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亿元的芳梅教育慈善信托是如何运作的?
2022-05-30陈柯宇
陈柯宇
大额捐赠是财富新贵做公益普遍的选择,但在推动第三次分配以实现共同富裕的愿景之下,以慈善信托开展公益活动的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2021年5月20日,张一鸣宣布卸任字节跳动CEO,紧接着于6月份向家乡福建省龙岩市捐赠了5亿元,成立“芳梅教育发展基金”。半年后,他拿出其中的2亿元,与龙岩市慈善总会共同作为委托人设立了“芳梅教育慈善信托”。
该慈善信托在当前中国教育领域的慈善信托中规模位居前列,也是2021年全国备案规模最大的一笔慈善信托。
这是张一鸣第一次尝试以慈善信托的方式做公益。
用信托的方式做教育公益
据慈善中国备案信息查询显示,中信信托·2021芳梅教育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由张一鸣和龙岩市慈善总会共同担任,受托人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察人为张岭,设立目的是将信托财产有效用于奖励龙岩市优秀教师,继而推动龙岩的教育水平提高、为龙岩的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该信托于2021年12月27日正式在北京市民政局备案,永久存续。
芳梅教育发展基金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慈善家》,芳梅教育慈善信托在设立之初,拟定支持龙岩市教科院设立的芳梅教育教学奖项目,向龙岩市各中小学校在职公办教师(含教研机构人员)发放奖教金。芳梅教育教学奖分设芳梅教育奖和芳梅教学奖,预计每年9月份确定受益人名单,11月份发放资助金。
芳梅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则于2021年启动了两个项目资助工作,以2505万元的资助金额,支持龙岩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开展龙岩市芳梅教育教学奖评选,以及永定区培丰中学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龙岩市教育局官网显示,2021年10月底,首届“芳梅教育教学奖”已公示获奖名单,超过700位龙岩市中小学教师获奖。
也就是说,芳梅教育教学奖项目的施行将以专项基金和慈善信托的双重方式开展。不同之处在于,芳梅教育慈善信托的期限目标为永久存续,并将后续成为该项目的主要支持方式。“拿出2亿元设立慈善信托,是希望建立一个永续资金池,通过支持优秀教师、创新教师的成长和发展,进而长期支持乡村教育。”芳梅教育发展基金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芳梅教育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是通过比选的方式产生的。芳梅教育发展基金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项目组建了7人评审小组,邀请信托和慈善专家共同制定评审指标,综合评估了企业情况、业务情况、信托方案等情况,对参与比选的6家信托公司进行了线上评审和线下考察,最终确定中信信托作为该慈善信托受托人。而之所以选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考虑到信托公司在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方面比慈善组织更有优势。
据《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相比慈善组织,信托公司是受托机构中的主力军,在2021年新设的227单慈善信托中,由信托公司担任单一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达到173单。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蔡概还指出,这一现象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不过,蔡概还也强调,慈善信托并不等同于理财,也并非保值增值的一种手段。尽管信托公司在财产的保值增值方面比慈善组织更胜一筹,但是否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及采用何种管理方式等,是由慈善信托当事人自主约定的,不是慈善信托的必选项。如果慈善信托合同中未对财产投资管理作出要求,或者慈善信托存续期间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未作保值增值安排的,不能认为该慈善信托不理想或存在瑕疵。
在受益人的选择方面,据芳梅教育慈善信托的备案信息显示,芳梅教育慈善信托会成立决策委员会,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和目的选定慈善项目和受益人,若出现受益人和委托人利害关系冲突等情形时,受托人享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那么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对于资金使用的决策和建议权边界何在呢?委托人的捐赠意愿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慈善信托的走向?对此,蔡概还指出,委托人的意愿须在信托合同中得以明确,一旦信托合同开始执行,委托人将不能再对具体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有任何干涉。
芳梅教育发展基金相关负责人对《中国慈善家》透露,目前2022年龙岩教科院芳梅教育教学奖项目已启动申报,计划8月5日完成县级评审,8月20日完成市级评审,9月10日确认受益人名单并对外公布。
实现“慈善定制”
实际上,在此次张一鸣选择设立慈善信托之前,大额捐赠是张一鸣更为惯常的公益方式。2019年,张一鸣向母校南开大学捐赠1亿元设立“南开大学创新基金”。此外,为支持学校师资和人才队伍建设,张一鸣还向“南开人才建设基金”捐赠1000万元。
这也是高净值人群做公益较为普遍的选择。不过近几年来,在推动第三次分配以实现共同富裕的愿景之下,慈善信托作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的另一种方式,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
相比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可以实现更加个性化的“慈善定制”。慈善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体现捐赠意愿,也可以委托人的名字命名,而大额捐赠多为“捐完了事”,捐赠资金就像汇入了一个巨大的资金池,再也无法辨清究竟哪一部分属于哪位捐赠人。
芳梅教育慈善信托的各方面安排就体现着委托人的个性化需求。该信托名字中的“芳梅”二字分别取自张一鸣奶奶和外婆的名字,全部资金用于支持张一鸣家乡的教育建设也充分体现着委托人意愿。此外,备案信息中关于各项费用的约定也更加灵活——芳梅教育慈善信托每年用于慈善项目的支出不低于100万元,受托人的报酬是信托财产净值的0.3%/年,第一任监察人不收取监察人报酬,这都属于此单慈善信托的個性化定制。相较之下,同样是资助龙岩市芳梅教育教学奖项目的芳梅教育发展基金,则须遵循《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统一规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在接受监督方面,慈善信托也具有更加透明的特点。《慈善法》和银监会、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通知》共同规定,银监会和民政部有权对慈善信托进行监管。再加之委托人、监察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慈善信托受到更为广泛的监督。
芳梅教育慈善信托规定,受托人每12个月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和信托财产状况,配合民政部门和银保监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监察人有权对受托人管理和处置慈善财产进行监督,如果认为受托人的年度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可拒绝签章。
蔡概还认为,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相比,最根本的不同之处在于慈善信托财产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这意味着,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后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必须分别记账、分别管理,既不属于委托人也不属于受托人,慈善信托财产不会受委托人的资产变动或死亡影响,也不会因受托人的破产而灭失,是破产隔离功能的体现。著名的诺贝尔基金会就是以慈善信托方式做公益的典型代表,1900年诺贝尔将900多万瑞典克朗用遗嘱的方式设立了慈善信托,至今已运转122年。“可以说,没有信托的慈善,是走不远的慈善。”蔡概还说。
关于保证资金独立性,芳梅教育发展基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芳梅教育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为此信托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的任何收支必须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将此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同时,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尽管慈善信托具有诸多优势,但若想长远良性运转仍离不开妥善的财产管理。“芳梅教育慈善信托能夠保持永续存在的关键,在于本金不动用,此后每年产生的收益能够覆盖其支出。”蔡概还认为,就目前备案信息显示的每年用于慈善项目的支出不低于100万元的安排来看,芳梅教育慈善信托以2亿元的本金实现100万元以上的收益,基本上是没问题的,但同时也可每年适当留存小部分收益,以防范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潜在风险。
长远发展仍需配套措施
“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相比具备自己的优势,但二者均是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的两种不同途径,是互补关系而非竞争关系。理想状态下,当慈善信托被公众了解后,公众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自己做慈善的方式。”蔡概还说。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自2016年《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其发展只有6年时间。因此,蔡概还认为,芳梅教育慈善信托的设立对我国慈善行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就这个领域的长远发展而言,仍然面临一些障碍。
“首要障碍就是慈善信托的宣传普及目前尚不够。慈善信托作为一个舶来品,很多人不了解慈善信托的功能,甚至不知道慈善信托这一概念的存在。对慈善信托有所了解的人,也对慈善信托存在一些误解和分歧。”
观念和认知缺位之外,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也存在着配套制度的缺失,比如慈善信托专门的税收配套政策一直没有出台。慈善信托在税务方面面临的各种问题,极大地降低了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意愿和积极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事实上,关于慈善信托税后减免的“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存在,我国没有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的特点,对慈善信托所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收配套政策做出相应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曾在采访中谈到,一些慈善信托为了解决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滞后于实践的现象采取了一些变通措施,例如先捐赠后设立信托的方式,即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先捐赠给慈善组织,并因此获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然后由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又或是先设立慈善信托,将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的方式,即委托人可以选择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但是在慈善信托执行时,将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慈善组织收到信托利益时向受托人指定的委托人开具公益捐赠票据。
“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慈善信托的设立环节中,委托人转移的信托财产在法律上未被清晰确定为‘公益捐赠,故无法直接适用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相关优惠政策。”金锦萍说。
就芳梅教育慈善信托的情况来看,其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得以实现不得而知,但芳梅教育发展基金的相关负责人向《中国慈善家》表示,期待看到在即将修订的《慈善法》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以股权、房产等财产虽然可以设立慈善信托,但会有一些法律上的瑕疵。怎样把非现金资产装入慈善信托,是目前发展慈善信托的一大阻碍,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对慈善信托甚至是整个信托业都产生了明显的制约。
配套政策迫切需要加快出台,慈善信托的发展也需逐步推动。“推动慈善信托发展的关键并不在于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而在于委托人。当有更多公众认识到慈善信托的优势时,则会有更多人设立慈善信托。未来慈善捐赠仍是主流,但慈善信托是不可或缺的补充。”蔡概还说。
因此,芳梅教育慈善信托是否真正可以实现永续存在,慈善信托行业的良性发展,也有赖于这些配套措施是否能够及时落地。
芳梅教育发展基金发起人张一鸣。图/视觉中国
2021年6月,张一鸣参观永定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