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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借贷利率上限规制的重构

2022-05-21秦康美王祺雨

金融理论探索 2022年3期
关键词:高利规制借贷

秦康美 王祺雨

摘   要:目前我国利率采取“双轨制”规制模式,民间借贷利率设置上限规制,金融借贷利率采用市场化模式。当前各类金融机构高利借贷现象普遍,不仅表现在借贷利率的高利率,还表现在利用逾期利率、罚息和各种费用等隐性利率来提高实际利率。目前对于我国金融机构是否可以高利借贷存在争议,导致司法裁判中存在“类案不同判”。无论从经济发展还是社会责任承担来看,高利放贷是全社会应该打击的对象。立法层面有必要对借贷利率规制模式进行调整。首先,应该将金融借贷利率纳入上限范围统一规制;其次,应该根据不同用途的贷款设置不同的上限利率,对于消费贷款利率采取更低一点的上限保护;最后,对于隐性利率构成范围进行区分,违约损害赔偿款项和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不应纳入利率范围予以规制。

关  键  词:金融借贷;高利借贷;一元规制;上限规制;范围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2517(2022)03-0071-10

DOI:10.16620/j.cnki.jrjy.2022.03.008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調整为“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4倍LPR”。与之相对的是金融借贷领域,利率实行市场化管理,将利率定价权交由金融机构不免存在高利借贷的隐患。我国对高利借贷的认定是从立法角度, 法律对利率上限进行规定,超过法定限度即认定为高利借贷[1]。而金融借贷缺乏法定利率上限标准,只能从司法裁判中探究高利借贷具体情况,讨论是否予以规制。

一、金融机构高利借贷实践透视

(一)金融机构高利借贷现象普遍

本文对法信网上最新公开的2021年全国各法院终审裁判案件进行了附条件的检索①,选择“争议焦点”标签,并输入“利息争议”和“利率争议”条件,同时案件标题输入“金融机构”,共筛选出128起金融利率争议案件, 其中有61起案件被法院认定为金融机构的高利贷。 对这61起案件分类整理情况分以下几点予以展示。

1.金融业高利借贷广泛存在于全国各地

对61起高利贷案件依据不同省份进行区分统计,结果如图1所示。

由图1可见,高利借贷案件遍及我国东中西部的不同省份,尤其是河南省、广东省与福建省,三个省的高利借贷案件占到全国一半左右。虽然由于筛选数量限制, 这61起案件并未涵盖到我国各省各地区,但足以说明金融业高利借贷现象在我国是较为普遍的,且并没有明显的地域指向性,经济较为发达的北京市、 浙江省与地处中西部的江西省、广西省所占比例均为3%。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金融活动更加频繁,金融纠纷案件也更多, 此外经济落后地区因疏于监管、 市场主体自身素质不高等原因易出现高利贷,但经过统计可知,不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较落后地区,高利借贷现象的发生概率并没有明显区别,不受经济政治等外在因素主导,就是借贷市场上客观存在的现象。

2.各类金融机构均存在高利借贷

根据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包括货币当局、监管当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又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批复广东高院,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为金融机构”。本文再次将61起案件进行统计,整理情况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不论是传统的银行,还是非存款类信托公司,以及新兴的消费金融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均存在高利借贷行为。其中银行占主导,主要是由于其贷款业务规模在整个金融机构范围内占主导地位,借贷业务量大,因此高利借贷行为发生概率较高。但正是由于其重要地位,面对的借贷消费者数量众多,高利借贷行为带来的危害就越严重,极易导致借贷市场不公平现象产生。

3.各类贷款均存在高利借贷

在银行类金融机构借贷中,借贷不仅包括专门的借贷,还包括以信用卡方式表现的借贷,专门借贷包括消费借贷和经营借贷,信用卡借贷包括信用卡透支性借贷和信用卡分期借贷。本文在此对借贷进行类型区分,分别以消费贷、经营贷、信用卡贷款和其他种类贷款作为区分条件对该61起案件统计如图3所示。

从图3数据可见,高利借贷涉及消费贷和经营贷及信用卡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消费贷的高利借贷比例高。由于国家近年来鼓励消费和实施普惠金融政策等,消费贷数量较多,但其高利贷比例也更大,在统计出的案件中超过半数,说明银行业开展的消费贷的高利借贷做法与国家鼓励消费政策不一致。

(二)金融机构借贷存在不合理隐性利率

在上述金融机构高利借贷案件统计中,高额利息不仅体现于借款本金利息,还见于本金利息之外加收诸如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等,其中费用包含咨询费、律师费等中介服务款项。该部分款额又被统称为隐性利率, 与本金利率存在区别,在实际中罚息和费用普遍见于信用卡、企业经营信贷中, 尤其是逾期利息与罚息数额一般较大,罚息甚至以复利计收,极易导致高额利率。隐性利息与本金利息相加,借款人负担的还款责任就会远远重于正常范围。

本文对128起案件梳理的有关高利借贷及隐性利率案件情况如图4所示。

由图4可知,在128起案件中,存在61起高利借贷案件,占比48%;在61起高利借贷案件中仅有3起案件法院认为不存在不当隐性利率, 其余58起案件法院均认为存在隐性利率,并且它们的存在变相加重了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三)金融高利借贷规制问题总结

在筛选的128起案件中,金融机构被认定为高利借贷的案件接近一半,其中涉及全国各地及各种类金融机构,不论是个人消费贷还是企业经营贷均存在高利借貸现象。金融机构借贷实行市场化利率,高利借贷看似合乎当前法律规定,但是否合乎立法原意以及是否符合金融机构的设立宗旨,金融借贷利率如何规制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立法应该对此予以重新检视及评估。

二、金融借贷利率规制实践与争议

(一)金融借贷利率规制的立法实践与争议

1.上限规制立法争议

在金融机构借贷领域,我国最早实行基准利率制度,金融借贷利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定价,受到严格管控。为了适应市场化改革的要求,金融借贷利率定价逐步出现放宽趋势[2]。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贷款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在银行类金融机构范围内实行利率自主定价, 此时金融借贷利率进入到半开放状态,基准利率制度与利率市场化并行。2013年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金融借贷利率定价完全放开,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设定统一上限,金融借贷利率正式进入利率市场化阶段。

在金融借贷利率不断市场化的同时,民间借贷利率呈现出相反趋势。在1991年前,我国并未出台明确规制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法律文件,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允许各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予以把控,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该四倍上限即是“4倍LPR”规则的来源,从此民间借贷利率进入法定上限规制的时代。2015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了新的“两线三区”①的上限标准, 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修改后将上限更改为“4倍LPR”,形成了如今的“4倍红线标准”。表1展示了二者的改革历程及关系。

我国最早实行的利率管制制度就是双轨制,只是与如今的双轨制不同,此时金融借贷利率受到基准利率严格管控,而民间借贷领域尚未出台利率上限规制文件。 随着1991年民间借贷4倍上限规定的出台,我国利率管制又转为单轨制,即两者都受到管制。到2013年,金融借贷利率完全放开,此时利率双轨制又重新形成,只是管制主体正好相反。

在双轨制环境下,立法对于金融借贷利率不设上限规制,但在司法适用领域却存在摇摆。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金融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于借款人要求金融借款合同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法院应予支持。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有关借款合同规则一章中提出“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但是又提出“金融借款中变相收取利息的,可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酌减”。有关金融借贷利率应该市场化还是实行规制,我国司法界与央行存在着呼应、修改和模糊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内容不能明确得出对于金融借贷利率是否应该规制。这样,行政立法与司法态度便存在冲突与争议。

2.上限规制范围争议

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03年《贷款通知》中就对逾期利息的罚息做了专门规定,即在贷款本金利息的基础上加收30%~50%, 实质上对本金利率和非本金利率做了区分,且未对逾期利息和费用进行干预。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金融意见》中规定贷款人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予以调减。在效力方面,《贷款通知》和《金融意见》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这样不同部门法之间对于非本金利率的处理态度便存在冲突。

(二)金融借贷利率规制的司法实践与争议

有学者认为, 法院在处理金融借贷纠纷时,缺少稳定的利率上限规制参考标准,这导致各法院在处理利率上限时存在不同的观点与结果[3],出现了法律依据不同导致的类案不同判问题。对此,本文对前文检索出的61起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研究。

1.上限是否规制争议

法院采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导致了规制态度的不同,这与前文提到的相关法律缺乏稳定性、条款不完善问题具有因果关联。为了进一步探究法院裁判观点差异,本文在此选取了几例案件予以展示(见表2)。

对于是否应当对金融机构贷款进行上限规制,这61起案件中11起案件的裁判法院持否定态度,其余均支持上限规制,与最高人民法院《金融意见》的态度吻合。在这持否定态度的11件案件中,以黎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为例,法院认为金融机构贷款不受利率上限规制,金融机构借贷利率应遵照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裁判依据是《贷款通知》的第二条第一款“除城乡信用社外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之规定,认为金融利率依据银行间自主形成的报价利率(即LPR)具有参考性,合同中以此约定贷款利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遵从约定利率。

而在李某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中,一二审法院均持金融利率上限应当规制的观点。法院认为,一是金融利率需要上限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在《金融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利率进行规制的审判态度;二是金融利率进行上限限制能够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促进融资。此案作为个人经营贷款,应当保证经营融资渠道的畅通,维护小微企业作为贷款消费者的权益,故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利率上限予以限制。

2.上限规制标准争议

在均认可对金融利率进行上限规制裁判的案件中,依然存在依据不同法律做出不同裁判的现象,对如何规制利率、采取何种上限标准有不同观点。以福建省两起信用卡贷款纠纷为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观桥支行与苏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中,虽然工商银行称该借贷性质属于金融借贷,不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对利率上限进行限制的规定,但法院认为金融借贷利率亦需要规制。同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江支行与黄某某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中⑥,法院认定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费用等项目合计利息高于年24%, 超出部分都应当予以调减。不同点在于, 两法院依据的法律和理念均不相同。在前一案件裁判中,法院参照《民间借贷规定》认定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年利率为高利贷,法院认为《民间借贷规定》是纠纷协调制度,金融利率纠纷不能适用该规定不等于金融借贷利率不能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金融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利率。而后一案件法院则引用了《金融意见》中的第二点作为认定信用卡高利贷的依据,认定本金、违约金及罚息等项目高于年24%的利率为“背离实际损失”的不合理利率,并进行了一并规制。

3.利率范围争议

针对借款利率是否包括违约赔偿和服务费用,是否应该统一纳入适用借贷利率的上限规定,本文也在筛选出的61起案件中选取了部分案例进行研究比较,发现法院之间存在争议。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大部分法院在进行裁判时对非本金利息部分与借贷利息作出了区分。目前有四种区分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利率不包括违约金,应该分别规制。以黎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为例,法院在认定罚息利率时援引《贷款通知》第三条规定对罚息率单独认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貸款中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法院认可金融机构借贷利率由双方自由约定,同时逾期利率、罚息根据借贷利率的水平决定,实际上对二者的认定与处理均做出了区分。

第二种模式是利率包括违约金,纳入上限一并规制。以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为例,法院明确“利息并未针对违约行为,而罚息、复利是针对的违约行为”。肯定了违约金与利率性质上的不同,因此对于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做出了区分认定,但根据《金融意见》的指引对借贷利息和违约金进行了一并规制。

第三种模式是利率不包括第三方服务费用,应该分别规制。以王某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闽江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为例,法院明确将律师费单独提出来予以认定,认为由于双方在借贷合同中事先约定了导致平安银行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因此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 判定借款人王某承担律师费。即便法院采用了《金融意见》一并规制的条款对本案的本金利率、逾期利率进行了上限24%调整,但依然对律师费用进行单独认定, 不纳入利率上限规制。

第四种模式是利率包括第三方服务费用,应该统一规制。以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牟万邦物流支行、 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为例,法院认为利率应该包括借贷利率,同时包括违约罚息、复利以及第三方律师费,应该参照适用《民间借贷规定》规定,统一适用4倍LPR上限规制。

(三)利率规制实践争议结论

目前有关息率规制实践争议主要表现在金融借贷利率是否应该受到上限规制,上限规制的标准是24%还是4倍LPR,利率范围是否包括违约金和第三方服务费用。目前立法上存在行政机关态度与司法态度的不统一, 即使是司法内部态度也存在不坚定、摇摆不定状态。立法上的不统一导致司法裁判上的不统一,带来了同案不同判,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金融借贷利率规制的立法重构

金融借贷是当前金融供给中很重要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金融借贷存在较多的高利借贷情形,立法需要重新检视对金融借贷利率放任的态度。

(一)建立单轨制的利率管理模式

利率市场化并非是对借贷利率的完全放任[4],借贷利率规制与利率市场化改革并不冲突。纵观域外利率市场化改革经验,美国、德国均经历了从严格的中央银行利率管制到利率自由化,再到利率的适度规制三个过程。美国在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之后,国家加强了对利率的管控,1933年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其中的Q条款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同时部分州政府也规定了贷款利率上限,进入了利率管制时代。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1980年银行法》废除了Q条例对存款利率的限制[5],1986年美国完全废除了Q条例, 利率市场化基本实现。不过,虽然美国完成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美国大部分州已经放松了对高利贷的法律限制,但仍然保持法定利率上限及一般高利贷禁止[6]。尤其是在最近的伊利诺伊州借贷利率上限法案改革中,州政府将车贷纳入规制范畴中,制定了36%的年利率上限①,规制甚至出现加强趋势。德国从1962年颁布调整利率管理制度的《信用制度法》,到1976年联邦银行通过废除利率限制的议案,结束了利率管制[7],利率市场化进程仅用了十余年。但是,这样的利率市场化并不等于借贷利率完全自由化。在20世纪70年代末与80年代初期,德国在借贷利率管理制度上进行了调整,从原先的无规制转变为相对的规制②。 法院需要依据借贷的类型以及客观情况判断利率是否合理,在认定利率不合理的情况下将进行调减。

我国普惠金融政策明确要求对小微企业、贫困人群等特殊群体提供可负担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③。但现实中小微企业经营面临多重困难,金融机构基于其较高的信用风险倾向于严格的资格审查,由此导致贷款成本上升,金融机构因此通过调高借贷利率将成本转嫁给中小企业[8]。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趋于放缓,国家鼓励投资与实体经济建设,要求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借贷利率上限进行规制的观点, 尤其是在2020年对《民间借贷规定》进行修订时,明确表示规制利率上限将有助于推动市场主体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融资①。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末,金融机构融资规模存量已达到314.13万亿元, 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61%②。可见金融借贷是社会融资最重要的渠道之一,其对实体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降低中小企业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不能单独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和范围进行规制,还要规范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将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均纳入规制制度内,改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二)区别设置借贷利率上限

单轨制下利率上限标准并非是“一刀切”式的完全限制,立法应当针对不同借款主体向金融机构筹借资金的用途(此处主要指消费贷与商业贷),设定不同的利率上限标准,同时司法实务中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案调整。 依据美国利率管理的经验,借款人为公司或大额贷款时,对高利借贷进行豁免,而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消费贷款需要受到利率上限约束[6]。在利率市场化大环境下,美国区分贷款类型与借款人的性质进行了附条件的上限管制。在认定高利借贷方面,德国同样采取区分贷款类型的相对上限标准的制度,对消费贷利率进行严格规制,根据传统借贷经验,年利率超过30%通常即被认为满足了高利贷的客观要件[9]。此外还注重关注贷款消费者中的贫困客户,个人贷款中维护弱势消费者的权益。

对于以消费贷为主的个人贷款,由于借款主体在性质上天然地具有民间借贷主体的某些性质,即其不属于金融机构[10],且贷款用途主要是生活消费与住房贷款,不参与经营性活动,该贷款数额一般较小,风险较低,不需要加收高额利息以担保金融借贷风险, 因此应当对个人消费贷设定统一上限。此外,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于金融机构贷款活动的消费者而言,自然人相对于银行处于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在面对不合理借贷合同条款时维权难度大,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更大。因此金融机构借贷中应该考虑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银行设定不公平利率侵害贷款人权利,同时这也不失为一种规范信贷市场与提升金融机构信用的良好手段。

在上限标准方面,个人消费贷款宜设定与民间借贷相当的“4倍LPR”利率上限。目前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4倍LPR对于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亦有适用性。LPR本身具有金融与市场属性[11],它由各银行间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平均折算所形成,是由各银行发挥利率定价自主权形成的,因此作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参考标准是较为客观的。将金融机构借贷利率纳入4倍LPR上限管制之下,一方面尊重了金融机构自主权,且作为一项平均值, 使用LPR利率定价标准具有行业参考性, 另一方面又能为法院提供稳定的裁判标准, 有效避免金融机构设定不公平利率的个别现象。因此,为个人消费贷款设定4倍LPR作为利率上限标准能较好平衡利率市场化与借贷市场公平二者的关系。

而经营性贷款主要是企业或金融机构间进行资金拆借,有较强的资本市场属性,根据德国经验,对于经营贷一般不设定硬性上限。与自然人相比企业资金规模大,承担风险能力更强。同时由于贷款用途为经营投资,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时会承担较大风险,因此利率定价偏高[12]。若采取与消费贷相同的规制标准,违背了平等理论下的风险与收益对等规则,加重金融机构贷款成本,造成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因此在企业经营性贷款范畴内不必要设定统一上限标准,遵循利率市场化定价规则,使金融机构具有更大的定价空间,但必要时法院需结合公平性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法院应查明金融机构是否具有通过加收本金利息之外的额外债务利息以变相收取高额回报之目的,以及是否尽到贷前审查之义务, 尤其是针对小微企业,为保护其融资权益,可以公平价格进行调整。

(三)规范利率构成范围制度

1.明确利率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而区别规制

包括逾期利息、罚息等在内的违约金与本金利息存在性质上的不同, 应当突出其自身独立之价值,充分发挥逾期还款对对方造成的利益损害的赔偿功能。根据借贷利率与违约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和法理基础,二者在同一借贷中可以并存[13],逾期利息的违约金属于违约损害补偿性赔偿部分,罚息则属于惩罚性赔偿部分,这两者都是基于违约而产生的责任后果,而违约对于非违约方的损失是不相同的,不应该统一规制。而利息应该是贷款方对于借贷资金使用权让渡所产生的收益,对于稳定的金融市场而言, 利息应该是稳定的和可預期的。立法应当考虑金融机构借贷利率规制范围的限缩,在原有的《金融意见》肯定上限规制的基础上,对一并规制的条款进行调整,将借贷利率适用范围限缩为仅针对本金利率适用。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应该交由法院进行裁判,法院需要以贷款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对于违约金数额进行适当调整。

2. 明确利率与第三方中介费用性质不同而区别规制

在筛选的案例中已有法院应当事人起诉要求,将律师费、咨询费等与贷款本金和利息关联不大的项目作为一项诉讼单独处理①。考虑到律师费、咨询费等服务费用与借贷本息之间的独立性,其多以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方式产生,不受金融借贷市场规律调控,应当根据借款本金数额、提供的具体服务情况及行业习惯按合理比例确定,在立法上应该排除在借贷利率上限规制范围之外。例如律师费,其属于为借贷双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推行法律专业服务契合我国当前法治社会构建精神,并且这一专业服务有明确的行业收费标准、行业监管机构,乱收费现象应该较少,因此,通过收取费用而变相提高借贷利率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与此类似,其他的服务费用,如果是合法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正常的服务收费,不能因为收取费用增加了融资成本而否定其收费正当性,这些机构专业服务也可能会增加借款人获取贷款的机会,提高获取贷款的效率等正向效能。立法要限制的费用应该是贷款方自身在提供贷款服务时为获取高收益,而巧立各种名目收取的费用,诸如贷款咨询费、贷款服务费、贷款提现费等各种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贷款人提供贷款服务时,本身就应该提供为完成贷款所需要的咨询、双方资料提供、合同说明、贷款发放、后续跟踪调查等各项义务,产生的费用当然应该由义务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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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tructuring of the Upper Limit of

China’s Financial Lending Interest Rate

Qin Kangmei, Wang Qiyu

(School of Law, Nanjing Audit University, Nanjing 211815, China)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s interest rate adopts a“dual-track system” regulatory model, the private lending interest rate is regulated by a ceiling, and the financial lending interest rate adopts a market-oriented model. The phenomenon of usurious lending in variou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s common, not only in the high interest rate of various types of lending interest rates, but also in the use of hidden interest rates such as overdue interest rates, penalty interest rates and various fees to increase revenue. At present, there is a controversy over whether China’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an borrow at high interest rates, resulting in different judgments in judicial adjudication cases. Wheth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usurious lending is the object that the whole society should crack down on.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it is necessary to adjust the regulatory model of borrowing interest rates. First of all, the financial lending interest rate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the upper limit. Secondly, different upper limit interest rates should be set for different types of loans for different purposes, and a lower upper limit can be set for consumer loan interest rates. Finally, for the scope of implicit interest rate composition, the amount of default damages and the fees paid to intermediaries should not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interest rates to be regulated.

Key words: financial lending; usurious lending; monorail regulation; ceiling regulation; scope regulation

(責任编辑:龙会芳;校对:李丹)

①本文选取案例均来自法信网,https://www.faxin.cn/,2022年1月6日访问。

①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线”即24%与36%,“三区”即低于24%、介于24%和36%之间、高于36%。

①黎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EB/OL].[2022-01-07].https://wenshu.faxin.cn/wenshu/page/detail.html?uniqid=2b3f4736-94da- a7df-c06b-ff4b79af07cb&date=20220200&backurl=https://www.

faxin.cn/.

②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EB/OL].[2022-01-07].https://wenshu.faxin.cn/wenshu/page/detail.html?uniqid=76236831-a06c-27d4-494d-8fcfb4884ba0&date=20220200&backurl=https://www.faxin.cn/.

③刘某与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EB/OL].[2022-01-07].https://wenshu.faxin.cn/wenshu/page/detail.html?uniqid=df524b80-4425-914a-44cb-72942d76 eb00&date=20220200&backurl=https://www.faxin.cn/.

④李某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EB/OL].[2022-01-07].https://wenshu.faxin.cn/wenshu/page/detail.html?uniqid=59ac736f-ceab-e650-d3c8-81bf054b683b&type=court_consider&date=20220200&bac kurl=https://www.faxin.cn/.

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观桥支行、苏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EB/OL].[2022-01-07].https://wenshu.faxin.cn/wenshu/page/detail.html?uniqid=fce83318-868f- 96f9-972b-60382540c7db&date=20220200&backurl=https://www.faxin.cn/.

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江支行、黄某某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EB/OL].[2022-01-07].https://wenshu.faxin.cn/wenshu/page/detail.html?uniqid=0fb72dee-7019

-f77a-441d-772116243c75&date=20220200&backurl=https://www.faxin.cn/.

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EB/OL].[2022-01-07].https://wenshu.faxin.cn/wenshu/page/detail.html?uniqid=f9a173ab-98b7-0f92-597f-

97e00f5bebb1&date=20220206&backurl=https://www.faxin.cn/.

②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EB/OL].[2022-01-07].https://wenshu.faxin.cn/wenshu/page/detail.html?uniqid=e09e17aa-ed19-59e3-8038-f9ef375451ac&date=20220206&backurl=https://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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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王某、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闽江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EB/OL].[2022-01-07].https://wenshu.faxin.cn/wenshu/page/detail.html?uniqid=e97ace7c-daea -3f4a-208b-f00c61e644ef&date=20220206&backurl=https://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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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江支行、黄某某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EB/OL].[2022-01-07].https://wenshu.faxin.cn/wenshu/page/detail.html?uniqid=b0525591-62f5-

f27c-50c5-bf5fed0cde6d&date=20220206&backurl=https://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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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潘某某、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EB/OL].[2022-01-07].https://wenshu.faxin.cn/wenshu/page/detail.html?uniqid=299d3403-1b20-ec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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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LAFOREST A.Illinois Rate Cap Law Apurs Lending Debate[EB/OL].(2021-05-10)[2022-01-17].https://www.autonews.com/finance-insurance/illinois-rate-cap-law-spurs-lending-debate.

②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Study on interest rate restrictions in the EU Final Report[EB/OL].[2022-01-17].https://op.europa.eu/en/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46a 336d0-18a0-4b46-8262-74f0e0f47eb3.

③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EB/OL].(2016-01-15).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1/15/content_10602.htm.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EB/OL].(2020-08-20)[2022-01-02].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49031.html.

②数据来源于2022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1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①冯某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EB/OL].[2022-01-07].https://wenshu.faxin.cn/wenshu/page/detail.html?uniqid=2b5fa75c-5fe5-c796-9e2b-65757ce0130c&date=20220200&backurl=https://www.faxin.cn/.

收稿日期:2022-03-08

基金项目:2021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共享金融担保机制研究”(2021SJZDA144);2021年度江苏省研究生创新实践计划项目(SJCX21_0875)

作者简介:秦康美,女,江苏仪征人,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王祺雨,女,四川南充人,研究方向为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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