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陶瓷绿色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要点浅析*
2022-05-26李卫东梁宏伟李景娇刘艳华安建晔
李卫东 魏 霞 梁宏伟 李景娇 刘艳华 安建晔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 100831)
绿色产品认证制度源于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的“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将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要求。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7年12月8日批准发布了GB/T 35603-2017绿色产品评价 卫生陶瓷[1](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国家标准,该标准也成为卫生陶瓷绿色产品认证的评价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下发《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将卫生陶瓷等12大类产品列为第一批绿色产品认证目录清单。随后,作为认证主管部门的国家认监委于2020年3月发布了《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及第一批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卫生陶瓷等12大类产品正式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工作。
笔者所在单位为第一批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的机构,经过两年的实践,在卫生陶瓷绿色产品认证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总结出了一些在现场检查方面关注的重点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1 现场检查要求介绍
卫生陶瓷绿色产品认证的依据首先为国家认监委发布的CNCA-CGP-03:2021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卫生陶瓷[2](以下简称“实施规则”),该实施规则第一版为2020年3月26日发布实施,目前在用的为第二版,发布实施时间为2021年6月1日。在实施规则“4.2 认证依据标准”中规定“认证依据标准为GB/T 35603-2017绿色产品评价 卫生陶瓷”。
关于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实施规则5.2.1“基本原则”中做出了明确规定,现场检查包括3方面内容:
(1)绿色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2)产品一致性检查;
(3)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从实施规则中对于现场检查的要求,可看出现场检查主要体现在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工厂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方面。其中,对评价标准的理解以及对产品一致性把握这2方面尤其重要,也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
另外,由于绿色产品认证还有产品抽样检验的特殊要求,而且大部分抽样工作在现场检查期间进行,且抽样的准确性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综合上述因素,对现场检查要点主要从对评价标准要求的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3方面进行阐述。
2 现场检查要点
2.1 评价标准要求检查
GB/T 35603-2017绿色产品评价 卫生陶瓷标准共分7部分,分别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评价要求、评价方法和附录A(规范性附录)。其标准核心内容为第5章“评价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要求。
2.1.1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中包括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和产品基本要求,其中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包括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工艺技术相关要求、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表1。
表1 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和产品基本要求
现场检查要点:“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产品基本要求”2个方面:
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中,涉及到检查的材料及重点包括:
(1)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类,如下所示:
(a)生产企业的排污许可证(适用时);
(b)生产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或其他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这类材料中的环评批复和验收报告应能包括申请范围内的生产线,如地方由于特殊情况未能出具以上材料,则需有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通过检查排污许可制度执行等情况查验污染物总量控制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类,如下所示:
(a)生产企业符合GB 2546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有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b)生产企业符合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的有效的噪声排放监测报告。
这类材料中的监测报告需由具有CMA 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时间要在一年期限内。监测项目、监测结果值要符合环评批复及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546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类文件,如:生产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证书,最低为三级。
(4)企业证明、记录类,如下所示:
(a)生产企业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声明;
(b)生产企业按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和GB/T 24851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c)生产企业按GB 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备水计量器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d)生产企业节能环保相关国家标准的清单。
这类材料可以是企业的自我声明或证明,检查组在现场检查时要针对材料中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可采用抽查记录、现场观察、访谈、数据核算等方式获取相应证据。
(5)企业管理文件类,如:生产企业按GB/T 33635绿色制造 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导则要求进行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于绿色供应链建设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生产企业可先按照GB/T 33635-2017绿色制造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导则[3]的要求去编制“绿色供应链控制指引”类的文件,并且在企业内部按其要求实施。
产品基本要求中,检查的重点主要在产品基本性能方面,生产企业需要提供产品及配件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这类报告需由具有CMA 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时间要在一年期限内,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1.2 评价指标要求检查
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一级指标为资源属性、能源属性、环境属性和品质属性共4类。各一级指标包括若干二级指标和相应基准值。
2.1.2.1 资源属性
资源属性的二级指标及基准值见表2。
表2 资源属性的二级指标及基准值
现场检查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产品取水量”。该指标主要考核企业节水情况,应对生产企业单位产品取水量进行核算,一般以审核前12个月(或距审核时间较近的上一个年度)数据为依据。
(2)“产品轻量化”。该指标是绿色产品认证的特殊要求,可通过检查产品设计书、工艺文件、产品内控标准、成品包装标识等方面获取是否满足轻量化的证据,未满足轻量化的产品不能在认证范围内。
(3)“产品包装”。此指标未规定基准值,需“符合GB/T 31268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GB/T 16716包装与包装废弃物、JC/T 694卫生陶瓷包装要求”,可通过生产企业产品包装材料符合要求的自我声明及适用的有效证明文件证实。
2.1.2.2 能源属性
能源属性的二级指标及基准值:单位产品综合能耗≤500 kgce/t。
表1“管理体系相关要求”中包括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因此该指标可以能源管理体系证书中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作为依据。
如果能源证书中的统计期时间距现场检查时间较长(一般控制在能源证书中的统计期结束时间距现场检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检查组应根据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重新核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以获得较为准确的检查结果。
2.1.2.3 环境属性
环境属性的二级指标为:提供产品EPD 或碳足迹报告。
此部分一般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环境产品声明(EPD)报告或产品碳足迹报告,二者具备其一即可满足要求。
2.1.2.4 品质属性
品质属性的二级指标及基准值见表3。以上指标及结果要求均非常明确,可通过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做出判断。
表3 品质属性的二级指标及基准值
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实施规则“5.2.3 产品一致性检查”中对一致性检查有明确规定:认证机构在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与申请文件或证书的一致性;
(2)认证产品本体或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及相关标识与申请书或证书的一致性;
(3)认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与备案产品关键原材料的一致性。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致性检查主要涉及认证产品、产品标识、关键原材料3方面。
2.2.1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现场检查要点:查看企业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产品包装中标注的产品名称、系列、型号等内容,其应与申请书中的内容一致(获得证书后还需与证书一致)。
2.2.2 产品标识的一致性
现场检查要点:主要通过查看产品包装、合格证、标签等材料中的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等内容(可能包括地址信息),与申请书中的信息一致(获得证书后还需与证书一致)。
2.2.3 关键原材料的一致性
实施规则附件1“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中对于备案产品关键原材料有明确要求。现场检查时应与企业共同确定关键原材料及供应商,并提示企业在获得证书后,若关键原材料的种类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应按关键原材料控制的要求进行评价,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取得批准后视为获得重新备案。
2.3 产品抽样
实施规则“附件4抽样检验方案”中对产品抽样、检验有明确要求,包括:同一单元内产品系列划分,抽样方法,抽样检验项目、样品尺寸、数量、检验依据,判定4个方面。
现场检查要点为:
(1)抽样量的选择。需按申请单元的产品系列进行抽样,在每个系列中抽取有代表性的规格的产品。坐便器产品划分为单冲式坐便器和双冲式坐便器2个系列;蹲便器、小便器和洗面器认证单元不分系列。
(2)抽样检验项目,见表4。
表4 抽样检验项目
第二版实施规则在“抽样检验项目”方面较第一版有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取消了“产品轻量化”和“使用寿命”检验指标。
抽样时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抽样检验项目只是品质属性指标中“用水量”涉及到的指标,应在委托抽样单中注明检测项目以及检测依据,该检测项目并非品质属性的全部指标。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末端、成品仓库等)随机抽取并封样。
现场抽样数量为2套(坐便器产品应单独抽取1套冲水装置,坐便器配便器盖板3个),1套作为检验用样品,1套作为留存样品。
初次抽样检验应抽取全部申请单元内全部系列的产品,未被抽样的产品型号应提供其有效的用水量检验报告。
所抽样品需经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送往经认证机构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3 需要注意的问题
3.1 前期资料技术评审工作与现场检查工作应各有侧重
资料技术评审工作是绿色产品认证流程中特有的环节,在实施规则5.1.2中对于评审目的、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均做出了规定。资料评审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
该工作不仅在现场检查前完成,而且应在评审结论为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但需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可在现场检查时提交整改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因此,资料评审阶段应能较充分收集企业的资料和证据,为后续现场检查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现场检查阶段工作的侧重点应是对资料评审时收集的证据进行实地验证、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数据准确性。工作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1)验证资料评审阶段提出的需现场核实的问题;
(2)验证资料评审阶段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需要查验资质证书、检验报告原件;
(3)验证企业自我声明中承诺的事项在企业实际工作中是否予以实施;
(4)验证资料评审阶段企业提供数据的可靠性,通过现场检查抽取企业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实地核算。
3.2 抽样检验的可替代性
实施规则6.4“利用其他检验结果”中对于抽样检验的替代条件及要求做出了规定:
如果认证委托人能就认证单元的产品提供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1)具备CMA 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抽样检验及报告;
(2)报告中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抽样方法、检验方法等符合GB/T 35603-2017及本规则的规定;
(3)原则上,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现场检查日前12个月内。
以上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提倡的“放、管、服”精神,本着为认证企业减轻负担的原则,对于符合可替代抽样检验的条件做出了规定。现场检查时应让认证企业尽量提供满足要求的检验报告,检查人员应仔细查看检验报告的符合性,对于满足要求的检验报告(指标、结果),应充分予以采信,做出免于抽样的决定。
4 结论
自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立以来,经过两年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认证机构开展绿色产品认证,有越来越多的绿色产品认证检查员参与到绿色产品认证检查工作中。
但与传统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来比,绿色产品认证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笔者将前期经验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一方面是供尚未从事检查工作的绿色产品检查员提供参考,同时也期望能够为卫生陶瓷企业进行绿色产品认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