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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产品标准的内涵

2022-05-22叶永和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2年4期
关键词:技术指标监管部门合格

文 叶永和

现行的产品标准由资料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两部分组成,其中,规范性要素由使用范围、定义术语、技术指标、试验方法、判定规则、包装贮存等内容构成[1]。一般来说,产品标准的作用,既是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也是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的作业指导书。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产品标准可以为生产企业组织生产提供方便,免除了企业掌握如何控制产品质量水平的理论与方法,也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提供了判定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监管部门一定要清楚自身的工作性质,不能直截了当地按照产品标准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判定,必须根据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弄清楚哪些可以作为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的依据、能用于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哪些部分是指导生产企业组织生产,不能对产品质量水平高低进行判定。否则,看似正确地在履行监督抽查,实际却得出盲人摸象的判定结果。

对生产企业而言,既要知道产品的技术指标是多少才能算是合格,又要懂得引用合适的抽查方式保证产品的质量水平(一般用不合格品率表示)达到要求。其中,技术指标主要通过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原料质量等来保证,而质量水平是采用过程管理、节点查验、抽样检验等控制方法来把关。对监管部门而言,则是通过对样品检测的结果,对照产品标准的要求来判定该样品是否合格,并应用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来推断核查总体(即被监督批产品)与规定的合格品率要求之间是否有差距。换言之,生产企业与监管部门在应用产品标准中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即生产企业是全面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而监管部门只是部分采纳产品标准的规定。

1 生产企业与监管部门应用的共同点

某个产品是否合格,产品标准是以技术指标的形式给予规定。不同产品标准规定的合格技术指标,其项目与数值是不同的,项目有多有少,数值有高有低。这些项目的多少以及数值的大小,在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即达到产品标准规定的项目技术指标值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但是,反映项目技术指标的方法(即检测手段)不同,会造成同样的产品得到不同的技术指标值。比如,鞋底的粘合强度,采用拉伸检测方法与剥离检测方法会有很大的差别,即便采用同样的剥离检测方法,如果剥离刀口速度不同也会产生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甚至是成倍的。所以,为便于统一与比对,减少事后纷争,准确地反映其性能特征,产品标准对每项技术指标规定了检测方法与程序。也就是说,不管什么单位或部门,在判定样品合格与否时都必须严格遵照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与程序执行,以保证得到的结果不会产生异议。在判定样品是否合格的检测方法与程序上,生产企业与监管部门都应按照相同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2 生产企业与监管部门采纳产品标准的不同点

产品标准的判定规则、包装贮存等作为指导生产企业如何控制产品质量水平的标准,是专门为生产企业服务的。监管部门往往不能按照产品标准中的这类规定对核查总体进行监督抽查判定,否则会犯刻舟求剑的错误。一般而言,产品标准是采用统计筛选的原理来控制生产企业出厂产品的质量水平,监管部门是应用小概率事件原理去寻找不合格监督总体。换言之,判定规则的原理不同,自然其方法应该不同(即抽查方案与程序不同),如果相同,其判定结果肯定有误。

某产品标准规定,对出厂的每批产品按照出厂批量的不同,抽取不同的样品量进行检测,以此来判定该批产品是否可以出厂,从而确保产品出厂的合格品率。如:某产品标准要求接收质量限AQL为2.5,其判定规则规定:批量小于50,抽查方案为(5;0,1);批量在51~150,抽查方案为(20;1,2);批量在151~280,抽查方案为(32;2,3);批量在281~500,抽查方案为(50;3,4);批量在501~1200,抽查方案为(80;5,6);以此类推。如果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那么出厂产品的合格品率保证≥97.5%即可。然而,在监督抽查中如果遇到核查总体的数量(即基数)为1000,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要抽取样品80,由于监督抽查不可能检验这么多样品,结果采用了(5;0)抽查方案【注:产品标准有(5;0,1)抽查方案,实际中很多监管部门就是这样执行的】。但根据国家监督抽查标准的规定[2],此时的监督抽查是以99%的合格品率对核查总体进行考核,这显然不合理。

又比如,产品标准在包装贮存中规定:产品外包装物应干燥、完整、清洁;贮存环境的相对湿度小于80%;底层箱子距地面在200mm以上。在监督抽查中,如果发现该生产企业的贮存条件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即外包装不完整、或不清洁、或相对湿度为90%、或箱子直接放在地面上等,就能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吗?显然不行。换言之,产品标准的判定规则、包装贮存等规定,是不能直接作为监管部门考核产品合格与否的指标,它只是用于指导生产企业如何管理产品、确保产品合格。

3 充分认识产品标准的功能与作用

认清产品标准的特点,分清产品标准内在的规定与意义,是正确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前提。监管部门不能擅自超越产品标准的要求、提高技术指标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比如,产品标准中判定规则规定产品接收质量限AQL为2.5,监管部门应按照接收质量限为2.5的要求来设置监督抽查方案,即采用(2;0)抽查方案进行监督[2],不能抄录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查方案,原则上不能采用高于产品标准规定接收质量限的(5;0)抽查方案。除非在监督抽查前已告知被监督者本次监督质量水平是高于产品标准的要求,否则,既违反了产品标准的规定,又是“有意”为难生产企业,很可能使原本已达到产品标准的合格批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

4 结语

整体而言,生产企业与监管部门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时,必须正确把握产品标准的内涵与意义,充分发挥产品标准的作用:生产企业应该全面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监管部门应根据自身的性质与要求对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取舍,不能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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