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革命时期党的寺院土地政策逻辑进路与实践
2022-05-30刘振源
刘振源
摘 要:革命时期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涉及宗教、民族、外交等多方面关系,情况复杂。如何对寺院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造,是土地改革中一个特殊问题。基于认识和实践,党从马克思主义立场出发,以人民为中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革命实际需要,调整和完善寺院土地政策,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改造道路。回溯党的寺院土地政策的演进,能汲取经验启示,为当前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寺院土地政策;历史回溯;演进逻辑;以人民为中心
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是中国革命的内容之一。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相较于地主土地所有权的改造,具有特殊性,涉及宗教、民族、外交等多方面关系,对其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学术界对党在革命时期各个阶段寺院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改造政策进行了研究,学者们的研究为我们理清了党在革命时期各个阶段的寺院土地政策的背景及发展脉络,使得深入探讨革命時期党的寺院土地政策制定和调整的逻辑成为可能本文希望对革命时期党的寺院土地政策进行综述,以探寻其制定和调整的逻辑,总结其经验启示。
一、对寺院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造的必然性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1],这句话鲜明指出了宗教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在中国封建时代,宗教往往能获得封建政权的支持,各类寺院借此通过各种手段,占有大量耕地,乃至近代这种现象仍然存在。如民国4年前,江西玉山县瀛山寺原有田租1100余石[2];类似的情况在少数民族地区也普遍存在,如“四川藏族地区德格八邦寺,土地多达2000多亩。”[3]。
近代西方教会利用传教特权,通过租买、教徒捐献、巧取豪夺等方式,各类教堂在中国各地也占有大量田地。如1900年前的二十五年,仅仅河套地区,洋教堂所霸占的土地面积达到四、五百顷以上[4];1899年在河北献县,天主教堂占有土地2184亩[5]。
综上,寺院土地所有权主要包含了两部分,国内原有寺院土地所有权和西方教会土地所有权。
中国的寺院土地所有权在表现形式上与地主土地所有权有所不同,但是从本质上来看两者没有区别,都是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寺院占有田地之后,僧侣直接参与耕作的田地所占比例较小,大部分田地被用来出租进行封建剥削。如玉山县瀛山寺每年光田租收入就有1100余石[6];德格八邦寺约有400户科巴(农奴)为其耕种[7];近代蒙古地区喇嘛教寺庙也普遍存在“雇工种地、雇工放牧”[8]的现象。另一方面,寺院除了出租田地进行封建剥削,还利用租佃关系,时常向佃农摊派劳役,甚至放高利贷成为解放前四川藏区许多寺院重要的经济来源[9],可见其对农民或农奴的剥削和压榨,在手段和性质上,跟普通地主没有差别,这充分说明近代中国的寺院土地所有权具有封建剥削性。
不同于国内原有寺院主要靠统治者封赏、信徒捐赠来获得土地,近代西方教会在中国租买田地的权利,来自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其诞生之时便带有浓厚的殖民色彩。西方教会在中国获得田地的过程,同样充斥着殖民者的横征暴敛,巧取豪夺取代了正常的租买。如宁夏教区主教王守礼(C.Van Malckebeke,比利时人)便在著作中记载,1930年在华购置荒地,普通每亩只给价一元[10]。这现象在近代中国各地多有发生,传教士及不法教徒强占土地,成为近代各地发生“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与国内原有寺院以封建剥削为主要目的不同,近代西方教会占有田地,不仅仅利用租佃关系剥削教民,还以此为根据地,开展殖民活动。“凡是教堂的佃户都得信奉天主教”[11]这一句话,揭露了西方教会利用租佃关系开展文化侵略的本质。这种文化侵略危害极大,导致了部分教民“知有教堂,而不知有民族国家,知有罗马教皇,而不知有中央政府”[12]。由此可见,对近代西方教会在中国各地所占有的田地进行改造,不仅具有反封建性,还包含着反侵略因素,也是革命时期寺院土地所有权改造内容之一。
二、革命时期党的寺院土地政策演进的历史回溯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大宗教在国内都有不少信众。在近代社会生活中,宗教影响着很多民众的日常生活,在部分少数民族中影响力较大,信教群众较多,因此对国内原有寺院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造,事先要考虑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问题;另一方面,深入内地活动的西方教会,有着帝国主义势力撑腰,对其占有的土地进行改造,必然要建立在打倒帝国主义的基础上。
综上,相较于地主土地所有权,近代中国寺院土地所有权具有其特殊性,情况较为复杂,党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和改造,伴随着革命实践发展变化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经历了一个发展和提升的过程。
(一)建党初期及国民大革命时期(1921年-1927年)
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宗教及宗教问题的认识,还处于深化过程中。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总体上持强烈批判的倾向,揭露了西方教会是侵略者的帮凶和马前卒的本质,但对寺院土地所有权问题鲜有提及。1923年5月来自共产国际的指示提及了“没收寺庙土地将其无偿交给农民”[13],但这一时期,党的当时工作主要聚焦工人运动上,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未成为党的实践主张。
农民运动是国民大革命重要组成部分,但国民大革命是以国共合作为基础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形式来开展的,农民运动的斗争策略要考虑到统一战线的团结,在这时期的农民运动是以“减租减息”和“限制田租”为主要斗争目标。随着农民运动的发展和革命的深入,党对寺院土地所有权问题的认识不断地深入,大革命后期召开的党的五大通过了“土地问题议决案”,指出了“然寺庙、祠堂等所属之地,占有耕地之数目,亦实有可观。”进而提出了“没收一切所谓公有的田地以及祠堂、学校、寺庙、外国教堂及农业公司的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14]。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1937年)
土地改革是土地革命战争的重要内容,伴随着红军军事斗争的胜利,“没收寺庙、教堂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15]的主张在苏区得到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是“以不妨碍他们宗教情感为原则”[16]采取谨慎灵活的方式进行的;另一方面改造寺院土地所有权与改造部分宗教从业者同时并举,在消灭寺院土地所有权的封建剥削属性同时,也将部分宗教从业者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土地革命战争的后期,红军在长征途中经过了不少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情况比苏区,更为特殊和敏感。因应形势的变化,党也对寺院土地政策进行了及时的调整,如红军在康北建立的波巴自治政权颁布的《土地暂行条例》规定:“喇嘛寺的庙地不没收,可以租给波巴人民耕种,但须减轻地租”[17]。长征时期党在少数民族聚集区的寺院土地政策,反映了党对寺院土地所有权改造问题认识的深化,为后面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进行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积累了实践经验。
(三)全面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1945年)
抗日战争是一场全民族抗战,中国共产党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倡导者和推动者。为了维护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社会各阶层抗战,党对土地政策进行了调整,在此背景下,党的寺院土地政策也进行了調整,政策更为灵活,如1942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的附件》中关于“特殊土地”的处理,就规定“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变动”[18]。对于西方教会土地问题,党也制定了新政策,1941年制定的《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就规定:“外国宣教士以私人购置或捐募之土地,改为有关教堂或教会学校所公有”、“天主教和耶稣会经依法取得所有权之土地有契约证明者,为教会所公有”[19]。
(四)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1949年)
为了支援人民解放战争和推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完成,党及时对土地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对寺院土地政策的调整和完善。1947年9月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了“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20],明确了对寺院土地所有权改造的目标。但是由于寺院土地所有权问题,涉及民族、宗教、外交问题,因此对寺院土地所有权改造,各地的新生人民政权在党中央的政策指导下,考虑信教群众的宗教情感以及宗教从业者的生计问题,结合当时当地实际情况,秉持谨慎的态度,采取了多种改造形式,来推动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
因改造条件相对成熟,汉族地区寺院土地所有权改造在解放战争期间就基本完成了。对内蒙古、西藏等民族地区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党和各民族地区人民政府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改造方针,根据各民族地区实际的情况和革命的发展形势,有先有后,逐步开展改造工作。1947年10月,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内蒙古土地制定改革法令》便规定:“废除一切旧王公贵族、地主、喇嘛寺院等占有的土地所有权”[21],而藏区寺院土地所有权改造到1958年才彻底完成。对于西方教会土地所有权的改造,各解放区根据当地教会获得土地途径是否合法等具体情况及与教会所属国外交情况,结合党当时的宗教政策和外交政策,采取了不同的改造方式,有的如陕甘宁边区“用公债合法征购”;有的如太行区“对于教堂像对于地主一样地清算了”;部分新解放区由于改造条件不足,对教会土地所有权的改造采取了“暂停土改,实行减租减息”,为建国后教会土地所有权改造最终完成做准备[22]。
三、革命时期党的寺院土地政策演进逻辑
(一)马克思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寺院土地政策演进的核心立场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革命的指导思想,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体现了党在寺院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马克思主义立场。在革命时期,中国革命形势不断发展变化,党的寺院土地政策也随之不断调整完善,但是这种调整和完善是改造方式、手法的调整和完善,并不是目标的调整,实现对所有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始终是党的寺院土地政策的目标,即党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看法和政策,始终贯彻和执行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基本立场。
(二)中国革命的现实需要:革命时期党的寺院土地政策演进的直接原因
通过对革命时期党的寺院土地政策的综述,我们可以看到革命时期党的寺院土地政策在不同阶段其内容是有所差别,是一个不断调整和完善的演进过程。这种动态演进,不管是长征途中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寺院土地政策的调整,还是全面抗战时期党因应抗日统一战线建设的需要而进行寺院土地政策的调整,都是为了解决当时当地革命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中国革命的实际需要是推动了革命时期党的寺院土地政策不断演进的直接原因。
(三)实践和认识的深化:革命时期党的寺院土地政策演进的内在动力
党对中国近代寺院土地所有权最初的认识是来自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苏俄革命经验等的间接认识。随着党领导中国革命实践的深入,党对中国近代寺院土地所有权复杂性、特殊性有了直接认识,进而推动了革命实践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党对中国近代寺院土地所有权的科学认识。正是基于实践和认识的深化,推动了党将认识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实现创造性转化,开辟了中国特色的寺院土地所有权改造道路。
(四)以人民为中心:革命时期党的寺院土地政策演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看,革命时期党的寺院土地政策目标是实现对寺院所有权的改造,一方面消灭国内寺院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解决西方教会占有土地的问题清算了西方列强的侵略,从根本上维护了人民利益。从政策调整的演进逻辑来看,革命时期党的寺院土地政策的演进结合了革命形势的发展变化,长征时期的调整、抗战时期的调整、解放战争时期的调整,无不以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为导向。从政策执行的方式来看,革命时期党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采取相对温和、灵活、谨慎地政策,考虑民族间的差异,照顾了信教群众的情感,避免了改造运动给社会带来的强烈冲击,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四、革命时期党的寺院土地政策演进的经验启示
从实践结果来看,革命时期党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是成功的,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又能够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具有中国特色,为今天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带来以下启示。
第一,政治地看问题。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突出的特点和优势,革命时期党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正是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出发,从政治上看待寺院土地所有权改造的必然性,从政治上分析寺院土地所有权改造的特殊性,从政治上处理寺院土地所有权改造的复杂性,既正确地把握了寺院土地政策的政治方向,又注意到寺院土地所有权问题改造过程中的政治影响,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革命实践中的应用典范。
第二,全局地看问题。一方面,革命时期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这两对矛盾相互交织在一起,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它们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这要求党在不同时期工作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对寺院土地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不能简单地、孤立地看成宗教问题,还要看到其背后,牵涉到民族、外交等问题,要全面地对其进行分析,结合其他工作来开展。故而党在革命时期不同阶段制定寺院土地政策时,既要将其置于中国革命的整个大局之中,又要根据革命工作重心的发展变化来制定相应的政策,从而使之成为中国革命的推动者而非阻碍者。时至今日,将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置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大局中来解决,全局地看问题,仍然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必然途径。
第三,发展地看问题。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变化发展的。革命时期中国革命的形势呈现的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动态,这决定了党制定的革命政策也要随之进行动态调整,用发展地眼光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能僵化思想,墨守成规,这是党对寺院土地所有权改造取得胜利的重要经验。
第四,实践地看问题。实践是认识的来源,也是认识深化的重要途径。正是通过不断深入的革命实践,党对寺院土地所有权改造的认识不断深化,从间接认识到直接认识,最终形成对其科学的认识,为推动实践的进一步深入奠定了认识的基础,正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
第五,革命时期对寺院土地所有权的改造,面临着错综复杂国内外形势,困难重重,但是最终能够胜利完成,离不开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推动,人民是革命时期对寺院土地所有权改造的最大推动力。而人民之所以支持革命时期党的寺院土地政策,关键在于这些政策符合人民的切身利益,这些政策体现了党的人民利益至上观。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后,我们的改革和发展,面临着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唯有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方能助力我们取得新胜利。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汪光华.民国时期江西寺产嬗变的研究[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3(31):26-33.
[3]谷千.民主改革前四川藏传佛教的寺庙经济[J].西藏研究.1998(2):85-87.
[4]戴学稷.西方殖民者在河套鄂尔多斯等地的罪恶活动—帝国主义利用天主教侵略中国的一个实例[J].历史研究.1964(5-6):67-96.
[5]王中茂.近代西方教会在华购置地产的法律依据及特点[J].世界宗教研究.2004(1):69-76.
[6]汪光华.民国时期江西寺产嬗变的研究[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3(1): 26-33.
[7]谷千.民主改革前四川藏传佛教的寺庙经济[J].西藏研究.1998(2):85-87.
[8]汤晓方.论近代蒙古地区喇嘛教的寺庙经济[J].内蒙古社会科学.1987(1):55-60.
[9]谷千.民主改革前四川藏传佛教的寺庙经济[J].西藏研究.1998(2):85-87.
[10]戴学稷.西方殖民者在河套鄂尔多斯等地的罪恶活动—帝国主义利用天主教侵略中国的一个实例[J].历史研究. 1964(5-6):67-96.
[11]同上
[12]同上
[1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第一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14]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27年)[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15]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30年)[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16]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 (下册)[M].南京: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
[17]郎维伟,周锡银.红军长征与藏区现代宗教、土地等法规的诞生[J].中国藏学.2006(3):65-71.
[18]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1-1942年)[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19]编写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年)[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
[20]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6-1947年)[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21]哈斯木仁.解放战争时期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土地政策与土地改革[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20-25.
[22]李传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待教會地产的态度和政策[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3):10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