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经理人的政策演变与实践进展
2022-05-30余曦媛刘文丽
余曦媛 刘文丽
摘要:基于农村人才匮乏的现实困境,农业经理人作为农业经营管理人才,有助于畅通智力、技术、管理下乡通道,是乡村振兴中人才振兴的重要推动力。文章梳理了近年来我国农业经理人的政策演变、研究脉络与实践进展,并总结了农业经理人培育、引入、融合以及创业融资等实践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以期推动现代农业经理人队伍成长,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农业经理人 乡村振兴 政策演变 实践进展
解决好“三农”问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必须破解农村人才瓶颈制约。近年来,我国农村日益凸显出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与农民老龄化等现象,随着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转移,人才匮乏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主要因素。2021年6月1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强调,应重视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农业经理人作为我国近年来兴起的农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中,从事农业生产组织、设备作业、技术支持、产品加工与销售等管理服务的人员。合作社引入农业经理人,充分发挥其能力,可以有效解决“谁来种田”和“怎样种田”的问题,扩大农业经营的规模效益,破解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才障碍,并将从人才振兴、组织振兴和产业振兴等多方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进程。
一、农业经理人政策演变
在解读国家政策时,我们发现近40年来,农村带头人历经了种植能手、农民经纪人、新型农民、职业农民、合作社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到农业经理人的变更,具体政策梳理如表1所示。改革开放后,在农村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制,涌现出很多饲养能手、种植能手和各类能工巧匠,成为当时农业农村发展的带头人。20世纪初,为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农民经纪人应运而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产品与市场的对接问题,搞活了农产品流通。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正式实施,中国农业经营体系演变为农户家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职能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合作社的统购统销,对负责人的管理能力也有了新要求。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转移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对土地的“陌生”,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成为解决“谁来种田,怎样种好田”问题的关键落脚点。2010年,四川崇州为化解龙头企业毁约退租困局开始试行“农业共营制”,为农业经理人提供了社会孵化基础;随着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的深入,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经理人的需求进一步扩大;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探索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农民;2018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鼓励农业经理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2019年,农业经理人正式被纳入国家职业分类。
二、农业经理人实践进展
(一)农业经理人培育问题
现阶段,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入发展,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对农业经理人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建立高效有序的培养通道,规范农业经理人队伍,畅通农业经理人智力、技术、管理下乡通道迫在眉睫。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建立的农业经理人“政行校企”联合培养,是一种较为成熟的培养模式,即政府牵头给予政策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职业标准,农业企业提供岗位技能训练,学校作为培训实施主体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四方联动精准培养农业经理人。总体而言,我国农业经理人行业培育机制尚不完善,缺乏全国统一的行业培养考核体系。全国应实行相同标准的培训课程以及统一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建立农业经理人资源信息公开平台,动态管理经理人的基本信息、聘用、培训、资质证书、工作经验等。应发展多种培养路径,建立联合培养机制,探索农业龙头企业培育、现代学徒培育等培育模式,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确保农业经理人培养质量。应建立健全农业经理人的人才市场,人才市场作为企业家能力的交易装置,能有效降低合作社聘请农业经理人的搜寻成本和经理人进入的谈判与缔约成本,帮助合作社快速找到优质的农业经理人。
(二)农业经理人引入问题
学界普遍认为大部分合作社存在技术和经营人才匮乏问题,引入农业经理人有助于合作社发展。农业经理人通过提供生产、管理、销售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发挥的企业家才能对组织的贡献远大于岗位成本,能有效降低合作社市场风险、带动农户增收、规范管理制度以及显著提升合作社绩效。但由于聘请农业经理人的意识不强、合作社提供报酬少、治理结构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切合实际,容易引发委托代理和利益冲突等问题存在,合作社在引入农业经理人方面还存在许多障碍。针对这些引入障碍,一方面,合作社需要改善自身管理机制,规范经理人和其他成员的行为,尽量减少管理方面的摩擦,吸引农业经理人加入。另一方面,应提高农业经理人待遇,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督促合作社进一步提高农业经理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三)农业经理人融合问题
合作社引入农业经理人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如崇州模式中合作社与经理人之间建立了“共同治理、共享剩余”的分成合约模式,能降低对农业经理人的治理、调适和监督成本。但是,农业经理人与合作社双方总会由于非对称信息和机会主义动机的存在而产生摩擦。马彦丽(2019)指出,由于经理人负赢不负亏,合作社引入农业经理人反而增加了代理成本,多出来了一个职业经理人的层次,使合作社的委托代理问题更为复杂。并且,合作社对农业经理人监督的难度和机会成本都很高,再加上我国农民合作社普遍规模小,代理效果弱,此阶段引入农业经理人未免有些“得不偿失”。
合理的分配机制是保障职业经理人工作效能的稳定器。首先,合作社应构建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多元化的薪酬制度,推动农业经理人融入合作社,激发经理人工作潜能。如在崇州模式中,农业经理人的收入除了包括自身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外,还有农业生产经营后的分红等二次分配以及国家政策补贴等再分配性收入,极大地激发了农业经理人工作的积极性。其次,合作社内部对经理人的绩效考核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应制定以经济绩效、社会绩效和成员绩效等多重绩效考核标准。最后,建立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可通过建立合理的农业经理人持股计劃,将经理人的收入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相互挂钩,使他们能够安心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当好家,促进合作社不断发展。
(四)农业经理人创业融资问题
在农业经理人组织生产过程中,大多数农业经理人创业创新意愿较为强烈,愿意拓展新业务,其中电子商务营销、品牌建设等业务是经理人付诸行动最多的类型。此外,农业经理人在开展订单农业、推广乡村旅游产品及休闲农业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农业经理人也会因组织生产或拓展业务而产生资金需求。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合作社可通过向农业经理人提供担保,经由农业经理人信用贷款的方式取得生产经营资金。农业经理人将获得的融资投入合作社生产,能有效缓解合作社资金不足所带来的生产压力。同时,合作社与农业经理人在原有雇佣关系的基础上又建立了贷款担保关系,彼此联系更加紧密,结为了更牢固的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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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责任编辑: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