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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屯田制对湘西苗疆“国家化”的影响

2022-05-30田晨钰

炎黄地理 2022年10期
关键词:苗疆屯田湘西

清朝相继于黔东南苗疆、大小金川等地施行屯田制度,是一体化治边理念的重要实践。乾隆嘉庆年间,国家力量进入湘西苗疆,地方治理由前代的羁縻治理一跃变为中央王朝直接管理,初步完成“国家化”进程,“国家化”对稳定地方及中华民族“一体多元”格局的形成,都有较大作用。

屯田制作为一种军事生产活动,最早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裘锡圭、于省吾等学者对屯田制的古文考释,深刻揭示了屯田制度的本质特征。随着中国版图的扩大,屯田制的实行愈发广泛。西汉以来,赵充国等人创行移民屯边,为后世边疆治理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明朝时期,卫所制度与屯田制紧密相依,全国各地都有军队大规模移民垦殖活动,湘西苗疆也不例外,但规模仅限于卫所体系内部。清乾隆末年,随着地方政治格局开始发生转变,屯田制在各厅县广泛实行,给这一地区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对于这场地方制度的评价,凌纯声、芮逸夫、石启贵等民国学者持有否定观点,这当然也迎合了当时“革屯”运动浪潮的现实呼声。新中国成立以后,姚金泉等学者就认为:“傅鼐在湘西苗区实行的屯田制直接阻碍了苗区经济的发展,间接阻碍了苗区文化的进步。”持类似观点的代表学者还有吴荣臻、石邦彦等人。与此不同的是,伍新福等人批评屯田制产生阶级分化等负面作用,同时也肯定了其对社会稳定、农业经济发展、文化交流、民族交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学界对于清代湘西苗疆屯田制度的评价,众皆有论,观点各异。本文更多地将以国家权力与基层治理的互动入手,从“国家化”的视野透视,审视这场意义深远的社会实践。

湘西苗疆屯田

关于湘西苗疆的范围定义论述众多,最早可追溯至明朝侯加地、刘应中等人的文章中。他们从宽泛的地理限制上定义,并不是细化到州县,所以不够清晰。清中后期,湘西苗疆均屯执行以后,出现了两种对湘西苗疆的官方定义,第一种是以清朝无名氏所编篡的《苗疆屯防实录》曾将这个范围界定为凤乾永古保四厅一县,第二本是但湘良编篡的《湖南苗防屯政考》则将所涉及范围扩大到凤乾永古保泸麻七厅一县。无论是五厅县,还是七厅县,其中都有屯田活动的实践。笔者采用七厅一县的说法,在此范围内足以更好地为本文的相关论点展开阐述。“国家化”通常表现为地方社会诉求与国家力量下沉,二者之间回应、互动。湘西苗疆屯田制的施行,正是社会失序后,国家权力的深入与调适,不断推进其“国家化”进程,直至初步完成。

屯田制出台的原因及过程

湘西苗疆自古是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其政治面貌、经济活动、社会形态等多与“内地”有别。乾嘉之际,湘西苗疆再次进入失序状态,针对这次事件的起因,马少侨、孙秋云、谭卫华等人都对乾嘉之际社会失序原因有过不少剖析。马少侨对此总结为两个原因:第一是由于政治上的不自由,第二是土地问题。当时,广大穷苦的苗民同胞就曾提出了“逐客民、复故地”的口号,我们也可从中窥见土地问题的严重性。谭卫华更是在前人基础上提出了七种原因论,其中将土地问题归为地方社会失序的重要原因。土地问题的爆发大致从雍正时期开始,清廷对西南土司大面积的革去,促使原有的民苗界限被打破,因此事端多出。乾隆朝虽对此多有调控性的政策颁布,但于事无补。土地问题牵涉甚广,特别是对于如何解决其中复杂的矛盾,清廷历来是只求边境宁谧,不生是非,很少直接解决。这种治边思想深刻体现在和琳的苗疆善后章程中的“厘清苗疆田亩界址”“民地归民,苗地归苗”等设想,目的就是希望恢复旧时湘西苗疆的安宁。不过,由于和琳突然去世,加上湖北战事又起,急需大量兵力,清廷为避免两面作战,屯田制开始成为首选。

苗疆的屯田制最早由张广泗提出,并实践于黔东南苗疆,后移置于大小金川。屯田制仿自汉朝旧制,乾隆就曾质疑此法是否适合贵州苗区。在实际操作中,黔东南苗疆的“九卫军屯法”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成效,一直实行至清末。除此以外,在大小金川和台湾,清廷也首选屯田制作为地方治理的措施。由此可见,雖然朝廷在加以施行屯田制的时候,通常会经过深思熟虑,但是屯田制还是边疆治理中的通行之策。但在局势复杂的大小金川,屯田制取效不大。由此可见,在当时屯田制并非通行之法,朝廷在施行的时候,通常要经过深思熟虑。在朝廷讨论如何处理湘西苗疆善后事宜的时候,时任湖南巡抚姜晟的幕僚严如熤,一位支持屯田的积极倡议者,提出了“广设屯田以省军费”“以农寓兵,最为经久之计”等见解,得到当时各级官员的推崇。此后,严如熠辅佐凤凰厅同知傅鼐直接参与均屯事务,他在此期间还著有《屯防书》一册,但此书今已不可见。傅鼐本人也撰写了《屯田论》《练勇论》等多篇文章叙述他自己的屯田思想,他对屯田的思考与考量更加现实。傅鼐对屯田的思考,受到了严氏的启发,但考量更加现实。可以说,傅鼐实践于屯田的治理思路与严如熠的思想虽有部分差异,但几乎一致。

土地的“国家化”

嘉庆善后措置以来,湘西苗疆共有两次大规模均屯活动,第一次所均为民田,称“民屯”,第二次所均则为苗地,称“苗屯”,两次均屯持续约十五年,这两次均屯不仅完成了土地“国家化”的预期目标,也为后续屯田事业的发展打开了新局面。嘉庆四年(1799)五月,凤凰厅士民请求均出田亩,养丁守碉。时任凤凰厅同知的傅鼐提议厅内田亩按照“存三均七”的比例均屯,率先开始了湘西苗疆土地的“国家化”。嘉庆六年(1801)正月,湖南总督书麟、巡抚祖之望奏请“均田开屯”,并奉谕旨与相邻厅县一体筹酌办理。自此,傅鼐力排众议,又开始主持乾州、永绥、古丈坪、保靖、泸溪、麻阳等六厅县均田事宜。然而均屯的过程并不顺利,乾州厅同知阎广居就以乾州、凤凰两地差异较大为由,明确反对均屯。凤凰、永绥、麻阳等厅县人民和生员都以抗阻、煽惑、退田等不同方式反对均屯,然而官民很快统一了认识,甚至川楚边民都主动支持国家均屯,主动献出自己在湘西苗疆所置办的田亩。

嘉庆十年(1805),“民屯”基本完成。七厅县共均出民田六万余亩,朝廷对屯弁、屯丁、练勇、苗兵均严以管理,以及对屯资贮谷等事作了详尽的安排。同年,永绥直隶厅发生石宗四和石贵银事件,第二次均屯因此开始,由于所均土地为苗人田地,故又史称“苗屯”。均屯活动直至嘉庆十二年(1807)才大致完成,随后陆有田地清丈均出,截至嘉庆十九年(1814),共均出十五万二千余亩。这对于土地的均与屯,是一次土地“国家化”的尝试,其既不同于汉魏唐时期的移民戍守活动,也与明朝时期的军队垦殖截然不同,通过归公已开垦土地,最终取得了苗汉土等各族群的共识。清廷根据不同州县苗疆的“内外”差异,均田程度也各有不同,如泸溪、麻阳自明朝以来即通行保甲制度,所以均田相对较少,约为“均三存七”。而凤乾永三厅系苗疆腹地,均田则较多,从“存三均七”到“寸土归公”不等。土地集中在国家的手中,从根本上解决了苗民因土地引起的纷争问题。在实际执行屯田制度时,朝廷实行授田与民,又允许所授屯田在一家一户之内袭替,一定程度上又默认屯田的出让,既满足了苗民对土地的要求,又通融了屯田制度下苗民对土地财产权利的诉求。土地的“国家化”是屯田制施行的前提,这一套制度的运行与发展,给湘西苗疆带来了发展契机,其历史意义不言而喻。

屯田制的影响

屯田与区域建制“国家化”

湘西苗疆均屯的完成是奠定清中后期湘西苗疆政治格局的关键事件。凤凰厅同知傅鼐主导的这一套以“屯防练勇”为核心的改革中,屯田制的施行原因就是为了解决土地问题。伴随着这一制度的运行,湘西苗疆在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司法和社会福利等多个社会制度层面,逐渐落实与内地建制一体化,在嘉庆年间初步完成了“国家化”进程。

在国家的统一主导下,湘西苗疆有屯各厅县的屯务展开顺利,田亩的清丈统计与田产的收取支用逐步走向规范化。除国家对屯租的补助外,地方所收齐的屯租,无需上缴中央,得以留用地方,并开创了清朝地方财政自留自用的先例。屯租提供了屯官与苗弁所需的帑费,各厅县的书院、义学所需的“束脩膏火”均来自朝廷拨田的屯租。嘉庆十四年(1809),湖南布政使朱绍下令在凤乾永三厅设立育婴堂和养济院时,也拨田以供经费。这些措施都体现了“取之于苗,用之于苗”的原则,是初步实现湘西苗疆“国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制度的进入与流变,意味着湘西苗疆区域性整体的社会发展进步。

屯田与边疆民族关系

湘西苗疆地处内陆边疆,族群众多,清时期就有苗、土、民、客、章等多个族群聚居于此。康雍两朝,随着五、筸、永、保土司的裁革,民族交往日益密切,民苗杂处渐成常态。直至乾隆年间,汉人巧买豪购,占据了大量苗民土地,民族矛盾日益复杂,民族关系逐渐紧张。和琳、毕沅、鄂辉等都考虑过如何处理此事,他们主要解决办法是厘清民苗界址,再解决客民生计问题,但这些设想中所提出的“隙地”在湘西苗疆难以寻觅,“安插之法”的执行难度较高,这些难以执行的善后措施不得不因此很快被搁置下来。

随着凤凰厅兴办屯田事宜收效良好,湖南自督抚提镇以降的地方官员力排众议,陈述中央,大力倡行均屯的好处,最终得以说服中枢。屯田制的推行最终遍及三省,所涉及厅县范围几乎含括了湘西苗疆全域。在这个地理范围内,几乎包括了所有当地的族群。屯田制极大地减少了苗地流失的可能性。通过对苗疆田地的再分配,实现“民苗皆有田”,最终达到“民苗为二以相安”。屯田制极大缓解了苗族与其他族群之间的关系,在挽救边疆民族危机、重塑边疆民族关系、促进边疆民族团结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屯田与“一体多元”

中华民族的“一体多元”最早由人类学家费孝通所提出,凝练概括了大一统中央王朝体系下多元社会的历史发展面貌。这种思想在清朝表现尤为突出,清廷在新疆、黔东南苗疆、大小金川、台湾、湘西苗疆等处都开展一定规模的屯田活动。

这些屯田事业鉴往得失,涤濯糟粕,不同于全國通行政治制度,与整体的中央王朝统一制度安排并不冲突,而是对地方社会失序后的一种重构与调适。清廷以“一体”建制为治理考量,加以结合区域的特殊性,融通地推行屯田制,体现了一贯以来治边理念中的“多元”。“一体”是维护国家边疆稳定的重要基石,而“多元”是国家尊重区域差异、维系地方和平的重要保障。“一体”的存在是“多元”发展的前提,“多元”的发展则更好地维护了“一体”理念的贯彻落实。

以湘西苗疆屯田制度为代表的“多元”的良性运行,取代了旧有的军事征服活动,从制度建设的层面上使得国家的“一体”建制得以长治久存,地方社会从原有的失序混乱回归安定和平。清廷实行的屯田制更好地维护了“大一统”的历史王朝,为之后乃至当今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贡献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

屯田制起源于商周时期,历朝历代均有设立发展。清朝以来,清廷为维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和平稳定,融变古制,加以推行屯田制。湘西苗疆屯田制起于地方失序,国家力量进入,得以重塑社会秩序。屯田制度的施行首先经过各级政府官员的谈论与商议,后凝结共识,得到朝野的支持。均屯先在凤凰一厅实行,最终再综合考虑推行至七厅县,呈现了一个稳步进展的态势。通过执行均屯法,土地得以实现“国家化”,从根源上缓解了社会再次失序的可能性;其次,国家对苗民的土地分配较为公平,在执行中变通性较高,充分照顾了苗族民众的感情,最终给地方带来了长久的和平安宁。屯田制施行的同时,给地方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清廷从政治、军事、经济到文化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国家化”措施,促进了湘西苗疆在建制上与国家总体安排的一致性,加速了湘西苗疆“国家化”进程,并最终得以初步完成。屯田制的良好运行,极大地推动了民族交往与民族交流,促进民族团结与民族融合。屯田制度作为少数民族地区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安排,体现了中国几千年以来“一体多元”的历史事实,巩固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础,维护了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嘉庆年间兴起的屯田制,汲取了传统古典教义中“兵农合一”的思想理念,又结合了苗疆的特殊性,加以变通融合,给湘西苗疆带来了一百多年的和平稳定,对湘西苗疆的社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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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湖南省民族学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论屯田制对湘西苗疆国家化的影响”(项目编号:21JDZB026)。

【作者简介】田晨钰(1997—),男,硕士,研究方向:专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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