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共同富裕视角下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收入结构研究
2022-05-23李逸飞
李逸飞
管理世界杂志社,北京 100026
王盈斐
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一、引言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提出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在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目标基础上,把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富裕(习近平,2021[1])。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需要久久为功的伟大事业,是一个由不同阶段不同重点略任务解决不同主要矛盾的发展过程。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中国正处于大国转型的关键时期,既是挑战期也是机遇期。当前一个重要的发展基础是中国有着超过四亿的中等收入群体,这是解决中国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抓手,也是中国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迈向共同富裕的重要发展过程(李逸飞,2021[2])。
实现共同富裕,首要任务在于解决收入分配问题,通过制度改善、优化市场环境,实现鼓励劳动致富、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李实和朱梦冰,2022[3])。但值得注意的是,共同富裕不是均等化的共同富裕,也不是杀富济贫式的共同富裕,是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下走勤劳创新致富之路。从全局上实现全体富裕,不是所有人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标准,也不是所有地区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标准,而是一个动态演进、有梯度格局的共同富裕过程。为实现共同富裕,需要阶段性培育高质量的中等收入群体,不断改善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结构,逐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当前,中国中等收入群体已经初具规模,但整体收入韧性依然存在不足,收入不平衡性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收入不平等、收入韧性不足、收入结构单一化等问题依然是制约中国中等收入群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居民整体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劳动收入,更有大部分群体的收入来自于体制外的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两极分化明显(罗楚亮等,2021[4])。收入差距长期处于高位、财富差距两极分化是当前中国迈向共同富裕发展路径的重要障碍,也是培育更大规模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要堵点和难点。
优化收入结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有利于稳步实现共同富裕,从中长期发展远景目标和现代化强国建设来看,一方面需要稳步提升当前中等收入群体的发展质量,另一方面需要精准定位潜在的中等收入群体,以倍增战略为目标,提升潜在中等收入群体成功越级的概率和发展质量(李实,2021[5])。迈向共同富裕需要培育一定规模的高质量中等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的质量主要可以概括为看得见的物质因素和看不见的精神因素(李逸飞,2021),重点在于保障其收入韧性,在现阶段起关键作用的在于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结构,面对内外部环境深刻变化的发展阶段,需要有多元化、稳定的收入结构以支撑收入的可持续性和收入韧性,同时也是缩小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财富差距的重要标志。
为了稳步迈向共同富裕的发展之路,一方面需要精准测算目前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分布和基本特征,出于中等收入群体扩容的战略目标考虑,还需要有效识别出潜在的中等收入群体;另一方面,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稳定和扩大,本质在于提升其收入水平,因此,从基本收入结构进行一个多维度的描述可以为相关制度改革提供一个基本素材。考虑到目前中国中等收入群体以及未来潜在的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单一性主要表现为劳动收入为主导,缺乏以金融资本为代表的资产性收入。本文在对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收入结构测算的基础上,进一步测算了其财产结构。
二、共同富裕的内涵
习近平指出,到“十四五”时期末,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
共同富裕是全民富裕、高质量富裕、渐进式的共同富裕。新时代的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即通过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通过缩小区域、城乡差距实现全域性共同富裕,通过共建共治人居环境和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李海舰和杜爽,2021[6])。
(一)共同富裕是全民的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关键在于有效缩小收入差距,从制度上推进普惠性、差别化的富裕政策框架,注重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更不是均等化富裕(张来明和李建伟,2020[7])。从全局看,中长期要实现全体人民较现在更加富裕,首先要解决发展问题,需要遵循一个可持续、包容性的高质量发展路径(万海远和陈基平,2021[8])。此外,在保增长促收入的同时,还要解决整个社会分配关系更加完善的问题,从制度上在不同分配阶段进行优化。在提升整体收入水平的同时不断优化分配格局和分配结构。就意味着全民的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性的战略安排,是承认差距、允许有差距的共同富裕。关键在于这种差距背后因素的客观性和包容性。为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要分阶段辩证看待增长和收入差距的关系,即要有效利用增长型、增效型收入差距的经济效益和分配效应,尽力避免衰退型收入差距带来的潜在风险。
在当前高度开放的全球价值链体系中,平均主义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然不存在,也不符合时代发展规律,在市场经济体系下,收入差距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活动产物。在不同发展阶段,收入差距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且在同一发展时期也存在不同类型的收入差距。一方面,对于增长型、增效型收入差距,往往是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活动规律下内生的产物,相对公平环境下的收入差距不仅能够促进企业创新和经济发展,还有利于劳动力的努力程度和幸福指数提升,在促进经济创新发展的同时基于基本分配制度,有利于生产蛋糕的普惠性覆盖,提升整体居民收入水平。另一方面,衰退型收入差距则会带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恶性循环。典型的衰退型收入差距有制度不合理带来的收入差距,还有腐败、寻租、资本暴利等因素带来的收入差距,这类收入差距往往导致社会财富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并且叠加机会不平等因素带来的社会流动性停滞,不利于社会扩大化再生产的循环累进,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整体居民收入的同步增长。
当前推进共同富裕的难点在于提升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和收入韧性,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和质量,合理调节高收入,逐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李培林和朱迪,2015[9])。实现全民富裕的基础在于整体提升全民的收入水平,并在此过程中合理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构建鼓励劳动致富的市场环境。因此,为实现全民全面的共同富裕,要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制度性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平等问题,加强社会流动性,同时还需要进一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新业态新经济带来的寡头垄断、投机性财富价值暴增等问题。重点解决好初次分配的问题(吕小亮和李正图,2021[10]),一是劳资分配格局的改善,提升劳动收入份额比重;二是优化初次分配中的劳动力市场收入差距。二次分配应解决好精准施策、提升国家公共财产的边际效应以及覆盖广度和深度。鼓励合理有效的三次分配。
(二)共同富裕是高质量的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持续高质量的经济发展,首先是要提升居民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赖德胜,2021[11])。只有在不断做大蛋糕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分好蛋糕。从生产端和消费端良性循环统筹考虑,在高质量发展中迈向共同富裕需要有一定规模的高质量的中等收入群体作为基本支撑。一方面,大规模高质量的中等收入群体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从事高标准生产活动的主要劳动力,是能够深入参与创新发展战略的主要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往往具有较好的劳动技能和学习能力,能够在干中学中较好适应当前技术进步偏向型发展模式,也能够更好匹配市场所需的处于动态变换和转型升级中的岗位需求,同时也是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推动,掌握现代学习能力和技能素养的中等收入群体能够更好适应现代贸易发展环境,在新的发展业态和新的技术革命背景下更好掌握进口中间品的生产运营。对内来讲,中等收入群体是国内高质量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对外来看,是中国走向贸易强国以及更好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外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
另一方面,大规模高质量的中等收入群体是中国整体居民生活水平、幸福感和精神生活更为充足的具体表现,是迈向高质量共同富裕的重要标志。一方面,中等收入群体是中国居民收入水平相对居中的群体,更是边际消费倾向更强、消费能力和消费质量更强的群体,对于扩大中国高质量内需具有战略意义(邹红等,2021[12])。另一方面,大规模高质量的中等收入群体是中国整体居民幸福指数提升的重要体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标志不仅体现为收入水平提升,同时也体现为精神生活水平的提升(李实,2021[13])。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扩大则意味着整体收入格局得到明显改善,社会流动性得到加强,由此有利于中国居民的社会认同感的加强,幸福指数的明显提升。
因此,从社会主义的本质出发,我们所要实现的共同富裕是高质量的共同富裕,不仅是物质层面的共同富裕,更是精神层面的共同富裕。
(三)共同富裕是渐进式的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一项动态、有阶段性的系统工程,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远景目标,这些基本特征决定了我们所要实现的共同富裕是一个渐进式的共同富裕。尽管目前中国已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中国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和发达经济体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摆在我们面前的关键问题还是发展问题。一方面,中国目前居民收入差距仍处于高位,常年高于国际警戒线,劳动收入报酬比重一直较低,劳资分配结构仍有较大改善空间。基于制度因素、市场因素、个体因素带来的收入差距依然没有得到很好改善;另一方面,地区、城乡层面之间的发展差距仍然存在,必要的要素市场一体化改革已经逐步落地,但仍存在不少制度性障碍,要素流动不畅带来的资源错配现状还没有得到很好改善,在前期制度隔阂和地区保护主义影响下,一体化的发展理念仍需深入落实。由于要素流动不畅和选择性流动带来的居民收入差距和地区、城乡间的发展差距已经得到学术界的诸多共识。最后,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的收敛性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其中既有市场因素也存在政府、制度因素(李周,2021[14])。
因此,从动态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看,采取渐进式的发展路径实现共同富裕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渐进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国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渐进式提升。国民收入的稳步增长需要有高质量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作为根本保障,需要客观认识中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应牢牢把握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进入新发展阶段,我们的社会主要矛盾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发展的不充分意味着中长期需要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基础上,阶段性、衔接性地实现稳步的高质量发展,发展的阶段性决定了居民生活水平提升的阶段性特征。在解决整体上居民生活水平的阶段性提升基础上,还需立足于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征事实,着力推动协调、共享发展,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通过制度改革推动不同群体之间生活水平逐步收敛,而不同阶段的收敛性特征和存在的基本障碍存在差异。在当前,城乡收入差距和不同地域之间居民的收入差距凸显,背后则是从事产业、劳作形式和发展环境的差异。摆在我们面前需要着力解决的首先是破除二元体制障碍,推动要素市场化改革,构建高标准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和现代产业体系,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共享、人人努力、公平竞争的生产生活环境,破除制度性因素带来的市场进入壁垒问题。
另一方面,是国民精神生活水平的渐进式提升。当前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一个重要表现在于国民精神生活水平发展的不充分和不平衡。具体表现为相较于物质生活,居民幸福指数整体有待提升。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宏观环境给民生满意度带来了较大不确定性;居民对于精神文明生活的认知和需求还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充分和不平衡问题,不同收入群体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居民幸福感存在较大差异(吴敬静等,2021[15]);在消费层面,相对落后地区的居民家庭消费恩格尔系数还较高,首要任务仍然是满足基本的物质生活,主要以生存型消费为主,对于发展型消费和享乐型消费需求和能力存在不足,边际消费倾向与中等收入群体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迈向共同富裕需要开展阶段性有重点提升的精神文明建设系统工程。首要应该聚焦全民覆盖全民共享的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人人参与的基本精神生活生态(刘培林等,2021[16]);在此基础上精准施策、因地施策,构建基于收入基础上的群体差别化需求的精神文明生活公共服务和消费产品。配合居民有差别化的梯度式收入共富逻辑,有阶段性的开展国民精神生活共富。
再者,是以合理化、可持续的居民收入结构促进共同富裕。当前,中国居民的主要收入是以劳动收入为主,且大部分群体处于体制外的市场化劳动收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基本特征。在当前教育、医疗、养老等系统还没有满足实现共同富裕要求的现实条件下,不少中等收入群体面临因病致贫的困境,在国际市场不确定的大背景下,存在收入降级、消费降级的潜在风险,关键的因素就在于收入结构相对单一,社会保障覆盖力度和深度不够,加之房价攀升背景下的生活成本上升,对于主要依靠劳动收入的群体来说,实现社会向上流动的动力不足,通过劳动实现阶层跃迁的概率受到阻碍。缺乏稳定的资本收益和经营收益,使得大量劳动群体不得不通过增长劳动强度、频繁迁移等形式提升劳动收入,而掌握财富资本的群体则借助经济增长红利带来的资本收益实现先富,在整体社会群体中收入结构的两极差异化导致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过大,不利于培育通畅的社会流动氛围,对共同富裕带来了巨大挑战。
未来,我们应在不断发展经济的同时适度缩小贫富差距,使经济发展成果在分配时适当向低收入者倾斜,培育壮大中等收入群体;同时,要加强二次分配的再平衡作用,调节过高收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兜牢低收入群体的民生保障底线,促进经济、社会均衡发展;此外,应该通过加强国民金融财富知识教育,加强家庭资产配置效率,构建稳健的资本收益市场,完善居民收入结构,有效缩小财富差距。
三、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收入、财产结构测算
共同富裕涉及两个重要的关键词:富裕和共享,既是共享的富裕也是富裕的共享,是经济发展与成果共享的有机统一,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当前中国居民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工资性劳动收入,且随着技术革命更新换代,机器换人、技术进步带来的技能偏向型就业需求等,加之固有的就业市场不完善,劳动性收入差距也在逐步扩大,在此背景下,推进共同富裕,需要不断优化居民收入结果,适当夯实以金融资产为代表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和比重,促进资本收益和劳动收益的协调,平衡居民劳动、资本的财富组合,有利于在市场化体系下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缩小收入差距,增强居民的收入韧性。为此,本文基于CHIP2018数据对中国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结构和财产结构进行详细测算,以期通过基本事实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8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数据,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合作完成。该数据由国内外专家负责设计问卷,并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实施调查,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和城乡分层,采用多层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全国范围内抽取代表性样本,样本覆盖全国15个省、市(自治区),包括城镇、农村和流动人口三个部分。CHIP数据涵盖详细的个体人口学特征和家庭收支信息,同时也包括社区和村庄调查。其中家庭收支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常规住户调查的日记账信息,其余信息来自现场问卷调查。本文关注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和财产情况,因此同时保留城镇、农村和农民工样本,剔除缺失值和异常值后,本文最终使用的个体样本量为69411个。
(二)指标介绍
本文中使用的收入信息来自国家统计局的过录数据,自2013年国家统计局实施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后,收入定义实现城乡可比,收入的涵盖面和构成也更加全面和规范。本文最主要的收入指标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通过用家庭总的年支配收入除以家庭常住人口数计算得到,并按照收入来源不同,将可支配收入进一步拆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类。
除收入信息外,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财产结构也是本研究的重点关注对象。财产信息来自现场问卷调查,并以年为单位,使用家庭净财产除以家庭常住人口数,以获得家庭年人均净财产。并根据财产类型的不同,将总的净财产分为净房产、金融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土地资产、非住房负债和其他资产等。
(三)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
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标准,学术界还存在一定争议。本文使用国家统计局提出的中等收入定义方式来界定中国的中等收入群体,即将2018年价格下家庭年收入(典型三口之家)介于10~50万之间的家庭划为中等收入家庭,其家庭成员划定为中等收入群体。在具体的测算中,以典型三口之家为基准,将家庭层面的中等收入标准换算到个体层面上,即将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3~17.3万之间的个体划定为中等收入个体。
潜在中等收入群体是指收入低于中等收入者下限但接近下限的人群,是扩大中等收入者规模的重点关注对象。综合中国扩大中等收入者的目标和实际可行性,在本文的测算中,在中等收入群体定义的基础上,将收入介于中等收入下限的80%和下限之间的个体定义为潜在中等收入者。
(四)整体结果测算
本文将劳动者的资产划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大类,基于CHIP2018年数据测算中国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资产结构。从表1可以看出,中等收入群体的各类收入均显著高于潜在中等收入者,尤其是财产性收入更是后者的2倍之余。绝对差最大的是工资性收入,平均差值达到16612元(人民币,下同),这也与目前普遍居民收入以工资性收入为主有关。
表1 中等收入者和潜在中等收入者收入水平(元)
从各类收入来源的结构来看(表2),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结构基本类似,主要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财产性收入占比最少,分别为10.08%、7.86%。中等收入群体的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占比均显著高于潜在中等收入群体,对于主要从事劳动生产活动的群体而言,工资性收入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普遍认为是影响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而财产性收入确是拉大财富差距的重要因素,从收入结构看,这也是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最大差异。
表2 中等收入者和潜在中等收入者收入结构(%)
从人均财富水平看,中等收入群体是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两倍有余,房产和金融资产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次是耐用消费品。从各类资产的差距看,房产价值是两类群体的最大差别,中等收入群体的家庭人均房产价值达到328665元,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家庭人均房产价值仅为138255元,前者是后者的两倍之多。
表3 中等收入者和潜在中等收入者财产水平(元)
从财产结构看,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房产价值占家庭财产的比重达到73.38%、69.15%,金融资产占比也分别达到14.74%、14.72%,其次是耐用消费品和生产性固定资产。
表4 中等收入者和潜在中等收入者财产结构(%)
(五)异质性分析
1. 不同户籍类型群体分析。本文将样本划分为城镇户籍人口、农村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三个类型,并在此基础上测算不同群体的中等收入者和潜在中等收入者的收入结构情况。
从表5可以看出,在城镇样本中,中等收入者和潜在中等收入者的收入结构基本类似,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的主要收入,占比均超过50%,且两类群体的差别仅有0.54%;其次是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由此可见,目前中国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缺乏充足的财产性和金融性收入,主要以劳动收入为主,这也决定了很大程度上居民的劳动收入属于在基本技能基础上的价格接受者,缺乏稳定的资本收入。
表5 城镇中等收入者和潜在中等收入者收入结构(%)
相较于城镇样本,农村居民样本的工资性收入占比更少,而经营性收入占比较高,农村中等收入者和潜在中等收入者的工资性收入占比分别为36.8%、46.78%;经营性收入占比分别为41.68%、31.63%,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占比相较城镇居民则更少(表6)。其中,可能的原因在于城镇居民的工作岗位基本为正规劳动市场主体,相对来说,个体工商和独立经营的占比较小,因此其收入来源主要以劳动收入为主。且其从事行业基本集中在第二、第三产业,其边际劳动收入本身高于农业生产活动。而留守农村的居民主要从事的是农业生产活动,或者是个体经营活动,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市场发展不完善和就业工资本身较低的特点,决定了其更多的是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但在制度不完善,内外环境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也带来了收入的不稳定性加剧。在农业资产单一的背景下,加之土地制度的改革不完善,农民很难享有土地资产权,也导致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占比较低的现实。
表6 农村中等收入者和潜在中等收入者收入结构(%)
已有研究表明,流动人口是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培育对象,是最具可能成为未来中等收入者的群体(李逸飞,2021)。从流动人口样本中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收入结构分布看,其基本特征与城镇人口样本的测算结果类似。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结构基本类似,且工资性收入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比分别达到71.75%、77.66%(表7)。但其财产性收入相比城镇和农村样本明显偏低,主要因为中国流动人口大多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工作但并未取得城镇户口的群体。这类群体的工作基本是第二、第三产业市场,或者是自主经营,很难享受到城镇本身的公共服务,且缺乏必要的财产资本,这些特征也决定了其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劳动收入和个人经营。
表7 流动人口中中等收入者和潜在中等收入者收入结构(%)
相应地,从财产结构来看,与总体样本类似,房产价值和金融资产是城镇、农村、流动人口中等收入者和潜在中等收入者的最重要财产来源(表8)。结合表5~7的测算结果,在收入结构中,城镇居民样本的财产性收入比重最高,是农村样本和流动人口样本的两倍有余。尽管从财产结构来看,不同样本的房产价值比重均处于高位,但回归到现实中,考虑到房产价值在地理区位间的较大差异,本文可以初步判断,尽管财产结构在三个样本群体中基本类似,但其绝对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这也进一步反映在收入方面存在明显梯度的事实下,财产收入占比存在较大差异,很大程度可能的原因是房产价值高的群体,加之其负债比重小带来的。
表8 不同样本中等收入者和潜在中等收入者财产结构(%)
2. 不同地区分析。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从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测算结果看,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越大,且整体收入分配结构更加趋向于橄榄型。为了进一步探究不同地区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收入群体的收入结构和财产结构,本文将样本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从整体收入结构来看(表9),各地区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结构类似,工资性收入普遍占比过半,经济相对更发达的地区财产性收入占比越高,东部地区的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比相对较低,这也和东部地区更多的就业岗位和更高的就业工资有较强的关系。从各地区潜在中等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结构差异看,提升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是主要方向。
从财产结构来看(表10),东部地区的房产价值占比显著高于其他地区,但其金融资产占比相对较低。越是发达地区其土地资产占比相对更低,生产性固定资产占比也相对更低。
表9 各地区中等收入群体、潜在中等收入群体收入结构(%)
表10 各地区中等收入群体、潜在中等收入群体财产结构(%)
3. 是否在体制内工作。培育大规模高质量的中等收入群体的关键在于提升其就业、收入的稳定性。为此,本文将样本区分为从事体制内和体制外工作的群体,并测算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结构和财产结构。
从表11可以看出,无论是中等收入群体还是潜在中等收入群体,体制内的工资收入占比均明显高于体制外,而经营性收入占比显著低于体制外,中等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占比明显低于体制外。由此可见,在有软约束保障的体制内工作岗位,其收入稳定和收入可观性都明显高于体制外,也导致体制外对于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依赖性更强,而经营性收入往往依赖于宏观发展环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也是其收入韧性相对不足的重要原因。
表11 区分体制内外的收入结构(%)
从财产结构比较看,无论是中等收入群体还是潜在中等收入群体,体制内的样本其房产价值比重、耐用品消费比重都高于体制外,金融资产、土地资产、负债占比略低于体制外样本(表12)。总体上,房产依然是最重要的财产资源。而同样具有较强资本增值效应的金融资产占比相对较低,未来,如果增加居民金融资产配置意识,推进金融资产市场健康发展,引导合理金融资产收入增值预期,鼓励民众加强金融资产配置,有利于进一步夯实中等收入群体的财产配置多元化,稳步提升财产收入。
表12 区分体制内外的财产结构(%)
四、结论与建议
中等收入群体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居民消费增长的重要来源,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对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利用2018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数据,比较分析了中国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收入和财产在水平和结构上的差异,并基于户籍、地区和工作所有制进行异质性分析,得到以下主要结论:一是工资性收入是中国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占比均在50%以上。从收入结构差异来看,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占比与中等收入群体差距最大,是二者收入差距形成的最主要因素。二是潜在中等收入群体财产水平与中等收入群体存在较大差异,中等收入群体的人均财富水平高达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两倍之多。从财产结构上看,房产和金融资产均是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房产价值占比差别最大,中等收入群体房产价值占比更高,差别达4.2%。无论是中等收入群体还是潜在中等收入群体,城镇、体制外和东部地区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占比更高,其主要优势在于房产价值而非金融资产。且无论是总体还是分样本,从二者的收入结构差异中可以发现,提升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是主要方向。
据此,本文针对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三点政策建议。第一,持续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保证居民收入增长。推进高质量发展,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必要前提。收入增长和收入分布变化是影响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两大因素,收入稳定增长更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最主要源泉。只有保证居民增收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解决中等收入者相关问题。第二,优化中国居民的收入和财产结构,健全金融、土地和房产等要素市场,拓宽中等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来源渠道。当前,财产性收入在中国特别是农村中等收入群体可支配收入中占比较低,这与金融、土地和房产等要素市场不健全,要素回报不合理有很大关系,因此,要深化要素市场改革,建立开放、竞争、统一而又有序的要素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形成对居民增收的合理、规范且多元的保障机制。第三,“提低”是扩大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关键。潜在中等收入群体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力量,未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根本着力点还是在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使其进入中等收入行列。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需要进一步落实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各项减负和支持政策,多渠道增加居民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努力实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让更多的低收入人群进入到中等收入者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