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退休干部进入“旋转门”
2022-05-30李浩瑄
李浩瑄
日前,山西省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辅刚被开除党籍。王辅刚已于2018年6月退休,山西省纪委监委的通报指出其“退休后违规在民间社会团体中兼职取酬”。
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违规兼职取酬的情况不在少数。2018年7月,已提前退休6年的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原副巡視员邱平,主动要求放弃退休待遇。3年后,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邱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浮出水面。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邱平退休以来先后接受杭州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报某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邀请,出任安全法务顾问,收受“顾问费”320万余元。其间,邱平通过创办“互联网安全与治理”论坛,帮助上述企业扩大知名度,为其网络风险防控积极出谋划策。他还在杭州市公安局网监部门任职期间,便利用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在网络安全监管方面提供帮助,并约定退休后收受好处。
和邱平类似,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在退(离)休后,把违规任职、兼职当作权力寻租或变现的“过墙梯”。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詹树柏,在办理提前退休后不到两年,就到某地产公司任高管领取高薪。甘肃省白银市政协原主席郭德清退休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监事,通过兰州市发改委、国土局的领导干部,为该公司协调商业项目有关手续,其退休期间收受的钱财是在任时违纪违法所得的两倍多。
事实上,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不是一律不能兼(任)职,而是有明确的从业限制规定。2014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外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备案并经审批后方可兼职,且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设立了公务员离任回避制度,对公务员离职从业作出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这不难理解,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还会在一定范围、时期内产生影响,因此,若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从事的劳务活动在一定时限内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可能会引发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的利益牵连。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任职、兼职制度规范不断完善,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从以往在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中任职、兼职,逐渐转向在协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中任职、兼职。此外,违规取酬的形式也更加隐蔽,从直接领取报酬转为以通信补贴、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等补贴名义或者顾问费、咨询费等名目领取报酬。
总而言之,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是可以到社会组织中发挥余热的。但如果是发挥权力的“余热”,进入不健康的政商“旋转门”,则会异化为通向政商勾结和权钱交易的“腐败之门”。事实一再证明,党员领导干部企图利用退休或离职为幌子逃避监管搞腐败,不管其行为隐藏多深、潜伏多久、花样如何翻新,终究难逃纪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