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的整合完善分析
2022-05-15陈万堃
基金项目: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CX2020242)
作者简介:陈万堃(1995-),男,汉族,甘肃金昌人,硕士研究生,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研究方向:法律。
摘 要:当今世界各国无法忽视地理标志产品所蕴含的巨大经济和社会价值,进而出现了各种适宜本国地理标志发展的保护模式。我国以商标法和专门法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但是这些地理标志的定义在立法方面不一致,并且在确权和保护之间缺乏协作和衔接,这给申请人、地理标志使用者和地方政府带来如权利冲突和重叠保护、各保护制度间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妨碍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了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地理标志官方标识的规范性应用,2020年4月初开始,我国决定开始实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利用此种方式,推动我国地理标志官方标识以及专用标识的合理使用规范和有效使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对其进行完善,但是其固有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被妥善并且充分的解决。
关键词:地理标志;整合;专用标志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12.021
1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形成与整合
地理标志是“亲农性”的知识产权,与农业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我国农业历史悠久,优越的自然环境条件和多样的风土人情培育出种类繁多的特色农产品。农业品牌化是现代农业的必经之路,地理标志通过地域特色形成农产品品牌,切实提升我国农业产品的自身价值以及相应附加值,不断提高其在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力。
自从1978年我国深化改革和创新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与其他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投资交流愈加频繁。大量质高价优的国外品牌商品深得消费者青睐,国内品牌受到严峻考验。此时,我国开始认识到建立地理标志制度对本国商品提升品牌竞争力的重要性。上世纪80年代中叶,我国为了能够积极参与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中,以及与此项协议相关的一系列有关呜保护国家地理文化标志遗产有关的重要国际合作条约,在不断建立较为完善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制度和从吸收国外借鉴引进国外经验的发展过程中,受到了既有国际体制和实践经验的影响,与此同时,对其进行不断的推陈出新,最终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随着我国地理标志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立足国情,建立和完善了适宜我国地理标志发展的保护体系,经过了长期的探索实践,终于形成相对而言比较完备的地理保护体系。
2018年机构改革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机构职责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职责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基本上实现了整合化一的地理标志保护行政管理机构。
2019年10月中旬,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宣布,我国现阶段所采用的地理标志标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对其进行了注册登记,正式把地理标志官方专用标识纳入保护体系一种,与此同时,原有的地理标识正式宣布作废,但由于新事物的产生需要一定的过渡时期,所以决定把原来的地理标志沿用到2020年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发布,http://www.cnipa.gov.cn/zscqgz/1143060.htm.)。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初正式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四号,http://www.cnipa.gov.cn/zfgg/1147239.htm)。至此,在2018年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切实实现了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正式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并且最大程度地整合了地理标志的使用,然而农业产品地理保护表示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整合。
2 域外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简要比较
尽管每个国家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律背景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纵观整体不难发现,将其进行归纳可以大体上分为下述几种不同的类型:
(1)法国是农业大国,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制定了地理标志专门法的保护模式。其中,主要分为两种不同的部分,首先,法国国内建立相关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审批、管理以及监督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其次,在法国对外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不仅对于本国的地理标志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与此同时,法国的农产品在其他国家也能够收到同等的保护,从而取得国际市场竞争的有利条件。
(2)美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与法国等传统农业国家有很大区别。由于美国是新兴农业国家,在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上并没有选择传统农业国家的保护模式,而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而形成一种对于本国农产品进行保护的模式。美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实际运用中仍有诸多弊端,相较于欧盟传统农业国家,美国的相关制度还具有一定的不足。
(3)日本对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与法国、美国等欧美国家不同,建立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的保护模式。这是由于日本农业体系和体量上与欧美有较大差距,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管理,是立足其本国实际,减少制度选择的成本,提升本国农产品竞争力的选择。
在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各个国家在对地理标记和保护模式的选取上都是为了立足自己本国的国情,对于我们在进行地理标记和保护模式的研究和选取上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3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混乱导致权利冲突和重叠保护
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存在两种不同的制度,对于地理标识的保护和注册这两方面的问题未能进行合理有效的衔接,且整合的层次也比较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通常情况下,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委托其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实施,省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工作进行初步审查,最后交由原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批准。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组织或协会实施,省级农业生产部门对其进行初期的审核,原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最终由原农业部进行审查批准。在梳理我国三套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后发现,确权时这三套保护机制都有各自的确权要求和流程,运行相对独立。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地理标志的重复确权,确权主体不一致等问题。
3.2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实质性审查制度存在缺位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在商标法体系下所采用的是一般性的权利确定流程,即相关主体提出申请,然后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地理标志的审查方式上,只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即形式审查。这样的审查方式未能充分的将其自身的特殊性凸显出来,缺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制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实质审查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仅做形式审查后批准的相关地理标识同其他商标相比较而言,也未能体现出其与其他商标的本质区别。
3.3 各保护制度间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等规定冲突
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下,地理标志保护的审批和登记有明确、详细的产品质量特征等要求。
虽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和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体系都有严格的产品質量标准。但是,由于这两个体系独立运行,互不通信,它们在制定某些质量标准方面的做法非常不一致。同一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体系导致不同的产品质量标准。这样的做法不仅给行业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在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控制上造成了混乱,给消费者带来了麻烦,并且严重地影响了地理标识的正确含义,对于保护相关产品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4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整合完善
4.1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构建应体系化
地理标志保护对于保护我国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都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具有重大价值,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竞争力,进而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商业标识类的知识产权。对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方面,商标法体系仍然具有极大优势。
所以,我国现阶段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应该充分遵循现阶段的相关法律,在此基础上,最大程度地整合我国的地理保护标识,行程完善的保护体系,进而形成统一的地理标志官方标识、概念、确权条件、侵权救济机制的统一,使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化、体系化,从根源上解决地理标志长期存在的保护重叠,权利冲突等问题。
4.2 统一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控的标准
地理标志和普通商标都是知识产权的商业标识的对象,但与普通商标不同,但是,其与普通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我国应当通过专门法为地理标志产品建立统一的质量标准、统一的特征规格和统一的审查程序。在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进行整合完善,地理标志审批程序继续整合。优化统一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测管理,建立统一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测制度。
4.3 建立统一高效的地理标志管理体制
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管理机构整合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框架内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注册、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机构。整合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内部机构,组建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这一机构以现阶段实行的相关法律为基础,对地理标志的注册进行统一管理,并且严格监督地理标志生产自己地理标志的规范使用。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之间完善保护沟通和协调机制,建立两个制度间的有效衔接。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了地理标志商标体系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的合并统一后,再将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进一步整合到该系统中。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地理标志的确权工作,其同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整个确权流程,实质审查,质量标准,日常监管,建立互联的信息系统,实现对三套体系的整合。
5 结语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行了一些形式上的整合完善,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未有效统一,既影响了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也影响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高效运行,因此,想要在本质上建立有效的保护制度,最为首要的就是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次要完善各体系间的冲突解决,还要整合各体系间的质量标准,特征参数等。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模式选择上,坚持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以及证明商标为基础,构建相关保护体系,同地理产品保护制度统筹协调,实现对于农业地理标志的保护完善。最后,把我国现阶段的保护体系进行整合统一,建立统一确权程序、统一质量特征、统一监督管理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只有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各体系间的重叠保护和确权、管理冲突,管理机构权责不清,管理混乱等问题。
参考文献
[1]孙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新发展的路径分歧及我国选择[J].知识产权,2019,(01):88-96.
[2]孙智,林秀芹.机构改革视野下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及制度重构[J].法治论坛,2019,(04):56-68.
[3]张玉敏.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J].知识产权,2005,(01):14-18.
[4]林秀芹,孙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困境及出路[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2(01):49-61.
[5]陈杨.传统知识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5,17(01):10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