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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研究的再思考:从经济政治到社会文化

2022-05-22满永

红广角 2022年2期
关键词:土地改革政治动员社会文化

满永

【摘 要】20世纪中国革命中的土地改革,从经济、政治与文化三个方面深刻影响了当代中国的乡村社会。不过相较于社会文化影响的持续,土地改革的经济政治影响都具有一定的时空限度。经济上,土地改革确立的生产秩序因与革命政治理念的相悖被提前终止。政治上,土地改革建构的以农会为中心的权力网络,延续了传统乡村的自治状态。在经济与政治上,土地改革实现的是资源转换而非制度重建。相较而言,在社会文化上,土地改革经由阶级划分建构起来的个体身份政治化,为后来的制度变革提供了心理基础。因之,土地改革更为持续的影响,是在建构政治化社会分类体系的基础上重塑了乡村的社会文化。

【关键词】土地改革;生产发展;政治动员;社会文化

【中图分类号】K27;D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6644(2022)02-0089-14

20世纪的中国革命,被毛泽东称其为“农民革命”。1927年中共革命重心转向农村之后,土地问题就成为其主要关切。其间虽因政治形势多变,中共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具体方式在不断调整,但以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的诉求基本未变。中共主导的土地改革,主要着眼于农民在经济和政治上的翻身,这点自其早期关注农民问题伊始就非常明确。如在1925年2月,中共中央就强调,开展农民斗争要从经济和政治两方面入手。此后中共主导的历次土地改革,基本遵循了这样的双重目标诉求。因之,学界在讨论土地改革的历史影响时,多从经济和政治层面展开,并有了“经济”的土地改革和“政治”的土地改革之说。

毋庸讳言,土地改革对当代中国农村经济政治的发展确有深远影响。不过学界近年来的研究也发现,既往对土改经济政治效应的分析,仍有可讨论之处。如有研究认为,土改对农村原有生产要素的冲击,滞缓了土改后的农业生产发展。不仅如此,土改对农民财富观念以及农民心态的影响,也表明它并非是纯粹的经济政治变革,还有深刻的社会文化意义。然而相较于学界对“经济”土改和“政治”土改的关注,土改在社会文化层面造成的影响,迄今较少系统的分析。“社会文化”土改的缺失,也是中共革命史整体研究状况的反映。有学者认为,多年来的中共党史研究都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革命的“意识形态特质”,以致中共在革命过程中造就的独特政治文化,很少进入学界视野,而这种政治文化对革命的影响“绝对不可小觑”。土改研究亦是如此。从现有的讨论看,土改因在多个方面重塑了农民的社会认知,其在社会文化层面的影响丝毫不弱于经济政治,甚至更为持久。鉴于此,本文拟在检讨既往土改研究的基础上,尝试探讨从社会文化维度拓展土改研究的可能与必要。要说明的是,本文无意否定既往研究所强调的土改的经济政治意义,仅意在揭示土改于经济政治之外产生的社会文化影响同样值得关注,进而为拓宽土改史研究的视野略尽绵力。

一、“经济”的土改及其限度

在既往的土改史研究中,经济效应的问题很早就受到了关注。学界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土地制度变革、农业生产发展和财政税收三个方面。

关于土地制度的变革,多数研究认为,土改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以“耕者有其田”的方式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具有较强的革命意义。考虑到土改确实改变了乡村原有的地权结构,这样的认识不无道理。不过在讨论土改与土地制度变革的关系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实现“耕者有其田”并非中共自始就有的土地政策诉求;二是中共推动的土地改革虽然重塑了乡村地权结构,却并未改变土地私有的基本属性。这两点,在既往的土改经济效应研究中,是较少被注意的。

实现“耕者有其田”多被视为中共推动土改的主要诉求。但事实上中共在关注土地问题之初,并未将“耕者有其田”考虑在内,当时的诉求是土地国有,并视其为消灭“封建遗迹的最坚决最彻底的方法”。中共在其领导的苏区土地斗争中,也践行过土地国有的政策。不过受共产国际以及现实斗争条件的影响,中共的土地国有政策并未坚持太久。从1931年承认土地私有开始,此后中共推动的历次土改,都以尊重农民土地所有权为基本制度基础。

1950年的新区土改,同样保留了土地私有制。当年6月政务院颁布的土改法规定,土改后的农村“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也即实际上的私有制。因此,刘少奇在向政协会议报告土改的理由时,虽然强调了土地占有的不合理,但并未将其归因于土地私有制。当然,从刘少奇的报告看,此时中共推动土地改革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为了救济穷苦农民”,更有发展农业生产的考虑。而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无论政治动员还是生产发展,土地私有都更具优势。

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确立,意味着执政后的中共延续了原有的土地私有政策。不过从早年中共革命者对土地国有的追求来看,他们意识到了传统中国的土地制度虽可称为“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但其最根本的特征还是“私有”。因此,早年的革命者反复强调,不废除土地私有制,就很难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土改结束后农村出现的社会分化,在印证上述判断的同时,也表明土地私有制的延续确实很难改变渐趋集中的地权变动轨迹。

私有土地制度的延續,使土地改革没能改变既往农村的家户经营模式。土改结束不久,农村常见的土地买卖、租赁和雇工经营等现象就再次出现。在较早结束土改的东北地区,1950年之前就有少量农民因为缺乏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或是疾病灾害等原因,开始出卖或出租土地。1948年和1949年,山西武乡县也有6个村合计139户出卖了土地。无论出于主动或者被动的因素,土地买卖的结果都是地权的再次集中。与此相应,那些被迫出卖土地者则只能选择出卖劳动力,雇工经营随即又出现。在1951年的黑龙江省,就有不少地方开始出现了雇工经营现象。由于雇工与否是土改阶级划分中富农与中农的主要区分标准之一,因此可以认为这种经营方式在土改结束后的重现,意味着保留了私有土地制度的土改无力改变既往农村发展的历史逻辑。

相较土地制度的变革,土地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历来都是土改经济史研究的重点。20世纪80年代,就有研究者强调土改是“社会生产的推进器”,也有研究者力主将“土改史写成经济史”。总体而言,这些学者认为土改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大提高”。近年来一些围绕土改后农村借贷关系变化、新中农崛起和新富农产生及其经营方式的研究,都直接或间接揭示了土改给农村生产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

尽管既往学界对土改与农村生产发展的认识,近年来逐渐受到挑战。但由新老区农村土改后的调查来看,土改后的生产发展还是普遍的。如东北局的调查显示,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在土改后多有改善,并具体反映在车马的大量增加和余粮的相应增多上。华北地区新老区农村的生产水平在土改后也有明显提高,其中老区达到战前的83%,新区达到战前的60%~70%。类似变化也出现在了较晚开始土改的湖北、湖南两省。湖北省12个受调查乡中,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都有显著提高,土改后的新中农更因生活改善而成为政治的核心人物。湖南在湖区、山区和丘陵区9个乡的调查发现,各种类型地区土改后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都有改善,其中1953年的人均年收入已较1952年增加了6.55%,湖区和山区的增幅更分别达到9.38%和12.27%。

由上可知,既往学界对土改与农村生产发展的讨论,有其事实依据。但要指出的是,作为客观后果出现的生产发展,与土改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因为农村社会形势的稳定,本来就有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正如有研究者指出,中共虽然在土改斗争中强调了“翻身生产”的逻辑,但农民由“翻身”到“生产”的转换,并非是一个逻辑自洽的过程。这说明既往的土改经济史研究,可能过高估计了土改对农村生产发展的影响。

事实上,无论土改对农村生产发展的影响是积极或是消极,都不能单纯依靠土改后的农村生产情形作判断,因为这样会忽略生产发展中的非土改因素。要讨论土改和生产之间的关系,除作为结果的生产表现之外,还要关注如下两个问题:一是土改后的农村生产发展是否存在瓶颈?二是这种生产发展是否符合土地改革的政策预期?

有关土改后的生产发展瓶颈,前述各种农村调查都有触及。这些调查在强调土改后的农村生产发展之时,都指出经济改善后的农民因为对农村发展方向存在困惑,产生了消极生产情绪。如东北经济上升比较快的农民,就普遍苦恼“发了财有啥用”而生产消极,认为够吃够喝就行了。华北地区的富裕中农也因为不知道“继续发展往哪里去”而不再有向上发展的动力。湖南省9个调查乡的上中农也不愿将增加的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江西农村的新老富农,同样产生了“得过且过”的思想。表面上看,农民的生产困惑主要源于农村的方向未明,实则是对“再土改”的忧虑。这说明土改以阶级斗争方式对农村财富的再分配,的确影响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仅此而论,土改对农村生产的发展即使有所推动,亦有其限度。

关于土地改革的政策预期,按照刘少奇所述土改的“基本理由和目的”就是推动生产发展,生产发展自然在其政策预期之内。但不容忽视的是,土地私有制的保留又使中共在面对土改后的农村生产发展时出现了矛盾心态。在刘少奇的逻辑中,土改后的生产发展虽然造成了新的经济分化,但整体上还是符合土改的政策预期的。因此,东北局和山西省委为了应对经济分化而突破土改确立的经济秩序的想法,才会遭到刘少奇的反对。不过刘少奇显然忽略了一点,即土地改革不仅仅是或者主要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经济变革,也是社会政治革命。土改确立的生产秩序虽然推动了生产发展,也符合土改的经济诉求,但是新的社会分化的出现使其背离了中共革命的政治期许。正源于此,刘少奇的认识很快为毛泽东所否定。

在毛泽东看来,以合作社的方式去动摇土改确立的生产秩序(私有基础),不仅可行而且必要。 1951年12月,毛泽东在审阅《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时,就强调“片面地提出‘发家致富’的口号,是错误的”。毛泽东对“发家致富”的批评,既扭转了土改着眼于生产发展的目标诉求,也改变了土改后的农村发展方向。就此而论,中共虽然不断强调过土改的经济发展目标,但在土地私有的制度前提下,土改后的生产发展并不符合中共推动土改的政治期许。因为在中共主导的土地改革实践中,无论是土地出租抑或是雇工经营,都是典型的剥削行为。而废除剥削,正是中共推动土地改革的政治意义所在。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土地私有制的保留,使土地改革的经济诉求和政治期许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最终的结果是经济让位于政治。

土地改革与财政税收的关系,是近年来开始为学界关注的问题。关于此问题的讨论,大体有两种思路:一是认为土地改革颠覆了传统的赋税征收方式,使中共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资源汲取能力的实质性突破;二是认为中共推动土改的诉求之一就是解决财政困难,并据此提出了“财政土改”的说法。虽然这种提法遭到了质疑,但毋庸讳言,无论在战时还是战后,中共关注农民土地问题的着眼点除了政治动员,最大程度汲取物质资源确是其重要考虑。不过,这是否意味着中共领导的土地改革就是为了舒缓财政困难,仍有继续讨论的空间。

综上所论,无论从土地制度的变革,还是生产发展和财政税收的角度看,既往学界的土改经济史研究,都有继续讨论的空间。换言之,土地改革的经济意义虽不可低估,但前述三个方面的檢讨显示,土改的经济后果亦不可高估。因为无论在制度变革、生产发展还是财政税收上,土地改革的影响都有其限度。仅就土地制度的变革看,土地改革实际上只是地权分配的调整,并未触动私有土地制度本身。正因此,土改后的农村生产虽有发展,但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发展,依循的恰是土改所反对的逻辑,这显然不符合中共开展土地改革的政治期许。因此,“经济”的土改实有其限度,一旦这种限度超出政治许可的范畴,对土改确立的生产秩序的再调整便不可避免。1951年启动的互助合作,就是对土改确立的经济秩序的突破。

二、“政治”的土改及其限度

既往学界有关土改政治史的讨论,大多集中在政治动员和乡村权力重构两个方面。这也是中共开展农村革命的核心关切。早在1925年1月,中共四大通过的农民运动决议案就指出,中国革命的成功必须尽可能系统地“鼓动并组织各地农民逐渐从事经济的和政治的斗争”,并随时随地启发他们的阶级觉悟。毛泽东在1926年9月曾强调,乡村农民“一起来便碰着那土豪劣绅大地主几千年来持以压榨农民的政权(这个地主政权即军阀政权的真正基础),非推翻这个压榨的政权,便不能有农民的地位”。在彼时的毛泽东看来,政权斗争就是农民运动的主要诉求。

毛泽东虽然将政权斗争视为农民运动的主要诉求,但在革命战争的条件下,没有农民的支持与参与,政权重构显然难以实现。因此,如果说政权重构是中共开展农村革命的政治目标,那革命动员就是实现此目标的政治手段。换言之,农村革命的出发点必是先实现有效的政治动员。中共的土地斗争策略也因之不断调整,如1927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确立的土地国有政策,就是为了扩大政治动员范围不得不在后来的实践中调整为私有。因为中国乡村的土地并非全属地主所有,北方各省农村的中心人物就都是自耕农。在此情景下,土地国有势必要同步没收属于自耕农的土地,从而影响他们参与革命的积极性。

土地政策随政治动员需要而调整,既说明了政治动员本身的重要性,也表明了土地和政治动员之间的密切关联。正因此,既往的土改政治史研究,首先便注意到了其所达到的政治动员功效。如有研究者认为,中共反复开展土改的目的之一,就是提升农民的政治热情,激发他们参加革命的积极性。当然,相較普遍意义上的讨论,近年来学界有关中共革命动员技术的分析更突显了土改的政治性。如有研究者认为,作为土改重要权力技术之一的“诉苦”,既是中共形塑农民国家观念的中介机制,也是其塑造农民政治认同的心理机制。

美国学者斯考切波认为,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典型的“大众动员型政党”,因为政治动员在中共革命中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不过具体到土地改革与政治动员之间的关系,上述分析仍然有可讨论的空间。如土地改革和政治动员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中共借由各式动员技术塑造的农民国家观念抑或政治认同,是否具有持久效应?既往研究多如中共自身的认识一样,强调了因土改而在经济上获利的农民都有参与革命的积极性。但有学者在华北地区的研究发现,农民会考虑参军的潜在损失,更加强调“报”的公平性,他们不会因为土改分地就轻易参加革命而陷自己于战争的危险境地。

土改与政治认同塑造的研究也有类似问题。既往研究强调“诉苦”在农民政治认同塑造中的重要性,是因为他们认为“翻身”后的农民会因感恩而强化认同,这是他们支持并参与革命的心理基础。不过也有研究者认为,农民诉苦动员中表达的认同式话语,并非全是阶级化社会苦难模版的再现,而是接受、利用、改造、规避、沉默甚至抵制的多重选择。其结果,就是经由诉苦建构起来的政治认同只能显效一时,很难长久持续。

土改建构起来的政治认同的难以持续,确为之后的乡村社会发展进程所证实。土改结束不久,作为土改“翻身”主要群体的新中农,就对中共倡议的“组织起来”兴趣不大,觉得“这个国家好,就是组织起来不好”,更认为参加互助,是为了“拉帮”穷人。这说明,即使在那些较早经受革命洗礼的地区,农民的政治认同仍然受制于他们的现实利益考量,土改诉苦建构起来的政治认同不会自然延续到接下来的合作化运动中。

如前所论,政治动员虽在革命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但这只是实现革命目标的政治手段。相比之下,乡村政权的颠覆与重建更具目标意义。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政权问题就被反复强调。如1927年6月的中央通告指出,土地革命最必要的就是农民政权的斗争;同年7月,中共中央又明确,政权争斗的实质就是建设农会政权。正因如此,在已经开展过“静悄悄革命”的华北地区,还是开展了以“乡村统治阶级”为目标的土改运动。概因中共推动的土地改革,并不局限于土地问题,更着眼于乡村政权的改造,也即“土改当然要分配土地,但又不是单纯地分配土地,还要着眼于根本改变农村社会结构、政治结构,亦即不仅要夺取国家政权,而且还要改造基层政权,要建立起一种有利于国家向现代化发展的新的、民主的、自由的社会关系”。

土改运动中的乡村权力重组,是近年来土改政治史研究的焦点。有不少研究者认为,土地改革不仅有“改天换地”之效,更使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社会。简言之,就是土改成功重建了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网络,抑或说中共借助土改实现了乡村权力关系的重构。

如果以乡村“统治阶级”的受打击情况来衡量乡村权力关系的重组,上述讨论确有其道理。因为在土改前的反霸以及和土改同时进行的镇反运动中,旧有乡村的“统治阶级”大多遭到了政治打击。但若从乡村权力结构变动的视角看,无论是破旧还是立新,土改对乡村权力网络的冲击都还有讨论的空间。因为按照费孝通所述,中国乡村实际上是一种带有自治色彩的“长老统治”。虽然近年来也有研究者强调,传统认识中的“皇权不下县”之说自清代开始有所变化,但整体而言,土改前的乡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确实是有隔阂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土地改革虽然将乡村社会纳入了政党政治的轨道,但在乡村权力关系的重塑上仍有其限度。

土改在重塑乡村权力关系上的限度,主要体现在破旧和立新两个方面。在破旧上,中共以农会为主体建构的乡村政权,在组织形式上保留了传统乡村的自治形态。因为1950年的土改法明确指出,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是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时任中共陕西省委书记的马明方在《关于陕西省土地改革和一般工作任务的报告》(1950年8月23日)中指出,作为中共政党权力象征的土改工作队,要接受农民协会的领导。而在政务院的规定中,农民协会属于自治性的群众组织。这意味着,以农会为主体确立的新型乡村权力结构体系,并未改变传统乡村的自治状态。因此在制度层面,土改对乡村政治权力关系的影响,亦如其在经济方面的影响一样,延续多于断裂。

政治土改研究在强调土改对乡村权力关系重构的影响时,一个最基本的判断是土改使中共实现了政党权力的乡村化。这样的判断如果是基于政治运动的操作抑或政治话语的塑造,的确没有问题。但若如有的研究所指,土改“实现了国家政权和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基层化”,就与事实不符了。诚然,政治运动操作抑或政治话语塑造虽然对政党权力的乡村化有着重要影响,但判断政党权力乡村化与否的基本指标,主要还是其政党组织的基层化程度。

政党“组织基层化”的前提,应该是基层党员队伍的扩大和党组织的普遍建立。事实上,中共基于无产阶级政党性质的考量,土改前后对在农村发展党员和建立党组织的态度颇为犹疑。如在新区土改未展开之时,中共中央就明确指出“农民党员的发展”要受到“限制”。“限制”农村建党的政策,的确抑制了农村党员及党组织的发展。以安徽省为例,土改全面展开的1951年和1952年,全省农民党员人数不升反降。1952年土改结束时,农民党员人数为59860人,比1950年的63825人减少了3965人。这种结果虽有同期开展的整党运动的影响,但中共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缓慢仍是显见的。因此可以认定,土地改革并未带来中共政党组织的基层化。

从20世纪50年代的较长历史时期来看,中共重构乡村权力关系的基本趋势和表征,确是政党组织的基层化。但此目标的实现并非在土改时期,而是在随后开展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从中共中央的层面来看,中共农村建党政策的调整始于土改接近完成的1952年5月。按照中组部的规划,农村需在此后一年内发展党员100万名。1953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全面启动后,农村建党政策的变化更为显著。如1954年底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工作会议,就要求三年内在农村发展党员200万至300万人。中央的政策调整,明显反映在了地方的建党实绩中。

由上表可见,在土地改革展开的1951年,受整党影响,安徽省的农村党员人数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在大幅下降。至土改结束时的1952年和土改结束后的1953年,农村党员人数虽有少量增加,但都没有超过1950年的数量。这说明,土改并未促成中共政党组织基层化的实现。反之,在合作化运动全面展開的1954年,农村党员人数开始有了显著增加,1955年合作化高潮和1956年合作化结束时,农村党员人数更是大幅增加,其中1955年和1956年的年度增幅甚至超过了合作化运动前的年度党员总数。与党员人数增减相应的是基层党组织数量的变化。1951年,安徽全省农林水牧系统共有党支部4584个,1956年增至12431个。从表中的党员变动情况看,新增的近8000个党支部,多数应该都在农村。因此,从安徽省的情况看,在组织形式上,土改对中共政党权力乡村化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如果将中共政党组织基层化视为其重构乡村权力关系的重要表征,那么真正实现这一过程的是农业合作化而非土地改革。至少在主观意愿上,中共在土改之时尚无以政党组织重构乡村权力关系的想法。

概言之,政治土改亦如前述的经济土改,对乡村社会的影响也有其限度。这点无论是在政治动员效果的难以持续,还是乡村权力关系重塑的有限性上,都可以体现出来。在制度层面,作为土改时期乡村权力主体的农民协会,由于其本质上仍是自治机构,因此未能改变传统乡村的自治状态。作为政党权力乡村化载体的中共基层组织,也未在土改中普遍建立。因此,与其说土改重构了乡村权力关系,不如说是为此后的乡村权力关系重构创造了条件。当然,这种条件不是制度层面的,而是土改塑造的政治文化,为此后的乡村变革提供了社会心理基础。这一点,无论在经济层面还是政治层面,莫不如是。因此,如果要全面理解土改对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深远影响,以及土改之后的乡村社会变革何以可能,从社会文化层面重新思考土改尤为必要。

三、社会文化视野中的土改

中共早期在关注农民土地问题时,多强调了经济与政治的面向,由此也使既往的土改史研究大多聚焦于经济与政治层面,但这并非意味着土地改革在社会文化方面没有影响。事实上,作为一个极具意识形态色彩的政党,中共领导的革命在引发经济政治变革的同时,也会对社会文化乃至人们的心灵世界造成极大冲击。以土改为例,中共经由诉苦所要实现的革命教化,就有促使农民“翻心”的诉求。如果可以将革命背景下的心灵之变归入社会文化的范畴,那么土改在社会文化层面的影响无疑值得讨论。

对于土改造成的社会文化影响,既往研究已有所关注,并尤为集中于土改前后的乡村社会心态变化上。不过这些讨论多是从属于经济史的分析,焦点是农民的财富观念以及生产情绪的变动。如有研究者认为,土改不仅使农民传统的复仇和绝对平均主义心态得以延续和放大,也使农民产生了不敢生产和惧怕冒尖的心态,农村原有的“勤劳致富”观念也被“贫穷光荣”和“越穷越革命”取而代之。这些心态变化,在乡村干部身上同样有所体现。当然,也有研究者强调,土改对农民以及乡村干部心态的影响并非全是消极的,土改后的生产发展,与土改造就的农民“发家求富”心态有关。无论是消极抑或积极,既往学界对土改社会文化影响的分析,大多围绕农民的生产态度来展开。这样的分析确有依据,就目前的可见材料来看,土改对农民心态造成的最直接影响就是生产态度的变化。土改结束后的多地调查显示,经历土改后的农民在生产上呈现出矛盾心态。一方面,他们因为土改时期的经历,担心生产发展后会被戴上落后的帽子;另一方面,内心深处又有着发家致富的倾向,结果在生产上只能“忽冷忽热”,抑或认为“发财是可以的,但不应发大财”。

从土改运动的社会波及面来看,其对社会文化的影响虽然较为明显地反映在农民生产情绪的变化上,但应不仅于此。因为寥寥数年的土地改革,早已越出历史事件的概念,既改变了农民的生活,也改变了他们自身。而既往研究在聚焦农民生产心态变化之时,并未深究这样的变化何以出现。很显然,农民的顾虑不是对生产抑或财富本身的担忧,而是对附着于其上的政治意义有所顾忌。或者可以说,土改结束之后的农民生产心态之变,虽然是在土改的整体背景下形成的,但真正产生影响的实是土改中的阶级划分及其特殊的实践方式。

1950年开始的新区土改,虽然是在中共已经掌握全国政权背景下展开的,但仍然延续了革命时期的运动化方式。在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区土改中,中共虽进行过和平土改的尝试,并未付诸实践,甚至部分地方还出现过近乎失控的“过激化”问题。为此,新区土改专门设置了人民法庭来保障土改的秩序化,刘少奇就期待有了法令和法庭保障的土改能够有秩序有步骤地得以完成。

刘少奇的期待在各地的土改实践中并未完全实现,之所以如此,概因新区土改虽然组建了人民法庭并颁布了详尽的阶级划分文件,但政策规范中的阶级划分与中国乡村的社会现实仍是背离的,以致实践中的阶级划分很难按照政策规范来进行。于是在土改实践中,作为关键步骤的阶级划分,不仅引发了农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更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出现了不少错划现象,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提高成分。如在浙江海盐、永嘉以及杭县等地,小土地出租者被错划为地主、富农的现象就很严重;广东10个县15个乡的调查也显示,其他成分错划为地主的比例多达13%。

阶级成分错划以及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凸显了阶级划分在农民认知中的重要性。正因此,在各地的土改实践中才会发生农民因成分被错划而自杀的情形。在20世纪50年代的新区土改中,中原各省及广东等地有农民在得知被划为地主后绝望自尽。各地针对农民自杀进行的调查,多将此类问题的出现归因于政策执行的偏差,忽略了自杀行为揭示出的农民对阶级成分本身的忧虑。

农民对阶级成分变化的忧虑,首先是因为土改中阶级成分认定便意味着个人乃至整个家庭的命运之变。其次是这种附着在阶级成分上的命运之变并不会随着土改的结束而结束。比如在土改中被划为地主者,不仅要在土改进行时面临严酷的政治斗争,还要在土改结束后面临被管制的生活。如华东局就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各地都要对地主“厉行管制和劳动改造的工作”。地方出台的管制条例,更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皖西北的临泉县就规定,被管制户白天需要参加强制性劳动,夜间门上被贴上封条,封条如有移动,就要开会斗争。 不仅如此,被管制人员如要外出或来了亲朋都要报告,经过村干部批准后方可外出或接待客人。如此严苛的管制要求,说明农民对于阶级成分变动的忧虑并非杞人之忧。

土改的过程虽然较为激进,针对地主的管制亦相对严苛,但如果土改时明确的阶级身份能够相对固定,土改后的农民就会因为已经明确了阶级身份,不该再有前述之顾虑。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阶级划分与社会现实的背离,使得“地主”“阶级敌人”这样的概念成了象征性和道德性的概念而非物质性范畴。如此,土地改革中的阶级划分,就成了“象征资本”的生产过程,并在此后的政治运动中被不断再生产。以安徽省为例,1952年土改结束后进行的普选,就进行过成分补划。在各地的实践中,土改后反复进行的成分补划,亦如土改时期一样,大多有提高成分的问题。

政治运动中的成分补划,之所以反复出现提高成分的现象,皆因类似的政治行动,虽冠以成分“补划”之名,却多是出于政治斗争的现实需要,很少参考土改时的标准。虽然如此,政治运动中的成分补划,因为多会伴随较为明确的仪式化过程,身处其中之人尽管不能把握个体的命运之变,但仪式化过程还是会使他们对自己的身份转换有着清醒的认知。而在土改之后的乡村社会中,农民的身份变化并不局限于政治运动,日常生活中难以自觉的身份变化同样会随时发生,这样的变化更给人身如浮萍之感。

1950年6月新区土改启动后,政务院为了配合土改法的实施,曾将1933年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阶级分析文件删改后重新发布,为土改实践中的阶级划分提供指导。按照政务院的决定,农村阶级主要由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工人)5个群体组成,其中中农中又有富裕中农之说。另据刘少奇的报告,土地改革虽是激烈的政治斗争,但除被划为地主者外,其他成分的农民不会受到冲击,贫雇农更是依靠对象,中农也是要团结的群体。如果这样的成分格局在土改后得以维系,占乡村人口大多数并作为依靠和团结对象的贫雇农及中农,当不会有身份倾覆之虞。然而实际情形并非如此,因为他们当中不少人的身份很快就发生了变化。

1950年9月,在新区土改尚未全面展开之际,较早完成土改的东北地区,就已经为土改后的农民成分之变所困。在热河省委给东北局的一份报告中,一个新阶层——新富农破茧而出。所谓新富农,意即并非土改时期划定的富农,而是原为贫雇农,因土改后劳动发家带来的身份之变。在热河省委看来,这些人土改时期虽为依靠对象,但在发家致富后就不应该再保有原来的政治身份了,应从原来的依靠者调整为需要限制的新富农。因此,即便他们的发家致富彰显了勤劳能干的品质,但也不能被选为具有政治象征意义的劳动模范。热河省委的意见得到了东北局的肯定。中央给东北局的批复,虽然强调确系劳动发家者可以选为劳动模范,但批复对新富农称谓的认可,亦表明其对地方基于农民生产生活改善所作的成分重定并无异议。及至1952年中央转发陕西省委关于地主、富农不能参加互助组的意见时,则已经没有了新旧富农的界限。这并非意味着新富农不再存在,而是在新的形势下他们已被等同于旧富农,成了互助组的排斥对象。

热河省委及东北局有关新富农不能参选劳模的态度,说明即使原为依靠对象的贫雇农,一旦政治身份发生变化,日常生活中的政治际遇亦会随之而变。此类情形在作为团结对象的中农身上亦有体现。1954年山西省所作的农村调查,就将土改时期作为团结对象的中农划分出了新、老下中农和新、老上中农四个层次。调查认为,新晋的上、下中农即使原来曾经是贫雇农,身份的变化也让他们的思想更为复杂,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对互助合作的消极态度。与身份变化相伴随的是,在新的政治形势下,这些成分改变的贫雇农不再是依靠对象,而是成了需要说服教育者。

中央至地方对新旧富农的限制,虽然表明富农经济仍被保留,但在由上至下的政治认识中,富农在政治上的落后确凿无疑。正是因为有这样的认定,才会出现农民虽对富农之路心向往之却在行动上难以向前迈进的两难。因为经历过土改的他们知道,一旦身份有变就会成为政治上的“另类”,曾经的旧身份并不能成为他们的护身符。因此,土改后农民心态之变,虽然表面上反映的多是其生产情绪的波动,实际上却是他们对个体政治身份时时变化的忧虑。相较于土改时期的财产分配或是乡村权力体系的重塑,这种政治身份的变动更是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土改后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变以及乡村权力关系的重构之所以能够实现,正是得益于这样的社会状态。简言之,正是土改建构起来的个体身份政治化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不断调整,为此后的乡村变革提供了社会文化基础。

四、结语

中共对土地改革经济与政治双重诉求的强调,使既往的土改史研究大多聚焦于经济与政治的双重面向。本文的讨论发现,无论在经济还是政治层面,土地改革都有其限度。其中经济层面的限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土地制度的变动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在中共革命话语中,农村以及农民衰落的根由是地主土地所有制,但这些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认定遮蔽了一个基本事实,即传统中国的地权实质就是私有制。对此,早期的革命者并非毫无认识,并据此提出了土地国有的设想。

在革命动员的政治诉求下,土地国有虽然有助于彻底解决土地问题,但最终还是不得不被放弃。在此逻辑下,中共推行的土地改革虽然极大冲击了传统的地权结构,但作为传统结构制度基础的私有制被保留下来。因此,土改之后的农村很快就重回旧路,土地买卖与雇工经营先后出现。这样的结果显然有悖于中共推动土改的政治目标。因此,即使土改延续的私有制有助于生产发展,最终还是不得不让位于更符合政治要求的合作化。就此而论,中共推动的土地改革不仅没有改变传统中国的土地制度,而且土改逻辑下的生产发展也因同中共革命理念的相悖而被终止。所以说,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实际的生产发展层面,土地改革的经济限度都是极为明显的。

在革命年代,借助经济实现政治动员是中共关注土地问题的核心诉求。这也是近年来学界讨论政治土改的主要着力点。但现实是,中共经由土改实现的政治动员缺乏持久效应,从而使政治动员的效果大为减弱。此外,作为政治土改另一聚焦点的政权变动,事实上也没有既往研究讨论的那么剧烈。中共早期土地斗争中确立的政权目标是建立农会政权,这点在1950年新区土改中虽然未再坚持,但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农民协会仍然是土改的主要权力机关,即便是土改工作队,在政策规定中也要接受农会的领导。就此而论,土改虽然颠覆了传统的乡村权力关系,但以农会为中心的新权力体系本质上仍是自治性的,与乡村既往的“长老统治”并无本质区别。既往研究所强调的政党权力乡村化,事实上并非完成于土改时期。因为在中共建政之初的建党策略中,农村建党至少在土改之前并非重点。回顾1949年后中共乡村基层组织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是农业合作化而非土改加速了乡村建党进程。此即意味着,真正实现中共基层组织乡村化的并非土改,而是紧随而至的农业合作化。因此,无论就政治动员还是乡村权力关系嬗变的角度而论,土改的政治影响也是有限的。

如果可以将土改的经济与政治影响纳入基本的制度层面,经由上述讨论不难发现,有着激烈斗争过程的土地改革,实则延续了私有的土地制度和自治的乡村权力网络,其所带来的更多是乡村经济和政治资源在不同人群之间的转换。与土地改革的有限性相比,农业合作化以及与之相应的农村建党对乡村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更为根本。土地改革则为这种转变创造了社会文化基础,其核心就是个人身份的政治化。简而言之,土地改革创造了一套政治化的社会身份分类体系,并且一直处在动态调整之中。

土地改革的深远影响,在于建构了一种不确定的社会状态。这种不确定状态,在不自觉中催生了一种“自我施压”的社会心态。土改之后农民在生产上的矛盾,就是这种社会心态的反映。其所造成的社会后果正如英国学者希林所言,当人们的心理遭受冲击并因此出现各种“担心”后,控制便不再是“自外向内强力施加于人们,而是趋向自我施加”。就此而言,从社会文化的层面拓展土改史研究,不仅符合土改的实际历史进程,也有助于理解土改之后的乡村社会变革何以可能。

[作者系歷史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社会主义历史与文献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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