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这些行为都违法
2022-05-29
案例一简介
周某前往某超市购物,因未佩戴口罩被保安劝阻,周某不仅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还侮辱谩骂劝阻人员。公安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对周某进行告诫。周某不知收敛,继续辱骂劝阻人员。随后,民警将周某传唤至派出所。
周某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分析
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周某不配合防控工作,侮辱谩骂超市保安人员,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依法从严惩治。最终,周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简介
一网民在《今日头条》散布某地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并全县封城的谣言。接到报案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网安大队迅速展开工作,查明该网民真实身份,遂通知相关辖区派出所对其进行调查。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而故意传播谣言的,行为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其行为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则按照《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最终,违法行为人王某被该县警方依法处以罚款五百元。(据珠峰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