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群众急难愁盼 噪声扰民有法可依
2022-05-30林琪
林琪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与原有的噪声法对比,新噪声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但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
新噪声法还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
完善体系,依法治污
原有的噪声法对新型噪声扰民行为没有相应的噪声排放标准,为完善健全噪声标准体系,新噪声法提出三项举措。
明确建设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新噪声法明确国家要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并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并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
扩大噪声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新噪声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于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还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同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明确制定环境振动控制标准。震动问题因缺乏相关控制标准和制度,造成证据收集困难、管理依据不明,亟待解决。新噪声法明确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源头防控,筑牢防线
源头防控是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噪声法》在规划中防控、布局中防控、产品中防控三方面均做了要求。
在规划中防控。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在布局中防控。要求在确定建设布局时,要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在产品中防控。要求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产品、建筑附属设备等产品,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分类防控,精准施策
新噪声法强化分类施策,对于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分别作规定,确保精准科学治污。
对工业噪声,增加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增加了自行监测制度,同时要求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评;要求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要对配套建設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建筑施工噪声,一是明确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二是明确建设单位自动监测责任,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三是增加了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除非是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四是增加了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的要求,工信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部门,要公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对于交通运输噪声,一是基础设施选址要考虑噪声的影响。例如,新建公路、铁路线路的选线设计,要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的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要符合标准的要求。二是在基础设施相关工程技术规范中要有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三是加强对地铁和铁路噪声的防控。四是加强对使用警报器的管理。
对于社会生活噪声,一是鼓励培养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日常活动中,要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二是预防邻里噪声污染,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要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三是预防室内装修噪声,要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四是鼓励创建宁静区域,在举行中考、高考时,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等。
聚焦难点,为民解忧
新噪声法聚焦噪声扰民难点,保障安宁和谐环境。针对群众关切的娱乐场所噪声扰民、机动车炸街、广场舞等问题,均提供了解决措施。
禁止广场舞噪声扰民。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活动,要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同时,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要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来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要求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要控制音量。
禁止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明确要求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并且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依法惩处,扰民当罚
针对原有噪声法未明确罚款幅度范围的问题,新噪声法明确了法律责任及罚款额度,丰富责任种类。
违反新噪声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行为的处罚,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规定对一些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如果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的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家说法
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噪声污染防治法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规范,符合社会治理实际和人民群众期盼,为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安静舒适的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当前一半以上的噪声举报都是针对社会生活噪声,其中广场舞等公共场所的噪声扰民问题尤为突出。噪声污染防治法吸收了好的经验做法,提出通过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管理,及时介入劝阻和调解,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噪声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问题,解决‘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噪声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噪声污染防治法作了一些与此密切相关的规定。比如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符合标准要求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亮点之一是强调了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的作用,特别是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并且明确规定了产品的噪声限值。对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等产品,要求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并且对产品及其使用時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这对从源头控制噪声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