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执法办案的重点问题分析
2022-05-13杨利
摘要:畜牧兽医的工作范围既涵盖常规检疫、传染病防治、技术宣传等方面,也涉及行政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工作不仅可以推动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还可以为广大人民的生命和安全提供有力的保证。然而,在畜牧兽医的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着许多处理不得当的问题,这些问题若处置不当,将严重地损害到畜牧兽医的执法形象。在这一背景下,本文试图从实践中总结出当前我国畜牧兽医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期为有关部门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畜牧兽医;执法办案;重点问题
引言:
目前,我国的畜牧兽医执法工作中,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具有很大的不规范性,对“依法行政”的定义缺乏准确的认识;执法机关对实体法的重视程度较高,对程序法的忽视还很严重。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畜牧兽医工作的整体素质很难保证。这不但会削弱法律效力,也很难使畜牧兽医执法真正的价值得以实现。所以,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开展畜牧兽医执法工作,这样才能将畜牧兽医执法办案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1.能否正确认定违法主体
若要在畜牧兽医执法时进行行政处罚,对违法主体的认定是构成行政处罚的必备要件。确定被处罚主体是决定处罚案件是否合法的关键因素之一。这还关系到是否能够充分履行其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对被处罚的主体认定不合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对单位违法和个人违法区别的不清晰;(2)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违法行为区别的不清晰;(3)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区别的不清晰[1]。所以,在确定受处罚主体的时候,应区分法人、个人、和其他团体的不同,并作出准确的判断。在执法中,由于存在着被处罚主体的错误认定,使执法行为不严肃和不公正,损害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利益,导致行政执法低效率。因此在畜牧兽医执法时,首先要正确认定违法主体。
2.能否确保检验鉴定的有效性
在畜牧兽医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检查产品及其价值是否达标、是否存在动物疫病等是主要的检验鉴定内容,只有确保上述工作落到实处,才能将畜牧兽医执法办案的有效价值充分体现出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执法机关通常将上述工作“转交”给一些非法定或非专业机构,导致检验鉴定结果失去法律效力,最终影响了畜牧兽医执法办案的顺利实施。因此,在此环节当中,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检验鉴定工作有效性的提升,针对产品价格鉴定,执法机关可以委托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扣押,并对产品价签进行保管;针对动物疫病鉴定,执法机关可以委托具备认证资格的专业结构进行检验鉴定。
3.能否选择准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的正确应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条框。法律的正确运用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合法,在审理全案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进行;二是适当,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相关部门正确地运用法律,做到处罚适当;三是及时,在合法、适当的同时,要注重高效,早日调查,早日结案[2]。在处理畜牧兽医案件时,执法机关的不恰当行为表现在:首先,由于对违法行为没有进行仔细全面的分析,导致适用的法律错误,从而将案件定性混淆。其次,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无法正确的区分,对违法人员的量刑根据与《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要求不符。最后,行政处罚的判决内容不完备,一方对多项违法的情况只能对一种行为进行惩罚,处罚的范围应当包括没收、罚金等多种处罚类型,遗漏一项或数项。选择准确的法律依据是畜牧兽医执法作出正确行政处罚的关键所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和公正,保障畜牧从业者的合法利益。所以,在畜牧兽医执法时,要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做到准确地选择适应法律条文。
4.能否合法、充分地收集證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一般包括:证人提供的证言和书证、询问证人时记录的笔录、在执法现场取得的物证等,或者说,但凡能够证明执法案件真实性的一切材料都是行政处罚的证据。证据具有三大特征: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真实性是强调执法人员取得的证物不得弄虚作假;合法性是证据是强调通过法律途径获取的;关联性是强调证据与处罚结果、适应法律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不得出现证据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情况。[3]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执法搜集到的证据,往往有重口供而不以其他方式取证,讯问的问话太过简单,重点问题没有反映;实地查看笔录描述过于简单,主要内容没有反映;缺少当事人、证人等身份证明资料,同时未核实言词证据;是否有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具体时间;查获的钱财,没有查清其从何而来、具体价值等问题。在案件审理中,要正确掌握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才能防止上述问题反复发生,保证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能否规范执法程序
我国畜牧兽医执法主要包括四个主要环节:立案环节、调查取证环节、审查决定环节和送达及结案环节。在保证每个环节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满意的结果。本文就以上四个阶段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论述。
5.1立案环节
立案环节是畜牧兽医执法的开端,立案后才能进行调查是执法程序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规范畜牧兽医执法办案的重要保障。立案的前提是有违法行为的出现;违法行为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处罚;要清楚的是,立案时间要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由具体的处罚机关执行。
5.2调查取证环节
在立案环节之后,调查取证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过程。侦查、收集、固定、甄别是办成“铁案”的关键所在。在此环节当中,调查取证程序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并随时携带合法的执法证件,同时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该保证人数在2人以上,并且当事人必须在场。
5.3审查决定环节
在这个环节中相关部门会分别出具《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先是出具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案件处理意见书》,然后由执法部门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后执法人员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不仅可以进行陈述申辩,而且同时具备听证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听证。
5.4送达及结案环节
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就要让当事人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样才能保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不收、拒收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畜牧兽医执法办案的整体效果,同时也会降低畜牧兽医执法办案的规范性。鉴于此,执法机关必须要对上述问题进行妥善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审查决定现场,执法人员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到当事人的手中,如果当事人缺席,可在一星期内交付。在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执法人员需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在决定书上签字、盖章,这样才预示着结案环节的结束。
6.结束语
本文认为,目前在我国的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中,还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我们应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工作原则,对如何规范畜牧兽医执法行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本文作者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归纳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以期使我国的畜牧兽医在执行查案中更加高效和规范。
参考文献:
[1]焦文文,杨巾帼.浅析畜牧兽医执法办案的重点问题[J].河南畜牧兽医,2021,42(02):42.
[2]孙晓峰,黄忠武.刍议畜牧兽医执法办案应注意的问题[J].专家论坛,2017,16(11):58.
[3]王艺伟,李雨珍,蔡雯雯,等.畜牧兽医执法办案应注意的问题之我见[J].畜牧兽医,2016,9(10):260.
杨利,男,绥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1968年12月出生,助理兽医师,主要从事动物监督工作。