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间组织参与村级治理机制及其有效性研究

2022-05-16李玉霞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民间组织

李玉霞

[摘  要] 随着国家治理理念转型及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推进,基层治理行政化逐渐强化。在村级治理中,伴随正式规则及制度输入、政绩性严格考核及行政化治理事务冗杂,村级组织尤其是村干部在村级治理实践中逐渐与农村发展要求、村民实际需求脱节,其治理无法有效对接乡村社会,在乡村社会内部留下了大量的治理缝隙。基于对鄂西A村民间组织的经验调查,分析其参与农村治理的实践机制,发现民间组织以事务治理为重点,以部分利益主体参与为起点,通过吸引社会精英获得资源的增持,并借由村庄的共同体价值取向动员一般群众,形成了社会治理的互动网,为村庄治理展开创造了良好的资源条件及群众基础。民间组织作为村庄治理有效中介,在具体事务治理中有效对接村庄社会,提供契合村民及村庄社会发展的有效服务,成为基层治理的有效补充,使村庄治理摆脱技术化、行政化窠臼,为村民自治提供发展空间,保证基层治理有序展开。

[关键词] 民间组织;基层治理行政化;事务治理;社会动员

[中图分类号] C91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479(2022)03-0089-08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农村基层治理中两方面的变化值得关注:一是国家涉农政策的变化,二是村级治理整体变迁。前者体现在,自国家广泛开展精准扶贫、项目下乡以来,大量惠农资源向农村涌入。这意味着国家以一种更为积极的姿态全面介入到农村社会建设和发展中,打破了以往农村社会自主建设和服务自主供给的状态。后者则体现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基层治理从村民自治向村级治理行政化转型,村庄事务增多、治理任务繁重、村干部职业化转型广泛发生。上述两重变化造成村庄治理的行政化困境,挤压了村庄自治空间,对以村级组织为基础的村庄治理有效性带来巨大挑战。在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背景下,思考村级治理与政府治理行政化的关系问题,探索基层自治激活机制新思路,对回应当前中国乡村社会转型期的秩序命题具有重要意义。

学界对村级治理行政化成因、困境及解决机制的研究主要从两个视角出发:一是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主要探讨导致村级治理行政化的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徐勇认为由于村级自治是国家行政推进部分治理权下放基层的治理模式,村级自治的成长发展空间、村庄自治能力的充分实现与政府权力下放充分相关。而从社会层面来看,合村并组、人口流动与熟人社会的消解,导致乡村内部治理资源流失,在半熟人社会的村庄中通过村庄传统权力运作实现村级自治变得困难,对此既需要国家正式治理资源的输入和填充,也需要向上寻求正式权力的帮助。可见,村级治理行政化是国家治理需求与村庄社会变迁在村庄这一治理场域中互动的产物。它造成村级自治组织被吸纳进正式行政科层体系及村庄治理资源的强政府依赖,不利于村庄自治活力的激发,也造成了对村庄民主政治的消解。在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下对村级治理行政化的解决路径主要是在村级自治与地方政府治理中打造“协商地带”,寻求新的治理主体参与基层治理。另一研究视角是制度主义视角,贺东航认为村庄治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两套组织逻辑:“坚持党和政府领导”与村民自治制度,这种国家权力和基层权力一强一弱的格局影响了村级治理的民主选举程序,“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远未实现,村庄治理中自治活力不足,群众参与不充分。学界提出的解决方案主要围绕制度建设进行治理行政化困境弥补,强调增强基层自治的民主协商能力的各项制度建设,保证村庄治理中领导权、行政权、自治权、经济权和参与权的有机整合,完善村民主体广泛参与村庄自治的渠道。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试图从村庄社会与制度建设两个方面来应对村级治理行政化问题。重点在于村民参与村庄治理的各项制度建设,以此激活村民参与基层自治的主体性与积极性。但对村级治理行政化的解决不能简单停留在村民主体激活层面而忽视组织建设,既缺乏对其作用机制的充分阐述,也忽视了村庄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及其作用机制的发挥。基于此,本文引入民间组织这一新治理主体,以村庄治理参与为切入点,结合笔者对鄂西A村民间组织的田野调查,探究民间组织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机制及其实践价值。

二、村级治理行政化及其治理缝隙

基层治理行政化尤其是村级治理行政化是我国治理实践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农业税取消后,国家不再向下汲取资源,开始自上而下的政府资源输入。为保证资源在村庄中的充分利用,政府对村级组织提出了严格化、规范化的要求。在改善村级治理资源利用状况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村级治理的控制力度。除资源输入以外,为保证基层治理能力强化,国家权力及制度也在不断深入乡村社会内部。尤其是在国家治理转型的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村庄建设任务和村级治理内容不断增多和转变,以村干部為主的村庄治理主体既要承接国家行政任务又要完成村庄常规性事务,难以应对各项治理任务。因此,政府一方面通过驻村机制对村干部群体进行村级治理指导与辅助,实现政府权力下沉;另一方面通过各项国家治理任务将村级组织队伍捆绑进行政队伍,促使村级组织向行政科层化、职业化转型。这些基层治理行政化转向在具体的村庄治理实践中造成了大量的治理缝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级队伍行政化与村庄群众分离

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村级治理是最基础的基层治理环节。而村级治理行政化是指“村级治理呈现出类似于韦伯意义上的科层化的景象”。在村庄治理环节中,国家通过资源、规则的输入及对村级组织的正式化建设,强化村级治理行政化,实现了村级组织科层化以及村干部职业化的转变。在A村治理实践中,首先实现了村干部向脱产干部的转变,其工资收入为政府转移支付资金而不是务工补贴。为了保证治理资源在村庄的合理利用,国家加强了对村干部工作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奖惩。其次,在严格规范的考核标准下,村干部工作内容趋向专业化、精细化,各村干部围绕重点工作进行专业分工。在日常工作中实行坐班制,并输入各种复杂的规章、制度和条例对村干部行为进行规范,将村干部队伍纳入国家行政规范之中。最后,在村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后备干部聘用制度,即村干部选拔要通过正式面试,面试通过之后在村委后备一年,再次考核合格方可进入村庄正式开展工作。

由此可见,在村级治理中,村干部角色开始由当家人向代理人转变,村级治理逐渐变成行政治理末梢,行政色彩强化,村庄公共性被消解。以往村级治理以农民为本位,强调村干部与农民的良好互动。而在村级治理行政化背景下,村级组织对上负责,工作重点在于完成国家安排的各项行政任务而不是为农民争取利益,村干部与村民互动打交道的机会越来越少,村干部与农民的联结弱化。加上村庄公共性的消解导致基于村庄共同体的价值约束弱化,村民维护共同利益的动力弱化,农民群体开始呈现“权利本位”状态,无组织的个体农民在村庄生产,对政府的期待和要求变高。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家一切为了农民,为农民建设公共工程、提供公共服务,也难以塑造农民对国家的强认同,反而是国家提供的服务越多,农民就越依赖政府,村庄的群众自治基础越衰弱。在这样一種状态下,村干部与村民的联系缝隙变大,村民动员难度变大,日常治理事务难以开展,村庄治理难度增加。

(二)治理事务冗杂化与村庄社会需求错位

近几年,随着城市反哺农村、国家资源下乡,村庄承接了更多自上而下的治理事务。其中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阶段性的政策落实和中心治理工作,另一类是乡镇转移的常规行政任务以及文件、资料整理等程序性行政事务。这些工作内容主要围绕政策落实、制度创新改革、项目建设落地等展开,工作量大且工作落实监管、留痕任务重,村干部被冗杂的行政工作过分卷入,村级组织的自主空间受到挤压。村干部“当家人”色彩弱化,“代理人”角色强化,日益脱嵌于村庄社会,服务农民、解决乡村内部问题的时间、精力被行政化稀释。村干部对自己的要求变成完成行政化任务指标,解决村庄内部事务逐步变成次要工作,村级治理重心不能有效契合村庄实际需求。行政事务的增多容易导致对村民需求的忽视,村庄内生事务被悬置。同时,国家资源下乡带来的治理事务覆盖面广泛,与村庄部分服务需求相契合,但难以应对复杂化、多元化、差异化的村庄社会需求。

基于此,寻找多元化治理主体参与村级治理,作为中介组织实现与群众的对接、表达村庄内部产生的治理需求,对于改善村级治理行政化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社会动员与事务治理:民间组织治理实践与运作机制

基层治理强调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笔者在鄂西A村调研的各种民间组织(如民间艺术团、义务护河队、乡村文明理事会等)作为村庄内部组织,通过组织动员利益相关者、社会精英与普通村民,激发群众的自治意识,提高农村的自治能力,形成了良好的自治基础,有助于重塑村庄公共性。这是民间组织依靠自身资源作为治理基础,引入社会资本实现与村庄内部资源整合,以事务治理为重心,充分回应村庄内部多元化、差异化需求,提升自身参与村庄事务治理的能力,协助政府、村干部同村民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在村庄治理中成为联结村级组织与村民的有效中介,发挥协同补充作用。

(一)社会动员与政府互动

1. 利益动员

近几年,为了推动农村发展,国家开始对农村输入普惠式资源和项目式资源,国家资源的下放给村庄带去各项利益和发展机会。尤其是在A村,2008年之后,国家向其投入大量资源,仅发展乡村旅游项目就投资了几千万。依托乡村旅游,村庄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得到极大改善,村里许多人还开起了农家乐。但仅仅依托基础设施改善、村庄环境美化来吸引游客、增加村民收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开发特色服务来寻找村庄发展乡村旅游的特点,如通过动员农家乐经营者进行自我筹资,捐钱买鱼苗,并组织义务巡河,重点打击毒鱼、电鱼活动,保证野生鱼的生存。在这种保护模式下,农家乐依托河流生态、河流野生鱼吸引游客,保证农家乐的生意,义务护河队最初的组织形态就是在这种简单的利益驱动下形成的。同时为了发展特色旅游,其他有文艺特长和了解民族特色礼仪的村民也参与进来,组织建设艺术团,为游客提供民族特色表演。

最初的利益驱动使得各种民间组织在村庄涌现。利益动员虽然不具有广泛性,基本上只能动员村庄中生活的部分利益相关的村民,但它依托可预期利益,让普通民众看到只有积极参与才可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以在这些民间组织发展一段时间后,其他村民也自主参与进来。这种利益驱动与吸引调动起了村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村庄内部将其转化为组织能力,为村庄治理培育了社会基础。

2. 价值动员

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其组织化地运营下去,仅靠利益驱动无法长期维持。A村民间组织立足于村庄社会本身,具有面向村庄社会的公共性,不仅能动员利益相关者,还能稳定地吸纳村庄其他成员。笔者调研的村庄虽然经历了打工经济的冲击,但村民外出务工也是基于地缘基础共同外出务工,村庄内部分化程度低,村民比较团结;加上国家精准扶贫等项目下乡,村庄基础设施得到了极大改善,村民被稳固在村庄生活内部,其生活预期被吸附在村庄上,村庄生活共同体的稳定性得到强化,为村庄价值动员创造了基础。另一方面,深受国家项目下乡影响,社会精英返乡建设既能获取项目资源、增持自身资本,又能依靠项目承接为村庄发展做贡献、为农民谋福利,将村庄内、外社会精英动员到乡村社会建设中。

乡村精英既有传统的道德精英,也有返乡的经济精英。他们拥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是一种权威象征,深受村民尊敬,这为其群众动员创造了条件。这些精英能高度嵌入村庄社会,利用熟人社会中的面子、人情机制协助化解诸多乡村公共问题,并在他人“承人情”的基础上实现对村民的动员。比如,在邻居产生田土纠纷等问题时,可以充分利用说服、利益转让等方式化解矛盾,纾解民困,强化村民信任感。此外,村外返乡社会精英不只是道德权威象征,也是经济资本、社会资本代表,能够获取“信息利益”和“控制利益”。相对于普通村民而言,他们具有较为丰富的外部视野和社交能力,既有能力建构广泛的人际关系网络,又能为村庄注入外部资源,凝聚公益性的村落治理资本。在精英社会资本、经济资本盘活利用中,实现对村庄公共建设和内部事务处理的赋能。在A村,社会精英资源的注入带来了村庄基础设施的改善,吸引了大量游客,这些实际成效的显现对村民参与村庄建设形成了良好的示范作用。这种资源优势带来的治理实效进一步形成利益吸引,团结更多的人参与到村庄日常事务中,实现由精英到群众的动员。

在这种村庄本位的生活共同体结构下,高度嵌入村庄社会内部的普通村民和返乡精英形成了社会关联,将农民与外部社会力量整合进村庄治理中,实现了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配合,扩大了社会治理力量。

3. 民间组织与政府互动

单一的治理方式不适应村庄发展需要,村庄发展需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行动系统,民间组织的存在,为国家联系村民提供了一个缓冲地带;民间组织不仅可以在村庄内部进行多元互动,还能凭借治理功能得到政府在组织结构、业务流程、体制机制、人员职责等方面的指导,在信息、财政、配套设施等方面的支持。A村各民间组织作为产生于乡村的草根组织,前期运营成本全靠乡村精英的资源注入和组织成员的自行投入。民间组织在参与村庄各项治理事务中,能够实现与村民的充分互动,了解村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与期待,打破村干部标准化、服务统一化的供给模式。确保组织公共服务提供与村民实际需求的有效对接,弥补了村級组织尤其是村干部管理、服务不到位的状况,使村庄日常内部事务治理充满活力。

民间组织治理效果作为亮点被政府捕捉,不仅对民间组织进行了制度支持,也为后续村庄发展进行了持续资源输入。首先是政府针对部分民间组织的不合规操作给予制度补充,承担起追责兜底功能。比如派出所和水利部门对义务护河队的处罚机制进行了补充和保障,一旦有义务护河队处理不了的,他们就会直接介入,给予法律、行政处罚。其次对民间组织进行资源、政策补充。作为农村自我组织、志愿加入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独具草根性,其组织运转经费全部依靠成员自筹资金,缺乏政府资源支持,但在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之后,除了制度兜底之外,上级政府部门也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表示对民间组织工作的认可。最后,政府给予了民间组织符号化的荣誉支持,这种符号给予民间组织一种无形的责任感与义务感,督促民间组织在村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民间组织内生于村庄社会,在发展培育阶段吸纳利益相关者参与获取资源支持,并基于村庄生活共同体的价值影响动员一般群众,形塑村庄内部自治网。民间组织高度嵌入村庄日常生活治理中,并通过自身治理功效的发挥,打通了组织内部自筹资源和外部政府资源,为组织运转和发展提供了多渠道的资源支持,为治理效能的优化创造了条件。

(二)事务治理与自治激活

在当前国家治理资源大量下乡的情况下,为村庄内部提供的服务及治理内容都带有组织意图的贯彻,有一种集体取向,但在农村社会结构转型及农村体制变迁的大背景下,农村内部公共事务治理从“集体化”转向“个体化”,国家的顶格治理不能有效囊括差异化、个体化的需求;此外当前国家作为农村公共资源、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过分介入到村庄事务治理中,压缩了村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空间。在具体的村庄治理实践中,民间组织可凭借良好的群众基础以及资源优势充分解决农民问题、满足农民需求,实现自我治理的目标。

1. 治理事务内生性与共容性:村民实际利益的充分表达与满足

民间组织主要由农民群体组织和运作,成立初衷是以组织内部群体的利益满足与服务需求提供为主,比如民间艺术团最初成立主要是为了满足村民日常休闲娱乐需求;义务护河队最早设立是为了保护河道生态、吸引游客,以此为农家乐增收。但随着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其功能也随之扩散,由单一职能向多样化职能发展。第一,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各民间组织充分利用自身有威望、人员广、资本足等特点,与村民进行互动沟通,甚至可以用利益交换等手段,进行村庄内部纠纷的化解。例如,A村在进行村级公路贯通时产生田土利益矛盾,义务护河队成员通过出让土地弥补村民,化解矛盾;第二,处置突发事件。民间组织充分吸收社会精英参与其中,治理力量和治理资源有较好保证,能够及时参与到村庄突发事件的处置中,诸如防洪抗灾、疫情管制,民间组织广泛参与其中,对村庄日常生活秩序维护、农民生活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三,参与社会管理。民间组织通过在村庄各项事务中发挥作用,得到了村民乃至村干部的认可。在村庄事务治理中,民间组织一方面作为农民的“传声筒”,向村干部、政府表达农民的利益诉求,切实解决事关农民利益的事务;另一方面作为村庄内部的自治主体又能充分采纳广大村民意见并参与村庄日常决策,决策能得到村民广泛认可。

民间组织开展的治理内容内生于村庄生活,离不开农民的利益诉求与服务需求表达,这些表达是在村庄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兼具个体性与集体性的特点,村级组织在治理中只能对部分集体性的事务进行治理,很难协调个体性的问题。民间组织正好以其草根性及自主性充分与个体互动,对农民的利益与需求表达进行充分了解,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它可以借由自身充分参与村庄生活的机会有效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化解基层治理能力弱化引起的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的难题,并依托组织嵌入村庄社会特性充分了解村民需求,进行需求满足。此外,其治理内容具有共容性的特点,面向村庄社会生活各方面,尽管不是每一件村庄事务都能经由民间组织得到解决,但至少有被民间组织消化掉的机会。尤其是在国家行政事务大量下沉基层的情形下,村级组织治理村庄内部事务的时间和精力受到挤压,加之国家治理任务的完成导致在基层治理实践中治理事务存在选择性偏重问题,这就会忽略村庄中一般群体的利益需求及问题解决。而产生于村庄社会内部的民间组织正好起到补充作用,能充分参与到村庄内部各项事务的解决中去并辐射到村庄大部分群体,实现治理事务的基本覆盖,以此弥补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基层治理以完成行政治理事务为主产生的村庄事务治理缺位的困境。

2. 事务治理中自治效能发挥:村庄公共空间再造

国家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村庄作为最贴近农民个体的层级,因行政事务过多,自主性被侵犯,自治效能减弱。而民间组织这一治理主体充分参与村庄日常事务治理,激活了村庄最基础的治理层级,搭建了国家对接农民的渠道,有助于治理效率的提升。近几年的村庄资源提供、大部分公共服务需求满足基本依靠国家、政府,村干部演化成为村庄资源配置、政策传达主体,自治性弱化,行政性加强,而该村的众多民间组织参与村庄事务治理,第一,能协助村干部工作开展,承接一部分政策的上传下达和项目落实工作,比如红白理事会在村庄进行政府下达的移风易俗工作时,充分利用自身广泛联系群众的特质,做村民工作,管控红白喜事的规模;义务护河队也在参与河道治理过程中开展巡逻、罚款等工作,起到了协助正式河长工作的作用;在日常涉及公共工程义务劳动时,民间组织内部负责人利用人情、面子、权威重点进行动员,组织群众开展义务劳动,激发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在民间组织参与承接国家任务下,可以避免村级组织过分卷入行政性事务中,为村庄留有一定的自主空间。第二,内生于村庄的民间组织是村民最直接的代言人,它起到了向上传达村民实际利益需求的作用,为村民搭建了理性表达平台,民间组织在国家(政府)与个人之间形成一条缓冲地带,在村庄中重塑表达的公共空间。村庄在建设文化广场、完善组级公路等各种需求上,充分向各民间组织负责人表达,负责人作为中介听取村民意愿及建议,并在整合信息之后向上传达,解决了以前村民有问题找村干部得不到实际回应的问题。

四、民间组织与村级治理体系优化

汪志强、袁方成认为民间组织的发育与成长,对于农村社会治理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多元民间组织为农村治理提供了一个中介,起到了补充的作用,对农村基层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调研的A村民间组织充分展现了农村草根组织如何在对政府的弱依附下自我组织、自我发育,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累资源优势,密切联系农民,就村庄社会内部的具体事务实现积极有效的治理。可见,民间组织在村庄社会中既能充分发挥自治功能,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供,又能在村庄内部开展治理辅助工作,承接一部分的国家行政任务,缓解村干部的行政压力。

(一)在地治理下村庄治理层级、自我整合塑造

首先,从组织的治理资本来看,民间组织是社会资本的重要载体,正如上文分析,民间组织在治理实践中,广泛吸纳地方社会精英、村庄积极分子,充分激发村庄内部资源并引入社会资源,弥补基层治理资源不足的短板。尤其是在村庄日常琐事治理上充分发挥组织自身的资源优势,及时有效地解决村庄内部的问题,并充分利用组织成员自身的社会资本为村庄治理链接外部资源,拓宽村庄与社会的连接渠道,为村庄治理发挥“外部效应”。这表明民间组织在参与基层治理中不断突破国家资源依赖,通过组织吸纳多方资源,逐步实现村庄治理中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决策的基层治理目标,改变了以前单独依靠村委会进行村庄治理的样态,民间组织作为基层治理中的有效治理主体,促进了村民自治形式多样化。

其次,就组织属性而言,民间组织是内生于村庄、对政府依赖较低的草根自治组织,具有自主性与独立性。可凭借自身的草根性走进群众、贴合群众,同时依靠村庄内部熟人社会关系对村庄普通村民进行动员,实现村民的自我整合。它不同于现阶段的村级行政组织,不是一种非人格化、普遍化的权力象征,而是一种需要进行互动和人情构建的组织。它代表的是农民的利益,能夠有效对接农民;此外,就组织结构而言,多个民间组织平等分布、各自分工,承担特定的治理事务,便于村庄内部形成一个自治网。总之,民间组织在村庄中作用的发挥改变了原有的村委会直接对接农民的治理体系,形成了政府指导、以村委会为主、多个民间组织为辅、对接农民的一核多元的新型治理体系。

(二)协同治理下的自治内容与行政任务的分工与衔接

从政府与基层互动来看,当前的基层治理格局具有“行政干预自治”的特点,公共权力也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单向度运行,村级组织成为公共权力在村庄社会中的基础端口。而民间组织这一治理主体在村庄中通过嵌入进村庄自治平台,充分发挥其协同治理的优势,能够辅助村级组织开展村庄治理。从横向上来看,民间文化艺术团、红白理事会等新的治理主体与村级行政组织承担了不同的治理功能,民间组织主要以处理村民日常生产、生活性事务为主,村级行政组织现在主要以完成国家行政任务为主,通过分工的形式实现了各司其职,相互协同;而且民间组织作为村庄治理的重要力量,能以制约的方式对村级行政组织形成制约与监督,保证村级公共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从纵向来看,各民间组织在实际治理实践中承担了原本村两委承担的部分治理责任,并且凭借自身优势还可承接部分行政任务,保证政府的政策在村庄社会内部得到贯彻,同时一定程度上使村两委从冗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可以分散出更多的精力在村庄内部的公共事务治理上。

由此可见,在民间组织协同治理下,当前村两委主要以完成上级行政任务为主,而更多的自治功能由各民间组织承担,在村庄社会形成了“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村庄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民间组织力量互动的新格局”,基层治理实现了自治与行政的合理分工与有效衔接,实现了政府行政和村庄自治的共赢。

五、总结

随着国家治理理念转型及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推进,国家对基层治理的要求使得基层治理逐渐趋于行政化。尤其是在村级治理中,随着国家资源下乡,正式规则及大量治理行政事务输入村庄,村级组织转化为科层体制下的最低一环。村干部在具体的基层治理实践中逐渐与农村发展需求、普通群众脱节,导致农村社会陷入一盘散沙的难动员状态。村级组织难以有效对接村民,从而产生了村庄治理困境。为了更好实现村级治理的有效性,就需要立足村庄社会,均衡把握自上而下的行政化路径和村庄自治能力的建设。而在村庄社会中引入民间组织这一治理主体,充分发挥其自治功能,在村庄具体事务治理中依托村庄的共同体价值取向紧密联系群众,并吸引社会精英获得资源的增持,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治理;同时民间组织作为村庄治理的有效补充,能够充分发挥协同治理作用,村级组织开展分工合作,协助理顺村庄各项治理工作,形成与基层、地方政府平等博弈、合作共生的格局。

简言之,民间组织在村庄社会中既促进了村民自治的回归,有效解决农村社会的需求与问题,有助于实现农村社会“善治”的目标,又对推进农村层面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徐勇. 村民自治的成长: 行政放权与社会发育——19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村民自治发展进程的反思[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2).

[2] 朱战辉. 村级治理行政化的运作机制、成因及其困境——基于黔北米村的经验调查[J]. 地方治理研究, 2019(1).

[3] 陶振. 村干部公职化管理的多重维度[J]. 重庆社会科学, 2016(7).

[4] 赵晓峰. “双轨政治”重构与农村基层行政改革——激活基层行政研究的社会学传统[J]. 北京社会科学, 2016(1).

[5] 刘建平, 陈文琼. “最后一公里”困境与农民动员——对资源下乡背景下基层治理困境的分析[J]. 中国行政管理, 2016(2).

[6] 贺东航. 中国村民自治制度“内卷化”现象的思考[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7(6).

[7] 吴毅. 小镇喧嚣: 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J]. 当代广西, 2018(11).

[8] 朱余斌. 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村民自治的困境及破解[J]. 农村经济, 2017(4).

[9] 舒晓虎, 张婷婷, 张文静. 行政与自治衔接——对我国城市基层治理模式的探讨[J]. 学习与实践, 2013(2).

[10] 肖滨, 方木欢. 寻求村民自治中的“三元统一”——基于广东省村民自治新形式的分析[J]. 政治学研究, 2016(3).

[11] 印子. 村级治理行政化的演化过程与治理效果——基于苏北C镇调研的分析[J]. 求实, 2020(4).

[12] 王丽惠.控制的自治: 村级治理半行政化的形成机制与内在困境——以城乡一体化为背景的问题讨论[J]. 中国农村观察, 2015(2).

[13] 贺雪峰. 行政还是自治: 村级治理向何处去[J].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6).

[14] 张雪霖. 村干部公职化建设的困境及其超越[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2).

[15] 仇叶. 行政公共性: 理解村级治理行政化的一个新视角[J]. 探索, 2020(5).

[16] 习近平. 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7.

[17] 李永萍. 论乡村建设的主体、路径与方向——基于湖北省官桥村老年人协会的分析[J]. 中国农村观察, 2019(2).

[18] 张兴宇, 季中扬. 新乡贤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和实践方式——基于社会关系网络的视角[J]. 南京社会科学, 2020(8).

[19] 何欣峰. 社区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途径分析[J]. 中国行政管理, 2014(12).

[20] 王亞华, 高瑞, 孟庆国. 中国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危机与响应[J].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2).

[21] 赵晓峰, 刘涛. 农村社会组织生命周期分析与政府角色转换机制探究——以鄂东南一个村庄社区发展理事会为例[J]. 中国农村观察, 2012(5).

[22] 徐晓全. 协同治理型群众组织与“乡政村治”体制转轨[J].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6).

[23] 汪志强, 袁方成. 参与式发展: 草根组织生长与农村社区综合发展的路径选择——蒙城县岳东村实验观察[J]. 学习与实践, 2006(11).

[24] 陈前恒, 魏文慧. 草根组织经历与政治参与: 来自中国村庄选举的证据[J]. 中国农村观察, 2016(1).

[25] 张小劲, 李春峰. 地方治理中新型社会组织的生成与意义——以H市平安协会为例[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 (4).

责任编辑  杜亦欣

猜你喜欢

民间组织
株洲民间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研究
大连市z区民间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及对策
治理视角下民间组织参与民族文化传承的行动路径
论民间草根组织的发展经验和创新路径
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现状浅析
发挥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研究
关于我国环保组织的几组数据
杭州、宁波、温州、台州、绍兴五地民间组织比较研究
浙江新兴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