网游直播平台等从游戏开发到游戏直播画面形成过程中参与的主体。因此,应适用《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件的争议进行处理。当案子涉及著作权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随意适用会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其应为《著作权法》外的兜底。
3 网络游戏直播版权保护的措施
3.1 我国网络游戏直播节目版权的立法保护
尽管现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纳入保护范围,但对于视听作品包括什么类别的智力成果还不太明确,视听作品与普通的文学艺术作品一样[3],是否将网络游戏直播的作品种类定为视听作品无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应随着《著作权法》的修订进行一定的修改,对视听作品的定义作出有关的解释说明。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第三条作品类别的兜底性条文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加包容,可以涵盖更多作品种类,这样的修改更符合时代发展需求。但这次修改仍未明确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VR 影像等相关规定,针对以上几种类型,在现行法律规定下需要引入兜底条款保护。
在之后关于《著作权法》的解释规定中,应该将相关网络游戏直播纳入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涉及网络游戏直播的争议,不仅涉及版权方面的争议,还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各类债务纠纷,因此既要完善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法规,又要补充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从而更好地推动网络游戏直播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3.2 我国网络游戏直播节目版权的司法保护
立法是一个严谨、耗时较长的过程,短期内可能无法实现对网游直播版权的立法保护,因此我国网游直播节目版权保护可以寻求司法层面的支持。
3.2.1 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从根本上来说,利益是产生纠纷的源头。法律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利益的重新分配和呈现导致法律的适用和发展变化。对于公民而言,现行有效法律决定着他们的利益。《著作权法》秉持利益平衡的核心理念,要实现案件公正,关键是要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利益平衡原則。由于网络游戏直播版权纠纷涉及的主体多元复杂,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还要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审理结果形成的舆论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有利益正确引导,才有资本和优秀人才注入,才能实现自主创新。没有利益导向,就没有法律保护自身利益,著作权人就缺乏创新的驱动力[4]。
法官释明法律时不可拘泥于形式,而应根据事实,考量相关法律,作出平衡多方利益的判决。网络游戏开发者、网络直播平台、游戏主播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网络游戏直播版权保护的实践中最为关键,也最难平衡。网络游戏开发者觉得自己在开发游戏的过程中付出得最多;网络直播平台也认为自己斥巨资搭建服务平台,为获取流量付出了很多;除了这两者,还不能忽视主播每日的努力,他们推广游戏,提高了游戏的知名度,吸引了诸多玩家关注游戏本身,所以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是法官面临的一个难题。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并非都是精品,这些作品品质参差不齐,不同游戏主播的独创能力也有高低之分,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都值得我国《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另外,也要考虑主播和平台的利益分配。一般来说,主播和平台通常会达成协议,但在这类协议中网络主播往往处于劣势,平台可能损害主播利益,因此法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作出平衡。总而言之,为了推动著作权人积极创,促进文化繁荣,务必平衡多方利益。
3.2.2 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作用
由于司法实践过程滞后于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法官在审理有关互联网纠纷案(如网络游戏直播)时,会出现相关法律法规空白或者无法明确适用法律的情况,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会被法官作为裁决的依据。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具体规定:一是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该行为存在损害公平竞争市场其他参与者合法利益和损害消费者权利两种不利影响;三是市场经济交易行为违背公平、诚信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总而言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环境里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必然受到该法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畴极大,调节方法灵活,不仅可以调整《著作权法》保护范畴,还可以成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根据。但在纷繁复杂的市场交易过程中,面对那些在法律边缘试探,违背商业惯例,破坏正常交易秩序,损害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仅重点关注了是否保护,而对采取何种保护模式、手段与方式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事后的处理方式,且是被动地保护,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面对网络游戏直播等新兴事物时,只有暂时作为兜底性条款来纠正与此相关的侵权行为,才能与时俱进地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3.3 我国网络游戏直播节目版权的行政保护
我国的网络游戏直播慢慢地形成了一条完善的产业链,所以在网络游戏直播及其上下游产业链不断拓展的同时,我国版权保护的综合执法监管力度需要不断加大。行政执法部门要从严保护网络游戏直播版权,创新监管方式,颁布合适的法律法规与更新行政执法方式并举,及时处理新型技术发展后的版权问题。具体而言,根据版权保护需要创立对应的网络游戏行业研究会,制定行业规章,以行政指导下的行业自治规制的创新发展模式,对国内网络游戏直播版权进行最有效和及时的行政保护。
4 结语
“互联网+”时代,网游行业与直播行业的融合已经成为常态,注定会诞生越来越多形式各异的新作品,在接下来的《著作权法》修订中,应该将相关内容纳入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本文所讨论的网游直播就属于其中的一种作品。由于网络游戏直播版权纠纷具有利益纠葛主体复杂、舆论关注度高等特点,法官在释法适用时,应坚持兼顾各主体利益的利益平衡原则。面对网络游戏直播等新兴事物时,以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兜底性条款,对与此相关的侵权行为予以矫正。除此之外,行政执法机构应该创新监管模式,以行政指导的方式促进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自治规制,及时为网络游戏直播行业提供行政保护。
参考文献:
[1] 崔汪卫,胡天雨.网络游戏直播版权检视[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85-89.
[2] 楚孔杨.浅析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评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直播侵权一案[J].法制与社会,2018(8):53-54,63.
[3] 崔国斌.视听作品画面与内容的二分思路[J].知识产权,2020(5):22-39.
[4] 孟洋.网络游戏直播的版权问题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7.
作者简介:李世豪(1997—),男,贵州遵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