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刻得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制度探究
2022-05-30杨慧
杨慧
摘要:文章通过对我国科创板首例“同股不同权”优刻得公司的分析,分析其双层股权结构在实际中的发挥出来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而对整个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制度进行探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资本市场发展阶段,分析利弊,提出完善办法,让双层股权结构融合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
关键词:优刻得;同股不同权;对策措施
双层股权结构,亦称“同股不同权”,“AB”股结构。是将持有者所持有股票的投票权和分红权进行分离的一种股权结构。具体而言就是将公司股票划分为A类股和B类股,B类股票通常由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所持有,其拥有的投票权也远远大于A类,通常为每股2~20票不等。而A类股票则由普通股东所持有,投票权为每股1票。同时,A、B股的转换还具有单向性,具有高投票权的股票一般其流通性都比较差,但是这类股票一旦被出售流通于市场,就会从B类股票转换成为A类股票。
一、优刻得公司及其股权
(一)优刻得公司基本情况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在上海成立,国内领先的第三方中立云计算服务商,致力于为客户打造一个安全、可信赖的云计算平台,提供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三种服务模式,也是通过了可信云服务认证的首批企业,公司业务切入了企业大数据服务、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娱乐互动、金融服务、新零售、网络教育等多个细分领域,在全球超过30个可用区域,覆盖近30个区域,为全球上万家企业提供云服务,在移动终端为数亿人提供间接服务,初步形成了完整的产品线和区域格局。优刻得主营业务为云计算业务,占营收比例超过99%,优刻得在国内公有云IaaS市场份额中占比为3.4%,与国内的上市公司金山云、光环新网市场份额相当,属于该行业第二阵营梯队。
优刻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兼CEO季昕华,直到2019年年末,优刻得公司共有8家控股子公司,另有2家参股子公司和2家分公司。公司总人数突破1000人且公司核心技术人才大都来自国内外著名的互联网类企业,其中研发人员占比超过50%,具有很强的人才密集型和科技密集型属性。
(二)优刻得公司股权结构
优刻得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引入了特别表决权制度,规定公司股份分为两类:A类(特别表决权)和B类(普通股票),除表决权利不同外,两类股票其他权利均相等,每一股A类股票的表决权利是每一股B类股票表决权的5倍。如果没有股东大会对特别表决权修改,特别表决权利将持续存在。特别表决权股票的合计数量为9769万股,由公司三位初创核心成员持有,分别是季昕華(首席执行官)、华琨(首席运营官)、莫显峰(首席技术官),三人均是公司创始核心成员,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均有重要作用。三人在上市前拥有公司总股本的26.8%的股份,但却拥有64.71%的投票权;普通表决权股票为26634 万股,由其他股东共同持有。
季昕华、莫显峰和华琨三人还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及后面的两个补充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在三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三人之间按照少数表决股份额服从多数表决股份额的原则投票决定。同时协议还约定,在公司上市后的36个月内,三人都不可以退出一致行动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中规定,如果在36个月后三人中有退出一致行动协议的,则其所持的A类股票将自动转变成B类普通股票。这些规定对特别表决权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补充。由于公司的普通事项的决议只需要股东大会1/2以上的表决通过。普通决议可以通过的事项包括:一是决定公司的年度预案方案、决算方案及战略规划。二是决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三是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及薪酬。四是通过年度报告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是修改公司章程。六是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七是公司合并、解散或者变更主体。2020年1月20日,优刻得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IPO发行价为33.23元,成为A股首家双层股权结构的上市的公司。由此可见,通过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安排,公司创始人团队以很小的股份获得了很大的投票权,既筹集了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又牢牢地把握住了企业发展的控制权,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优刻得公司还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其中员工持股计划中的持股人员的定性为: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积极影响;在公司中担任重要岗位的员工;对公司以往业绩做出突出贡献;公司管理层认定的有其他贡献可以参与的人员。公司实行的员工持股计划,不仅可以激励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也把企业发展目标和全体员工的利益结合在一起,让所有的参与者都能为公司长远利益着想,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公司关于对A类股票也提出了限制要求。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后,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再次增发A类股票;也不能提高超级投票权的投票比例,一股A类股票的表决权就等于5股B股股票表决权,不得高于5倍这个标准;A类股票也不得在二级证券市场交易买卖,只能按照交易所对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的安排交易。在下列情况下公司A类股票自动按照1;1的比例转变为B类股票:一是原来持有A类股票的控股股东减持股票失去对公司控制权;二是公司控制权发生其他形式变更;三是原来持有A类股票的创始股东委托他人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四是持有超级投票权的股东失去行为能力无法履行职能或者离职。五是在科创板上市实行“同股不同权”规定的股东资质和最低持股数量相关要求。
二、优刻得公司面临的风险
(一)内部治理问题
1. 初创团队的落后风险和道德风险
由于科技行业机遇瞬息万变,新技术新方向层出不穷,初创团队可能凭借以往的经验取得了暂时的成功,而在以后的发展中因为年龄或者领导能力的下滑没有抓住新机遇或者作出错误决策而不一定持续发挥积极因素,一旦作出不利企业发展的决策,创始人由于超级投票权和个人影响力很可能将错误决策一错再错,坚持到底,企业的损失一步步扩大。创始人等公司上市了以后,也可能会倾向于资本的魅力,不用心经营高科技企业,却想靠资本不劳而获甚至进行利益输送等恶意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自1990年我国证券交易所开市以来,同股同权制度下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事层出不穷,在双层股权结构下拥有超级投票权的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将会变得更容易。在这些方面可以借鉴英国相关经验,公司给控股股东设置一定的绩效标准,如果控股股东未在规定的时间以合法的方式完成绩效,则该特殊表决权会被收回,对控股股东的权力进行了限制。
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起监管作用的主要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超级投票权制度下创始人对董事和监事的任命拥有投票权,很可能通过投票选举自己人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让内部监管流于形式;而且没有规定拥有超级投票权的不能担任监事;再加上公司内部的董事会监管和监事会监管属于事后监管,本身作用就不大。如果拥有超级投票权的创始人团队之间也可能因意见不合,彼此内耗,也会阻碍上市公司的发展。
2. 大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风险
在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下,大股东拥有较少的B类普通股却拥有较多的A类特别表决权的股份,在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分红计划时,大股东会偏向于多投入研发费用而较少现金分红,或者直接不分红留在公司账上,而众多中小投资者却更希望较少投入,回报时间长的研发费用而更多现金分红。但是由于超级投票权的存在,大股东起着主导作用,中小股东的参与度很低,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犯。
(二)外部潜在风险
1.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风险
《科创板上市规则》虽然对科创板“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加强信息披露的要求:一是定期披露“同股不同权”企业在报告期出现的股权变动情况以及事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二是要求实行”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专设监事会专项报告。但与香港聯合交易所相比仍然规定得不够细致,所要求的上市公司文件形式不全面:比如如何保证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购买实行“同股不同权”企业时面临的风险几何、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如何得知、监事会的独立性如何、管理层的诚信度如何确保等。
投资者和中小股东对公司最主要的监督方式就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再加上超级投票权下给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带来更少的参与度,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的知情权被大大压缩,这方面亟需给予保证。
2. 诉讼救济制度不匹配风险
一是我国的投资者结构不够科学,现阶段主要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中小投资者本来就缺乏专业的知识技能,缺乏维权意识;再就是我国中小投资者在与上市公司的对比中处于弱势地位,个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维权的过程中代价大,举证难,耗时耗力,阻碍了投资者合法维权或者放弃维权,这样会助长上市公司继续违法,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014年我国成立了中正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来为中小投资者维权,时间也比较晚,相关维权经验也不完备;而且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诉讼代表人制度,利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方法选择明确加入诉讼团体才行,不然视为自动放弃。这是一种投资者主动选择性保护方式,此制度下诉讼程序复杂,间接提高了诉讼成本,导致很多投资者选择中途放弃,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这导致诉讼救济制度发挥作用十分有限。
三、对策措施
(一)限制超级投票权的适用范围
1. 建立落日条款制度
落日条款制度具体指对该权力设定一定年限,到了该年限后如果没有得到再次批准,则该权力失效。对超级投票权设置一定的年限,比如设置5年或者10年。到期后是否还拥有超级投票权以及拥有超级投票权的时间由大多数普通股股东来决定。如果控股股东积极维护公司长远利益和股东利益,在一定年限后通过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大概率会决定其继续拥有超级投票权,这样也对公司和超级投票权实现了正向循环;如果公司大股东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股东大会决定取消其超级投票权,将其超级投票权转变为普通股权,则会减少或停止其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有利于及时止损。
落日条款制度也是对超级投票权的一种限制,既有利于对超级投票权的相对限制,也有利于对大股东进行激励,不断督促大股东在公司长远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中寻求平衡,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2. 完善信义制度
信义义务制度来自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忠实义务和尽责义务。忠实义务主要指忠诚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股东包括大小股东;尽责义务指管理者或者受托人坚决维护公司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普通股权情况下容易发生,在“特别表决权“下会变得更容易,所以必须要规范大股东的意识,明确大股东在享有超级投票权的同时必须有秉持信义的义务。
建议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明确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制度,而不只是董事;对违反信义制度的具体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最后落实问责机制,要明确控股股东一旦违背了信义制度控股股东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规章要求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落到实处。
(二)建立股东平衡机制
1. 强化董事会作用
优刻得公司规定2/3的董事会成员选举由股东大会决定,超级投票权拥有选举权力;其余1/3独立董事投票权的选举超级投票权不能行使超级投票权。这很可能导致超级投票权通过选举权操控董事会,让董事会形同虚设,建议强化董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权力,既能够保证公司在健康发展时高表决权的股东控股,不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又能够在高表决权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时及时制止,建议在涉及企业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投融资活动和资产处置事项中必须要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和2/3以上董事的表决通过才可以实行。
上市公司也应设立弹劾制度,当2/3以上普通股股东认为超级投票权在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终止该大股东的行为,不能一直让超级投票权滥用权力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而在一定条件下无法制约。
2. 加强监事会的独立作用
监事会应该设置独立的激励机制,避免因监事在薪酬和职位晋升中受制于管理层而失职;相应提高由职工股东监事的比例,形成相应的制衡机制;选举监事会成员中超级投票权应该和普通股同权,防止大股东选择自己人担任监事,让监事会流于形式的行为;最后要加强事前监管,监事会可设置有奖举报或者主动发现问题,让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尽早终止。也建议让公司监事会定期经常出具监督报告,监督公司重大事件的具体情况。公司监事会对监督报告实行连带责任,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可靠。
(三)善信息披露制度
1. 完善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港交所比大陆地区金融市场实行“同股不同权”的时间要早,经验更丰富,可借鉴港交所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科创板规则进行相应的完善,在法律形式上对信息披露细则给予完善和定位。
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大多是通过公司的公告和审计报告,为了避免超级投票权利用其选举权力更换可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误导中小投资者,证监会应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信息失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也要完善超级投票权转换为普通股的界定范围,尤其是履职能力的界定,不应该模糊界定,要给出具体情形。
2. 强化媒体监督
近年来,媒体监管也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大对媒体监督的引导作用和奖励机制,完善媒体监督机制。媒体作为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传播中介,可充分利用其渠道优势和专业优势主动发掘财务造假、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的行为,起到监督引导的作用。
(四)完善诉讼救济制度
1. 加强投资者教育
由于我国金融发展相对落后,我国现阶段的投资者结构主要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中小投资者在专业技能、维权意识上能力相对欠缺,而我国的制度体系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所以要加大对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培训教育,可将专业技能提升和维权意识纳入投资者入门培训体系,强制学习,从自身方面确保投资者合法权利不被侵犯。
2. 建立集团诉讼制度
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一直是各国金融市场的重点。大部分国家相继借鉴欧美成熟市场的经验,实行集团诉讼制度。在双层股权结构下,侵权行为发生的条件相对更为便利,国家必须建立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保护的良性循环体系,切实维护我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国情给予落实。
美国在这个方面实行了选择退出机制,实行集团诉讼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国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必须要明确加入才算加入诉讼体系维权,而美国是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没有明确表示不参与则自动视为参与维权的一员。可见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广,目的也很明确就是严厉打击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行为,间接提高上市公司违法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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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