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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前沿若干问题研究

2022-05-23

编辑之友 2022年5期
关键词:贸易数字

编者按: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体现,且为一个国家国际传播能力与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构成维度。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中国数字版权输出能力不断增强,社交媒体不断拓展,已发展成为世界数字版权贸易大国,正在向世界数字版权贸易强国迈进。在此之际,却遭逢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与逆全球化、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严酷国际环境。如何从危机挑战中抢抓创造机遇,利用新技术赋能实现弯道超车,提升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是时代之问、中国之问。为此,本刊约请五位学界专家,对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前沿问题展开讨论。(专家排名以姓氏拼音为序)

【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2)5-005-11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2.5.001

本刊记者:数字技术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带来贸易方式与贸易对象的深刻变革。当前基于跨境信息传输与数据流动的数字版权贸易增长速度,远高过基于有形载体的传统版权贸易。您认为相较于传统版权贸易,数字版权贸易呈现哪些新特征?会引发哪些新问题?

朱春阳:数字版权贸易在中国的统计口径比较复杂,如游戏、网络文学等也列入数字出版这一大类中。从内容创意产业整体来看,目前尚处逆差,数字出版版权贸易是其中率先实现顺差的领域。数字出版行业如何解决既有限制内容创意产业“走出去”的诸多问题?其中有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同时也要看到,通过网络文学与游戏渠道实现“走出去”的内容产业所承载的精神与文明的内核,與主流文化倡导的取向还存在许多不一致。这是一个需要亚文化与主流文化对话才能解决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收编还是抵抗的问题。“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政策扶持的领域与目标还有很大距离,“野生”的文化技术形态却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如何理解文化与政策的关系,可能也需要特别的考虑。

王迁:从法律角度观察,数字版权贸易与传统版权贸易没有本质区别。外观表现上,传统版权贸易往往涉及作品有形载体,即有体物在物理空间上的转移,如书籍与音像制品的进出口。而数字版权贸易可不借助有形载体而实现作品的传送,如出版社可将作家创作的小说制成电子版本,通过网络传输给外国合作方,由外方在其网络服务器中供外国用户在线阅读或者下载。但版权贸易是对作品版权的转让和许可,版权贸易交易的对象是版权本身,而不是作品的物质载体。如中国某电影公司授权外方在影院播放其拍摄的一部电影,双方协商的费用是放映权的许可费,至于中方如何将这部电影交给外方,是通过邮寄光盘,还是通过网络传输已无关紧要。实务中还曾发生过这样的事例:外国电影版权人授权国内某视频网站提供电影的点播,但因故迟迟未交付电影光盘,国内视频网站为按时让这部电影上线,从某盗版网站下载了这部电影提供点播。国内视频网站的行为并不因此侵犯外国电影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许可的行为是提供电影的点播,至于电影是否来源于经电影版权人授权的渠道,并不重要。

由此可见,数字版权贸易的特征,是贸易的过程可以脱离作品的有形载体,主要通过信息网络跨境提供作品,其产生的问题也即数字环境中版权保护面临的问题。作品全程通过网络提供的情况下,这一版权贸易方式涉及的版权法中的主要权利,不再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发行权,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法意义上的“发行”,必须导致有体物所有权的转移,此有别于新闻传播学意义上广义的“发行”。

陈丹:相较于传统版权贸易,由于数字产品越来越多,网络复制和传播越来越便捷,数字版权贸易突破了原有的时空界限,版权范围的边界不断扩大,贸易环境拓展到线上平台。数字版权贸易呈现出贸易标的数量增加、贸易许可费用标准降低、贸易实现方式多元化、贸易呈现集约化的运营模式。此外,贸易主体与客体呈量级增长,主体与客体的功能与范围均发生改变。就创作者而言,网络小说写手、软件或游戏的开发者皆可作为数字版权贸易的创作者存在,同时在数字版权贸易时代,作品拥有多重创作者,“作者建构主义”现象频现;生产者把创作者、消费者与相关利益主体结合,扩大了版权内容原有的价值并实现版权增值,如版权代理人、传媒公司等通过一系列策划,能够将作品以更丰富且更符合市场需求的形式呈现给受众;消费者在数字版权贸易中接受的服务和作品的附加值更为丰富,如将内容进行下载、收藏和转发等;相关利益人在数字版权贸易时代能够利用相关查重技术等更好地提供信息服务。总之,传统的“一对一”模式的版权许可贸易形式不再适用数字版权贸易的发展态势,需探讨和实践新型的低成本、高效率的贸易形式。

崔波:数字版权贸易与传统版权贸易相比,呈现出三大新特征,表现在时效性、参与性、广泛性三个方面。

传统的版权贸易需借助于书本、磁带、光盘等物质媒介,受众获取的信息受到极强的时间、空间限制,所能获取文化信息的渠道及数量有限,造成中国对外版权贸易效果难以提升的客观困境。数字版权贸易则通过打破时空限制,以多种新媒介平台向海外输出形态丰富的文化信息,将语言、文字、图像与交互技术等进行融合,对中华文化进行丰富展示和便捷传播,从而覆盖更广泛的受众群体,保证受众获取文化信息的时效性。

传统版权贸易受困于传播媒介等客观条件,其传播大多是单向线性传播,受众在整个传播过程中只能作为被动的接受者存在。而在数字版权贸易的信息传播过程中,源于信息生产者与信息受众的双向需求,信息传播的双向性及多点性成为数字信息传播的显著特征,数字技术在信息生产者与受众间搭建了便捷的反馈渠道,给予用户参与信息传播的主动权,将传统“信息生产者—媒介—受众”传播模式变更为“信息生产者—媒介—受众—信息生产者”的互动传播模式。

传统版权贸易的内容需要依托文化环境才能被理解,单一形式的文化传播很难取得良好的成效,数字版权贸易为传统文化的对外传播提供了多种传播媒介,多种传播媒介可以相互组合产生文化传播所需的语境,提升意义传播的广泛性。

与传统版权贸易相比,数字版权贸易的出现向既有版权制度提出了挑战,传统版权体系虽继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基于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新型版权主客体正在生成,版权贸易的主体微粒化趋势明显,用户从传统版权贸易中的隐身者演变成贸易的参与者,栖息在全球性互联网平台以自我雇佣、灵活就业等形式拓展数字版權贸易空间,内容生产创作型用户构成海量的“中长尾”版权方;版权贸易的客体开始摆脱时空限制,以物质载体作为复制件的作品传播方式失效,逐渐与版权制度中复制权、发行权等主要权利脱钩,以流量计算贸易额有可能取代以货币计算的贸易额。贸易方式呈现数字平台化,数字平台是数字版权贸易的新动能,也是数字版权贸易的主要载体,几乎所有的数字内容订购贸易都有可能在中介平台的促成下完成;数字版权贸易的形式由原先的机构间的线性交易转换为个体与机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的非线性交易,数字版权贸易使贸易监管更加困难,如何维护数据安全备受数字版权贸易强国关注。

杜智涛:数字版权贸易有以下特点。一是超时空性。数字版权贸易不像传统版权贸易一样通过展销、展览等方式在固定时空实现,而是通过互联网以实时化、泛在化的方式实现,使版权保护与运营方式及版权贸易的规模、频率、形式发生巨大变化,也使处于长尾市场的小众产品获得发展机会,为创新和多元化的市场结构带来更多可能。二是网状化产业链。传统版权贸易的主体由版权内容生产者、版权中介机构、消费者及其他利益主体构成,产业形态呈闭环的链状结构。而数字版权贸易中,社会化的内容生产、平台化的交易中介、多样化的消费形式、多元化的利益主体,都使其产业链呈现开放的网状结构。同时,数字版权贸易产品不仅包括数字作品与数字服务的在线供应,还包括数据流、产品流及数字平台。数字产品的迭代迅速、技术更新快,都使数字版权贸易的价值链、产业链比传统版权贸易更加复杂、更具不确定性。三是高外部性。数字版权具有极强的产业关联度和波及效应,高度渗透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方方面面。同时,由于数字作品具有非边际成本递增效应,数字版权贸易活动使获取该作品或内容使用权的消费者可以无差别地使用,其对社会的影响远远溢出其本身的交易价值。此外,网络中的信息共享、数字留痕,解决了贸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最大化地减少了技术层面的贸易摩擦。

当然,这些新特征也带来一些新问题。一是尽管数字版权贸易为长尾市场提供了成长的机会,但数字技术的网络效应,使那些拥有先进技术、抢占市场先机、搭建交易平台的超大版权贸易机构成长为不可替代的“巨无霸”,加剧了垄断的形成。二是数字版权贸易日益复杂、高度分工的产业结构,对技术的依赖更高,对人才也提出更高要求,这对发展中国家相关产业提出严峻考验。三是尽管区块链、NFT等技术解决了版权保护中确权存证难、维权取证难、授权交易难问题,但其去中心化也增加了监管难度,滋生出一些潜在非法行为。四是数字版权贸易虽然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但也放大了文化霸权现象,西方强势文化借助数字技术获得了更广泛的传播力、影响力,这对全球文化多样性和多元化带来新的挑战。

陈丹:数字版权贸易也引发了新的问题。首先,版权主体权益易受侵犯,数字版权产品公开性欠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对数字版权的过度保护会减少公共领域的信息资源,难以保障弱势群体的信息知情权,数字版权作品易复制,维权相对困难且社会公众对数字版权的付费意愿不强,贸易过程中数据保护和个人隐私问题也应当注意;其次,传统法治制度与现代数字版权结构不匹配且不完善,版权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不足,当前未形成一个高效的监管数字版权贸易的机制;再次,数字版权贸易市场化程度不高,产业链不完善,结构化程度也未能适应数字版权贸易的发展;最后,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激烈,贸易壁垒严重,且发展中国家存在数字鸿沟。

崔波:数字版权贸易与传统版权贸易有相同点,都是基于内容产业为主的贸易方式,但两者的不同显然要大于两者相同之处。数字版权贸易并非仅仅以许可和转让方式交易数字化内容的活动,更多是数字化内容以数字传输方式抵达消费者,从而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活动。

本刊记者:相较于蓬勃发展的数字版权贸易实践,目前国内外尚未形成明确的数字版权贸易概念体系、分类标准以及以数字版权贸易为口径的统计数据,数字版权贸易因其概念体系的模糊性而导致规模测算困难。您认为应从哪些方面思考并建立数字版权贸易的概念体系与分类标准?如何测算一国数字版权贸易规模?

崔波:数字版权贸易的概念界定、分类体系与统计口径的明确不仅关系到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话语权,影响数字版权贸易全球价值链的利益分配,更重要的是,以智力密集型、高附加值为主要特征的数字版权贸易已经演变为中国国际传播能力提升的核心要素,因此数字版权贸易的战略性意义日益凸显。

数字版权贸易属于数字贸易的一部分,目前学界对于数字版权贸易概念的界定,基本上放在数字贸易框架下进行。比较占主流的数字贸易的定义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给定的:“数字贸易是数字技术提供可供性的、由数字方式或者实体方式进行交付的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学者们普遍认可数字贸易的两大特征,即贸易的方式数字化、对象数字化。数字贸易的内涵包括数据处理、存储、分析和软件应用在内的云计算服务,数字内容、搜索和新闻,电子商务、支付和记账,数字技术的行业应用,消费者通信服务和连接设备。数字内容、搜索和新闻带有明显的版权印记,是数字版权贸易的对象。笔者在2021年对数字版权贸易下了一个操作性的定义“以数据化交易方式对具有版权属性的数字化内容进行交易的活动”,并将数字版权贸易分为数字内容、社交媒体、搜索引擎、数字产品与服务四类;数字版权贸易流程涉及数字平台、数字交付和数字订阅;数字版权贸易内容由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信息构成;数字贸易主体包括企业、政府和消费者。

与传统版权贸易不同,数据在数字贸易中起到积极作用,数据流通、大数据算力、智能算法等将是考察一个国家数字版权贸易实力的主要因素。此外,还有数字文化市场的开放度、国内数字贸易活跃度等因素,都应当作为主要的指标进入测算指标中。

至于数字版权贸易的规模,则基本反映在数字版权贸易标的上。具体而言,包括数字版权贸易进出口规模、数字内容消费者规模等指标,其中数字内容消费者规模是数字版权贸易蓬勃发展的重要表征。

杜智涛:数字版权贸易目前还缺乏一个被学界和业界公认的定义,对这个概念的界定有两个视角:一是版权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包括数字化交付、数字化订购,这种测度架构着眼于数字技术对版权服务贸易的赋能。二是数字内容的版权贸易,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数字服务贸易的界定,可将其定义为通过信息通信网络跨境传输交付的数字内容和服务的使用许可权贸易,包括电子图书、软件、数据和数据库服务等。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作为版权客体的作品或内容越来越多以数字化形式呈现;同时,数字支付的广泛普及,在线服务平台的快速发展,以及区块链、NFT等技术迅速崛起,都会给作品的版权交易赋能,不但加速了数字作品的内容生产,也促进了传统作品的数字映射、数字收藏与数字交易。未来数字内容的版权贸易方式也会主要以数字化手段实现。因此,数字版权贸易的概念既包括作品内容的数字化,也包括版权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它是以数字化的贸易方式对具有版权属性的数字化内容进行跨境交易的活动。

对数字版权贸易的测量,需要先厘清它与版权贸易、数字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概念间的关系,基于这些相似概念的统计口径梳理出数字版权贸易的统计类目,进而明确数字版权贸易的统计数据来源以及计量标准。EBOPS分类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涉及数字版权贸易数据,但其内容包括商标、版权、专利、工序、技巧、设计、制造权、特许权等授权及手稿、电影等原版或其复制品的许可权,更适合作为知识产权贸易的统计口径,如果需从中分离出数字版权贸易则需要有更细粒度的统计标准。另外,EBOPS中“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也会涉及相关统计数据,但仍需进行拆分和归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20年联合发布了《数字贸易测度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也为货物—跨境电商测度建立了统计监测体系,但这些方法不能直接得到数字版权贸易数据,需进一步归并与拆分。作为相对容易实施且有效测度的方法,也可采用“实交比”测度法,即通过对重点企业调查来推算数字版权贸易的数据。总之,由于目前统计测度标准缺位,数字版权贸易研究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缺乏准确量化研究支撑,因此构建被国际社会认可的数字版权贸易统计核算体系非常必要。

陈丹:目前国内外对数字版权贸易的概念尚未明確,对其界定大多局限于尝试性的定义且多放在数字贸易的框架下进行。此外,国内对数字版权和数字版权贸易概念的界定也未统一,一种观点认为数字版权也就是各类出版物、信息资料的网络出版权,可通过新兴的数字媒体传播内容的权利,包括制作和发行各类电子书、电子杂志、手机出版物等的版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数字版权是指在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尽管目前对数字版权贸易尚无明确定论,但从可见的一些尝试性定义来看,数字版权贸易在“版权贸易方式的数字化”与“版权贸易对象的数字化”两方面已经获得学界共识。崔波在最新的研究中给出了对数字版权贸易的定义,即“以数据化交易方式对具有版权属性的数字化内容进行交易的活动”。数字版权贸易作为版权贸易的一个分支,是对传统实体版权贸易在数字时代和网络场域下的拓展与延伸。从版权贸易方式来看,数字版权贸易的交易平台存在于线上的互联网平台中,同时数字版权贸易对象及内容的数字化,也改变了传统版权贸易内容的分类标准。因此,目前亟须建立数字版权贸易的概念体系和分类标准,在概念体系和分类标准的建设过程中,厘清数字版权与传统版权、数字版权贸易与数字贸易之间概念的区别、特征,尤其是与传统版权贸易里的电子版权、多媒体版权的差异。

与此同时,国内外并没有针对数字版权贸易的测度方法,扩大范围看对数字贸易的测度方法,当下相对完善且权威的统计方法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发布的《数字贸易测度手册》,即“OECD—WTO—IMF测度法”。国内贾怀勤等人提出测算数字技术已融合服务的贸易数据,基于《中国商务年鉴》利用中国两化融合平台数据测算各类数字贸易服务子项融合比,由此推算,通过测量数字版权贸易的已融合比来测算数字版权贸易的规模。《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选择与数字版权贸易相关的类别,进而选择样本公司进行计算。总之,只有对数字版权贸易的概念明确和统一后,才能进行有效的分类和贸易规模的测算。

王迁:在对传统版权贸易的各项数据进行统计时,往往并不区分版权本身的价值和作品有形载体等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如将1万本中文图书出口到某境外地区销售,其中5 000本是精装书,每本售价40美元,另外5 000本是平装书,每本售价20美元。在统计贸易金额时,可能就会将图书数量乘以图书单价,得出贸易额为30万美元。但实际上这30万美元中并不都是版权的价值。纸张、油墨的价格以及印刷、装订、仓储和运输等成本等与版权无关。精装书与平装书每本售价20美元的差额,明显并不来源于版权。只有作者的稿酬及出版社的版式设计的价值,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版权费用。只是在传统版权贸易中,在统计上很难做到如此精确的计算。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数字版权贸易不再需要借助作品的有形载体。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许可费完全可以只针对版权价值。假设以数字贸易的形式提供上例中的图书,则中方出版社可能与外方出版社约定,由中方制作这本图书的数字版本提供给外方,由外方在一年内提供图书的在线阅读,许可费为10万美元,而无论阅读量多少;或者约定由外方提供付费下载,中方按下载收费的50%分成。由此中方收取的费用是纯粹的版权许可费。由版权转让费和许可费来界定数字贸易的规模,实际上更为准确。

由此可见,数字版权贸易带来的不仅仅是挑战,也有机遇。围绕数字版权贸易,可以建立起以版权转让费和许可费为核心的一整套新的统计方法,更准确地反映数字贸易的规模和活跃度。

朱春阳:技术因素的加入使数字版权的权益实现方式和传统经济实现方式得以扩展,但就目前的讨论来看,还是以传统经济框架为主导。版权这个经济学概念的出现,本质上是确立一种可见的利益分配机制。因此,在讨论版权的时候,首先需要追问的是,版权究竟是优先保护谁的权益?然后在这一价值取向下讨论概念体系。

本刊记者:数字版权贸易在比较优势的来源、贸易标的物的构成、国际贸易的主体、贸易监管要求等方面均发生显著变革。您认为在这样的变革环境下,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影响要素有哪些?如何构建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

杜智涛:根据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下经典的“钻石模型”,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包括以下要素:一是生产要素整合能力,包括优秀的数字出版贸易专业的人才、数字版权保护与运营的技术、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的发展、优秀的文化基因与文化传承、充满创造力的创作者队伍等。二是国内需求拉动能力,包括庞大的数字作品与内容消费群体、国民文化与知识素养等。三是相关产业支撑能力,包括出版产业、文化体育产业、娱乐产业、教育产业、互联网产业、法律金融咨询业等,这些产业的活力、创新力和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数字版权贸易的竞争力。四是出版企业竞争能力,包括数字出版企业的发展规模、创新能力、研发能力、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战略规划能力、品牌价值等。五是政策规制引领能力,包括政府对数字版权及相关产业的战略规划、政策支持力度,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供给情况等。

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大致要经过如下步骤。第一,通过文献梳理和专家访谈,确立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的初始指标集。第二,按照指标的重要性和数据的获得性两个维度,通过专家调查和灰色数学统计方法对初始指标集进行筛选,确立正式的评价指标以及指标数据的获取方式,指标的数据类型有主观数据、统计数据、效率型数据三类,主观数据通过问卷方法确定,统计数据通过直接采集数据确定,效率型数据可以通过数据包络分析方法确定。第三,通过专家调查和层次分析法,确立评价指标的权重。第四,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方式对全球各国的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进行评价排序。第五,运用灰色预测方法和模式识别方法建立数字版权竞争力预测与预警模型。

崔波: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体系设计中,要处理两对关系,一对关系是版权贸易的文化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关系,另一对关系是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关系。第一对关系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数字版权贸易不同于一般数字服务贸易,数字版权贸易不可能也不能完全遵从市场逻辑,因为数字版权产品是传播中国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国际上以法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国家,在多轮贸易谈判中都倡导“文化例外”,防止由于过度市场化、商业化带来的文化同质化、标准化,捍卫本国的文化主权和世界文化多样性。而过度强调文化属性,忽略市场规律,则会导致低质量的版权贸易。中国过去十年采取的是“双重偏向型政策”,即国有偏向型政策和出口偏向型政策,这一政策致使个别版权企业会为得到政府补贴而不注重以高质量的产品拓展海外市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资源的浪费。这些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我们在发展数字版权贸易时吸取。

另一对关系是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关系。中国在过去十年的版权贸易中走了不少弯路,虽从版权贸易品种上看,我国版权贸易逆差从2011年的1:2.14降至2020年的1:1.08,但版权贸易额并不高,特别对西方版权强国的贸易存在明显弱势,这与我国急于提升国际传播话语能力,忽视版权精品的打造,没有做大做强国内市场和增强文化产品内需有着一定关系。国内国际市场是一个统一体,从大国文化经济发展历史看,多数国家遵循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模式发展版权贸易,所谓国内版权产业不强,对外版权贸易地动山摇。

本着调整上述两对关系的原则,结合国内外数字版权贸易相关研究成果和国际竞争力相关理论,基本确立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的三个维度——核心竞争力、基础竞争力、环境竞争力。其中核心竞争力是指向数字版权贸易所具备的竞争优势,表征数字版权贸易创造增加值的能力,它涵盖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流通的数字内容的竞争力,国内和跨国数字版权相关企业的战略能力、企业规模、创新能力等因素;基础竞争力是指向数字版权贸易所依托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资源,体现的是数字版权贸易竞争力的持续性,涵盖数字版权贸易基础数字设施、数字技术、生产要素禀赋、产业结构以及关联支持产业等因素;环境竞争力指向数字版权贸易所处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对竞争力的影响,体现对核心竞争力和基础竞争力的支撑作用,它涵盖国家经济实力、市场开放度、政府管理等因素。

王迁:既然数字版权贸易不再依托作品有形载体的转移,数字版权贸易将完全体现在作品本身的价值。“内容为王”不再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口号,而是活生生的现实。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就是作品本身的吸引力。只有产生能被境外受众接受的作品,才可能有相应的国际数字版权贸易,也就是版权的转让或许可。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指标应当反映这一点,应以版权转让费或许可费为核心,综合考虑受众人数和传播范围。

陈丹:数字版权贸易的核心影响要素还是版权作品的内容,只有好的内容才能获得世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版权贸易才可实现。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需从数字作品的版权输出的覆盖国家、版权输出的语言种类、阅读频次等角度去构建。

朱春阳:在双循环的逻辑下,可参考迈克尔·波特的“钻石模型”讨论这一问题,国内对这一领域研究起步较早的是祁述裕教授。上述兩个研究,分别关注国内和国际面向的相关要素,可结合起来讨论。

本刊记者:数字版权贸易的高质量发展面临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您认为提升我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如何平衡和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杜智涛: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于我国数字版权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应努力实现两个市场“双驱动”“双循环”。一方面,做强做大国内市场。一个在国内没有竞争力的产品,也无法在国际上有竞争力。数字出版机构首先应立足国内需求,开发优质作品,形成品牌效应。国内庞大的市场规模、优秀的历史文化传承、蓬勃的数字经济环境,都是支撑起国内数字版权市场的关键要素。出版机构应充分整合这些要素,利用这些要素为作品赋能,并挖掘出传统作品的数字潜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版权产品,提升中国在数字版权贸易中的博弈能力。另一方面,开发并融入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版权贸易的相关协定,既要适应这些规则,又要通过国内市场、企业、作品的优势,提升国家在这些协定中的谈判能力,争取利益诉求和话语权,在多方博弈中寻找成长空间。此外,发挥在美欧发达国家与亚非发展中国家的枢纽作用,既要融入发达国家制定的数字版权贸易规则体系,也要通过努力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汉字文化圈、儒家文化圈等区域共同体中数字版权贸易规则体系的构建,形成区域影响力。总之,在全球数字版权贸易中,应通过坚实而富有活力的“内循环”带动国际市场的“外循环”,并促进“外循环”中不同贸易圈群的连接,构建中国在全球不同的贸易规则体系中的“结构洞”优势。

朱春阳:文化创意产业和一般性产业不同,必须基于创新来实现国际竞争优势。中国文化“走出去”,目前主要的着力点在国际面向上的政策扶持,而对国内区际贸易讨论较少。通常来看,超大国内市场规模是一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天然优势。中国应在发挥这一优势的基础上,参与国际竞争,此也有利于形成双循环的支撑效应。

崔波:在所有本地问题都可能成为全球性问题的背景下,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通常以维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为着眼点,实施数据本地化或限制性数据跨境流动政策。脱胎于传统实体贸易时代的多边贸易治理架构,难以适应数字版权贸易的新情境,尤其是数据流通壁垒、数据风险约束等方面的制度缺席问题,亟待正视与关注。

传统版权贸易体系中,我国已形成国有企业偏向型政策和版权输出偏向型政策,这一双重偏向政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版权相关资源的配置。一方面,在国内市场上,行政垄断对竞争能力弱的国有版权企业实行长期的保护,扭曲了资源在国有版权企业和民营版权企业之间的最优配置;另一方面,在出口市场上,政府对版权输出企业又给予出口补贴、退税等鼓励出口的政策。这种版权输出偏向政策压缩了市场因素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在数字版权贸易中,应汲取传统版权贸易中的经验教训,在提升国际传播能力的同时,做好品牌产品的研发和设计,做大做强国内市场,这样方能形成知识外溢,助力中国开拓海外国际市场。此外,还应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政府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意识形态的产品交易实行管理。

王迁:与借助作品有形载体的转移进行的传统版权贸易相比,数字版权贸易的空间概念在重要性上大大降低。无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核心都是版权的转让和许可。对于国际市场而言,基本不会受到纸张、油墨、印刷、仓储和运输等适用于作品物质载体(实物商品)进出口的供应链的制约。传统版权贸易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印刷厂一个月的印刷量最多为10万本,如果向国内市场供应9万本,向国外市场就只能供应1万本,因此需平衡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但作品的数字化复制和传播可以极低的成本、以极快的速度无限次数地进行,与有形复制件的制作和发行需要较高成本的情况完全不同,也不存在供应链短缺问题。我国应抓住数字经济发展的机遇,同时大力发展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

陈丹:就国内而言,要积极盘活和创新具有中国文化、体现中华传统的优秀数字作品,并对其进行电子书、有声读物、长短视频等多途径的版权开发,然后依托国际市场环境,采用多元的版权贸易形式,开拓国际市场,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

本刊记者:脱胎于传统实体贸易时代的多边贸易协定治理架构,难以适应数字版权贸易新情境,数字版权贸易国际规则体系正面临重构。您认为当前数字版权贸易国际规则体系的核心争议焦点有哪些?中国如何参与全球版权治理,以提升国际版权体系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王迁:数字版权贸易本质上属于服务贸易,只是更多受到版权法规则的制约。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条约为核心构成的规则,对于数字版权贸易是完全适用的。特别是后三个条约,本就是为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而缔结的,并不过时。

版权规则方面,围绕数字版权贸易并没有在全球范围内发生太大的争议。当然有些国家正在对改革版权规则的问题进行讨论。如传统版权贸易中,读者购买了进口自外国的图书或音像制品后,可作为二手商品再次销售,对此适用发行权用尽规则(也称“权利穷竭”或“首次销售原则”),无需经过版权人许可。但在数字版权贸易中,按照版权法原理,数字化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并不是版权法的“发行”,并没有所谓发行权用尽的问题。因此读者付费下载国外的小说或电影后,并不能不经版权人许可将数字版本进行再次销售。但在一些国家,有观点认为这对消费者的利益形成了过度制约,应允许数字环境中的“发行权用尽”,只是需要使用技术措施确保数字版本的转售者删除了自己的那一份。围绕数字版权贸易发生的其他争议与版权关系并不大,如跨境数字版权贸易的税收问题、进出口管制问题等。

崔波:目前各国相互间开展数字版权贸易面临诸多障碍和壁垒,其放弃多边WTO平台,转向区域贸易协定来摸索数字版权贸易规则。有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已有75个区域贸易协定涵盖有关数字版权贸易内容。在区域版权贸易规则中,倡导者往往是该区域数字版权贸易的领头羊。以数字版权贸易规模作为评判标准,全球数字版权贸易国家可以划分为四个梯队:第一梯队是美国和欧盟,约占全球数字版权贸易额的65%;第二梯队是日本、中国、印度,由于拥有众多的人口,因此在数字版权内容应用场景上占有优势;第三梯队是俄罗斯、巴西、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其數据传输有一定规模和优势;第四梯队是其他一些新兴经济体、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经济体。从目前形成气候的美版规则和欧版规则看,两种版本的规则诉求点不同。“美式模板”的特点是重视数据自由流动和源代码保护,并强调数据知识产权保护,2018年达成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是美版规则的代表性文献;欧版规则强调维护数据自由流动,同时突出强调对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2018年施行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欧版规则的纲领性文献。诉求点与这两个地区的数字版权产业发展水平有关。美国维护数据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是促进苹果、谷歌、亚马逊、脸书、微软、易趣、推特、网飞等企业保持全球领先地位、持续创新的不竭动力;欧版规则一方面体现欧洲一向尊重著作权人权利的惯习,另一方面与美国相比,欧盟的数字版权产业大大落后,除思爱普(SAP)等极少数企业外,欧洲难以找到与美国势均力敌的数字版权企业,因此不得不采取较为保守的规则。美版规则和欧版规则的冲突点在于数据能否自由流动,在全球数字版权贸易版图中一枝独秀的美国,希望包括欧盟在内的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数据都呈现开放状态,通过数据开放纳入以美国为中心的全球数字版权贸易秩序中。与之相对抗的是欧盟、中国、日本等数字版权产权增长迅速的国家和地区,在介入区域贸易规则中,更多考虑国家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期望将保护性强的规则纳入区域性的数字版权贸易体系中。

陈丹:数字版权贸易国际规则体系的核心争议点是各国的数字版权保护制度和数字贸易壁垒问题。我国需要加强版权双边或多边合作,深入推进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审议等多边对话机制,积极参与、推动相关版权国际条约的磋商、制定工作;推动国内版权法律法规与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和对接,从而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版权治理,推动建立更加平衡有效的国际版权体系,进一步提升版权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杜智涛:当前数字版权贸易国际规则体系最具争议的关键点是统计口径与数据获取问题,目前尚未有科学、权威、清晰的统计标准,更没有建立起具体的测度方法和统计监测机制,这使得数字版权贸易的研究只能停留在理论探讨,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化研究还无从谈起。此外,数据自由跨境流动问题也有較大争议。目前不同的国际协定有不同的关注点,如《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强调最大限度地促进数据自由流动,消除阻碍数据自由流动的壁垒;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强调安全前提下的有限流动;《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把数据自由流动置于个人隐私保护之上。同时,版权保护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博弈也是争议的问题,不少国家在数字贸易中强制要求输入国披露源代码以促进本国数字产业发展,一般发展中国家较多持这一态度;而发达国家基于版权保护的考虑往往要求限制或禁止使用强制披露措施。除此之外,数据的本地化存储、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等问题也是争议的焦点。这些争议既体现了数字技术给版权贸易带来的新问题,也反映了各国不同的利益诉求,特别是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的诉求冲突。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提升全球版权治理体系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是数字版权贸易面临的重要任务。一是要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版权贸易规则的制定,争取数字版权贸易谈判的主动权,努力减少发达国家数字版权贸易壁垒给中国带来的阻力,并在数字版权贸易的计量、规则、标准、技术等方面建立起话语体系和引导能力;二是要营造良好的区域数字版权贸易环境,通过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儒家文化圈、东亚汉字文化圈中布局数字版权贸易规划,提升中国的区域影响力;三是要培育国内数字版权的市场环境,通过提升国民素养、优化产业结构、拓展制度供给等方式,提升国内数字版权交易的市场需求,推进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双循环”;四是要提升中国数字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和中国数字版权贸易机构的竞争力。通过挖掘中华优秀的文化基因,实现本土文化与国际文化的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和IP品牌;同时,数字版权相关企业要做强做大,努力实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适应国际贸易规则,提升企业运作效率,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王迁:我国在参与全球版权治理、提升国际版权体系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方面大有可为。如《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在北京举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上成功缔结的。中国作为东道国发挥了巨大作用,成功促成多个争议问题顺利解决,由此在国际知识产权界诞生了代表各方团结合作的新名词——“北京精神”。在涉及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作品的《马拉喀什条约》的谈判中,经过中国代表团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代表团的共同努力,条约写入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第12条“其他限制与例外”,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将国外电影制成无障碍格式版本有了法律依据。今后我国会进一步积极参与新的国际版权条约和双边协定的制订,发出中国声音,使得国际版权制度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朱春阳:对此问题了解不多,但有一个基本观点,即国际贸易通常以在跨国超大集团之间开展为主,但文化产业本身又是以中小企业为主。如何协调大集团和中小企业的利益分配格局,以创新者利益优先保障作为版权治理的出发点,应该是关键所在。

本刊记者:《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建立平衡有效的国际版权体系,提升我国版权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加快建设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的版权强国。针对这一目标,您认为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突破点在哪里?

崔波:中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变、数字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借鉴他国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和创新的经验,拟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双体系。其中外部治理体系,主要包括积极维护多边数字贸易体系、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构建双赢规则等内容。影响我国外部治理体系的是数字版权产业的开放度,有学者发现,数字版权产业的开放度对数字版权出口的影响显著,具体来看,国家应在确保经济安全的同时,放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积极引导国内数字文化产品及企业走向世界市场,参与国际数字文化市场竞争。同时着眼于国家安全、数据隐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平衡,积极推动现有跨境数据流动国内立法的完善,通过加入现有区域性隐私框架等措施,提升“中国模式”的国际影响力。内部治理体系包括数字服务贸易企业税收政策、鼓励数字企业建立并购、参股、特许经营的机制。

王迁:版权保护的核心是作品。只有讲好中国故事,提升作品的质量,中国的作品在世界各国才有更多的受众、更广的市场,我国在国际版权规则的制定上也会有更大的发言权。版权保护和版权贸易都是为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服务的,本身不可能代替作品的创作。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突破点,即创作出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优秀作品愈多,对国内外读者的吸引力愈大,数字版权贸易自然会蓬勃发展。

朱春阳:版权保护的目标不应是大集团,或处于垄断地位的机构,而应是作为创新者的内容生产者,对于其权益的优先保护,才是回到版权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目前,中国版权保护情况获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以IP为代表的运营模式的兴起,标志着这一进步的效果。但整体来看,版权保护还存在市场失灵之处,需有更具代表性的利益群体参与版权保护的相关工作,没有版权保护的版权贸易是无源之水。

杜智涛:近年来,我国的数字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大国。数字经济优势为我国数字版权贸易发展带来巨大的红利。未来,数字版权贸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突破。首先,积极融入国际数字贸易的相关合作组织,参与到相关国际数字版权贸易规则的制定中,进一步优化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营商环境。同时,积极拓展国际数字版权贸易伙伴,抓住“一带一路”契机,挖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市场需求,优化全球数字出版贸易的战略布局。其次,由于数字版权贸易的概念体系、测量口径以及运作规则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清楚的定义,因此,应充分利用中国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后发优势”,引领数字版权贸易的理论体系、规则体系、标准体系、技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设,不断推进数字版权贸易模式创新,提升我国在国际数字版权贸易上的影响力。再次,建立完善的数字版权贸易人才培养体系。数字版权贸易知识涉及出版学、国际贸易、信息资源管理、计算机科学、传播学、外语、法律、密码学等多个学科,是典型的跨学科专业。目前国内还缺乏完整的数字版权贸易人才培养体系,应建立起包括国民教育、非学历教育在内的完善的数字版权贸易人才培养体系,做好优秀人才的储备。最后,探索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NFT等新技术在数字版权贸易中的应用,创新这些新技术在数字版权贸易中的应用模式,解决数字版权保护、原创甄别、权益分配等诸多问题。最后,数字版权贸易机构应该努力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系统掌握海外数字版权贸易运作规则,深入理解海外市场的社会制度、文化风俗、受众心理,在挖掘中华文化精髓、做好传统文化传承的基础上,注重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有机融合,寻找弥合文化差异的平衡点,努力扩大贸易的广度和深度,使我国数字版权贸易从“走进来”向“走出去”再向“走进去”转型。

陈丹:我国数字版权贸易应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逐步增强中国的制度性的话语权,探索和建立“一带一路”国家的数字版权贸易话题体系,从而推动统一的、有序的、国际性的数字版权贸易规则的制定。与此同时,在国际市场拓展时也应当考虑“距离效应”,区分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制度、经济等差异,减少数字版权贸易的文化折扣程度,充分发挥数字版权贸易的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

本刊记者:版权问题的国际应对环境复杂多变,尤其在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的环境下,您认为如何将国内的数字经济优势有效转化为参与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实现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数字版权开放合作?

陈丹:大卫·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阐述了比较优势贸易理论,应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的原则,找出与别国相比,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之后,专注于生产和出口这样的优势产品,而对于本国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应采取进口而非自行生产,使得内容的附加值促进数字版权价值的最大化。中国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在不影响创新的前提下对数字版权进行保护”,在确保国家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的基础上,放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积极促进我国的数字产品参与到国际版权贸易市场。在此过程中,应当以开放合作的理念确认数字版权贸易的主体以及客体范围,发挥含有中国元素的数字版权作品的比较优势。

崔波:目前我国数字版权贸易尚存在三方面的劣势。第一,从数字版权贸易依托的技术层面看,我国数字技术和设施水平位居世界前列,但在数据全球流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第二,从数字版权贸易限制程度看,我国数字版权产业总体限制程度均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且在电信基础设施连通性、跨境电子交易监管、跨境支付体系兼容性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着瓶颈;第三,从数字版权贸易环境看,美国为了维护在数字版权贸易领域的优势地位,提出诸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贸易规则主张,我国虽然努力推动多边贸易规则协商,但在数字版权贸易话语权争夺中仍处于劣势。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数据和国内发布的各种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数据分析,国内数字版权贸易有两大优势,即国内数字产业规模日益庞大以及多元丰富的应用场景。此外,我国数字版权贸易呈现以下发展趋势:数字版权贸易额与数据技术、贸易渠道和贸易范围呈正相关关系;数字内容平台是优化数字版权贸易资源配置的基本单元;贸易主体多元,中小企业和个人成为数字版权贸易重要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未来,我国要在数字版权贸易价值链延长、数字内容平台优化配置贸易资源、利用超大规模国内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激发国内数字版权相关企业自主创新活力等方面下足功夫。

王迁:国内的数字经济优势主要体现在技术与商业模式方面,这也是我国能够成为数字版权贸易大国的优势所在。但要真正成为数字版权贸易的强国,尚需依靠优质的内容吸引国内外的用户。由于国际版权规则基本已相当清晰、统一,发展国际数字版权贸易并不会遇到太大的版权法律障碍,关键还在于苦练内功。在将我国的作品送出国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国内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的优势未必能发挥太大作用,毕竟多数情况下作品将由外方直接向其用户提供。因此更为重要的是有丰富且高品质的作品,有畅通的对外合作渠道,有稳定可靠的外方合作伙伴,有丰富的对外谈判经验和能够解决版权纠纷的专业人才。这方面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杜智涛:数字技术具有的网络效应、外部效应和超越时空性,使得数字版权贸易的全球化趋势不可逆转;同时,全球数字版权贸易网络的中心化趋势也不可避免,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在主权国家利益边界和贸易保护政策的制约下,也不太可能逆转这种中心化趋势。未来全球数字版权贸易格局可能向两种状态演化:一是单极化,呈现以美国为核心,以欧盟等发达国家为次核心,以发展中国家为边缘的“中心—边缘”结构,形成数字版权贸易领域的“三个世界”格局;二是多极化,根据文化、语言、意识形态形成多个同质性的数字版权贸易圈。单极化是当前版权贸易的现状,美国呈现巨大顺差,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是逆差。可以预见,美国在数字网络空间的主导地位使其文化霸权在未来将延续很长时间。但多极化的趋势也正在浮现,特别是数字技术为超越主权边界的趣缘圈群、文化圈群提供的便利条件,使全球文化多樣性、多态性以及多极化的形成具备了技术土壤。

这种形势下,应当从两个方面着眼。一方面,推进国际版权贸易新秩序的形成。倡导全球文化的多样性,积极推进数字版权贸易的多极化趋势,为发展中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儒家文化圈创造更多的文化生产与需求能力,建立平等互助、共同发展、多赢共创的文化交流格局。在融入既有国际贸易协定、规则的同时,通过推进多极化的形成,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不同的版权贸易圈群中形成“结构洞”优势,推动全球新的文化版图与话语权力格局的形成。另一方面,打造自身的数字版权贸易竞争力。抓住数字时代赋予的弯道超车和跨越式发展机遇,做强做大数字版权产业,形成数字版权贸易的“后发优势”。通过政策引导、制度创新、资源注入等方式,扶持优秀的文化出版企业发展,加快数字版权技术的研发与市场投入,打造全球化的数字文化交流、交易与交互平台;同时,挖掘中华文化的优秀基因,以包括网络文学、数字动漫、网络游戏等在内的文娱产业为创新载体,打造数字内容IP,形成品牌效应和国际知名度。以优秀的承载中华文化的数字版权精品,改善目前版权贸易逆差的现状,提升数字版权竞争力。总之,实现数字版权的开放合作要做到“两手抓”。一方面,对外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版权贸易事务,拓展数字版权贸易空间;另一方面,夯实内功,以强大的数字文化产品竞争力,提升在数字版权贸易上的影响力。

朱春阳:按照波特的观点,一个国家具有竞争力的产业总是呈现不均衡的分布,且集群创新能力的提升是资源聚合的目标。区别于之前以模仿复制和低劳动力成本为主的低成本优势,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需回到培育产业创新能力这一根本问题上来,并形成以创新为核心的开放合作。

本刊記者:谢谢各位专家。

Several Frontier Issues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Digital Copyright

Editor's note: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digital copyright trade is not only a reflection of a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level, but also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a country's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capabilities and international discourse power. In the past ten years of development, with the enhance of China's digital copyright export capacity and expansion of social media, China has become one of the biggest digital copyright countries and is moving towards a powerful one. At this moment, China has encountered a harsh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when anti-globalization and trade protectionism are prevailing amid the spread of COVID-19 pandemic. All these pose a question for our time and for China. The answer lies in how to seize and create opportunities when facing crises and challenges as well as how to use new technologies to enable overtaking on the corner and improve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digital copyright trade. This journal has invited five experts to discuss the frontier issues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digital copyright trade. (Scholars are ranked in the alphabetical order of Pin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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